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心得体会范文(16篇)

时间:2023-12-28 16:59:54 作者:紫薇儿

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总结经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下是一些著名学者和作家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和思考。

保护消费者权益心得体会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的重点难点问题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预付款消费问题,四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配套的法规和措施的出台,面临防范难、举证难、索赔难等问题,消费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面临举证困难等情况。在目前阶段,新消法对于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的帮助仍十分有限。消费者最实际有效的做法就是可以拒绝商业信息的推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所带来的烦恼。管理部门需要尽快从制度、法律、措施、企业责任、消费者自我防范等多方面予以解决。

(二)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部分商品除外)。但在实际实施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明显;购物过程中缺乏“一对一”的确认程序;退货标准过于严苛,导致退换货投诉增多;无理由退货是否等同于无条件退货;商品是否完好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所谓七日起始终止日该如何计算等等,管理部门需要对此进一步完善,让广大消费者真正在“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上受益。

(三)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医疗行业消费问题主要是过度检查治疗费、医院药品价格高于普通药房、专科医院收费普遍高于综合医院;而教育行业消费问题主要集中在学习资料收费、节假日补课费和搭车收费泛滥上。对于医疗、教育行业是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对于医院的患者而言,不仅仅是医生的治疗对象,也是消费主体即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行为显然是消费行为。对于在校学生,同样缴纳学杂费和书本费,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尽管医疗和教育服务相对于一般的商品买卖确有其特殊性,但就其服务性而言,医疗、教育服务应当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医疗、教育行业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特殊位置和公益色彩,但是不能以公益属性掩饰其本质上的服务属性。接受服务就是广义上的消费行为。因此,医疗、教育行业可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但是需要一定的明文规定,哪些消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哪些不在范围内。

(四)预付款消费问题。

近年来,在美容美发、洗浴、健身、洗车、网吧、餐饮等行业以及一些大型的商场、超市盛行预付款式消费。通过给消费者办一张会员卡,再预先往卡里充入数百甚至数千元现金,在消费结帐时直接通过刷卡就行了。通过办卡既稳定了客源,同时因其能减少支付现金的麻烦、价格优惠、方便快捷等优点,也受到了消费者青睐。

但是,随着这种消费模式的盛行,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1、商家的诚信问题。

一部分商家一旦通过发放“会员卡”取得了固定客源后,就会存在服务打折的现象,造成消费者的不满。

2、霸王条款屡见不鲜。

在许多预付式消费卡上,让消费者防不胜防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店”、“此卡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有效期满卡内余额一律作废”等格式条款屡见不鲜。

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常常被泄露,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四是消费者维权比较困难。有的消费者在购卡后发现商家没有兑现之前许诺的服务,给后期维权工作带来了困难。

对此解决预付款式消费问题的对策,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国家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能,出现纠纷时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可以有法可依。二是把好准入关,加强预付式消费的行业规范。工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积极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防止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三是强化消费引导,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消费警示。消费者在预付款时,首先要了解清楚商家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其次要认真阅读会员细则,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要被经营者的各种促销优惠所迷惑;最后办卡时要理性冷静,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在这开头,我先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故事。

有一对贫穷的农民夫妻,因为买了假种子种到田里而颗粒无收还赔了本,夫妻俩越想越生气,便买了瓶毒药一饮而尽,但因为毒药也是假的,他们昏睡了一天后又醒了过来,夫妻俩认为自己大难不死必有后福,便买了瓶酒以示庆祝,谁知,这对夫妻喝完酒后再也没有醒来,因为他们喝的是假酒。

听到这个悲惨的'故事。我禁不住想,现在世上有多少假东西呀!坑害农民的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危害病人生命健康的假药、有毒大米、苏丹红、人造鸡蛋······,这些假东西造成了多少受害者呀!而那些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的人,只管收钱,对造假的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还为造假者通风报信。正是由于这些人的失职,才造成现在假货满天飞。

今天,又是3.15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兴奋地来到大街上,希望能听到有关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宣传。但大街上冷冷清清,没有宣传标语,没有宣传喇叭,人们冷漠地来来往往,世界消费日什么时候消失了呢?我心里不由得升起一丝疑问。这时,一阵风刮来,风虽不大,我却感到明显的凉意。它带给别人的是清凉,而此时带给我的却是忧虑和悲伤。

3.15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还有用吗?在大多数人心中,也许已经不重要了,也许已经没有用了,他们眼中能看到的,只剩下金钱、金钱、金钱······人们哪!醒醒吧,不要为了金钱而疯狂了。我们不但要有诚信,更要有良心。让我们一起来打假吧,让我们生活在一个没有假货的世界里!我相信,这是每一个孩子的愿望,也是每一个大人的目标。来吧,让我们找回诚信、唤醒良心,为彻底消灭假货努力吧!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每年3月15日,都是广大消费者的“节日”。这一天,从报纸、电视到网络,都会策划推出或是调查,或是暗访来的各种案例,曝光触目惊心的消费欺诈。今年,从汽车的变速箱故障,到超市改标签卖过期食品,再到小吃辣条变“脏条”,“3·15”再次对不良厂商形成强大压力,让“商业正义”得到进一步伸张。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商业世界中的毒瘤。最直接的受害者无疑是消费者,他们的财产甚至是生命安全都可能受到威胁。如果任由假冒伪劣充斥市场,放纵短斤少两大行其道,最终也会因“劣币驱逐良币”而损害市场,恶化商业环境。更重要的是,提振消费能力、释放消费需求,乃是繁荣经济的大势所趋,如若不能维护消费者权益,会让市场经济走弯路、绕远路。从这个角度看,无论是政府、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应该成为维护“消费权利”的重要力量。

事实上,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并非今日中国独有,而是从人类社会产生商业行为开始就一直存在。曾震惊美国的反映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屠场》一书,就揭示了美国“镀金时代”消费者权益状况。在经济快速发展、现代机制尚不完善的转型期,市场上的假冒伪劣现象会集中出现。当下中国,恰好处于这样一个转折时期。有这样的认识,才能更好地理解假冒伪劣充斥市场的根源,也才能更加坚定清除假货、净化市场的决心。

近些年来,媒体在曝光无良商家、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过不少事情,对于净化商业环境大有裨益。作为社会公器,这是媒体应尽的职责。不过,要想彻底解决问题,单靠媒体力量远远不够,还需要政府部门科学立法与严格执法,需要广大商家恪守商业道德,也需要消费者以“不能就这么算了”的较真精神,在法治框架内维护自己的权益。

保护商业环境,政府责无旁贷,其职责包括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维护消费者权益首先要有章可循,在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情况下,制度与手段都必须与时俱进。比如,网络购物井喷式发展,打假的传统措施就显得力不从心;再比如,通过技术手段窃取用户隐私信息等新兴不法行为,立法执法上也要加以考虑。今年3月1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实施,为执法者提供了更多的武器。

“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每家同仁堂药店的门口,都挂着这副对联。同仁堂能做到长盛不衰,与该对联所表达的诚信经营理念有很大关系。商家与消费者的博弈中,前者通常会占据信息上的优势,靠少数消费者的一己之力,很难对商家形成有效约束,所以商家的商业道德、经营理念非常重要。成功的企业各有各的高招,但都有一个共性,就是极其重视消费者权益,打一枪就走的永远是“游击队”,一锤子买卖做不成百年老店。

今年央视“3·15”晚会上,18位重庆老人获得了“3·15特别贡献奖”。这些平均年龄达65岁的老人,组成了义务维权工作站,为消费者挽回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老人们的精神,应当成为消费者的榜样。政府调节是个选择,司法救济是个办法,但积极主张权利的,应当是消费者自己。少些“几个小钱不值得费那个劲”的想法,多些“为权利而斗争是节操之诗”的心态,才是成熟的“消费者意识”。

当前,全国上下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既关系到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也需要改革助力、法治护航,更离不开各级领导干部的真抓实干。事虽小,不敢轻。惟有举轻若重,才能解决好这一难题,真正实现人民的福祉。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20xx年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一年,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从消费者切身利益出发,以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性,提升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为目标。通过严格的行为监管,建立和维护消费者对银行业的信心和信任,以实现银行也整体安全、稳定、持续发展。

在这一工作中,分行营业部从上至下每一位领导和同事都为此付出了很大的努力,切实地把消费者的权益放在了一个高度重要的地位上,从自身工作的点点滴滴做起,发扬了为消费者着想的精神,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成绩。在这项工作中,我们也收获了许多工作经验与心得体会。

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事前预防是重中之重,只有把工作的责任心放在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才能做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坚持“预防为先、教育为重、依法维权、协调处置”为原则,在营销过程、服务质量、内控管理上进行优化,保证每一位银行从业人员深刻理解,充分认识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重要性,提升银行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

此外,我们也做到了对全社会的消费者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和教育,以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质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与能力为目的,开展金融知识宣传与教育活动,提升社会公众对金融产品的认识水平,消除由于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惯例的不了解而导致的误解与矛盾。近年来公众对于银行服务的许多方面通过舆论、媒体都体现出了一定的意见,而这其中绝大多数问题都是由于公众对于银行业务、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而造成的,这既对消费者享受金融服务造成了不便,也在侧面促成了部分群众对银行的消极态度。因此通过对消费者进行教育,能够较理想地提升银行的行业信誉和公信力。

对于消费者已经出现的问题,我们应继续深入投诉纠纷调解处置。在工作中我们做到对每一起投诉与反馈,均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上切实体会对方的问题,通过疏导消费者的情绪,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纠纷,营造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缓解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与此同时,我们对于自身工作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也要加强自我检讨,提振消费者对银行业的信心和信任。

在20xx年,我们必将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运筹百步,始于一步”的工作思路,本着“振奋精神,克服困难,完成任务”的精神状态,着力推进工作纲要的贯彻落实,稳步开展各项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河南省局围绕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强化消费维权、改善消费环境的工作要求及中消协确定的“新消费,我做主”年主题,积极部署,认真做好20_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

一、集中开展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宣传活动。积极与主流媒体合作,以优化消费环境、释放消费潜力、促进经济发展为主题,通过召开消费维权发布会、开展消费维权网络互动、集中开展广场活动、开展12315开放日活动、组织召开省消协法律顾问参加的研讨会、组织召开河南省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消费维权和工商工作的关注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消费维权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认真做好“央视315晚会”有关工作。配合总局做好“央视3·15晚会”现场电话接诉人员的选拔、培训工作,认真做好“央视3·15晚会”曝光问题的后续处理工作。

三、畅通消费投诉举报受理渠道,认真做好消费纠纷化解工作。认真做好“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12315热线电话的接听受理工作,针对不同时段电话的呼入量和接入量特点,采取扩充线路、调整值班人员等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诉求渠道畅通。充分发挥“一会两站”和12315“五进”深入基层、面向群众的优势,认真及时高效做好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办理、反馈等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一般性消费纠纷,设立快速解决争议绿色通道,就近及时解决消费纠纷。对群众反映强烈、调处难度大、较长时间未化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领导批示、包案的重大消费纠纷案件,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实行挂牌督办,办结。

四、加强监管执法,严惩消费侵权违法行为。加强“315”期间全省消费市场执法检查,以消费量大、消费者关注度高、投诉举报集中、社会影响面大的商品和服务为重点,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有力净化全省消费环境。对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做好移交移送工作,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做好值班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315”期间值班和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保证值班电话和12315投诉举报热线24小时有专人接听。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车辆等准备工作,确保突发事件一旦发生,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防止事态扩大,避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三是要强化舆情监测,及时做好舆情的分析研判,了解事实真相,掌握工作主动。

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心得体会

河南省局围绕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强化消费维权、改善消费环境的工作要求及中消协确定的“新消费,我做主”年主题,积极部署,认真做好20_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

一、集中开展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宣传活动。积极与主流媒体合作,以优化消费环境、释放消费潜力、促进经济发展为主题,通过召开消费维权发布会、开展消费维权网络互动、集中开展广场活动、开展12315开放日活动、组织召开省消协法律顾问参加的研讨会、组织召开河南省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消费维权和工商工作的关注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消费维权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认真做好“央视315晚会”有关工作。配合总局做好“央视3·15晚会”现场电话接诉人员的选拔、培训工作,认真做好“央视3·15晚会”曝光问题的后续处理工作。

三、畅通消费投诉举报受理渠道,认真做好消费纠纷化解工作。认真做好“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12315热线电话的接听受理工作,针对不同时段电话的呼入量和接入量特点,采取扩充线路、调整值班人员等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诉求渠道畅通。充分发挥“一会两站”和12315“五进”深入基层、面向群众的优势,认真及时高效做好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办理、反馈等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一般性消费纠纷,设立快速解决争议绿色通道,就近及时解决消费纠纷。对群众反映强烈、调处难度大、较长时间未化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领导批示、包案的重大消费纠纷案件,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实行挂牌督办,办结。

四、加强监管执法,严惩消费侵权违法行为。加强“315”期间全省消费市场执法检查,以消费量大、消费者关注度高、投诉举报集中、社会影响面大的商品和服务为重点,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有力净化全省消费环境。对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做好移交移送工作,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做好值班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315”期间值班和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保证值班电话和12315投诉举报热线24小时有专人接听。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车辆等准备工作,确保突发事件一旦发生,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防止事态扩大,避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从呱呱坠地之是起,人们就开始了消费,消费是我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上的商品日益丰富,人的消费选择越来越多样化,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在发生变化,体现享受与发展需求的住房、健康、教育、休闲、交通、通信等支出的比重迅速上升。人们已经不再仅仅限于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的满足,而是更加注重通过消费提升生活品质,追求更加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同时,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经济”已经触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了唤醒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社会经济的更大发展,我们国家在1993年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让我们小学生——社会的“小消费者”能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学校和社会也通过漫画图解、手抄报、黑板报等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宣传《消法》。有一天,我去校园对面的文具店买文具盒。回家后,我刚要把笔都放进新买的文具盒时,盖子突然掉了。我想:掉了就掉了吧,屈屈一个文具盒,再买一个就行了。这次没注意,下次注意一点。可是,我又想到最近学校组织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告诉我们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要用法律来维权。

一想到这,我决定先到文具店讨个说法。于是,我拿着文具盒来到了文具店,要求商家给我换一个文具盒。可是,他怎么也不承认这个文具盒是在这买的,还说:“我从来都没见过你,你怎么可能来过这儿。”我一想起当初来这买文具盒时,他是面带微笑向我介绍产品,现在却翻脸不认账,就气得咬牙切齿,真虚伪!我要通过法律这个武器来解决这件事!于是,我拿起了电话拨通了12315。不到十分钟,运河镇工商执法人员赶到了现场。经过执法人员对商家的批评教育后,商家终于承认错误,答应我的要求,表示下次进货时会多注意。这次事件中,不仅我得到了赔偿,更重要的.是这个文具店的经营者也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保证了商品的质量,提高了服务水准,使更多消费者得到了更为优质的服务,也促进了自己的发展。同时也体现了消费维权是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抓手。

由此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保护了消费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刺激了生产者和经营者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这样才能促进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互惠共赢,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和谐发展。我们少先队员作为祖国未来的经济建设者,更要认真学好《消法》,以便将来能站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这场战斗的最前沿。为了社会的和谐,让我们现在就吹响号角吧!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周四,又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纪念日,这几天,全国人民都在关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央视也会一如既往的举办"3.15"晚会,曝光一些没有良心、没有公德心的企业和事件。经营者这两天也很注意,也在尽力避免自己被投诉,避免自己的商品上了工商局的黑榜单。当然,各地工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这两天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很重视,也在加强市场检查力度,避免自己的辖区出现大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尤其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当然,每一位工商执法人员都知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仅靠工商局单干很难做到。昨天和一位同事谈起此事,同事说:不知道消费者如何想。

在平时,除了工商局,有哪个单位会想到消费者?消费者投诉时,谁会看到他们?"3.15"到了,突然会冒出很多单位,他们都在抢着宣传自己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职能,大有高过工商局之势。同事的话反映了当前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部分现状。消费者投诉时,除了想到工商局,恐怕想到的就剩下到法院提起诉讼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到的到"有关行政部门申诉",除了工商局在不折不扣的落实,不知道还会有那个部门也在落实。

我也希望自己的认识是片面的,毕竟,处理消费者投诉的部门越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更大的保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不是只能靠处理投诉来实现?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想,处理消费者投诉,是一种被动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更应该主动。实际上,工商部门、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只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就是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的最大的贡献。

法律法规宣传、打击商标违法行为,打击市场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打击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等工作,有哪一项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无关?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市场经营行为合法有序,经营者与消费者消费纠纷会减少,消费者投诉事件也会减少。一旦遇到投诉,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和解、能够依法作出赔偿或者补偿,工商局的处理投诉工作量也会减少,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如果各个负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部门都能依法履行职责,会是怎样的情况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精选

为纪念20__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扎鲁特旗消费者协会决定开展以“凝聚你我力量”,放心消费在扎旗,为主题的消费者维权系列宣传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素质,理性消费,增强消费自身维权意识,以督促企业。

一、提升素质,理性消费。

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通辽市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市场监督局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倡导,围绕20__年“凝聚你我力量”,消费维权为主题,大力宣传“守住安全底线,聚焦民主关切,服务发展大局”和抗击疫情的成效和经验,强化市场监督职能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进步推进“放心消费在扎鲁特旗”创建活动,努力实现企业守法,行业自律,百姓放心,消费舒心的消费环境,助力全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通过参加教育宣传活动,关注网络平台消费教育信息,及时了解消费政策,获取更多消费知识,养成科学,健康,绿色,理性,消费的良好习惯。

二、主动参与,依法维权。

我们呼吁广大消费者积极参加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谏言献策,坚决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发挥消费者在消费环境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树立法律意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把诚信经营理念贯穿网上交易全过程,提升服务水平,推动消费环境的持续改善。在这次活动中,联合旗内各媒体单位,以“网络+媒体”“线上为主,线下为辅”。在各大超市发放宣传单500余份,宣传小册1000余份,现场销毁不合格食品2吨;销毁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医疗器械等125个不合格药械,价值合计3.3万余元。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扎鲁特旗经济发展大局,“凝聚你我力量”创建更加诚信,放心的消费环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消保法针对近年来消费领域的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还没有真正"落地",比如消保法规定了消保法规定了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范围太窄、举证责任时限短等问题。

(二)一些新的消费领域缺乏有效规制,网络消费、服务领域和预付卡消费成为消费维权案件集中的新领域。

(三)消协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在实践中存在着登记管理不明确、编制经费不到位、履职能力不适应的情况。

(四)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消保法实施一年多来,对于改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诚信,保障消费维权,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在贯彻实施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消费成为消费侵权案件的多发领域。据商务部反映,互联网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突出,已经成为侵权假冒的重点环节。

一是质量不合格和假冒现象比较严重。2014年,质检总局开展了5类14种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的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只有73.9%.据国家工商总局抽查,2014年的网购正品率只有58.7%.

二是投诉和案件增长迅速。2014年全国工商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7.78万件,同比增长356.6%;在消协组织受理的20135件远程购物投诉中,网络购物占到了92.3%.根据最高法院提供的数字,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自消保法施行以来,共受理消费者网购合同纠纷107件,同比增长3.7倍。针对这一问题,在完善以消保法为龙头的消费维权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应当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明确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规范落实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同时依法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作用,并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在路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行,检查组自此认真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必将更全面的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心得体会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消费者的维权问题,金融、医疗、教育、房地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消费问题等,都已经暴露出在实际实施中还有着缺陷和不足。本文试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三个方面作以论述。

(一)保护消费者保护权益。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

(二)维护社会秩序。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要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三)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的重点难点问题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预付款消费问题,四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配套的法规和措施的出台,面临防范难、举证难、索赔难等问题,消费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面临举证困难等情况。在目前阶段,新消法对于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的帮助仍十分有限。消费者最实际有效的做法就是可以拒绝商业信息的推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所带来的烦恼。管理部门需要尽快从制度、法律、措施、企业责任、消费者自我防范等多方面予以解决。

(二)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部分商品除外)。但在实际实施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明显;购物过程中缺乏“一对一”的确认程序;退货标准过于严苛,导致退换货投诉增多;无理由退货是否等同于无条件退货;商品是否完好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所谓七日起始终止日该如何计算等等,管理部门需要对此进一步完善,让广大消费者真正在“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上受益。

医疗行业消费问题主要是过度检查治疗费、医院药品价格高于普通药房、专科医院收费普遍高于综合医院;而教育行业消费问题主要集中在学习资料收费、节假日补课费和搭车收费泛滥上。对于医疗、教育行业是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对于医院的患者而言,不仅仅是医生的治疗对象,也是消费主体即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行为显然是消费行为。对于在校学生,同样缴纳学杂费和书本费,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尽管医疗和教育服务相对于一般的商品买卖确有其特殊性,但就其服务性而言,医疗、教育服务应当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医疗、教育行业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特殊位置和公益色彩,但是不能以公益属性掩饰其本质上的服务属性。接受服务就是广义上的消费行为。因此,医疗、教育行业可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但是需要一定的明文规定,哪些消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哪些不在范围内。

(四)预付款消费问题。

近年来,在美容美发、洗浴、健身、洗车、网吧、餐饮等行业以及一些大型的商场、超市盛行预付款式消费。通过给消费者办一张会员卡,再预先往卡里充入数百甚至数千元现金,在消费结帐时直接通过刷卡就行了。通过办卡既稳定了客源,同时因其能减少支付现金的麻烦、价格优惠、方便快捷等优点,也受到了消费者青睐。

但是,随着这种消费模式的盛行,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1、商家的.诚信问题。

一部分商家一旦通过发放“会员卡”取得了固定客源后,就会存在服务打折的现象,造成消费者的不满。

2、霸王条款屡见不鲜。

在许多预付式消费卡上,让消费者防不胜防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店”、“此卡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有效期满卡内余额一律作废”等格式条款屡见不鲜。

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常常被泄露,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四是消费者维权比较困难。有的消费者在购卡后发现商家没有兑现之前许诺的服务,给后期维权工作带来了困难。

对此解决预付款式消费问题的对策,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国家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能,出现纠纷时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可以有法可依。二是把好准入关,加强预付式消费的行业规范。工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积极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防止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三是强化消费引导,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消费警示。消费者在预付款时,首先要了解清楚商家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其次要认真阅读会员细则,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要被经营者的各种促销优惠所迷惑;最后办卡时要理性冷静,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

近年来,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促使日常生活消费水平不断升级。201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后,人民消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20xx年x省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112534起,比上年增幅16.51%。其中网购投诉猛增,比上年增长117.3%。结合我省实际,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没有真正落实。

从目前情况看,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已经上升为网购消费投诉的第一位。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退货范围。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商品能够适用无理由退货存不清楚,导致争议发生。二是对商品完好的解释。有的商家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

(二)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网购,值得商榷,适用比较困难。网购商品中,六七成箱包和鞋不合格,商家明知存在质量问题,还在网络平台上大肆宣传销售。对于新《消法》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实际实施过程中,网络商家的欺诈行为很难得到处罚。同时缺乏网络交易市场实时监管。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比较困难,除消费者维权意识不足外,在执法中还存在着对经营者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存在不同认识,往往以不能认定为欺诈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各职能部门都建立了自己的投诉热线。如12315(工商)、12365(质监)、12331(食药监)、12358(物价),由于热线电话号码众多,各个平台之间又缺乏互联互通,加上平台接线人员政策法律和专业水平有限,无法完全准确答复跨部门的问题。许多消费者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但由于维权渠道的因素,导致许多消费投诉被“踢皮球”,引起消费者的不满。

结合我省实际,建议通过以下几点,改善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结合新《消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完全明确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和所适用范围,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

(二)管理部门可以借助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充分宣传新《消法》,详解解释新《消法》的内容,让广大消费者真正的知法、懂法、会用法,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进一步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建议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协调行政执法和应对重大消费事件。加强消费维权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统一数据标准,整合各部门现有的投诉平台;大力支持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介绍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源于欧洲,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二战后,各消费者组织便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展到发展中国家。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ci),总部设在海牙,后迁至英国的伦敦。经过发展,全世界共有90多个国家的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加入了ci。同时,世界性的保护消费者活动也受到了联合国组织的重视。国际消联的代表已成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工业发展组织、粮食组织和贸发会议等机构中的顾问和联络员,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参加有关会议和政策的制定工作。1985年4月9日,第3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作,使全球消费者保护运动进入了一个更加蓬勃发展的阶段。

中国发展。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体性社会团体。它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2017年“3.15”标志的期间,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它是中消协推出的一种信誉认证,是对所有行业,商品、服务质量上乘,接受消费者协会调节的骨干企业的认可和证明。任何产品申请使用“3.15标志”,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察审核程序,从而确保“3.15标志”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3.15标志”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为上方图形,同时加注“3.15”字样。此标志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优质商品或服务的一种认可和证明,二是使企业履行做出的承诺:即发生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协商不成,经经营者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节意见,以避免小额争议久拖不决。

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的目的有四:一是便于更有效地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从而使消费者协会能更好的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二是对优质商品及服务的一种证明,便于消费者择优购买;三是通过使用便于识别的统一标识,帮助广大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行之有效地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安全、健康消费;四是有利于扶优限劣,增强企业竞争力。

各国情况。

日本是较早通过系统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之一。1968年日本颁布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基本法》对消费者的自我保护、防止哄抬物价和抑制通货膨胀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印度也早已制定和实施了《生活必需品法》、《打击伪劣食品法》、《药品法》和《商品重量法》等一系对法规。印度中央、邦和县三级政府还成立了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专门委员会。

澳大利亚政府建立了一套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体系。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有《贸易准则法》、《版权法》、《商标法》和《价格监督法》等。

美国消费者联盟于1936年成立,现拥有工作人员258名。设有三个倡议办公室,代表消费者在立法、司法、制定规章方面提出意见。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心得体会

对近年来消费领域的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还没有真正"落地",比如消保法规定了消保法规定了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范围太窄、举证责任时限短等问题。

(二)一些新的消费领域缺乏有效规制,网络消费、服务领域和预付卡消费成为消费维权案件集中的新领域。

(三)消协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在实践中存在着登记管理不明确、编制经费不到位、履职能力不适应的情况。

(四)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消保法实施一年多来,对于改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诚信,保障消费维权,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在贯彻实施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消费成为消费侵权案件的多发领域。据商务部反映,互联网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突出,已经成为侵权假冒的重点环节。

一是质量不合格和假冒现象比较严重。20xx年,质检总局开展了5类14种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的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只有73.9%.据国家工商总局抽查,20xx年的网购正品率只有58.7%.

二是投诉和案件增长迅速。20xx年全国工商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7.78万件,同比增长356.6%;在消协组织受理的`20135件远程购物投诉中,网络购物占到了92.3%.根据最高法院提供的数字,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自消保法施行以来,共受理消费者网购合同纠纷107件,同比增长3.7倍。针对这一问题,在完善以消保法为龙头的消费维权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应当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明确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规范落实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同时依法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作用,并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在路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行,检查组自此认真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必将更全面的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心得体会

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是个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耳熟能详的的词,尤其是在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更是引发了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的关注。但是还是有很多人缺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了解,以至于当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很少有人能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我觉得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好好的学习一下法律知识,这样不但能普及我国的法律,而且也能促进我国法律的发展,不断健全和完善。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了一个更加深刻的理解,明白了日常生活中很多侵害我们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懂得了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调整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力,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是与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波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内容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等,但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只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着重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心得体会

翻开日历,今天是3月15日,是消费者的节日。说到节日,人们首先可能想到的是祥和与欢乐。但“315”不一样了,它是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更好的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在一起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不仅仅是3月15日一天我们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当今的社会,每天都是“315”。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好,对社会的要求越来越多,我们应该经常注意身边有没有假冒伪劣产品,如果有,就可以选择不买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让这个有关部门来解决这件事情。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都应该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

让我们记住“315”,记住这个让人难以忘怀的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心得体会

《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八年级思想品德第八课第二框的内容。

“不入虎穴,焉得虎子”,我决定进行“现场买卖”,让学生在“实战”中掌握有效方法。

我们设置场景:

同学们推选了一位平时喜好买东西的女生——姜同学。夏天到了,她需要买一条裙子。

上街了,她把街道的所有“商店”逛了一圈,最终选定了一家“商店”。她仔细查看所中意的裙子,开始与“老板”谈价。当她很遗憾的要离开时,“老板”则快速地拉住了她:再讲讲……最后依据她所给的价成交了。

“老板”又说:“这么漂亮的裙子穿在你的身上一定很吸引人。若再加一个披肩装扮,则效果更好。试试?”她心动了。

最后,她提了一大包物件回家。

回家后,她迫不及待的“试穿”,发现裙子居然有点小。第二天一早,她快速的到“商店”里找“老板”要求退货。“老板”很生气,不予理睬。她很伤心。

表演完毕,很多同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谢同学:在出门前可以先上网查查裙子的款式、质量、价格等要素,避免“一窍不通”。

杜同学:可以问问身边的亲友,询问大致“行情”,做到心中有数。不要太相信广告,也不要乱追求“时髦”。

实践出真知!在不知不自觉地谈笑中,学生熟悉了良好的消费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买前】运用自己的知识,保持警惕,防止侵权行为发生。

【买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不法经营者受到惩治。

同时,学生们也谈论到了一些细节:

1.消费者在购物时要索取发票,这是消费凭证,也可以防止偷税行为发生。

2.消费者在生活中如果遇到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问题,维权时应该注意:

(1)要心平气和、有条有理;

(2)带上相关的发票和其他证据;

(3)不要夸大自己所受的侵害,正确掌握要求赔偿的尺度;

(4)注意适当的时间和时机,避免激化矛盾。

看来大家都是消费“高手”呀!

我再请大家打开课本,熟悉教材,其重点为:

1.要提高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能运用消费知识和维权知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在侵权行为发生以后,能用正确的方法和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随口问道:“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吗?”同学们都笑了。

“生意成功!”最后我宣布。一切尽在不言中,只感觉这节课的时间好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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