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环境卫生工作总结(通用17篇)

时间:2023-11-07 10:47:15 作者:紫衣梦 街道环境卫生工作总结(通用17篇)

卫生工作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内卫生工作的概括和总结,旨在反思和总结工作经验,为未来的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卫生工作总结是卫生工作人员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以下是一些优秀的卫生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

街道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总结

一、宣传教育工作。

重点抓好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管理,做到室内外干净、整洁、院落无杂乱、场镇摊位规范。例如:__公路沿线的__、__、__、__和__五个村的村民做到柴草堆放整齐、牛羊不乱拴、猪归圈、禽归栏、门向干净整洁、清楚公路沿线垃圾和杂草、厨房院落卫生干净,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

二、完善场镇管理制度。

一是进一步清除街巷、居住区、公路、河沟的垃圾和杂草,不留卫生死角。配备专人进行日常保洁,提高保洁水平;二是进一步规范场镇户外广告牌、各类网线、清理广告乱贴乱画;三是建好农贸市场,规范摊点乱摆乱放现象;四是进一步整治车辆乱停乱放,治理占道停车现象,规范建设工地管理。建设弃土污染等问题整治公路两边的建筑风貌,突出地方特色,保持建筑风貌协调;六是进一步以治理生活垃圾为重点,因地制宜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七是进一步治理河道的清洁卫生。

三、村级治理整治。

一是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突出抓好“四清”即清垃圾、清污水、清杂物、清污泥工作。重点房前屋后的污泥,清理道路、河道、沟壑的杂物,并进行农屋配套的“五改”、“三建”工作。二是对村庄道路、场地、房前屋后、厕所要定期清扫,重点整治环境卫生,保持村庄清洁。三是规范家禽、牲畜饲养和清洁卫生管理,减少禽畜粪便污染,全面推广和普及沼气利用。四是开展庭院环境整治工作,着重治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问题。

四、组织保障。

一是建立和完善乡、村、组三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环境综合治理的社会作用,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二是实行领导包段、包片,干部包组包户的工作责任。三是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从我做起,带动一片,党员干部齐动手,影响推进全面。

五、督查考核。

一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对场镇日常工作监督,对查处的问题当日登记,并及时处理,及时向领导反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热点、难点问题,并提出建议,对农村一月督查一次,两月暗查一次。对评出倒数第一的单位、村、组,按照《__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严格问责,有推动我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真正实现“山清水秀,地干净,人文明”的新__。

街道环境卫生整治年工作总结及年工作计划

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全面性的“难攻难守”型工作,因此,面对这样一项工作,我们是多措并举、全力推进。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街道环境卫生整治20xx年。

工作总结。

及20xx年。

工作计划。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xx年海城街道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的“六城联创”活动的开展下,在市、区各部门领导的帮助指导下,在街道领导班子的大力支持下,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配合下,海城街道切实为广大群众营造环境优美、文明健康、和谐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也为和谐海城、生态海城、亮丽海城打造提供一个优质的环境。在今年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取得“市绿化建设先进单位”、洁化工作获“区先进单位”。20xx年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主要有“四小游园”建设、沿路“两拆两绿”建设、“金角银边”建设以及道路保洁全覆盖等方面的内容。回顾20xx年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从年初开始,我们就将洁化绿化、环境卫生大扫除等工作作为推进城市转型发展的主要抓手,将其列为政府的“一把手”工作来做,实行街道书记、主任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驻村组点上抓,将责任直接落实到点、到人;并积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不同的载体,将有关政策、利害关系和要求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促进广大群众参与环境卫生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充分营造“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

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全面性的“难攻难守”型工作,因此,面对这样一项工作,我们是多措并举、全力推进。从年初开始,我们通过建立。

规章制度。

提高群众意识“大扫除大清理”完善管理方式加强长效管理等措施,有力的改变了海城的面貌。期间,我们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环境卫生有去年道路市场化运作保洁经费的160万元增加到现在的450万元;在绿化方面,已累计投入资金近700万元;在小广告的治理上投入资金10万元。在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实行了市场化运作年养护费用约22万元。同时在基础设施及死角垃圾治理方面投入资金约100万元。

四、做好沿街店铺的“门前三包”工作。为落实“门前三包”签订,配置1250只小垃圾桶分给沿街道路店面。便于群众和店铺安置垃圾,为保洁清理提供便利。五、开展小广告治理。清理小广告,粉刷墙面,清理小广告约45000个,清理横幅约8000条,投入资金约15万元。六、加大对公厕的管理考核及资金建设。

绿色是城市建设中唯一有生命的物体,它的存在不仅美化了我们生活的环境,也给日益饱受污染的城市带来了生命的气息和健康的生活环境。为此,在今年的“六城联创”绿化建设中我们园林城镇的创建目标,开展了四小游园建设、主要道路沿线“两拆两绿”、金角银边、行道树补种等。一、积极满足群众的呼声,完成“四小游园”建设。我们变废为绿,拆违建绿开展完成东门文明休闲公园、上涂街心公园、石坦生态文明公园、屿门街心公园,总投资约为450万,总建设面积约17474㎡,绿化面积约7000㎡。二、开展“两拆两绿”建设。为提升罗梅路的整体品质,拆违违章企业19家,建设绿化面积5000平方米,投入资金150万元。同时沿罗梅路两侧人行道种植了112株福建榕树,投入资金67200元。与此,为鼓励海工大道水暖园区企业做好沿路企业的“两拆两绿”建设,鸿升集团与美亚水阀厂在今年完成企业内的绿化建设4000平方米,投入资金100万元。三、杜绝城市垃圾死角死灰复燃,变银为金为城市一角增添绿色的“金角银边”。为有效杜绝死角垃圾的死灰复燃,街道在今年完成14个点的金角银边工作,共绿化面积2639平方米,投入资金约占25万元。

海城的环境卫生整治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原有基础设施薄弱,海城人民的思想意识还不高,再加上大量的农房改造以及改造后的装修造成的建筑垃圾的处理、道路的硬化率普遍不高,不便于清扫等。

一、完成4座小游园的建设。启动大公园的前期建设。认真完成四个金角银边点的建设以及一条道路绿道网的建设以及两个小游园的提升工程。

二、认真做好20xx年12月-20xx年4月的“揭疤栽花”工作。

三、认真做好亮化工作。加大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

在今年的洁化、绿化工作中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让群众感受到生活环境的改变,但是离目标还是有一定的距离,我们还要不断创新,不断进取,为生态海城、亮丽海城、美化海城、绿化海城而努力。

20xx年环境整治办公室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建设首都城市行政副中心为中心任务,以全面提升漷县镇环境建设工作水平为目标,积极开展20xx年度环境建设工作,改善环境质量,狠抓重点区域环境整治,大力解决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现将20xx年工作总结如下:

1、购置环卫系统环卫作业车辆。20xx年镇政府上半年投资了510万元购置了一批环卫系统作业车辆,有效提升了环卫作业水平。

2、创建生态村。20xx年根据工作安排,漷县镇完成凌庄、纪各庄、马庄、候黄庄、曹庄、柏庄、高庄、郭庄、榆林庄等9个生态村的创建工作。截止10月中旬,已完成第一阶段生态村考核工作。

3、治理镇域内垃圾无序堆放点。20xx年年初,环境办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了“垃圾无序堆放点”治理工作,主要通过属地管理的方式进行整治,在村域范围内的由村委会组织整治,在镇政府管辖内的由镇环卫队进行清理。截至目前,漷县镇共整治垃圾曝光点860处,整治率平均90%以上,复发率控制在10%以下,垃圾密化处理率95%。

4、完成生活垃圾转运工作。漷县镇的生活垃圾转运工作主要是通过“村收集,镇转运”的模式进行的。漷县镇20xx年的生活垃圾日产量约300吨。截至目前,漷县镇完成转运无害化生活垃圾26775吨。

5、做好市、区环境卫生考核工作。按照工作安排,市、区环境建设办采取“月检查、月考评”的工作机制,对各乡镇环境建设进行检查。镇环境办高度重视,积极做好脏、乱点和群众反映问题的整改工作,扎实抓好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做好迎检工作。截至目前,漷县镇完成市级、区级检查共计35次,其中市环协检查9次,首环办检查9次,其他市级检查6次;完成区级检查11次。

6、完成环境卫生季度考核工作。为了提高漷县环境卫生水平,漷县镇制定了《漷县镇20xx年环境整治考核办法》,通过“季度考,村村评”的考核方式,进行环境卫生评比。截止到10月中旬,漷县镇已完成1-3季度的环境卫生考核工作。环境办已经对部分环境卫生较差村进行限期整改。

7、镇中心区绿化管理、日常保洁工作。镇环境办加强了镇中心区日常保洁和绿化管理力度。一是做好镇中心区、开发南区39万平方米绿化带的杂物清理工作,保证绿化内干净整洁。同时,为避免因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对镇区域内绿化带进行洒水作业;二是及时修剪绿化树木。根据树木生长情况,对镇中心区内绿化树木及时进行修剪整形,保证树木春季正常生长,截止到目前对镇域内所有苗木修剪9次;三是做好镇中心区日常降尘工作。按照城市卫生标准,加强对镇中心区50万平方米道路进行清扫保洁,遇有雾霾天气,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

》,按照预警等级,进行洒水降尘作业。截止到目前,出动洒水作业车辆246台次;四是对绿化苗木防寒越冬设施进行拆除,同时,做好春季绿化补水工作,保证绿化苗木正常生长;五是自4月起,对不同苗木所发生的病虫害及时进行防治,现已普遍打药4遍,同时,并对小城镇范围内的树木进行了粉刷。

8、做好物业日常管理工作。在物业日常管理方面,我们加大了日常管理力度,为社区居民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一是及时缴纳电费,并做好镇中心区内路灯开关时间调控工作,保障居民出行便利;二是对损坏的照明设施进行及时修复,避免危险事故发生;三是对镇中心区井篦子、井盖进行日常巡视,发生丢失或损坏及时补装。截止到目前,共计更换井篦子、井盖405个;四是协同漷县城管分队,做好中心区内商户“门前三包”管理工作,制定并下发“漷县镇门前三包管理规定”500余份,“门前三包标准”270份。

1、扎实做好日常养护工作。20xx年,公路站在做好日常养护工作方面加大了力度,确保了道路安全、畅通,给群众出行创造了良好的通行环境。一是对280公里乡村公路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对道路出现的坑槽、塌陷等病害做好了记录、备案;对我镇82座乡村公路桥梁进行了安全巡视,重点检查了镇域内危旧桥梁所设置的警示标志牌,对损毁严重的标志标牌进行了及时更新。二是对镇域内乡村公路的路肩、边坡进行了及时整修,共整修路肩边坡63万平方米;三是对碾压路肩严重的周黄路、马黄路等重点路段,做好了修复工作;四是被雨水冲刷严重的多条道路出现的狼窝进行了及时整修;五是结合本部门职责,部署本年度防汛工作。开展防汛内部专项检查,对镇域内82座桥梁桥下空间有无杂物进行认真排查,确保桥下无杂物堆积;六是对200公里乡级公路杂草进行矮化,避免因杂草生长过高影响行车视线,保持了路肩、边坡的平整,确保行车安全。

2、认真落实指令性中小修、补坑工程。

(1)、乡村公路指令性中小修工程:20xx年本镇指令性中小修道路为漷兴西三路,中小修面积3800平方米,投入资金49.06万元,截止目前,该工程已经竣工。

(2)、道路补坑工作:按照通州公路分局的安排,公路站于5月上旬完成排查工作,本年度确定补坑面积3003平方米,投入资金39.82万元。该项工作于6月底完成全部补坑工作。

(3)、道埂新增替换工作:漷县镇镇区内道路道埂破损严重,安全防护功能大大降低,公路站投资8.8万元,实施道埂替换工作。同时,在校园周边增加道埂,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3、高标准实施本年度危桥改建工作。为确保桥梁安全畅通,給群众营造良好的通行环境,20xx年,公路站将鑫隅四街桥、毛庄桥两座4类危桥列入改造计划,桥梁改建面积420.14平方米,工程投资200.94万元。截止10月中旬上述两座桥梁均已完成全部工程并交付使用。

4、完成乡村公路“安保防护”工程前期摸排工作。按照市区相关部门工作部署,20xx年至20xx年,北京市将开展乡村公路“安保防护”工作,提高乡村公路“安防”等级,营造良好有序的交通环境。4月15日至30日,公路站配合区公路分局完成本镇280公里乡村公路“安保防护”工作前期摸排工作,为正式实施打好坚实基础。截止目前,相关数据已报送区公路分局。

5、开展乡村公路沙石路调查工作。按照区政府工作部署,区公路分局要求各乡镇排查并消除乡、村公路沙石路面,提升道路状况。通过调查,漷县镇所涉及的乡、村级等级外沙石路9条,道路长度17公里,道路均宽4米。(均位于凌庄至小屯大堤内)。下一步,公路站将按照区公路分局工作部署,逐步完成道路提及改造工作,彻底消除乡村公路沙石路面状况。

6、做好资料归档及大修计划编制工作。一是公路站严格按照《通州区内业工作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考核办法及作业规范。对归档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分类,各种资料及报表填写认真、及时、准确,确保无涂改、弄虚作假现象;二是按照工作计划,公路站将继续加大乡村公路、桥梁巡视力度,提早编制下一年度乡村公路、桥梁大修计划。

建议书。

为领导研究制定20xx年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

1、成立“环卫监管”监察队。20xx年5月,环境办成立“环卫监管队”,形成了点对点、点对面的新型工作模式进行整体环境监管,监督指导各村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截止目前,漷县镇的整治率有了明显提高,复发率也有所降低。

2、推进企业垃圾规范化管理。自20xx年5月,环境办推行了企业垃圾规范化管理,将企业垃圾纳入全镇范围内环卫管理体系。截止目前,现已有146家企业已经提交申请表,87家企业已经配置完成。此项工作的开展,有效的提升了政府职能作用。

1、宣传力度不足。20xx年,环境办在宣传环境卫生方面工作相对较弱。宣传活动次数及方式较少,群众了解面较少。

2、垃圾清理不及时,路面保洁不到位。各村由于受到人员不足的原因,造成生活垃圾不及时,造成路面保洁不到位。

3、监管不到位,暴露垃圾堆放点过多。漷县镇地域面积大,人口多,群众环保意识较弱,造成我镇暴露垃圾堆放点现象比较多,环境办人力有限,造成监管不到位。

4、曝光点整治完毕反弹率高,村级环境卫生保洁不到位。由于各村的环保意识不强,每次整治都是突击性的,后期管理不到位,造成曝光点完毕后反弹率高,村级保洁不到位。

5、“门前三包”整治不彻底,反弹率高。20xx年,“门前三包”工作主要是由环境办管理,城管进行监管。由于监管不到位,不精细,造成整治不彻底,反弹率高。

街道环境卫生的工作总结范文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我街道在“背靠背”、“面对面”征求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针对群众反映最突出的环境治理问题,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商讨符合各社区实际的实施方案。我街道以政府引导、居民共同确定的方式制定了社区居民环境卫生公约,并与环卫部门密切合作,确定垃圾清运车辆、专职清运工作人员,制定定时、定点两种清运方式,聘用环境卫生监督员,制定环境卫生考核机制,多措并举,逐步建立环境卫生治理长效机制,立行立改,让群众看到环境卫生整治的实效。

环境卫生治理工作要开展好,需要全民的参与。我街道自设立以来高度重视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结合当前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多次带头深入社区、村组调研,并召集金山、东元、新团三个社区干部,召开专题会议商讨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引导各社区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和张贴标语、广播宣传以及发动广大农村妇女参与整治工作等形式,调动居民群众参与环境综合整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一)聘用专人强监督。

在金山街道辖区内金山、新团、东元三个社区各聘用一名环境卫生监督员。对金山街道“两定”(定时清运、定点清运)、“一评”(社区环境卫生评比考核制度)、“一公约”(卫生公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所辖社区的环境卫生、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做好社区下属居民小组村内外有关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制定社区垃圾定时清运制度。

垃圾清运车能通行的村组,采取垃圾清运车流动清运的方式清运居民生活垃圾。明确规定清运垃圾的时限;确定垃圾清运线路;限定垃圾清运品种;设定清运方式;指定一名监督人、一名联系人、一名反馈人,负责监督、联系、反馈。

(二)制定社区垃圾定点清运制度。

(三)制定居民环境卫生公约。

制定居民环境卫生公约,要求每户居民的房前屋后及院内,要做到无垃圾、无污水、无污泥,墙面保持洁净、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拉挂,并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等。通过制定居民环境卫生公约,在社区居民中树立环境卫生人人爱护,人人有责的意识,更好地规范居民环境卫生行为。并加强社区环境卫生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邻里监督和环境卫生监督员的监督,及时制止和举报有损本社区环境卫生的行为,使居民自觉参与到改善社区环境卫生中来,形成“人人动手,户户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制定社区环境卫生评比考核制度。

我街道多次组织干部职工、社区群众对各社区村组干道、主要出入口、篮球场、活动中心等村民集体活动场所进行清扫,对村内垃圾进行清运,亮化村容村貌的同时营造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并安排专人对丽大路、东启路、石新路道路两侧及中间绿化带垃圾进行清扫。

结合各类公益活动,20xx年*月28日至7月1日,金山社区12个居民小组141名党员、新团社区19个居民小组122名党员、东元社区5个居民小组120名党员对东启路、过境路、各村道、村民活动中心、居民居住区域、篮球场等区域进行了一次全面深入的大扫除,东元社区还专门组织人员对树木进行修剪美化环境。7月1日,在街道辖区主干道、公路沿线、主要出入口,街道机关、下属各站所的工作人员共27人手拿扫帚、铁铲、簸箕、清洁袋等清洁工具,对道路两侧绿化带、卫生死角、陈年垃圾堆放点等卫生薄弱环节进行了集中清理。

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切实提高了居民的卫生意识和责任意识,着力改善了居民环境卫生条件,逐步实现环境卫生治理长效化、常态化。也是我街道切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争当“尽责、尽情、尽心、尽力、尽美”的“五尽公仆”,争做人民满意的基层党员干部的具体体现。

街道环境卫生半年工作总结

1、物业公司不作为、电话无人接听、发生问题后推卸责任、街道和物业衔接不上。社区人员少,工作任务重,无法能保持正常常态化管理(日常保洁等)。

2、环境卫生问题。部分小区内环境脏、乱、差,“三小五堆”依然存在,私拉乱扯现象不绝,特别是冬季越冬垃圾、污水管道清理物不及时清运,装修垃圾、材料长期堆放等等,给小区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究其根源,一是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有待提高;二是物业单位没有尽职尽责;三是监督力度不够。

3、违章建筑问题。随着旧城区改造工作的不断深入,城市道路、楼房不断更新,绿化、美化、亮化使小区面貌焕然一新。但总有些和新变化不和谐的现象,就是破旧的违章建筑及构筑物没有彻底拆除,在安全方面、卫生方面困扰着居民。究其根源,就是对历史遗留的问题没有妥善解决,强制拆除的力度不够。

4、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问题。街道辖区楼房旧楼较多,维修量和维修资金缺口也较大。多年来居民维修的要求和物业费收缴形成矛盾对立,物业服务质量差,物业费收缴越难;物业费收缴越难,物业服务越差……形成恶性循环。究其根源,一是居民自治组织维权意识差,二是自治管理不强,有待提高,三是有关部门对物业公司监管不到位。

街道环境卫生工作总结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此项活动高度重视,街道组织召开了由街道机关、村(管理处)、社区全体干部参加的街道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动员会,紧紧围绕此次活动的重点,就如何开展好活动进行了细致的安排,周密部署了工作任务,要求街道机关、村(管理处)、社区要以本次活动为契机,打一场整治环境卫生的攻坚战,彻底改变环境状况,积极营造整洁、靓丽的工作及生活环境。依据会议的安排,街道结合实际,及时制定了具体,有步骤地进行实施,保证了工作的落实。

街道机关、村(管理处)、社区充分利用横幅、宣传标语等传播媒介,对开展节前卫生大扫除活动的重要意义进行了广泛宣传,大量宣传科普知识和饮食卫生知识,增强了干部职工、居民群众的卫生文明意识,努力确保了居民群众节日饮食安全,积极营造了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的氛围,提高了干部职工参与卫生大扫除活动的积极性。

街道在这次清扫卫生大扫除活动中始终坚持围绕办公区域、居民小区、大街小巷、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积极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整治活动,同时,还积极整顿城管秩序及食品卫生。

在办公区域,彻底清除了办公桌、文件柜、沙发、花盆等处的卫生死角,擦拭了桌椅、电脑、打印机、文件柜等办公设备的积尘,规范摆放了文件、纸张等办公用品,治理了文件柜内资料乱堆乱放现象,使环境焕然一新,真正做到室内清洁,室外秩序井然、环境优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街3个村(管理处)、8个社区统一,各村(管理处)、社区干部带领居民群众对各自辖区内主干道、重点路段、背街小巷、村间道路、垃圾集中点进行全面打扫,重点整治卫生死角、路面杂草和无证摆摊点,共发动干部群众600余人,出动垃圾车40余部,清理垃圾百余吨,确保全街环境整洁、秩序井然,以实际行动向群众宣传环境保洁观念。

此外,我街还将加强清扫保洁力度,增加垃圾收集、清运次数,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进一步巩固城乡环卫保洁工作成果,努力为全街人民积极营造文明祥和的节日气氛。

街道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总结模板

20__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环境整治办的精心指导下,我镇全面贯彻落实“城乡统筹”、“环境同治”工作要求,纵深推进环境综合整治,综合治理有了新突破,城乡面貌有了新变化,人居环境有了新改善,群众思想有了新提升。

一、全面宣传,掀起环境整治共建共创共享高潮。

为了营造社会全面支持,全民参与的舆论氛围,我镇坚持以宣传为第一抓手,多措多举。一是制定《农民环保日常守则》和《环保村规民约--十提倡、十反对》,发放环保倡议书和“建设绿色、打造幸福家园”致全镇人民公开信,出的宣传车下村入组,各村(社区)利用广播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了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二是成立了农民环保学校,辖区内各中小学均开设环保课程,每周为学生上一堂环保知识课,培育“环境整治从家庭抓起、从娃娃抓起”的理念,从小培育良好的'卫生习惯。三是发放各种宣传资料,引导群众治脏乱,革陋习,自觉遵守、自发参与环境整治工作。同时利用群众工作日,下组上户进行宣传教育,群众自主参与率大大提高。

二、各方配合,搭建环境整治共建共创共享平台。

积极动员各界力量,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共建共创共享格局。

1、政府主导,高效带动。一是抓组织领导。我镇始终把环境卫生整治作为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工程和提高人民幸福指数的民心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完善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环境整治办具体实施、督导。每周召开党政联席会,专题研究环境整治工作,做到了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二是抓管理落实。实行党政班子成员联村责任制,分村包干到人,督促村级开展环境整治和文明创建以及长效机制的完善落实,三是抓评比考核。明确考核制度,把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纳入全镇对各村(社区)的绩效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每月20号左右对各村进行检查,每季度抽调四人进行交叉检查,每月召开一次专干例会,每季度进行一次点评。对3000人以上和3000人以下的村分开进行排名并公示,对工作不力,长效机制不健全的村进行通报批评,通过每月卫生评比,有效地推到各村的积极性,真正做到工作有亮点,整治有效果。各村(社区)按照整治要求和标准,对农户“庭院三包”每月进行评比,每月、每季度开展评选卫生标兵户和文明经营户、保洁示范街,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户比户,屋场比屋场,村比村”的环境整治高潮。

2、社会协同,积极推进。一是加大投入强基础。坚持争取项目资金、结合镇级支持、村级共同投入的原则,夯实环境治理的硬件基础。羊古滩、炉烟、狮岩、金源、谢家等村新建垃圾焚烧炉6座,鹤源、黄荆坪、狮岩、高田等村新配置垃圾桶2000余只。二是专业配备建队伍。全镇19个行政村(社区)均已建立起专业的保洁队伍,每300人口聘用专职保洁员1名,镇村共聘用保洁员230人,负责镇域内的环境清扫,配备环卫车36台。

3、群众参与,民主自治。一是村民自治共建屋场。为了建设好美丽屋场,村民纷纷筹资投劳,积极参与建设。高田村新屋场自发组织党员、组长外出望城学习先进经验,充分发挥自治,筹资700多万元,对路面进行提质改造、绿化、美化,新屋场成功举办了二季度环境整治现场观摩会;狮岩村投资2000多万元建设了复兴屋场沿河风光带,复兴屋场被评为__市幸福屋场;鸭头村村民自治投资打造了鹤源花园屋场、熊家屋场等;杨柳村内屋屋场、洞庭村山枣坡屋场等都是村民自治下自筹资金建设的。二是群众自觉维护环境。成立自治小组,以“四边三大”为重点,每月组织卫生大扫除,共有12000多名干部群众参与了整治活动,充分调动了广大群众参与环境整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老协、妇女、党员、组长、骨干力量作用,引导群众自觉参加评比。全面、认真开展卫生评比,以评促治,以评提效。各村发挥党小组的优势,全面加强自治建设,促进环境整治工作的全面推进。

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火车站综合试验开发区)。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属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城建、公安、工商、卫生、园林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经营门点必须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认真履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市容秩序(以下简称"门前三包")的职责,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视环卫设施建设,将环卫设施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社会公德教育,维护城市市容及环境卫生。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歧视、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八条 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应保持完好、美观、整洁,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影响市容和危及安全的,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及时整修、改造或拆除。

第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不得违法搭建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在市区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墙体2米以下设置空调压缩机和排气扇。灰渣、废水以及废气的排放口不得朝向道路。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牌匾、指路牌、阅报栏、宣传栏、亭棚、雕塑等,应做到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健康、用字规范,使用期满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清除。

第十二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应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不得新建实体围墙。

临街的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城市中的各项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管理部门应维护和保持设施的完好、整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和搭建的,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作业;临街工地必须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施工材料应堆放整齐;施工场地内的污水不得外流。工程竣工后,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破挖城市道路必须管理好现场,保持清洁,并及时恢复原状。清掏窨井的渣土、淤泥,应当及时清运。

第十六条 在市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举办社会、文化活动,应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在市区运行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车况严重破损、车容明显不洁的,不得在市区行驶。

第十八条 禁止在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应负责整治、清除,保持其清洁完好。

第十九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等晾晒衣物。临街商店不得倚门设摊、乱挂乱吊商品、乱竖乱挂牌匾。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质量,必须达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收集清运,日产日清。

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专业人员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道路和绿化隔离带、广场、桥梁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火车站综合试验开发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由各区管委会负责。

责任不清的地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范围,明确责任者负责清扫保洁。

(二)小街巷及居民区的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

(三)机场、车站、港口、停车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的清扫保洁,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四)各类市场的清扫保洁由主管部门或经营单位负责。

(五)城市水域废弃物清捞和水域岸坡、码头、装卸作业区及其专用道路的清扫保洁,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六)道路两侧的广告牌、指路牌、牌匾、画廊、邮筒、亭棚、绿带护栏、道路隔离桩、宣传栏、阅报栏、雕塑、公交始末站等由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洗刷、保洁。

第二十二条 在市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皮壳、纸屑、烟蒂。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物、污水,乱扔杂物。

(三)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以及单位和个人饲养信鸽的,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单位和个人养犬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区、镇、街道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及规定的时间、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生产、经营、施工中产生垃圾实行统一管理,有偿集中消纳、处置垃圾。

所有的生活垃圾必须送到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理,逐步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治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垃圾袋装后投入垃圾房(箱)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容器,禁止焚烧树枝树叶和垃圾。

第二十五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以及涉外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二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消纳、处置的,或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必须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准运、处置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凡从事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清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地点、时间清运和倾倒。

第二十九条 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散装货物,应当采取密闭运输,途中不得遗撒、泄漏。

第三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集贸市场、广场、大型市场(店)住宅小区、公园、旅游景点、影剧院、各类车站、机场、港口和群众活动频繁处等公共场所应按规定设置公厕,并设立明显标志和指路牌。

在城市市区兴建、改建公厕,应建成符合标准的水冲式公厕。已建的旱厕应逐步改造。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清扫保洁,由产权单位负责。公共厕所应定期清掏、消毒,保持地面、蹲位、便池、门窗、四壁的整洁卫生,并做到无蝇、无臭、无外溢。化粪池的粪渣定期清运。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拓建以及兴建大型公用建筑时,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三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环卫设施,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卫设施用地或拆除、迁移城市环卫设施。

因建设确需占用、拆除或迁移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等量补偿、易地建设方案,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所以及人流密集地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废物箱。

单位大院、住宅小区及居民分别由卫生责任单位负责设置废物箱、垃圾房(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可并处1000至5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警告或者10~50元罚款。

(一)在市区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皮壳、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

(三)在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的;

(四)收费公厕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六)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投送生活垃圾,焚烧树枝树叶和垃圾的;

(七)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200至2000元罚款。

(一)未经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影响市容的其它广告;

(二)未经同意,在市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举办社会、文化活动的;

(三)临街商店倚门设摊、乱吊乱挂商品、乱竖乱挂牌匾的;

(四)未经同意,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六)未按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及规定的时间、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清扫保洁的;

(七)公厕管理不卫生,化粪池未及时清掏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八)在沿街墙体2米以下设置空调机和排气扇的。

第三十八条 在市区运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发生遗撒、泄漏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污染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1000至5000元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垃圾准运和处置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清运、倾倒建筑垃圾的;

(三)未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并处2000至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环卫设施用地的;

(二)损坏或擅自侵占、拆除、迁移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四十一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拓建以及兴建大型公用建筑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或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实施。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专用票据,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四十三条 对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市辖三县建制镇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合肥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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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环境卫生倡议书

亲爱的同学们:

当走进我们的学校,你一定感受到了它的洁净、整齐。虽然没有鲜花的装点,没有绿叶的陪衬,但整体布局同样多姿多彩,清洁有序,既优美又舒适。但近来我们的学校在哭泣,楼道在落泪。因为有的同学随意破坏公物,有的同学在地上乱扔果皮纸屑瓜子壳,有的同学在楼道墙壁上乱写乱画,有的.同学课间到学校围墙边的摊贩那买不洁食品……我们美丽的活动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去营造,文明习惯要靠我们一点一滴去做起。为此向全体学生发出如下倡议:请伸出你的手和我们一道共创美丽校园。

一、树立绿色文明的观念,自觉关心活动中心的环境状况,把个人环保行为作为个人文明修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爱护校园环境,不做破坏校园环境的事,对破坏校园环境的行为敢于出面劝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意吐痰,不随意乱丢乱扔果皮纸屑瓜子壳。管住自己的手不乱扔、不乱画,管住自己的嘴不乱吐,管住自己的脚不乱踩。看到垃圾后应立即捡起来扔进垃圾桶里。为保护校园环境,不带零食进校园。

三、勤俭节约,珍惜校园里的水、电等各种资源。做到随手关闭电灯、电源,节约每一度电。不乱拧乱拽水龙头,节约每一滴水。

四、爱护教室公物,黑板上不乱涂乱画、不拍打敲击黑板和多媒体。爱护课桌椅,课桌椅不乱涂乱画乱刻,保持桌内整洁,不随意粘贴物品,不踩、不拖、不敲桌椅,挪动桌椅,小心翼翼。不涂抹门窗,不攀墙爬壁。像珍惜自己的身体一样,爱护校园内的一切设施。

五、做好绿色宣传员,看见不文明的现象及时出面制止或劝阻,用我们的实际行动影响周围的人,不断改良我们周围的生存环境。

同学们,为了美化我们的校园环境,构建文明家园,也为了我们自己的学习、生活环境。让我们少一点不经意,多一些责任感,多弯一次腰,多伸一次手,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现在做起,做到“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吧,做校园环境卫生的小卫士,做文明的学生!记住这句话:“改变学校一点点,你也可以。”

倡议人:xxx。

倡议日期:

20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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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环境卫生倡议书

各位村民:

大家好!xx乡是我们工作、生活、居住的地方,而我们舒适的生活环境需要靠大家共同去维护。现在为切实改变我乡环境“脏、乱、差”状况,保持“道路畅通、池水清澈、宅旁绿化、房屋整洁、环境美化”。我们倡议:

一、要保持道路美化。不在集镇道路及公共场所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杂物,自觉爱护道路的整洁卫生。

二、要保持水池净化。要对房前屋后的沟池定期进行清理,保持沟池清澈、沟渠畅通、沟边整洁,无臭水沟。

四、要保持公共设施完好。爱护公共设施,垃圾池、公共休闲场所等维护良好。

五、保持环境整洁。杜绝乱搭建、乱张贴、乱堆放等行为。残墙断壁及时清除,破旧房屋、猪栏、厕所等及时整修。

xx乡是我家,环境整治靠大家。广大群众是环境整治的直接受益者,也是建设主体。农村环境的.维护和保持需要广大群众的共同参与。大家要以构建美好、和谐家园为己任,自觉投身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去。我们坚信,只要通过你们的积极参与和不懈努力,环境优美、舒适度更高、人民生活富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一定会展现在大家面前!

倡议人: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街道环境卫生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飞机、火车、汽车、缆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八)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餐饮店,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二)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水域,由经营单位负责;

(三)江河沿岸各类设施所在水域,由设施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四)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船舶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第十三条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二)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

第十五条责任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污损、残缺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或修复。

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清洗或修复,逾期不清洗或修复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行道树、人行道绿带、车行道隔离绿带、桥头和立交桥的绿带、交通转盘花坛等道路绿化应当管护良好,保持美观、整洁。

第十八条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

(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

(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主城区的主干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其他地区的主干道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制定在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的规划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申请在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占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失业、待业人员或残疾人员;

(二)经营范围必须是方便居民基本生活的商品或服务;

(三)经营设置点必须符合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布点规划。

第二十一条申请临时占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有效证明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自治县、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临时占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审批机关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

(二)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三)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五)不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临时占道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出租,违者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在三年内不得再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临时占道摊区的清扫保洁、垃圾处置由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临时占道经营的,应当缴纳临时占道费。临时占道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保持路面清洁。其中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应当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临街建筑物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渍、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未及时清洗、修复的,责令限期清洗、修复;拒不清洗、修复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代为清洗、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三十条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应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草坪、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主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驻地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五条主城区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作出的审批许可,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审批部门予以撤销;拒不撤销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直接撤销,并责令作出许可的审批部门限期拆除。由此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应保持安全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无污损、无残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非经营性宣传品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并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临时经营性宣传品的,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告经营者应保持充气式装置的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违反规定的,强制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零星招贴物应当在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张贴。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在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行为中公布其电话号码的行为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电信业务经营单位采取暂停违法行为人使用的电话号码等强制措施。

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在收到通知的二十四小时内应当暂停违法行为人电话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在暂停电话号码使用期间接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通讯经营单位恢复其电话号码使用功能。暂停及重新开通电话号码使用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条鼓励业主参与灯饰工程的建设。

灯饰设施应当安全、美观、环保、节能。

灯饰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清扫保洁管理

第四十一条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清扫保洁责任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

第四十二条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在夜间零时至六时全面清扫,白天随时保洁,逐步实行机械化清扫作业。

机动车辆应当主动避让正在进行清扫作业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应当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不立即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三)不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

(四)不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

(五)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水域环境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水域是指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岸线内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等组成的区域。

第四十七条水域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筹措保障清理水域漂浮物必需的经费。

第四十八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与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并落实责任人;

(二)制定责任区保洁制度;

(四)及时清除责任区水域的垃圾。

第四十九条在水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船舶垃圾;

(二)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

(三)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四)在水域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涂和岸坡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船舶、趸船或水上娱乐、餐饮等浮动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负责垃圾、粪便、污水接收处理等环境卫生事务的人员;

(二)设置垃圾密闭储存容器和粪便、污水接收或者处理设施;

(三)建立垃圾、粪便、污水处理或者接收移交证明专用记录薄;

(五)冲洗甲板或船舱不得将垃圾冲入水体;

(六)来自疫情港口的船舶产生的垃圾、粪便,应当先经卫生检疫机构卫生处理后,方可委托清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船舶经营管理者不能自行达标处理水域垃圾、粪便、污水的,可委托水上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履行。受委托单位应当向委托方开具《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证明》。

第五十二条船舶经营管理者应当如实记录垃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或接收转运情况,《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证明》应当保存一年,以备检查。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船舶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

第五十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规范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主城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含以维护、装饰名义设置的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城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

第五十五条在主城区的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整洁,机动车辆车身、车轮有明显污迹尘土的,应当及时清洗。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禁止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饰场所。

依据规划设置的车辆清洗场所,应当符合容貌标准,进出口道路应硬化处理,排污设施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组织代为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禁止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五章废弃物管理

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五十八条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标准化收集管理,并逐步实行分类回收,综合利用。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集日清,车辆机具保持容貌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暴露、散落、滴漏。

不得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达到填埋容量的,应当及时封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经营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应当对废品围挡、遮盖,不得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

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三条粪便应当经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粪便处理设施每年应当定期清掏,并按国家规定的设施维护标准进行维护,确保安全正常运行;未及时清掏或因清掏、维护不当,造成粪便外溢污染环境卫生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掏疏通。清掏疏通费用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担。

第六十四条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粪便处理设施进行统一登记,建卡管理。

第二节建筑垃圾管理

第六十五条建设工地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湿法等有效措施作业,避免尘土飞扬。

违反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建筑垃圾清运实行运输许可制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材料及施工现场、密闭运输车辆进行审查、勘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的,对建筑施工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辆车主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六十七条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运输工具,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责令及时清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七十条工业区、旅游景区、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宾(旅)馆以及大中型餐厅、商场、集贸市场、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区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厕所、密闭式垃圾收容器、废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对公众免费开放使用。

应当免费开放的厕所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及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做到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十二条独立设置国家二类标准以上的公共厕所,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十三条不得擅自拆除、占用、关闭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关闭和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划优先重建或还建,其费用由拆除单位承担。

拆除单位在提交拆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重建或还建环卫设施的方案。

不按规划方案重建、还建被拆除的环卫设施,或者擅自占用、关闭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拆除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原地或就近恢复。逾期不恢复的,按被拆除设施重置评估价格收取赔偿金,并处重置评估价格二至三倍罚款。所收取的赔偿金专门用于重建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制度。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不查处或不及时回复查处结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日常巡查通报制度。

第七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经营单位或管理者进行操作规程、处理技术、维护标准、危险防护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经营单位或管理者,可以委托有环境卫生监测资质的单位,定期对垃圾、粪便处理质量和设施维护进行监测,保障其安全运行。

第七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实行监测统计制度。

环境卫生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质量及设施运行安全的监测,其监测数据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依据,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执行职务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二)行政执法中损坏当事人物品的;

(三)侵占、私分暂扣物品、物件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的;

(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六)未出示证件执法的;

(七)未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及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碍其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所称主城区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九区的行政区域。

第八十三条建制镇、风景名胜区和其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为深入推进社区管规范化建设,夯实社区环境卫生基础,全面提升社区环境卫生水平,确保社区居民拥有一个清洁卫生、整洁优美、居住舒适的环境,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积极向广大居民宣传政府的法律政策,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教育社区成员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社区居民环境意识,减少环境污染,树立向上的社会精神风貌。在社区内形成一个以卫生为光荣,不讲卫生为耻的文明卫生新风尚。

二、措施有力责任落实,保洁工人及车辆要按时到岗,认真做好卫生清运及保洁工作,社区主管领导每天深入辖区进行检查,做到工作有制度、检查有记载、情况有总结,活动经常化。

三、清洁工作要做到社区卫生保洁到位,搞好社区环境卫生,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保持楼院内外的环境整洁,保洁率达100%。

四、督促辖区单位搞好环境卫生,发动群众采取措施,消灭“四害”。保证居民安定、清洁的环境卫生,减少疾病发生。

五、带领社区成员认真做好绿化美化工作,美化社区环境,为社区居民提供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六、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培训,坚持开展卫生劳动日活动,消灭卫生死角。

街道环境卫生倡议书

广大居民朋友们:

整治环境卫生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有效减少疾病、保障广大居民身体健康的一件大事,更是我们大家共同的美好愿望和应尽责任。

整治环境卫生不仅需要各住户、居民朋友高度重视,大力支持,自觉遵守卫生公德,更需要大家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和广泛参与。

为此,×××街道向各住户和广大居民朋友们提出如下倡议:

从现在起,争当环境卫生保洁员!让我们摒弃不文明、不卫生行为,不乱倒污水、不乱丢垃圾(特别楼上居民不要往楼下乱扔各类垃圾),自觉保持门前屋后干净整洁、环境优美;生活垃圾袋装,定时定点投放或倾倒在指定的垃圾桶里,由社区保洁员定期清运;居民区内不养殖鸡、鸭等家禽,不乱烧垃圾,不破坏环卫设施。

从现在起,争当环境卫生宣传员和监督员!积极宣传文明、卫生的行为规范,让文明卫生知识家喻户晓、老少皆知。

我们要身体力行,从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带动身边的人,形成人人自觉参与卫生整治工作,个个主动维护环境卫生的良好局面。

同时环境卫生涉及每一位公民,关乎广大居民的生活环境舒适宜居,需要每一位居民的积极参与,更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希望每一位居民认真履行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导、举报和坚决制止,努力形成人人关心创卫、人人参与创卫、人人支持创卫的浓厚氛围。

(×××街道环境卫生投诉电话:×××)

“×××是我家,洁净靠大家”,整治环境,人人参与,家家受益。

让我们迅速行动起来,用我们的辛勤汗水,把我们的家园打扮得更加整洁、更加亮丽。

群科街道各单位、商户及广大居民:

群科镇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创建整洁、有序、优美的环境是我们共同的'心愿,镇区环境直接关系着居民的起居生活,直接体现着我们的文明程度,为了更好的搞好古城街道的卫生,我们向各机关单位、个体商户及广大居民发出如下倡议:

一、爱护环境、人人有责。

二、自觉维护古城街道卫生的整洁,不乱倒垃圾、污物。

每天早上7点以前,下午7点以后将垃圾装袋后放在垃圾箱内或指定的位置。

三、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大小便、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四、遵守经营秩序,单位、店铺门前经常保持整洁,水桶拖把放在店内,严禁在门店面前和行道树上搭建凉棚、晾晒衣物。

五、自行清理建筑装修产生的垃圾,自行清除房前屋后堆放的杂物。

六、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好古城街道垃圾箱、下水道、地砖、路灯等设施。

七、爱护古城街道一草一木,不在绿化带泼脏水,不摘取枝叶花木,不在公共绿地上行走。

八、车辆不乱停乱靠,自觉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广大居民朋友,相信我们的倡议一定会得到大家的支持和响应。

让我们提高认识从我做起,告别陋习从我做起,文明养成从我做起,团结友善从我做起,志愿服务从我做起。

人人都喜欢美好的环境,人人都有享受整洁清新环境生活的权利,人人也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

从现在起,让我们大家立说立行,争当城镇管理员;从现在起,义不容辞,争当环境卫生监督员;从现在起,积极主动,争当文明行为传播员。

愿大家身体力行,从我做起,为搞好和保持古城街道的环境卫生,奉献出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做文明的好单位、好商户、好居民,共同创建“群科古城、水上人家”这个美丽的家园。

xxx

街道环境卫生倡议书

村民朋友们:

环境卫生是镇村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整治环境卫生,建设优美、整洁、靓丽的小浪底,是县委、县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美化乡村环境,提升乡村品位的重要举措,也是广大公民的美好愿望和应尽责任。因此,每个公民都要发扬主人翁精神,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争做乡村卫生管理员、环境卫生监督员、文明行为传播员、卫生整治的践行员。以实际行动参与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创建卫生镇村。为此,倡议如下:

1、从我做起,做文明公民,争当卫生整治的践行员。美德贵在坚持,实践重在行动。我们要把环境卫生融入日常生活,从点滴做起,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带动身边的人,形成人人参与、个个出力,摒除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从我做起,做到不乱倒垃圾、不乱丢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乱堆建筑材料、不乱摊点乱摆,不在公共场所吸烟;管好自己的手,不损坏公物,管好自己的“家”,倡导每家每户搞好家庭垃圾分类处理,垃圾入池,及时清运。

2、从现在做起,积极主动,争当文明行为传播员。大家都要积极宣传,广泛发动身边的人,讲文明,树新风。自觉维护公共卫生,让文明卫生知识家喻户晓、老少皆知,做文明卫生的好公民。在全社会形成环境卫生人人有责、人人受益、人人都要做贡献的良好氛围,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带动身边的人,形成全社会关心、人人参与、个个出力的良好格局,把文明意识、卫生观念和良好行为习惯传播到每一个角落。

3、从现在做起,义不容辞,争当环境卫生监督员。环境卫生涉及千家万户、每一个公民,关乎镇村形象和人民的生活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和每一位公民的积极参与,更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每一位公民都要认真履行维护镇容和村环境卫生的监督义务,对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停乱放等不良行为劝阻、劝说和举报,形成全社会监督、人人参与、人人支持的良好局面。

让我们人人关心支持镇村环境卫生,手拉手、心连心,从现在开始,从我做起,践行文明行为,争做文明公民,营造优美环境,建设和谐家园。

倡议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街道环境卫生倡议书

xxx:

为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居住环境,就要全民动手,人人参与,清洁社区,清除卫生死角,齐心协力,创造一个整洁、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在此,蓝星社区居委会向居民朋友发出如下倡议:

一、清洁蓝星社区,从我做起。共同关爱小区环境,共同关注楼道卫生.请广大居民朋友将生活垃圾以外的杂物、堆物、大件垃圾自行清理至小区东北角处中转站,杜绝安全隐患。

二、如您家在装修期间,希望您注意及时清理装修垃圾。

三、培养良好的卫生行为,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四、养宠物的居民要及时清理宠物粪便,栓好犬链。

五、爱护社区内的`一草一木,不在绿化带内种菜等,不摘取枝叶花木或在公共绿地内抛洒废物。不乱摇乱晃树木,不在树木和健身器材上挂衣服、被子等。

六、社区车辆停靠整齐,维护社区良好秩序。

社区广大居民们!相信我们的倡议一定会得到大家的支持和响应。人人都喜欢美好的环境,人人都有享受整洁清新环境生活的权利。然而,人人也都有为保护环境,维持环境整洁的责任和义务。愿大家身体力行,为搞好和保持环境卫生和各自楼道的清洁卫生,奉献出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做文明的社区居民。

倡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街道环境卫生倡议书

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广大干部职工:

为迎接我县国家卫生县城的创建复评,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创卫成果,我局以“两美***”、“环境整治提升年”为载体,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和广泛参与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为此,向广大干部职工倡议如下:

一、争做维护环境卫生践行者。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摒弃不卫生、不文明行为;维护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设施;增强环保意识、培养良好卫生习惯。

二、争做维护环境卫生监督员。认真履行维护环境卫生的监督义务,对公共场所吸烟、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劝说劝阻,形成良好的局面。

三、争做维护环境卫生宣传者。积极向身边的家人、朋友宣传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重要性,让创建复评活动走进每个民众的心里,带动更多的'民众参与到环境治理建设中来。让我们交通人一起行动起来,卫生县城人人有责,美丽县城人人共享!

20xx年4月20日***县交通运输局。

街道环境卫生制度

镇“十字街”区内所有商铺以及驻镇站所及单位的环境卫生和街道装饰的整治工作。

三、环境卫生管理的制度

1.各单位、商铺每日至少清扫一次,每天早7:00时前完成门前卫生的清扫,并将垃圾于每日下午7时至次日上午7时前倒到垃圾桶或指定地点,其余时间不准在户外倒垃圾,更不准倒在河里或它处。做到垃圾容器无满溢、无吊挂杂物、无落地垃圾,定期清洗油饰,不得焚烧垃圾,无散落垃圾,无落地生活垃圾堆。做到全天保洁,乱贴乱画、乱堆乱放,随见随清。

2. 严禁在街道、人行道上停放各种车辆,堆放任何物品,不准在人行道上摆摊、搭棚和挂招牌,不准店外经营。

3. 街道上卖菜、卖肉经营户,不准乱扔下脚料,养鱼、洗菜等污水须送往河沟倒掉,不允许倒在街道、人行道上。

4. 管好自己门前卫生,要敢于向不遵守卫生制度的行为作斗争,积极配合环卫人员工作,加强卫生管理。

5. 各单位、住户和个体工商户,要以讲究卫生、保持街道清洁光荣,破坏街道卫生可耻,把我镇十字街卫生搞好。

四、奖励与处罚

镇实行环境卫生月考核,季讲评工作责任制,对考核前三名的单位、店铺实施表彰与奖励,考核后三名的分别处罚一定数额的罚金。

其它未尽事宜由镇党委政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本管理制度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街道环境卫生制度。

街道环境卫生倡议书

社区居民朋友们:

社区文明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居住卫生是健康生活的保障。小区卫生环境与每位居民息息相关,创建文明社区需要每位居民的共同参与。为了营造一个更加文明、优美、舒心、安康的生活环境,我们提出如下倡议:

1、树立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自身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

2、保持楼道环境清洁美观,不乱吐乱扔、乱刻乱画、乱泼乱倒、乱扯乱挂。

3、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乱倒垃圾,不从事有碍小区环境卫生的活动。

4、生活垃圾入箱入桶,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不往路边倾倒垃圾,保证道路的整洁、通畅。

5、自觉清除小区内废水、废渣,不乱开乱种,保持绿化布局合理,环境优美。

6、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小区内不养牲畜,不养禽类。

环境整治人人参与,美好环境家家受益。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每个家庭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为打造干净整洁、健康宜居的生活小区而共同努力!

倡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街道环境卫生倡议书

尊敬的居民朋友:

为进一步改善永昌街道辖区环境面貌,提高环境卫生质量,营造一个干净、舒适、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市、区关于中心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要求,永昌街道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

一、自觉做好门前“三包”: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二、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烟头等废弃物,做到每日生活垃圾在当天22:00至次日早上6:30以前投放至固定的垃圾集中区域。

三、自觉遵守公共道德,主动拆除公共用地违章设施,不乱摆摊点。

四、自觉爱护公共绿地的一草一木,不摘取枝叶花木。

五、自觉爱护公共卫生,不在公共绿地内抛洒废物,不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和乱粘贴,不擅自在道路边、楼道内堆放杂物,不随意将宠物带到街道、人群密集场所,宠物粪便要及时处理。

六、自觉爱惜环卫工人劳动成果,从自己做起,并能提醒他人不乱扔垃圾。

永昌是我家,美化靠大家。美化家园人人有责,家家受益。让我们携起手来,团结一心,齐抓共管,用我们的热情和真诚,用我们的`辛勤和汗水,把我们的家园装扮得更加美丽,为建设隆阳人民的幸福家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倡议人: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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