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范文(17篇)

时间:2023-12-08 12:16:20 作者:文轩

生产是推动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它为人们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商品和服务。掌握这些生产管理的基本理念和方法,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按照县委经济工作会议关于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我局《xxxx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要求,认真贯彻“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落实责任、依法治理,全面深入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内容从事故伤亡到职业安全健康的转变。

2、对非煤矿山、水泥、矿粉加工、碎石加工企业负责人培训率达100%;。

4、对新建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率基本达100%;。

5、对非煤矿山、水泥、矿粉加工、碎石加工企业工作场所粉尘危害检测率达100%。

1、加强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为重点,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为载体,加强与卫生、工会、劳动等部门的沟通,通过县电视台“安全生产每周一题”专栏、《今日洞口》报“安全监督岗”、宣传横幅等形式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将《职业病防治法》翻印发送至各生产经营单位,努力营造职业安全健康“政府大力倡导、全民广泛支持、职工自觉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2、3月份对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一次职业健康培训,6月份组织水泥、矿粉加工、碎石加工企业负责人开展一次职业健康培训。

3、第二季度会同乡镇安监人员对已申报的职业危害情况进行核查,指导各乡镇(管理区)和企业自查职业危害申报情况,对已申报的数据核查内容的真实可靠,对未申报的企业开展申报工作。第四季度对已申报的企业申报数据进行一次全面核查,逐步建立起职业危害普查工作机制。

4、第三季度对矿粉加工、精石灰、碎石场、水泥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等方面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进行深入治理,确保粉尘等职业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5、会同卫生部门督促各医疗机构为放射科工作人员搞好个人防护用品,会同建设局、发改局对新建项目开展职业危害预评价,对新建项目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6、对列入《xxxx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10个重点执法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乡镇安监站开展好日常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

被委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为了进一步依法规范县(市、区)安监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签订本协议。

负责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直接查处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指导企业及时整改隐患。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四)行政处罚权。依据《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简易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不含本数)以下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五)提请查处权。被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移交有权部门查处。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监站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保障安监站的机构与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明确基层安监站工作职责,健全基层安监站工作规范,探索基层安监站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安监站能够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期满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xxx年一月十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被委托单位:xxx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我县卫生行政执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局领导研究决定,现将部分卫生法律、法规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委托盂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利。

一、委托项目及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上述法律、法规如有修改和补充或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自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xx月31日止委托你所执行。

二、委托权限:

1、履行法律赋予的卫生行政监督职责。

2、对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5万元以上罚款和移送案件应由卫生局审批)。

3、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审查。

三、有关要求:

1、监督执法工作必须由本所在册卫生监督员承担。

2、你所必须接受我局的监督,如有问题、差错事故须及时向我局汇报,每年底应将全年执法情况书面呈报我局。

3、你所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执法或再行委托。

4、委托权限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5、本委托书自20xx年6月1日起生效。

委托机关:盂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被委托单位:盂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

盂县卫生局。

二零xx年五月三十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任何一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包含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执法惩戒、执法纠正、执法防范四个环节,并形成闭环。缺少任何一个环节,将导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委托书。

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委托机关: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组织:乡、(镇、管委会、办事处)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规范、规章的规定,委托机关将部分法定行政执法权委托受委托组织行使,为明确双方在委托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权限。

(一)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期限。

从xxx年11月1日起至xxx年10月31日止。

三、委托机关的职责。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二)定期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三)提供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

(四)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组织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组织的委托执法关系。

(五)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机关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受委托组织的职责。

受委托组织应当自觉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配合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内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三)实施委托执法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规范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四)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委托机关备案;在当月的24日前,向委托机关报送本月委托执法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五)应当将实施委托执法之中发现的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报请委托机关依法处理。

(六)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及时收回不再从事委托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回发证机关。

(七)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各类专业学习和业务培训。

五、其余事项。

(一)本委托书所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本委托书发生法律效力的程序进行修改。

(二)本委托书所载委托执法权限,在委托期限内,除因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部门明文指令外,委托机关不得擅自收回或缩小范围。

(三)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报送黑河市安监局和五大连池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委托机关:(盖章)受委托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被委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为了进一步依法规范县(市、区)安监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直接查处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指导企业及时整改隐患。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四)行政处罚权。依据《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简易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不含本数)以下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五)提请查处权。被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移交有权部门查处。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监站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保障安监站的机构与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明确基层安监站工作职责,健全基层安监站工作规范,探索基层安监站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安监站能够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

协议书。

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期满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xxx年一月十日。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xx市市场与安全监管局委托xx市xx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行政职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管辖范围:xx市xx镇行政区域。

二、委托权限: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察。

三、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的责任。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二)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3、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四、委托期限: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三年。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xx市法制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根据《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21〕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省政发〔2021〕6号)、中国气象局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气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气发〔2021〕14号)和省、市安委会有关文件要求,为认真依法履职,进一步落实防雷安全部门监管职能,加强对我市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以及矿山、旅游景点等防雷安全监管执法检查工作,按照结合实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的原则,特制定本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通过强化监管执法、专项整治和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及时排查和整改防雷设施安全隐患,有力地促进全市防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坚决遏制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一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七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以及《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21〕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省政发〔2021〕6号)等有关规定,监管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1、是否建立防雷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明确防雷安全责任人;

3、是否存在防雷安全隐患,防雷安全隐患是否及时进行整改,相关材料、台帐是否齐全;

4、新(改、扩)建防雷装置是否依法依规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报办理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5、是否发生过雷击事故,发生雷击事故后是否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或防雷部门报告。

6、是否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是否贯彻落实长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方案》的通知(长安发〔2021〕4号),是否落实防雷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一)执法检查方式。

执法检查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插基层、直奔现场。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于年初在网上向社会公布后,季、月计划不再公布,"双随机"计划不再公示。

(二)执法检查对象及频次。

市气象局主要依法对本辖区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以及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等重点企业开展防雷安全计划执法检查。今年纳入计划执法检查的行业监管企业共60家(具体执法检查企业名单见附表),市区(内五区、长沙县、望城区)执法检查率约13%。对区、县(市)气象局纳入本年度的监管执法检查对象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同时加强对下级防雷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选择一批重点企业开展联合检查,形成执法合力。对纳入监管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企业每年最少开展1次执法检查工作。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规范流程,确保工作效率。

(一)实行"谁检查、谁负责",检查人员对监管执法检查情况负责;

(五)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六)视检查情况,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形式,促进和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七)严格执行防雷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八)规范完善检查记录和执法案卷,每次按计划实施执法检查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卫生行政执法委托书

被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我县卫生行政执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局领导研究决定,现将部分卫生法律、法规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委托盂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上述法律、法规如有修改和补充或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自______年6月1日至______年12月31日止委托你所执行。

1、履行法律赋予的卫生行政监督职责。

2、对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5万元以上罚款和移送案件应由卫生局审批)。

1、监督执法工作必须由本所在册卫生监督员承担。

2、你所必须接受我局的监督,如有问题、差错事故须及时向我局汇报,每年底应将全年执法情况书面呈报我局。

3、你所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执法或再行委托。

4、委托权限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5、本委托书自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生效。

安全生产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做好我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现任命xxx(职务:xx)为我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和组织以下安全生产主要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单位法人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八)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向本单位法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委托人签字:(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范文

为进一步增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计划性和有效性,促进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法检查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要求,在总结201x年安全生产计划执法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增强执法检查的计划性、针对性、有效性,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1、依法行政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执法检查,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不枉不纵。

2、属地监管原则。坚持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界定市安监局、乡镇(街道)执法检查的对象,强化属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责任。

3、全覆盖原则。在坚持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基础上,通过重点执法检查方式,把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工贸、职业健康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部纳入执法检查范围,做到全覆盖、不缺失。

4、计划统筹原则。根据市安监局现有的执法力量、装备条件及监管对象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特点,并结合市政府有关规定,科学统筹执法检查的对象、时间、次数和方式,制定执法检查计划。

二、市安监局当前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和工作日分析。

(一)执法力量:市安监局现有综合、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职业健康和政策法规5个执法职能科室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大队(内设二级机构,侧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具备执法资格的共18人;用于监管执法车辆5部(单位车辆3部、租用社会车辆2部)。

(二)执法工作日:

1、应急值班每人每月2天:2天*18人*12月=432。

2、学习培训每人每周0。5天:0。5天*18人*52周=468。

3、参加党群活动、考核、会议每人每月1天:1天*18人*12月=216。

4、病假、事假每人每年3天:3天*18人=54。

5、法定年休假:15天*8人+10天*10人=220。

2、现场验收、审查:40个*1天*3人*1。5(系数)=180。

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每年4起。4起*3天*3人=36。

5、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每年1起。1起*3天*4人=12。

6、安全生产举报查处:每月5起。5起*1天*3人*12月=180。

8、参加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每年3次。3次*1天*18人=54。

9、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复查:每月4起。4起*0。5天*3人*12月=72。

10、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每年12天。12天*4人=48。

12、召开、参加有关安全工作会议:每人每月0。5天。0。5天*18人*12月=108。

15、机动工作日:每人每月0。5天。0。5天*18人*12月=108。

1、综合督察(职业健康):318。

③、综合督察检查15家重点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情况:3人*15*2天=90。

④、综合督察检查11个重点监管的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情况:3人*11*2天=66。

2、非煤矿山(含3家尾矿库):130。

非煤矿山企业定期检查(每年6次):2人*13家*5次=130。

3、危险化学品:394。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加油站)大检查:

2人*20家*4次+2人*39家*3=394。

4、烟花爆竹:804。

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专项检查:2人*18*1天=36。

三、市安监局重点执法检查的对象和责任分工(见附表)。

1、综合监管重点企业11家、18个乡镇(街道)和居巢经开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科室:综合科。

2、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13家。责任科室:矿山科。

3、职业健康重点企业15家、18个乡镇(街道)和居巢经开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科室:职业健康科。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20家和18个乡镇(街道)零售经营单位。责任科室:危化科和执法大队。

5、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加油站)59家。责任科室:危化科和执法大队。

四、执法检查的内容。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的19个方面的执法检查内容,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执法计划和月度执法进度计划的要求,开展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前要编制好现场检查方案,对被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五、执法检查的'方式。

(一)现场检查:现场执法检查人员按照编制好的现场检查方案进行执法检查,并逐项记录检查情况。

(二)现场处理: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相应现场处理措施:1、当场予以纠正;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6、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7、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三)复查:对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或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

(四)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五)安全生产督查:被督查的对象存在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不及时落实到位情况的应当填写督查意见书发给被督查单位,并将每次督查的情况上报至合肥市安监局和市委、市政府,并抄送相关单位。

(六)督办:对安全生产督查或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应当报告市政府,提请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发出挂牌督办文件。

(七)联合执法:对一些地区或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突出,需几个部门整合执法力量联合整治的,应当以市安办名义,召集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八)专项整治:对具体领域、具体行业或具体企业在特定时期出现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需要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治理的应当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执法。

(九)事故调查处理:对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调查处理。

六、执法检查结果的处理。

执法检查结果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的,应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

2、应当立案查处的,应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3、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书面通报并移送相关部门;。

4、应当依法提请市政府决定关闭的,应及时市政府书面报告。

七、工作要求。

(一)严明责任。各职能科室要严格对照此执法计划,各负其责,科室负责人要亲自抓、主动抓,系统认真开展执法工作,确保完成工作计划。

(二)加强监督。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每一起案件,要认真审核把关,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对查处的重大隐患和重要问题,要及时梳理,建立整改台帐,加大整改和督促检查力度。

(三)完善机制。针对不同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在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和领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发挥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确保执法检查到位。

安全生产委托书

委托机关: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组织:乡、(镇、管委会、办事处)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和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规范、规章的规定,委托机关将部分法定行政执法权委托受委托组织行使,为明确双方在委托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签订本委托书。

(一)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从xxx年11月1日起至xxx年10月31日止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二)定期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三)提供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

(四)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组织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组织的委托执法关系。

(五)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机关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组织应当自觉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配合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内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三)实施委托执法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规范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四)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委托机关备案;在当月的24日前,向委托机关报送本月委托执法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五)应当将实施委托执法之中发现的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报请委托机关依法处理。

(六)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及时收回不再从事委托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回发证机关。

(七)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各类专业学习和业务培训。

(一)本委托书所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本委托书发生法律效力的程序进行修改。

(二)本委托书所载委托执法权限,在委托期限内,除因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部门明文指令外,委托机关不得擅自收回或缩小范围。

(三)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报送黑河市安监局和五大连池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委托机关:(盖章)受委托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安全生产委托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委任同志(职务:)为我单位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安全生产主要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单位法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生产主要负责工作。

(八)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向单位法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委托人签名:(盖章)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签名:

xx年x月x日。

安全生产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

为了进一步依法规范县(市、区)安监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签订本协议。

负责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直接查处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指导企业及时整改隐患。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四)行政处罚权。依据《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简易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不含本数)以下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五)提请查处权。被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移交有权部门查处。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监站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保障安监站的机构与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明确基层安监站工作职责,健全基层安监站工作规范,探索基层安监站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安监站能够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期满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〇xx年十月十日

安全生产委托书

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__市市场和安全监管局委托__市__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行政权力。具体内容如下:

一、管辖范围:__市__镇行政区域

二、授权: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察

三、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的责任

1、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职权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受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

2.受委托单位不得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3.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四、委托期限:本授权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为三年。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一份,受委托单位一份,另一份报__市法制局备案。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安全生产委托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委任同志(职务:)为我单位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安全生产主要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单位法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生产主要负责工作。

(八)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向单位法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委托人签名:(盖章)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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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思路。

按照县委经济工作会议关于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我局《2018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要求,认真贯彻“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落实责任、依法治理,全面深入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内容从事故伤亡到职业安全健康的'转变。

二、工作目标。

2、对非煤矿山、水泥、矿粉加工、碎石加工企业负责人培训率达100%;。

4、对新建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率基本达100%;。

5、对非煤矿山、水泥、矿粉加工、碎石加工企业工作场所粉尘危害检测率达100%。

三、工作重点。

1、加强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为重点,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为载体,加强与卫生、工会、劳动等部门的沟通,通过县电视台“安全生产每周一题”专栏、《今日洞口》报“安全监督岗”、宣传横幅等形式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将《职业病防治法》翻印发送至各生产经营单位,努力营造职业安全健康“政府大力倡导、全民广泛支持、职工自觉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2、3月份对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一次职业健康培训,6月份组织水泥、矿粉加工、碎石加工企业负责人开展一次职业健康培训。

3、第二季度会同乡镇安监人员对已申报的职业危害情况进行核查,指导各乡镇(管理区)和企业自查职业危害申报情况,对已申报的数据核查内容的真实可靠,对未申报的企业开展申报工作。第四季度对已申报的企业申报数据进行一次全面核查,逐步建立起职业危害普查工作机制。

4、第三季度对矿粉加工、精石灰、碎石场、水泥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等方面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进行深入治理,确保粉尘等职业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5、会同卫生部门督促各医疗机构为放射科工作人员搞好个人防护用品,会同建设局、发改局对新建项目开展职业危害预评价,对新建项目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6、对列入《2018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10个重点执法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乡镇安监站开展好日常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深入分析研究、评价安全生产执法效能,科学决策和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县级以上(“以上”包含本级,不含应急管理部,下同)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工贸行业等重点生产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情况、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等。

本制度主要采用全面调查方法,个别报表采用重点调查方法。

本制度由应急管理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负责数据的审核和上报。

本制度年度综合数据通过《中国应急管理年鉴》公布。

行政执法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

被委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为了进一步依法规范县(市、区)安监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直接查处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指导企业及时整改隐患。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四)行政处罚权。依据《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简易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不含本数)以下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五)提请查处权。被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移交有权部门查处。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监站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保障安监站的机构与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明确基层安监站工作职责,健全基层安监站工作规范,探索基层安监站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安监站能够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期满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x年一月十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根据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安全生产实际,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的原则,特制定本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坚持依法行政,及时预防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1.依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2.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的标准;

3.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记录和完善案卷。

三、执法检查方法。

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反馈”方式进行。一听企业情况汇报,二看企业安全基础资料台帐,三抽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四反馈检查结论意见。

四、计划执法检查的重点事项。

根据相关规定,计划执法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应具有针对性,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报备情况;

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等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5.依法组织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6.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岗位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应急措施的情况;

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情况;

8.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是否进行有效监测和评估;

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情况;

10.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11.应急救援预案的报备及演练情况;

1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13.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工艺等相关培训情况;

14.新、扩、改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落实情况;

15.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6.依法对危险品生产、经营、使用、保管的管理情况;

1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18.确保生产厂房保持通道畅通的情况;

19.及时上报安全事故,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20.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如实记录情况;

21.生产作业场所“三超两改”等违规违章情况。

(一)街道安监站在岗人数7人,内勤1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数量确定为6人,分为两个执法小组。

1.总法定工作日的确定。

非执法工作日=机关值班+培训学习+正常病、事假+党群活动+本级中心工作+年休假+会议=30+60+60+30+30+60+60=330天。

按照分为两组开展执法活动,全年执法检查工作日为316天。

(三)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60家,烟花经营企业40家,非煤矿山、危化生产经营使用单位9家,八行业18家,共127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对烟花爆竹生产单位每年执法4次,烟花经营单位每年执法1次,非煤矿山、危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执法检查2次,八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每年1次,全年共开展计划执法=60×4+40×1+9×2+18×1=316次。

六、执法要求。

1.实行“谁检查、谁负责”,检查人员对监管执法检查情况负责;

2.实行叁人执法小组进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活动;

3.检查人员检查作业场所,认真做好记录,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4.检查人员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督促被检查单位立即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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