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

时间:2023-12-13 19:36:19 作者:梦幻泡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和遵守规章制度,小编整理了一些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

矿井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项目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打造企业品牌,确保工程质量,根据gb50213――20xx《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gb50511――20xx《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给合项目自身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施工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原则,充分调动全员创优质工程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按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优良。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阶段施工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作好复检复查工作。

第三条建设煤矿安全质量达标分为二个等级,总分100分;其中巷道质量检查表满分为50分,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表满分为50分。总分达90分以上为优良,70―8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得参加评级。

第四条安全质量达标考评验收办法

1)井巷工程质量检查分为混凝土支护、锚喷支护、支架支护三种支护形式检查,满分50分,详见表一、表二、表三。

2)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表分营地建设、安全文化、安全设施、文明施工四个方面内容检查,满分50分,详见表四。

3)本季度发生一起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不得评为优良级。

4)本季度中有一个月质量未通过分公司验收不得评为合格级。

第五条每季由分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矿建项目部当季所施工的`井巷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进行一次全面考评验收,依据表格现场打分,确定建设项目安全质量达标情况。

矿井安全管理制度

5、停电、验电、放电、装设接地线、装设遮拦、挂标识牌的安全技术措施。

1、非专职人员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佩带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再用与电源电压想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点,房子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点。

1、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选用。

2、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连接。

3、合格悬挂,不埋压、不淋水。

4、采区应使用分相屏蔽阻燃电缆,严禁使用铝芯电缆。

5、盘圈、盘“8”字形电缆不得送电使用。(采掘机组除外。)

1、违反停送电规定,机电设备检修时不停电、不挂牌、不闭锁。

2、使用失爆的电气设备。

3、对计划大范围停电检修或高压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无停电措施就施工。

4、电工高压作业人员无人监护。

5、多种电气设备无标牌或标牌与实际不符。

6、对故障未排除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

7、防爆电气设备不经检查并签发合格证就入井使用。

8、机电设备运行检查及交接班记录滞后填写。

9、局部通风机不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掘进工作面动力设备不实行“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或虽然有但失灵。

10、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11、非检修人员或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12、在井下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13、井下供电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14、煤电钻未安设综合保护装置。

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制度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评审和修订。

2.引用法规、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3.1安全科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制订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制度,并送达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

3.2安全科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

3.3审批稿经分管经理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发布实施。

4.评审与修订。

4.1.1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a)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d)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

4.1.2评审组织:安全生产制度评审,本着制订部门组织相评审的原则。

4.1.3评审内容。

a)与法律、法规符合性;。

b)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c)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4.1.4评审输出。

4.1.4.1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

4.1.4.2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

4.2.1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两年组织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

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新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管理制度不能覆盖其安全管理;。

4.2.2修订组织:安全生产制度修订,本着制订部门组织修订的原则,当制订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织。必要时,需了解该制度的制订的原始背景。

4.2.3修订依据:

4.2.3.1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4.2.3.3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议。

4.2.4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总经理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

因特殊原因,终止执行的安全生产制度,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执行。

八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额的监测队伍。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维护、调试工作。

二、监测监控队伍,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安全监测人员不得随意调动,不得兼职,如需调动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

三、根据《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工作面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健全,不准验收投产。

四、凡应安设安全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开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制区域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监测系统图报分管领导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由通风队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表,报送信息化办公室。

六、相关监测人员接到安装申请表后,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队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和控制线、电源线,进行连接时,必须要有井下监控负责人现场监护。

七、井下装置定期维护调试,每隔10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

八、井下装置发生故障,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井下装置。如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继续生产,否则必须停产处理。

九、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十、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误差范围(0.2%)内时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与装置监测误差超过0.2%时,应及时对传感器调试,在此期间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十一、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后,应升井做全面的检修、清理、调试和校正。

十二、监控系统地面机房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电脑屏幕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各种记录。

一、矿井通风安全监控装置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矿下发的《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使用管理办法》。

二、未按规定装齐安全监控装置的工作面不得开工生产;瓦斯检查员发现负责区域内安全监控装置发生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和通风队汇报。

三、井下监测装置故障后,必须在8小时内予以修复,升井后作详细记录,检修期间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监督执行情况。

四、信息中心的井下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井下出现监测设备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

五、监测装置校验人员必须配齐专用调校装置和标准气样,调校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新鲜空气、标准气样和流量计,同时还必须检验瓦斯闭锁是否灵敏可靠。

六、安全监控中心站(矿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详细填写系统运行、异常、故障、超限及处理情况,并按规定向矿调度室汇报。监测日报送通风科值班人员批示后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七、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有可靠的供电电源及后备电源(如交流稳压电源、ups),备用计算机系统故障后必须立即修复;主备计算机系统每月还必须进行一次倒机。

八、安全监控系统每月必须进行一次信息传输系统的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九、安全监测工入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

光学甲烷检测仪。

十、便携式甲烷、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的维修人员每周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流量计对仪器调校一次,不完好的仪器严禁发放入井。

十一、矿监测中心必须建立包机责任制,把设备和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包机人。

十二、监测中心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学习,交流维修经验,促进业务素质的提高。

十三、矿通风队每年必须编制下年度监测设备、备件补充计划,报矿主管部门和矿总工程师审批。

十四、巷道贯通和工作面结束需要回收监测设备时,矿通风主管部门必须下达书面通知。

十五、发现井下监测装置丢失、破坏,矿要立即组织追查处理,并及时将追查处理结果上报安监局安全监控中心。

煤矿矿井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消防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消防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结合本站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1、本站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2、本站员工必须高度重视本站的消防管理工作,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履责。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到人。

3、本站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检查,以及组织本站人员对消防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站内日常消防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4、灭火器应摆放在醒目、便取的位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高、低压配电室内要保持整洁,严禁摆放易燃易爆物品。

6、本站当日岗位人员必须定时检查高、低压线路及其

他设施,保证安全无事故。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之相关制度和职责:

1、公司总经理是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是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直接管理者。通防科是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职能管理科室,公司应配备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采掘工区设兼职防尘员。

2、矿井综合防尘实行计划管理。通防科每月要编制详细的`防尘作业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新安(拆除)防尘管路;喷雾设施,隔爆设施安装、煤层注水、冲刷巷道工作,测尘点布置等。月末要有计划完成情况总结,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并保存一年以上。

3、生产、机运、安全、通防等部门要有综合防尘部门责任制。采掘区队的兼职防尘员及有关岗位工种都要建立综合防尘岗位责任制,并有严格的奖惩制度和考核办法。

4、严格例会和验收制度。公司分管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组织一次防尘专业例会。新水平、新采区及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并有记录备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准投产。

5、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防尘检查验收,并有记录备查。

6、专(兼)职测尘员要按计划定期进行井上下作业场所粉尘测定工作,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测尘结果每旬报公司分管领导。

7、新购置的粉尘监测仪器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定期对使用中的粉尘监测仪器进行校核;不合格的仪器要及时进行维修和报废。

8、矿(井)必须备有: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牌板;打钻注水台帐;测尘台帐;防尘管路台帐;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措施台帐;防尘设施、防尘管路检查记录;巷道冲刷记录;隔爆设施台帐。由通防科负责整理并保存上述资料,要求数字准确、整齐、清楚,并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9、井下作业现场,严禁干打眼。喷雾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使用正常,否则不得生产。

10、凡煤层厚度在1米以上的正规推采采煤工作面、煤巷或半煤岩巷的煤层部分都必须进行煤体注水(特殊情况,经公司批准不注水的除外)。施工单位在进行煤层注水过程中必须在现场做好记录,上井后及时将记录数据填写到台帐上,不得弄虚作假。

11、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按规定使用炮泥和水炮泥;放炮地点20米以内放炮前后必须洒水、冲刷巷帮;放炮必须使用放炮远程喷雾装置;扒装机扒渣时必须使用扒装喷雾设施。

12、锚喷巷道必须实行潮料喷浆,喷浆工艺必须按规定执行,严禁干喷。喷浆时必须使用锚喷除尘器,并打开巷道净化风流水幕。

13、严格执行矿井巷道粉尘冲刷制度,各施工单位必须按制度对巷道煤尘进行冲刷,冲刷记录由施工单位负责认真填写,每月月底上交通防科备查。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瓦斯、二氧化碳允许浓度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在矿井进入生产阶段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c,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3、井下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风速、风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1)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风量不得少于4m3。

2)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5、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7、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4)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5)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6)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一、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保证不超通风能力生产。

二、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制定通风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负责人审批。

三、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作为备用,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主要通风机必须设专职司机看管。每小时填写1次运行记录。主要通风机房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和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应悬挂上墙。

四、改变主要通风机的工况时,必须有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

五、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长或矿技术负责人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六、机电科要加强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风停电,必须按事故追查。

七、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必须具备反风功能,并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报告报集团公司和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八、必须严格执行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测风站必须悬挂记录牌。通风科应将测风报表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及科长、调度室。矿井测风报表应计算矿井有效风量率,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矿井内、外部漏风率等。

九、加强井巷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畅通和行人安全。

十、井下形成负压通风系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回采;严禁在独头巷道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回采;采煤工作面必须确保两个安全出口;严禁采煤工作面利用采空区通风。

十一、矿井必须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正反无压闭锁风门。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应砌筑永久性风墙,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风门,永久风门不得少于两道。非自动风门必须互相连锁。

永久调节风窗的调节窗应在上部设置,调节板灵活可靠。带风窗的永久风门不得少于两道。

永久风桥通风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的五分之四,其坡度不大于300,呈流线型。

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的质量要符合通风质量标准的要求。

十二、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监测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不准生产。

十三、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拉门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十四、采、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对于串联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人批准后实施。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通风安全管理,保证通风系统的安全可靠,提高矿井的抗灾能力,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编制以下通风安全管理制度:。

1、《煤矿安全规程》;。

3、上级有关煤矿通风防瓦斯规定;。

1、成立通风科,通风科每天必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并进行矿井通风调度,通风科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对本矿的一通三防工作的规划,对每月通风作业计划进行制订、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的落实具体负责。

2、主扇工、井下通风工、瓦检工等特殊工程必须经上级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程。

3、矿井必须配备各种通风检测仪器、仪表,坚持保管、维修、保养和使用制度,并定期校正,保持台台完好。

5、由通风科负责,每月对矿井进行不低于三次的全面测风,每次结果应有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根据测风结果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6、矿井通风系统图由通风科及时填绘并按月补充修改,及时与主管部门进行图纸交换,通风系统图必须将矿井现状的实际风量,风流方向、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标明清楚。

1、主扇值班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每天24小时值班,不得脱岗,对主扇运行情况每天检查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调度室及值班矿长。

2、主扇必须保证连续24小时运转。

3、由机电科负责,每月至少对主扇检查1次,风井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检查维修1次,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4、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井上、下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主扇房反风操作系统图必须根据井下变化及时填绘。

5、主扇的运转应由专职人员负责,主扇区工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6、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扇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7、主扇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局部通风机选择与安装、使用和维修,严格执行局部通风机检查、维修和开停管理制度,保证正常运转。

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距巷底距离不得小于0.3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制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吸风口至回风巷之间的风速不得小于0.15m/s。

3、局部通风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子口到时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低于5米。

6、矿井采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时,严禁'一风吹',必须严格按时't'型瓦斯排放法进行逐段排放。

7、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两闭锁和开、停等传感器,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能自动切断该风机供风巷道的一切电源。

1、两个掘进工作面贯通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头掘进,并且必须保证被停掘进工作面的正常通风。

2、通风部门应做好巷道贯通的通风工作,贯通前后通风部门应派一名专职人员现场指挥,确保施工安全。

3、准备好贯通后风流调整设施的布置与风流调整工作,在贯通后,应立即进行风流调整,实现全风压通风。

1、矿井通风设施必须设专人管理,并经常检查和维护,发现有损坏现象,及时修理。

2、风门、风窗、测风站等通风设施,必须有管理牌,管理牌板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填充。

3、矿井调整风量需安设通风设施时,必须先有设计方案后进行施工。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矿井主电扇通风设施必须有防资防破坏的栅栏门,并设专人看管,负责设施的保卫工作。

2、井下通风设施、风门、风桥、调节门临板闭,栅栏必须牢固可靠,悬挂管理牌板和说明牌、警示牌。

3、井下必须由瓦期检查员负责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的`检查,发现损坏立即报告矿领导进行处理或恢复。

4、过车风门或重要风门必须设专人看管,或采用闭锁装置,保证风门正常关闭,防止风流短路。

5、井下风门规格:宽0.8米,高1.2米,门扇厚度不小于40米/米。调节门窗能自动,并有两道铁扁担,中夹油毛毡合面而成,门框不小于50×120平方米。

6、井下通风设施必须每月网路分析一次,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凡不用的风门及时解除。

7、严禁用毛草、煤碴当临时来板闭或临时挡风墙。临时板闭必须是用不少于30平方米的木板鱼鳞搭接并磨缝永久密闭必须设置反水池(无水除外),火区密闭必须设置注浆管,观测孔并用闸门保持正常关闭状态。

8、永久风门,永久密闭必须掏松,风硬帮硬底,设施前支架良好,超过2米设墙面平整反边栅栏,严密不漏风,牢固可靠。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做到稳定可靠、简单合理。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必须报区域矿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时必须在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掘进其它巷道,新采区投产移交前,必须在采区上(下)山做到位后方可进行回采。

三、所有采区严禁将一条上(下)山作两种用途(其中一段作进风,另一段作回风)。

四、通风设施严格按质量标准构筑,除临时为开拓掘进巷道服务的通风设施外都要按永久设施施工、管理。凡是永久风门必须上联锁装置。对损坏设施或者敞开风门不关者要严肃追查处理。

五、消灭不符合《规程》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避免角联通风。串联通风措施要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六、坚持以风定产的原则,做到合理的集中生产。要提高矿井的生产能力,必须首先提高矿井的通风能力。严禁任何采区超通风能力的组织生产。

七、矿井各用风地点的确需风量计算,严格按照《规程》第110条配风细则进行。

八、所有进回风巷道的有效通风断定面要保证风速不超限,尽量减小通风阻力。巷道失修率控制在规程标准之内。

九、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和通风阻力测定工作。上报的通风数据要准确、真实。及时绘制通风系统图和通风网路图,按规定上报煤业公司通风部。

十、矿井要建立矿井通风系统定期检查制度,其中回风系统至少每十天由通风部门巡回检查一遍,发现隐患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及时组织处理。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通风瓦斯监控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为进一步强化通风瓦斯监控系统的装备、使用、管理与维护,现将管理制度制订如下:。

一、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安全监控和通风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监测工,安全监测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除具有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故障闭锁功能外。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不少于2小时;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备用。

三、矿井必须根据20xx年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款规定进行系统设置。总回风巷及一翼回风、采区回风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峒应设置压力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符合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各采掘作业点参照公司“通风瓦斯监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

四、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对不具备安设监控系统的地点,由通风科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应安设安全监控设备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点,开工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检测人员在场监护。

六、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切断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七、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八、在使用安全监控设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九、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的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井上下主站或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十、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等复合型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应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断电范围内。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严禁设置在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十一、安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在设备验收时,安装前也必须调试校正。

每隔七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

十二、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表。

十三、井上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小时值班,每班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测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进行调试完毕。

十四、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由所在采掘区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管和使用,如有损坏及时向安全监控管理机构汇报。

十五、凡经大修的传感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方可下井使用。

十六、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的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十七、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监控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日报表,报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接到报警后,值班员立即通知调度室。

十八、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送有关部门、总工程师、矿长审阅。

十九、凡发生队组解脱或破坏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执行先停产后追查的制度。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1、矿井开采的煤尘都属于自然发火煤层。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必须成立以企业法人为首的,矿长和工程师参加的防灭火管理机构,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

2、井下火灾的定义。

(1)明火,井下煤层自然发火或红炭。因生产过程中进行特殊工作,如电焊、放炮引起着火等。

(2)井下煤炭、矸石或其他可燃物出现灼热,温度超过70度的。

(3)井下某区域内出现火、烟或风流中连续四次出现co浓度达到或超过0。01%。

(4)烟雾进入井下,影响采掘工作的。

(5)导致瓦斯煤尘爆炸的电火,放炮及其他原因等。

(6)井下发生自燃不能直接灭火而加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

3、井上下必须建立消防仓库,并储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工具,地面消防仓库应有铁道与井下直通,消防仓库的器材做到有消必补,保证足够的材料和器具。

4、火灾处理完毕后一星期内整理火区卡片并向煤管站和煤管局报告。

1、硐室必须设在进风流中,进出口处设置防火铁门,并储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和沙包沙袋。

2、井下设备不能超负荷运行,并定期检修,低压电网每条线都要按负荷大小装设漏电、过流、短路等保险装置,当电流增大发热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3、井下进风流中需要电焊或喷灯时,必须写出安全措施,报煤管站或煤炭局批准后方可施工。

4、预防摩擦产生火花,如溜煤筒、提升绞车、回柱绞车等机械设备,都必须设安全防护设施或洒水装置,防止摩擦火花引燃瓦斯煤尘。

5、放炮施工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糊炮、挑杆炮,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大块煤矸,炮眼必须使用水炮泥、黄泥封堵,严禁使用粉煤或易燃物代替炮泥,炮眼的封泥量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矿井必须对已开采的煤层进行煤炭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并严格按照煤炭自然倾向性分类、管理和编制措施。

2、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时,应选择丢煤少、坑木消耗低、回采速度快、采掘切割工程量少、巷道与采空区的密闭性好等原则进行巷道布置和合理的采煤方法。

3、开采自然发火的煤层必须后退工开采,在发火期风留隔离煤柱,在隔离煤柱间设置防火门套,防火门套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在煤层发火期内采完。

4、采区隔离煤柱在巷道设计上应力求上下阶段沿倾斜方向一致,在采煤过程中严禁超采、偷采破坏防火煤柱。

5、沿空留巷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的上段联络巷道必须随采随封,一般应在15天内封闭结束,长壁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如果回收困难时,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封闭,必须报告并说明帮因。

6、同一水平同一煤层在火区附近开采时,必须沿走向留20—40米的保护隔离煤柱,靠近火区边缘和通向火区的巷道必须注浆或筑2米以上距离的黄土隔离墙,并配合其他防火措施才能在采区外回采。

7、在火区下方开采时,沿倾斜留足10—20米的隔离煤柱(当煤层倾角变化大于45度为25米)并编制回采措施报煤管站和煤炭局批准后,才进行回采。

8、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巷道掘进时严禁用茅草、树枝背帮背顶,必须用竹笆或搪材背帮背顶。

9、地面的小煤窑开采情况在开采前必须调查清楚,对开采深度较大的小煤窑必须设置砖石密闭,黄土填实或注浆。

10、采区内通风设施(如风门、密闭)应设置在围岩坚固、地压稳定的地点,并保证严密不漏风。

11、在布置新水平和下部采煤工作面时严禁利用遗留风眼作为回风巷。

12、煤层巷道掘进巷道过程中因发生冒顶或突出,棚梁上的浮煤应采取注浆或注石灰水等措施,防止煤炭自燃。

13、上段采空区严禁兼作下段回采工作面的排瓦斯巷,若因瓦斯大,无法解决,非利用不可时,由矿工程师写出措施报煤管站批准后方可实施。

14、回采工作面出现co,有发火征兆时,可以采用均压通风,调节风压等措施,但必须写出措施报煤管局批准实施,并做好调压后观察工作,包括调压后的风量、风压、漏风、气样分析等。

15、矿井在编制采掘作业计划的同时,应根据生产采掘作业地点编制防灭火工作计划。

1、井下从业人员当发现井下着火,有权迅速报告矿业主及矿长,业主和矿长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根据着火性质和地点进行处理。

2、矿井火灾处理工作应由矿长、工程师担任总指挥,参加处理火灾的人员应服从指挥,任何人不得干预火区的处理工作。

3、处理火灾过程中应指派专人负责检测火区气体成分和井下风流的变化状态,并定时定点地观测结果及时报告矿井灭火指挥中心和井下灭火总指挥。

4、井下电气设备着火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如干粉灭火器、四氧化碳灭火器等进行灭火,严禁用水直接灭火。

5、井下火灾处理时,工作地点的空气中各种气体成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沼气在2%以下时,非救护队人员可在进风侧处理或直接灭火。

6、火灾在处理过程中严禁改变通风系统、风量或风流方向,只能在可能情况下采取降压措施,但必须监视火区气体的变化情况,当瓦斯超过2%时必须解除通风设施,恢复正常通风。

7、井下火灾不能采取直接灭火时,应采取封闭方法,封闭火区时,用不燃材料砌筑密闭。

8、封闭火区时,应先封闭火区相关连的供风系统,简化火区系统,然后再由救护队同时封闭火区进回风巷的密闭,并迅速撤离灾区。

9、火区封闭的全过程,必须有救护队待急,救护队施工时,必须一个小队工作,一个井下待急,一个在地面待令(共计三个小队)。

1、在抢救火灾处理中,严防沼气积聚,要采取措施防止风流变化、倒转,严格控制沼气浓度确保灭火人员安全。

2、尽量减少火区内的人员,参与运料人员,在运完后迅速离开,煤矿要指定专人负责清点人数并向火区指挥领导小组报告。

3、当火势较大,用水直接灭火时,先从火源周围慢慢向火源中心供水,切不可用水直接向火源中心灭火,以免引起火灾气体、瓦斯和水分解氢气爆炸。

4、火区封闭后,24小时以内禁止人员进入灾区工作或检查,只有在24小时后,由救护队人员沿进风侧至回风侧依次对火葬区封闭进行检查,48小时后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制定恢复工作的计划。

5、火区有爆炸危险时,必须先采取防爆打电话,预先在火区的进回风巷中设立隔爆墙,隔爆墙的长度不小于4米,24小时视火区稳定后,方能设置永久密闭或采取先封进风,后封回风的`方法,减少火区的爆炸危险。

6、永久设施的施工必须由救护队进行,永久设施必须安装取样管、注浆管、放水管和反水池,取样管和注浆管安在密闭的中上部,其余安装在密闭下部。

1、每形成一个火区,都要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关系图,由矿井通风部门永久保存,此卡片建立在火区后10天内报煤管局、煤管站。

2、火区封闭,防火领导小组制定火区密闭观测,注浆等积极措施继续灭火工作,并作好处理和观测记录。

3、井下永久性火区密闭的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凡属火区永久性密闭前都必须设置栅栏,提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的警示牌。

(2)发现密闭质量不好,闭温升高,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封闭的火区必须经常取样化验分析,掌握火区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

5、火区的启封条件:

(1)火区内的co绝迹或稳定在0。001%以下。

(2)氧气在5%以下。

(3)二氧化碳在大量增加。

(4)火区内气温低于30度或水温低于25度。

6、火区启封前,应在启封的密闭外侧设置严密的锁封风门,由救护队员在保持封闭渠完好的状态下,进行启封和侦察火区内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气的含量情况以及巷道的完整情况。

7、锁封风门内应备足重新封闭的材料,如果发现火区内有异常变化和复燃现象时应立即重新封闭火区。

8、启封火区的工作由救护队佩带呼吸器在锁封风门内进行,先将回风巷的密闭打开一个小口,进入火区侦察,其余人员应撤离火区。

9、救护队员进入火区检查后,确无问题时,打开封闭风门,让火区气体在主扇负压作用下进行排放,待1小时后,再由救护队员进入火区检查情况,确认无问题时,由指挥小组决定开启火区进风巷密闭。

10、恢复正常通风后的火区,观察三天,三天内都要对火区的气体进行取样分析,火区无复燃迹象后才能恢复火区内的修整和采掘工作,但要采取快采快封的措施。

11、火区面积较大,封闭后火区稳定,要采取措施进行锁封,按启封密闭的方法,由救护队进行锁封。

12、火区经处理以后,通过取样分析,判断火区火的熄灭,并符合熄灭条件时,可写出火区注销报告,报煤管站、局核准。未写出火区注销报告的火区,都应该按照火区进行管理,启封后采完的火区,又无复燃即为自然注销。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水平延深及采区开拓从设计上要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并在实际施工及生产过程中严格实施。

3、矿井在组织生产、安排生产布局、采掘接续时,首先要考虑通风能力,做到以风定产、定头,避免出现因生产过于集中,追求产量进度,造成不合理的.通风系统、区域风量不足及违规串联通风等现象。

4、非长壁采煤法、残采、回收煤柱、地质构造复杂地段的回采,通过制订专门的措施经公司批准,可采用局部供风,但必须安装沼气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5、矿井各地点所需风量,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进行计算。

6、矿井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审查必须有通风队技术主管参加,并对矿井通风系统及通风系统改造方案提出主导意见。

7、井下各主要进、回风巷之间,通风队必须设置至少两道正反向风门,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档风墙、防火墙、风筒、防尘管路、隔爆水袋等通风设施质量应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的统一规定,以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对不符合标准的构筑的通风设施,由责任单位重新施工并承担100—500元罚款,责任人承担20—50元罚款。

8、加强通风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通风队每月初划分设施管理责任范围,各采掘队组对责任范围内通风设施管理负责,设施损坏按价赔偿外,对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罚责任人20—50元。造成影响生产的要追究责任。

9、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在两巷相距20米前,由技术科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和通风队,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编制贯通措施,做好防止瓦斯积聚、调整系统的准备工作,因通知不及时或单位不及时调整罚100—500元。

10、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由矿总工程师在矿井检修前组织编写《反风演习计划》,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矿井通风机每月由机电部门至少检查一次。做好记录,确保主扇完好,一次不查罚100元。

2、备用主扇确保完好,能随时投入运行,否则矿检查时每发现一次不完好,罚机电科50元。

3、矿长每季组织通风,机电等有关部门对矿井反风设施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逾期不改的,每项罚款50元。

4、机电部门在对运转主扇和备扇进行调换时,应先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罚机电科100元(特殊情况除外)。

5、调换主扇后,要及时通知通风部门对井下风量进行测定、调整。因风量调整不及时,造成井下风量不足,一次罚通风部门50元————200元。

6、未经通风、机电部门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提升或降低主扇立闸门装置。否则,发现一次罚机电科50元—200元。

7、主扇机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发现脱岗一次罚机电科30——100元。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1、矿井应按《规程》规定装备安全监控设备,包括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备用量不少于20%。

2、所有设置甲烷传感器的地点,必须实现甲烷超限断电功能,其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3、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都应符合规定。

4、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5、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式、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版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6、甲烷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悬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

7、监控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遥传等都应符合规定。由于瓦斯超限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1、下井人员按《规程》规定佩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器。

2、下井跟班干部、班组长、放炮员、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3、设专人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充电、收发及维修。

4、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负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5、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每七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至少调校一次。

6、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应建立健全以下台帐和记录;

(1)、设备、仪表台帐;

(2)、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管理牌板;

(3)、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发放记录;

(4)、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调校记录;

(5)、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检修记录。

1、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每七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器一次。每七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2、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调试校正制度。安全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3、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

4、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部检修。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5、瓦检员必须检查所管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将检查结果报监侧值班员或通风调度。

1、监控中心站应24小时连续正常工作,设备性能符合规定,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2、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按时打印报表。

3、安全监控设备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应有安全措施。

4、监测监控设备性能完好,能正常工作。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仪表,以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

5、矿井应建立通风安全监控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监测工。安全监测工经培训合格方可能上岗。

6、矿井应有监控中心室、设备维修室、库房、携带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并应做到整洁有序。

7、监测监控中心站应编写以下台帐记录;

(1)、有设备仪表台帐;

(2)、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监控布置图及监控(月、季)报表。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第二条瓦斯报表必须实行“五人联锁制”,且必须当日交回瓦斯队,瓦斯队长必须于班后认真审查报表,分析掌握瓦斯情况。

第三条值班员,应将各检查图表汇总,于次日交调度会。

第四条各有关领导必须进行审批签字。

认真审核报表,对存在的问题及隐患作出批示及处理意见,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审批后的报表分送矿长、技术矿长及有关领导留存。

第一条按规定每月1日、11日、21日进行一通三防大检查,由通风科组织有关人员,对井下各作业场所及其它地点进行彻底检查,对存在问题,以三定表的形式,下发到队组,限期整改。

第二条通风技术员,每天对井下一通三防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并逐级上报,对蓄意破坏通风设施的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条瓦斯员每班必须对各自所管辖区域进行一通三防巡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通风科及调度室。

第四条各队队长是一通三防的具体执行者、实施者,安排工作必须首先安排一通三防工作,下井检查,应以一通三防为主,彻底杜绝事故的发生隐患。

第五条一通三防负责人下井必须佩戴便携式瓦检仪,随时检查井下巷道的`瓦斯情况以及瓦斯员的工作情况,特别是死角地点,更应重点检查。

为了杜绝重大瓦斯事故,进一步强化局部瓦斯通风管理,严格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发生,特制订“关于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凡是事先未批准随意停局扇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或局扇本身电气故障以及机械故障而引起的停电停风,无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须登记到调度室和上报有关单位及负责人。

第二条矿要建立以技术矿长为首的(生产、通风、机电、安监)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术矿长对局部通风管理负全面责任,每月23号要开专门会议,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及原因进行专题分析,对存在问题责成专门议题解决,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将问题内容详细记录,用来备查。

第四条通风科及其通风员,应对所辖范围的局部通风设施(包括局扇、风筒等)作为一项重要日常管理内容,妥善保护,严禁损坏。并要对局部通风设施所在地的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会同生产、机电等部门搞好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第五条通风科在做好瓦斯管理的同时,要监督生产、机电等部门的局部通风管理部门工作,并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事故及时进行登记。

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三、在用压力管道应按有关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注册;

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压力管道检查,并做书面记录;

七、使用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制订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计划;

十、压力管道使用中严禁超温、超压操作;

十二、压力管道的重大检修作业应由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进行;

十三、压力管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十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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