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事故管理制度大全(22篇)

时间:2023-12-11 18:41:49 作者:笔尘

生产需要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及时调整生产计划,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接下来是一些生产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技巧,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煤矿企业(含煤炭为非主营业务的企业)和煤矿(包括生产、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煤矿)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煤矿企业和煤矿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二)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标准和机制;

(三)风险预控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记录报告、安全监控、督办验收等工作机制;

(四)信息管理体系;

(五)资金保障、通报监督、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保障制度。

第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到每位作业人员,覆盖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本单位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和督办、验收等工作的责任部门。

将所属煤矿整体对外承包或托管的煤矿企业,应当在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承包(托管)合同中约定本企业和承包(承托)单位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责任,督促承包(承托)单位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1、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2、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3、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4、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制度【】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20x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加快改革创新,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查体系、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圆满完成g20峰会的各项工作,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现将全市安全生产各类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xx年,全市共发生各类事故1176(生产经营性火灾613起),死亡558人(生产经营性火灾1人),受伤182人(生产经营性火灾0人)。其中:

工矿商贸领域发生各类事故107起,死亡107人,受伤22人。其中,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死亡1人。

道路运输发生各类事故453起,死亡448人,受伤xx0人。

水上运输发生各类事故2起,死亡2人。

渔业船舶发生各类事故1起,死亡1人。

二、事故主要特点。

(一)按事故类型分类。

1、事故发生类型趋于集中。20xx年,全市工矿商贸领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坍塌七类事故共发生事故89起,占全市工矿商贸领域事故起数的83.2%。其中,高处坠落事故36起,占比33.64%,物体打击事故起,占比14.95%,车辆伤害事故9起,占比8.41%,机械伤害事故8起,占比7.48%,起重伤害事故6起,占比5.61%,触电事故8起,占比7.48%,坍塌事故6起,占比5.61%。

以上七类事故死亡89人,占全市工矿商贸领域事故死亡人数的83.2%。其中,高处坠落事故死亡37人,占比34.58%,物体打击事故死亡15人,占比14.02%,车辆伤害事故死亡9人,占比8.41%,机械伤害事故死亡8人,占比7.48%,起重伤害事故死亡6人,占比5.61%,触电事故死亡8人,占比7.48%,坍塌事故死亡6人,占比5.61%。

2、高处坠落事故形势严峻。20xx年,全市工矿商贸领域高处坠落事故发生36起,同比上升140%,占工矿商贸领域事故起数的33.64%,死亡37人,上升131.2%,占工矿商贸领域事故死亡人数的34.58%。

3月、7月、11月为高处坠落事故高发期,分别发生5起、5起、8起,死亡5人、7人、8人。其中,1月、3月、11月、12月高处坠落事故死亡人数均占当月死亡人数的50%以上,12月甚至达到75%。

(二)按管理领域分类。

建设领域事故高发。20xx年全市建设领域事故发生36起,占工矿商贸领域事故起数的33.6%,死亡38人,占工矿商贸领域事故死亡人数的35.5%。20xx年建设领域发生1起地铁施工工程较大事故,死亡4人。建设领域已经连续两年发生较大事故。

(三)按事故区域分类。

1、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仍为事故多发区域。20xx年,萧山区工矿商贸领域事故发生17起,死亡20人;余杭区发生17起,死亡18人;富阳区发生起,死亡17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三个地区工矿商贸领域事故起数总和、死亡人数总和分别占全市工矿商贸领域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46.7%、51.4%。

2、大江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矿商贸领域事故下降明显。20xx年,大江东工矿商贸领域事故死亡3人,同比下降40%;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矿商贸领域事故死亡2人,同比下降33.3%。

(四)按事故发生时间分类。

1.7月、10月份为事故高发期。7月发生事故14起,死亡18人,分别占全年事故起数的13.1%、死亡人数的。8%;10月发生事故起,死亡15人,分别占全年事故起数是15%、死亡人数的14%。其中,7月,发生1起工矿商贸领域较大事故,死亡4人。

2、非工作日事故略有下降。20xx年,全市工矿商贸领域非工作日事故发生24起,死亡26人,同比下降14.3%,。1%。

(五)重点工程事故持续多发。

20xx年,市重点工程杭黄高铁、千岛湖原水工程发生事故8起,死亡9人。其中,杭黄高铁发生事故7起,死亡8人,特别是今年12月份,杭黄高铁连续发生2起事故,死亡2人;千岛湖原水工程发生事故1起,死亡1人。自开工建设以来,杭黄高铁已发生事故11起,死亡12人;千岛湖原水工程已发生事故3起,死亡4人。

(六)较大事故形势严峻,道路运输较大事故频发。

20xx年,全市发生较大事故4起,死亡14人,仅7月份,全市发生较大事故2起,死亡7人。

20xx年发生的4起较大事故中,工矿商贸领域较大事故发生1起,死亡4人;道路运输较大事故发生3起,死亡10人。

(七)按事故等级分类。

20xx年,全市发生工矿商贸领域事故107起,死亡107人,发生一般事故106起,死亡103人,较大事故1起,死亡4人。其中,死亡1人及以下的一般事故99起,死亡89人;发生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7起,死亡14人;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1起,死亡4人。

(八)道路运输事故情况。

1、道路运输事故数据统计口径发生变化。根据《关于做好20xx年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相关工作的通知》(统计函〔20xx〕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xx〕7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下达各市政府20xx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事故控制指标的通知》(浙安委〔20xx〕7号)的通知要求,20xx年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数据变更为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事故数据,统计口径、控制指标等事故数据较往年有较大变化。

2、道路运输事故特点。从违法行为来看,因机动车违法变更车道的交通事故上升明显,事故起数同比上升41.67%,死亡人数同比上升500%。从违法车辆来看,小型客车与重型货车为主要肇事车辆,小型客车肇事占事故总数的36.%,肇事死亡人数占总数的38.76%,重型货车肇事占事故总数的9.41%,肇事死亡人数占总数的21.35%。另外,中型货车、拖拉机的交通事故同比上升,事故起数分别上升41.18%、25.71%,事故死亡人数分别上升36.36%、69.23%。

(九)水上运输事故、渔业船舶事故情况。

1、水上运输事故较上年下降明显。20xx年,全市水上运输事故发生2起,同比下降50%,死亡2人,下降50%。

2、渔业船舶事故较上年上升。20xx年,全市渔业船舶事故发生1起,死亡1人,同比净增1起1人。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针对岁末年初与春节期间各类生产经营活动频繁,各类工程处于收尾阶段,特别是今年春节较往年提早,返乡潮提前来临,人口流动加剧,交通运输紧张,以及寒冬季节大风大雾、雨雪冰冻、雾霾等不良气象因素增多的社会活动和气候特点,建议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全力以赴做好春运安全监管工作。切实落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地铁的各项安全监管措施,加强客运管理,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商场、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加强节假日值班力量调配,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春运期间平稳、安全的秩序。

(二)全力以赴做好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建筑、交通工程等事故高发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高发作业场所,杭黄高铁、千岛湖原水工程、地铁建设、杭富杭临城际铁路等重点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岁末年初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做好应急救援力量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值守工作。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吸取江西丰城电厂“11·24”等近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切实加大整治督查力度,督促企业施工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全力做好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工作,巩固g20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大行动的成果,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全力以赴做好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入冬以来,我市气候干燥,空气湿度低,极易引起各类消防火灾。11月,我市连续发生“11·27”“11·28”消防火灾事故,20xx年1月8日,我市又发生1起消防火灾事故,死亡2人,受伤3人。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警惕、突出重点,深入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全力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确保全市人民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

年1月12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 、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15),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精选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事故的报告、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在掌握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报告。

发生轻伤、重伤、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由伤者本人或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原因报告车间负责人,由车间负责人上报相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由企业报上及时报上级安监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2、事故的调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对伤者组织抢救。

(2)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围栏和标志,派专人看护,使被破坏的物件、碎片、残留物、致伤人的位置等保持原样,不准移动或冲刷清洗。

(3)事故发生后,重伤以下的事故由企业负责调查处理。死亡和重大事故由企业上报,由上级安监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处理。

(4)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一是勘察事故现场。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作业程序、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致伤物体,并拍摄事故现场。二是查清受害人和肇事人的有关情况。查清受害人和肇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从事本工种的时间、接受教育情况和发生事故原因,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要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并责成写出书面材料。三是查清单位的规章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及措施的落实情况。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预防措施,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向上级安监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每月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3)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报表必须按照要求进行统计上报,不得隐瞒、虚报、迟报或拖延不报。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在特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时有条不紊的开展援救工作,使被伤害人及时有效的救援,防止事故演变扩大,特制定本预案。

淳化县冶峪中学校舍安全工程,位于淳化县城。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为4333.8。建筑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建筑总高度25.5m。水平垂直运输采用塔吊,脚手架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现场使用机械主要有:砂浆搅拌机、蛙式打夯机、平板砼振动器、插入式砼振动器、电焊机、电锯、电刨等。

1、使用切断机、钢筋弯曲机、电锯、电刨等机械,使用不当,误操作,存在危险及上肢安全的。风险。

2、架子搭设、拆除过程中存在高空坠落和坠物打击风险。

3、切割机、打夯机、振动棒及其手持电动工具使用中绝缘保护不到位存在触电危险。

4、宿舍、木工房、易燃品仓库等易引发火灾地方,因电源漏电或用电不当存在火灾风险。

5、钢筋调直若不按操作规程,有可能脱钩拉开伤人风险。

6、冬天用煤炉取暖存在中毒风险。夏天在露天作业存在中暑的风险。食堂卫生工作不到位可能引发事物中毒。

为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工地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对小组组成人员作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高风险部位,人员实行双配制,每天都有配套人员值班,执行现场抢救。医疗救护人员应经过培训,具有专业知识,组织救授30天进行一次演练,在施工现场显著部位公示当日值班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1、夹板、绑扎带、急救药品、消毒药水、剪刀、镊子、止血钳等急救常用药品、药具。

2、干燥木棒、电工钳、绝缘手套、靴子。

现场调查。

组织抢救。

救授组负责人。

当日值班。

事故第一现场。

通知。

{}。

事故报告。

组织抢救。

事故第一现场。

现场应急救援处理方法:

1、触电事故:

a、施工人员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b、分离开触电人和用电设施,切断电源。

c、作人工呼吸,心脏按摩,处理外伤。

2、坠落、击打等肢体受伤事故:

a、不要轻易移动,尽量在原地施救。

b、止血、消毒、固定挫伤部位。

c、保存冷冻残肢。

d、服用药物止血。

3、火灾事故:

a、切断电源、转移离火较近的易燃品。

b、组织扑救,燃油严禁用水扑救,尽量使用现场灭火材料,用砂、土扑压或其它灭火材料扑救。

c、抢救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包扎。

d、保护好现场,防止盗抢发生。

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第一现场,为事故调查创造条件。施工现场在专业救援开始后,应由监理方牵头组织施工单位展开事故调查,如实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及人员财产损失情况,写出调查报告,送市建设规划局、市安监局、市质检站。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理顺关系、分清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特制定本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一、事故档案的移交。

1、每年10月20日前,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人员应把全年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移交办公室。

2、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人员在把事故档案移交办公室之前,应把每一事故档案整理,编好目录,注明多少件,每件多少负,共有多少页,并按目录顺序装订好。

3、事故档案移交办公室时,办理移交手续。拟制档案交接表,列出所交接的.档案名称、每个档案的页数,以及移交人、接收人和证明人,由移交人、接收人和证明人清点档案并签名,完成交接。

4、事故档案一般由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接收,局领导作证明人。

5、接收人接收事故档案后,负责档案存放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归档和送交档案局工作。

二、事故档案的查阅使用。

l、事故档案移交办公室后,如需要查阅或复印档案材料、提调档案,由申请人先填好《事故档案查阅审批登记表》,送局长审批。

2、提调事故档案,要在登记表中注明提调时间和退还时间,完善管理。

3、事故档案未移交办公守之前,由事故调查工作人员管理,档案材料的查阅或复印,应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报局领导审批。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牵头的原则。

第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再次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

第八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识,绘制现场示意图。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和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门规定的责任主体部门牵头,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市属各单位、部门配合。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二)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识和专长;

(三)与所调查的死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在事故调查中的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的划分。

(一)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二)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或者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等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决定。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调查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调查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技术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第四章事故责任处理

第十八条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非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负责做好善后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第五章事故处理的审批

第二十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负责事故处理的牵头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时报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的,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向有结案审批权的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二十一条审批机关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复同意后方为结案。

第二十二条事故单位接到事故结案批复后,应当在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事故处理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结案。

第二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伤亡事故档案制度。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须准确及时地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二十六条发生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受害者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0xx年十二月十日

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制度【】

20xx年12月8日中午,有学生在第一餐厅二层就餐时,在麻辣烫中,发现有展开的文具刀,因被该同学及时发现,没有吃入口中,未造成伤害事故。事发后,浩翔餐饮公司未引起高度重视,给我校造成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餐饮安全责任制度有效落实,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经后勤处研究决定:责成浩翔餐饮公司对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当事人赵波,给予清退,对第一餐厅二层的经营方内蒙古浩翔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罚款10万元。

希望各餐厅以这次食品安全事故为教训,引以为鉴,举一反三,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餐饮管理制度,严格安全管理,杜绝安全隐患,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责任意识,为广大师生提供安全优质的后勤服务保障。

后勤处。

年12月13日。

事故管理制度

2.1设备事故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大类。固定资产原值五万元以下的设备不设重大事故,固定资产原值十万元以下的.不设特大设备事故。

2.2设备事故划分标准:

序号。

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

1

造成停工损失。

供电中断造成全厂停产一天以上或车间停产三天以上。

造成全厂停电30分钟以上。

2

修理费用。

修理费用达设备固定资产原值的40%以上。

设备事故停修时间:指事故发生后修复投产为止时间。

设备事故的损失:仅计修理工时费,修理材料和备件费用。

设备事故的修复费用:是指修理材料和备件费用。

事故管理制度

质量事故,是指产品在生产及仓储过程中发生质量不合格,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停产时间和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事故。凡属于人为原因,如违反操作规程、擅离工作岗位、超负荷运转、设备维保不力、违反工艺标准以及监视不力等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称为责任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类。

1.一般事故。

以下事故称为一般事故:。

1)松散回潮后在制品的水分偏离工艺要求水分4.5%;。

2)松散回潮后在制品的温度偏离工艺要求温度15℃;。

3)松散回潮工序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4)储叶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5)热风润叶后在制品的水分偏离工艺要求水分3%;。

6)热风润叶后在制品的温度偏离工艺要求温度15℃;。

7)热风润叶工序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8)切丝工序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9)储丝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0)浸渍后烟丝出现一批(一锅)不合格;。

11)成丝回潮后烟丝水分偏离工艺要求水分0.9%;。

12)热端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3)储成丝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4)成品含杂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5)装箱时标识不清或者错牌号且数量不足10箱;。

16)成品烟丝箱混堆且数量不足10箱;。

17)成品烟箱暂存期间出现破损、受潮等影响包装质量的情形且数量不足10箱;。

18)各工序在制品遭受一次性破坏且数量不足10kg;。

2.重大事故。

以下事故称为重大事故:。

1)松散回潮工序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2)储叶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3)储叶时间偏离工艺要求时间造成在制品变质且数量不足1000kg;。

4)储叶柜进出错误但幸未造成配方混杂;。

5)热风润叶工序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6)储丝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7)储丝时间偏离工艺要求时间造成在制品变质且数量不足1000kg;。

8)储丝柜进出错误但幸未造成配方混杂;。

9)浸渍后烟丝出现二批(二锅)不合格;。

10)成丝回潮后烟丝水分偏离工艺要求水分2%;。

11)热端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12)储成丝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13)储成丝时间偏离工艺要求时间造成在制品变质且数量不足1000kg;。

14)储成丝柜进出错误但幸未造成配方混杂;。

15)成品含杂且返工工作量超过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16)装箱时标识不清或者错牌号且数量超过10箱但不足50箱;。

17)成品烟丝箱混堆且数量超过10箱;。

19)各工序在制品遭受一次性破坏且数量超过10kg但不足50kg;。

3.特大事故。

以下事故称为特大事故:。

1)备料配方错误造成投料错配方;。

2)储叶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10人日;。

3)储叶柜进出错误造成配方混杂;。

4)储叶时间偏离工艺要求时间造成在制品变质且数量超过1000kg;。

5)储丝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10人日;。

6)储丝柜进出错误造成配方混杂;。

7)储丝时间偏离工艺要求时间造成在制品变质且数量超过1000kg;。

8)浸渍后不合格烟丝超过二批(二锅);。

9)成丝回潮后烟丝水分偏离工艺要求水分3%;。

10)热端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10人日;。

11)储成丝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10人日;。

12)储成丝时间偏离工艺要求时间造成在制品变质且数量超过1000kg;。

13)成品含杂且返工工作量超过10人日;。

14)装箱时标识不清或者错牌号且数量超过50箱;。

15)成品烟箱暂存期间出现破损、受潮等影响包装质量的情形且数量超过50箱;。

16)各工序在制品遭受一次性破坏且数量超过50kg;。

二、质量事故分析及处理。

质量发生事故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按规定上报分管副总经理,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其他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进行调查分析,严肃处理,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1.进行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1)思想重视,及时分析。分析工作进行得越早、原始数据越多,分析事故原因和提出防范措施的根据就越充分,要保存好分析的原始数据。

(2)分析事故时,要详细了解周围环境,多走访有关人员,以便得出真实情况。

(3)分析事故不能凭主观臆测作出结论,要根据调查情况与测定数据进行仔细分析、判断。

2.认真做好事故的弥补工作,把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

3.认真做好事故的上报工作。

质量事故经过分析、处理后,工艺员应及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前后经过。

(2)对事故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

(3)事故发生的原因。

(4)事故责任人的确认。

(5)对责任人的处罚措施或处罚意见。

(6)应吸取的教训。

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惊人的,杜绝和减少质量事故是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任何质量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应按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认错态度好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故的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1、一般责任事故对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相关管理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提出警告,同时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罚。

2、重大责任事故对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相关管理人员提出严重警告,并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对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200~500元的经济处罚。

1、特大责任事故根据事故分析小组的分析情况上报总经理给予相关责任人留岗查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四、异议处理。

事故管理制度

4.1发生设备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设备运行,以防止事故扩大,保持现场,并及时报告班长、维修人员、车间领导会同设备处、生产部共同检查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并应迅速抢修,恢复生产,如遇无法控制的易燃、易爆、剧毒等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发出警报,并采取正确措施。

4.2事故责任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或制造假象,对事故的处理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4.3事故情节严重或隐瞒事故不报告者,要给予纪律处分或保卫部门依法处理。

4.4事故检查分析后,应由主要责任单位填写“设备事故报告表”一式二份,交车间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设备处、生产部批准后,一份报生产部,一份存设备处,入设备档案。

4.5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公司经理和生产部、设备处,在认真组织现场事故分析后才能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故报告表三天内报公司。

事故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记录、调查、处理、统计事故,依据《xx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事故是指发生的造成停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事件。

二、相关术语及事故分类。

(一)相关术语解释。

6、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二)事故伤害程度分类:按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

2、死亡:指发生交通、火灾、生产及生产有关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亡(包括当时死亡和伤后当月死亡)。

1、一般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重伤1至2人(含2人);。

(2)一次轻伤3至10人(含10人);。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4)一次漏油0.2至10吨(含10吨);。

(5)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10吨以下(含10吨)。

2、重大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死亡1至2人;。

(2)一次重伤3至10人(含10人);。

(3)一次轻伤11人以上(含11人);。

(5)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10至50吨(含50吨)。

3、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

(2)一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d:一次漏油50吨以上;。

(4)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50吨以上。

1、员工范围:

(1):企业在册的集体员工;。

(2):企业以各种劳务合同形式招聘或雇用的合同工、临时工等。

(二)事故范围:

5、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上报范围;。

6、凡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管线冻凝、物料跑损、或其它事故状态下。

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

(2)负责对事故事件应急响应、制止事故事件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和配合事故事件调查。

(1)安全科是事故事件的监察管理部门,负责对事故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6)组织召开事故事件定性分析会议,提出考核和整改意见。

(1)负责将职能管理范围内的事故事件,通过各级管理部门逐级报告。

(5)开展职能管理范围内事故事件指标的统计、分析。

(1)负责将事故事件报告给本单位安全主管负责人和安全科。

(4)参加调查组,参与或配合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事件调查。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微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者不很严重的设备损害的事故。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凡发生行车事故,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时,应当立即抢救伤者,抢救伤者变动现场时必须标明位置,不得擅自撤离和破坏事故现场(没有人员伤亡的轻微事故除外),并根据事故的性质迅速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须在30分钟内报公司,如值班室接到报警后应在5分钟内告知安全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安全科人员应及时了解事情况,指导事故的处理,并向保险公司报案。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安委会汇报事故情况。

1)一般事故发生后,安全科接到报案电话应立即报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向企业第一负责人汇报,同时应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处理。

2)较大事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抢救,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企业第一负责人应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现人可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将报告的内容进行登记。上报政府的按照相关法规文件要求登记,公司内部进行上报的按照相关表单模板登记。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开展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处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证。

事故发生后,安全科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1)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

按事故分类,明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分级负责。正确把握“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事故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汲取教训,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隐患、预防事故的作用。

1)轻微事故的调查权限和处理决定,由事故发生部门明确规定调查权限和处理程序。但对于重伤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要以书面的形式报公司安全科。

2)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公司安全科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般死亡事故,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由公司安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在听取安全科的意见后,做出事故处理决定。并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公司主管安全负责人。

3)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企业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影响重大的,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指挥部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事故处理意见等,以书面的形式报总公司安委会,经总公司安委会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轻伤、重伤、一般伤亡事故(含一般设备、财产损失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一般死亡事故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事先征求安全领导小组的意见,做出决定后,抄报公司安委会。

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含重大及以上设备、财产损失事故),事故发生部门除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外,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意见,由总公司安委会做出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的决定。

通过宣贯、视频等多种形式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并对教育效果进行评估,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措施,由相应的整改责任人进行整改,并由安全科进行验收。过程中做好记录。

(1)事故处理结案后,安全科应建立事故档案,各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并记入台帐。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检查材料等,应妥善保管。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考。

(2)安全科每年元月份对上一年度的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及发生规律,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杜绝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向企业主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第一责任人汇报,及时调整管理的重心和措施,切实增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不断增强公司安全生产预防、预控的能力。

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事故、事件回顾,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2)事故事件的回顾必须依法确保事故当事人的各种权益不受侵犯;

(3)事故事件回顾的宗旨是汲取经验、警钟长鸣,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

(5)事故事件的回顾在员工中须做到广泛性、实效性。

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1、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调度室和单位领导报告,而后迅速逐级报告到安全管理部门和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应报告到总经理、董事长。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1、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情况较轻者,现场人员可采用妥善办法将伤害人员迅速护送到公司医务室进行救护。情况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救治。

4、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安全管理部门、事故发生的分厂(分公司)、车间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1、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或按其实际单位成本计算。

2、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设备修复后因生产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在内。产量损失费按单位成本不变价格计算。

3、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

4、计算方法:停车设备台数乘停车时间(小时)乘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为产量损失。

5、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乘产品单位成本(不变价格)为产量损失金额。

6、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乘以休工天数。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无论何时,分厂(分公司)必须于10分钟内将事故报告给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有关领导。轻伤事故要先口头报告,并且在15小时内将书面报告报安全管理部门。

2、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3、公司应建立事故档案,该项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4、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瞒报、迟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事故管理制度

为了满足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下,使本公司员工伤认定、救治和工亡善后处理处于受控状态,并使其特性达到预期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规定了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如何进行报告、调查、分析及处理的办法,适用于迁安轧一钢铁集团公司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达到事故发生后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事故预防,避免或减少事故的重复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的目的。

3.1安全部负责轻伤以上事故(包括轻伤、重伤、工亡、重大险肇事故、职业病)的调查、分析上报、涉及到两部门责任之间事故的调查。

3.2安全部负责事故调查、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依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3工会、行政部、人力资源部、保卫部、事故单位负责伤亡家属善后处理工作。

3.4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保险理赔工作。

3.5保卫部负责厂内、外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明事故经过、查明人员伤亡事故原因和性质;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将事故处理结果报公司。

3.6相关方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由安全部按照《相关方管理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3.7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微伤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重伤以上的事故调查并负责事故现场保护。

4.1报告程序。

4.1.1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包括轻伤、重伤、工亡、重大险肇事故、职业病)后,应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将事故情况向班组长、车间主任报告,同时逐级报告本部门生产调度室、安全科及部门负责人。事故部门发生事故后立即电话上报安全部,在1小时之内将事故报告上报安全部。安全部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

4.1.2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应由公司安全部立即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4.1.3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时,事故单位立即上报安全部。安全部按照事故快报的时限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4.2事故调查。

4.2.1分级调查。

a、微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结束后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安全部备案。

b、轻伤、重伤事故以上由安全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安全部等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上报安全部备案。

c、死亡事故由迁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安全部和事故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d、重大事故由上级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4.2.2事故调查组成员的组成。

a、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必须具有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

b、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部门参加;。

4.2.3事故调查。

4.2.3.1现场处理。

a、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b、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c、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d、为救护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4.2.3.2取证。

——物证搜集。

a、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

b、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

c、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证人材料搜集。

a、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虑其真实程度,并做好记录。

b、要求证人对口述的材料要写成书面材料。

——事实材料的搜集。

a、事故发生的部门、地点、时间、受害者的个人基本情况;。

b、受害人的接受安全教育情况,是否持证上岗;。

c、有关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

d、个人防护措施状况;。

e、出事前受害人的健康状况;。

f、其它可能与事故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2.4原因分析。

根据事故发生的有关经过、搜集的有关资料进行事故原因的分析。分析事故原因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分析事故的主要原因再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分析出事故的全部原因。

4.2.4.1属于下列情况为直接原因。

a、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b、人的不安全行为。

4.2.4.2属于下列情况为间接原因。

a、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

b、教育培训不够、没有培训、缺乏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c、劳动组织不合理;。

d、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e、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f、没有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

4.2.5责任分析。

b、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c、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2.6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具体见附表)。

4.3.1微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领导人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3.2轻伤事故由安全部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阅后执行。

4.3.3重伤、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4.3.4重大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4.3.5对事故责任部门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瞒报、迟报、谎报者,按公司《安全管理考核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4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4.4.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按照《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执行。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风险评价按照《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程序》执行。

4.4.2事故部门根据提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4.4.3措施完成后反馈到安全部,安全部组织人员进行落实和评审。

4.4.4对事故的调查和纠正引起的文件的修改按照《文件控制程序》执行。

4.5工伤保险。

4.5.1工伤认定。

4.5.1.1工伤认定范围。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有证照齐全);。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5.1.2工伤认定上报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5.1.3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a、工伤认定申请表;。

b、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c、身份证复印件;。

d、事故调查报告;。

e、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

4.5.2工伤鉴定。

a、市劳动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填写工伤认定书。

b、市工伤鉴定服务中心根据认定书,组织进行工伤鉴定。

4.5.3工伤赔偿。

a、职工工伤鉴定得出,属于工伤的由唐山市社会劳动保障局颁发《工伤证》。

b、职工领到工伤证后,由人力资源部具体办理工伤理赔事宜工作。

4.6职业病调查处理程序。

a、各部门发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立即上报安全部;。

c、迁安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手续委托唐山市职业病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d、鉴定出患有职业病的,由唐山市劳动社会保障局颁发职业病《工伤证》;。

e、人力资源部具体办理工伤理赔相关手续。

事故结案归档包括以下资料;。

a、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b、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c、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d、现场调查记录、照片、现场示意图;。

e、物证、人证材料;。

f、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g、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h、有关事故的通报;。

i、工伤认定书;。

g、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表。

4.8.1公司所属各单位于每月5日前,向公司安全部报送上月的《工伤事故统计表》。

4.8.2安全部按规定,做好工伤事故统计和报送工作。

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管理程序。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

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管理制度

为提高全员质量、成本意识,并能够积极参与质量事故改善,确保质量事故责任得到落实,促进公司产品品质、工作质量等改善、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所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事故的处理。

3.1质量事故:造成重大客户投诉与抱怨、索赔,退货、产品批量报废、材料批量报废、批量返工的事件、生产安全等,均属于质量事故。

3.2赔偿:公司员工因工作失职或不作为造成公司直接在经济上蒙受诸如财产损失、材料损耗、滞运费、客户索赔等费用时,该员工应承担40%比例的赔偿责任(上限1万元,下限10元),严重者将扣除个人本月全部工资,赔偿收回的费用列入公司财务。

3.3处罚:员工违反公司和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造成各类经济损失,依照相关作业流程及制度进行处罚,处罚收回的费用列入公司财务。

4.2销售部:负责客户投诉信息的反馈、处理跟进;

4.3财务部:负责收缴各类损失的赔偿金额;

4.4办公室:负责稽核赔偿金额的复核;

4.7厂长:负责赔偿报告的批准;

4.8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内部原因的调查,改善措施的制订和执行。

5.1质量事故原因分类

5.1.1指令错误

5.1.2下单错误

5.1.3技术资料错误

5.1.4采购错误

5.1.5发货错误

5.1.6检验错误

5.1.7生产错误

5.1.8其他导致质量异常的错误

5.2赔偿、处罚比例

5.3各相关部门责任划分与赔偿承担的比例:

5.3.1工作过错由单一部门造成,而其他部门难以监控的,由造成损失的部门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5.3.2工作过错由单一部门造成,其他部门能够监控而没有纠错的,由过错部门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未实施有效监控和进行纠错的部门承担30%的次要赔偿责任。

5.3.3工作过错由多部门造成,则由多个工作过错部门酌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3.4过错责任难以认定和处罚的,由行政人事部联合生产部调查讨论后报总经理决定处罚。

5.4部门内部责任划分与赔偿承担比例:

5.4.3如管理人员对本部门过错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包庇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除赔偿外,该管理人员承担所有赔偿同等金额作为加重处罚。

5.4.5凡主观故意造成公司损失的,不论金额多少,由本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由公司追究其法律责任。

6.1质量事故反馈

6.1.1对于客户提出索赔、退换货等质量事故,由销售部或办公室人员按相关客户投诉处理流程进行登记,经销售部经理确认后反馈到生产部;由于延误发货则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费用的50%。

6.1.2对于各工序或各车间的制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责任部门开相关异常单,通知质检员。

6.2质量事故责任认定

6.2.1质检员、生产部等按相关作业流程要求对质量事故进行原因分析时,应同时找出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员。

6.2.2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上报生产部,由生产部召集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6.3赔偿或处罚提报

6.3.1给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追查部门对质量事故责任认定后,用表格的形式(用质量事故报告/普通报告格式)给相关部门确认,必要时召集财务部、行政人事部、稽核部等相关人员,查明直接损失金额。

6.3.2品质部、物流部等根据责任认定和损失金额,参照本制度5.2条5.3条5.4条的要求,将须赔偿部分金额分摊到各相关责任人,并予以在相关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上记录。

6.3.3已经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若影响到公司声誉的,可并处行政处罚。

6.4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审批:总经理(总经理授权个案除外)

6.5处理结果更多精品法规

6.5.1品管部或物流部等质量事故调查判定发起部门将经批准的质量事故处理报告自留一份存档,另交一份给行政人事部。

6.5.2必要时行政人事部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6.5.3品管部或物流部等质量事故调查判定发起部门收款交财务部或在工资中扣款处理。

6.5.4责任人对处罚、赔偿或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先向发起部提出申诉,其次向行政人事部申诉。

6.6资料归档行政人事部将处罚公告归入责任人的人事挡案资料,作为以后绩效考核、评估依据。

7.1处罚规定未按以上规定操作的部门或人员处罚责任人10元/次。7.2奖励及时发现问题或潜在质量问题(职责范围内除外),并通过相关联络单反馈给品管部、生产部门,从而避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生产部、质检员提报。办公室将给与20员至50不等的奖金,间接效益200元奖励20员一次,大于200以上奖励50员至100一次)

7.3本制度从20xx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各部门积极提建议,以便下一次修订时完善,解释权归口行政人事部。

事故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提高,加强全体员工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心和责任感,确保产品质量的提高,特制订产品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部(专业)技术标准,生产的产品达到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为合格产品。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废品处理。

1.产品不符合国家、部(专业)技术标准者。

2.原材料、辅助材料经检验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本公司内控标准者。

三、生产时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进行操作,不得任意更改、简化技术操作规程和违规操作,无操作规程者,一律不准生产。

四、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况,产品质量事故的级别按下列规定划分:。

1.凡造成废品1000元损失以下者,按一级质量事故处理(即为一般质量事故)。

2.凡造成废品5000元损失以下或连续三次一级质量事故者,按二级质量事故处理(即为重大质量事故)。

3.凡造成废品10000元损失以上或连续二次二级质量事故者,按三级质量事故处理(即为特大质量事故)。

五、产品质量事故报告的规定:。

1.发生一级质量事故,车间和责任班组必须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分析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在当班时间内,及时向公司部报告。

2.发生二级质量事故,车间和责任班组必须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分析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追究责任,在16小时内向公司部报告。

3.发生三级质量事故,责任班组必须在16小时内以书面向车间报告事故原因和经过,车间在16小时内报告公司部,等候公司领导处理。

六、产品质量事故处理的规定:。

1.产品质量发生事故,要严肃处理,开好质量事故分析会议,找出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查明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吸取教训,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2.认真执行事故报告分析制度,对不认真执行制度者,必须追究责任,进行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3.事故责任班组和个人,根据造成经济损失程度,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和扣发工资、奖金以至纪律处分。

4.对违规操作、责任心不强、不听从指挥,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质量严重事故者,必须从严处理,追究其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事故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设备事故的区分与处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机动设备事故的处理。

2.1设备事故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大类。固定资产原值五万元以下的`设备不设重大事故,固定资产原值十万元以下的不设特大设备事故。

2.2设备事故划分标准:

序号。

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

1

造成停工损失。

供电中断造成全厂停产一天以上或车间停产三天以上。

造成全厂停电30分钟以上。

2

修理费用。

修理费用达设备固定资产原值的40%以上。

设备事故停修时间:指事故发生后修复投产为止时间。

设备事故的损失:仅计修理工时费,修理材料和备件费用。

设备事故的修复费用:是指修理材料和备件费用。

3.1责任事故:由于操作者违反操作规程或粗心大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停车,以及维护保养不好,检修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3.2质量事故:由于设备原设计,安装不良所造成的事故。

3.3自然事故:由于自然原因如雷击、洪水所造成的非人力所能抗拒和消除者。

3.4其他事故:凡不属上述三类事故的事故。

4.1发生设备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设备运行,以防止事故扩大,保持现场,并及时报告班长、维修人员、车间领导会同设备处、生产部共同检查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并应迅速抢修,恢复生产,如遇无法控制的易燃、易爆、剧毒等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发出警报,并采取正确措施。

4.2事故责任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或制造假象,对事故的处理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4.3事故情节严重或隐瞒事故不报告者,要给予纪律处分或保卫部门依法处理。

4.4事故检查分析后,应由主要责任单位填写“设备事故报告表”一式二份,交车间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设备处、生产部批准后,一份报生产部,一份存设备处,入设备档案。

4.5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公司经理和生产部、设备处,在认真组织现场事故分析后才能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故报告表三天内报公司。

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促进应急管理规范化,保证应急救援的及时和可靠,使应急救援工作始终保持良好状态,真正做到“有事必应、行动迅速、保障有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领导、建全机构。

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始终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要经常检查、督促,不断改进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单位必须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机构内部各成员的分工、职责、工作范围,以及在应急救援中的其它事项。

二、应急预案编制和培训。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方位防止事故发生,落实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发生事故时能有效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遇险人员,消除或降低事故的影响。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概况、组织机构、预警预防机制、应急响应、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恢复及后期处置等。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须由单位经理审核批准,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实施。

4、事故应急培训由各单位组织自培,每年要对职工进行一次培训。

三、应急准备。

1、各单位要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现场处置工作组,负责事故的决策和指挥以及现场救护,其它组成员按分工各负其职,一切行动听从指挥部的指挥。

2、各职能科室人员要根据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应急救灾物资和设备要按预案要求配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确保应急救灾物资和设备齐全、完好。

4、各单位要做好值班工作,保证人员、车辆和电话畅通,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

5、所有应急人员要全天保持通信畅通(电话、手机),接到通知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到岗。

四、应急响应与救援。

1、事故发生后,发现单位或人就近及时上报。现场人员要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力所能及的救护,不能盲目或在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救护人员。

2、单位领导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根据事故情况来确定是否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若需上级单位帮助救援的,要向上级单位报告事故并请求支援。

3、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应急措施,现场处置人员要严格按照应急处置措施进行现场救护。

4、事故区内的队长、班长要听从指挥命令,积极采取措施,有序地组织现场人员安全撤退。

5、现场救护人员遇到遇险人员时要坚持“先活后死、先重伤后轻伤、先易后难”的救护原则进行。

6、单位每年要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对演习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改。

五、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

1、各单位每年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评审,确保预案的有效性。

2、在事故发生或演习后及时进行评审,对预案中的不符合部分加以修改和补充,使其不断完善。

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适用于本公司员工以及在本公司区域内从事生产作业的单位、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职业病、财产损失事故的报告处理。

3.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3.3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3.4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3.5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3.6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4.1安全环境部负责本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视事故情况上报分管、主管领导,在征得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上级政府部门。

4.2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执行本标准,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宣传教育。

5.1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犯工艺规程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5.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5.3交通事故:指工作期间或因公外出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4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5.5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5.6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或因此导致死亡的事故。

5.7环境污染事故:由于生产、使用贮运或其它因素造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或固体废弃物超标排放,使大气、水体、土壤、人及其它植物等自然环境受到损害,为环境污染事故。

6.1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部门主管报告,而后迅速逐级报告到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3外派出差人员发生事故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实时电话报告所在部门相关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相关人员随即告知安环部、行政人事部,安环部上报公司。

7.1事故发生后,由公司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事故调查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

7.2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相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如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相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7)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格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公司工业安全小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9)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10)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8.1根据事故性质和造成的后果,除按照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的责任及处理要求外,仍需依照公司《奖惩制度》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8.2事故调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由安环部出具“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相关部门班组必须根据期限进行整改。

9.1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9.2公司应建立事故档案,该项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10相关记录。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