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热门13篇)

时间:2023-12-08 20:28:35 作者:笔砚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思考问题,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心得体会

xx年4月21日,我利用业余时间,观看了文明交通宣传教育片,通过观看宣传片,使我更深刻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也进一步体会到交通事故带来的对家庭和社会的危害,深深懂得了要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与法同行,文明出行。

观看文明交通宣传教育片后,一幕幕触目惊心的事件和惨不忍睹的苦果徘徊在我的脑海久久挥之不去。这些事故无一例外都是因为忽视思想作风建设、忽略道路交通安全而引发的,事故的后果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这次的学习,使我深刻体会到道路交通安全就存在于我们道路驾驶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里,稍有懈怠都有可能酿出恶果。

通过这次的学习,我的思想觉悟又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交通安全又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我深深地认识到交通安全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严格自觉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机动车驾驶员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障国家、人民以及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必要行为。

上路三分险,尤其是做为一名公务车驾驶员,更应该重视交通安全,杜绝交通事故,把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牢牢扎根于自己的思想意识中,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惟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奉献社会。

“防范胜于未然”,为此我今后一定要时刻牢记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思想上牢牢树立安全驾驶的意识,一刻也不能松懈;在作风上坚定贯彻谨慎行车原则,杜绝一切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不开霸王车、不违规超车会车、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同时我也要以身作则,引导和带动周围的人共同维护好道路交通安全,切实为建设和谐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

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体会2

在听过刘老师的《》讲座后,让我对人身安全又了更多的思考。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安全事故是可以避免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们不可以让它因为自己的不小心而失去,这样很不值得。

我是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的学生,无论是在学校学习,还是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与各种机床打交道是免不了的,当然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便会围绕在我身边。还记得在刘老师的讲座中,刘老师给我们看过的图片,那些手指断掉,手掌被冲掉的人比比皆是。其实,操作机床固然危险,但是我认为只要自己注意,专心,不在操作机床的同时做别的事情,不一心二用,这些事故便是可以避免的。

还有意识淡薄的人,过马路从不看红绿灯,只为图自己一时之快,便无视交通规则。试想,很多交通事故不就是这样发生的吗!还记得自己多次在过马路时被差点撞到自己的出租车司机骂找死的事情,其实就是因为自己闯红灯,而当时还并不是时间紧急,只是懒得等而已。听了刘老师的讲座,再想起那些事来,突然就觉得有些后怕。好像自己当时还是蛮幸运的。但是我期待这样的幸运发生,但我更期待自己不需要再期待这样的幸运!

总之,无论什么时候,无论我们做任何事情,都要小心谨慎,遵守相应的法则。做好自己,造福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体会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心得体会

按照交通运输局关于读书学习的有关精神,我公司近期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了《责任比黄金更重要》等书籍。通过这次读书学习,受益匪浅。

有位名人曾说过“一个人可以清贫,可以不伟大,但不可以没有责任感。”从责任的字面看,其责任包括了两个基本方面——“责”和“任”。所谓的责就是通常所说的没有做好自己份内的事,必须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或惩罚。所谓的任就是说主动的承担相应的任务,与之相对应,会得到相应的奖励或荣誉。责任是成长之路上的无价之宝、是个人走向成功的金钥匙,也是永恒的价值导向,更是人生航程的指路明灯。责任是完善自我、成就自我的翅膀,古今中外成功的大量事实已证明一个真理,那就是只有播种责任的种子,才能收获金灿灿的果实。由此可见责任的珍贵可见一斑。

作为一个普通的员工学习《责任比黄金更重要》这本书的目的,是要我们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增强责任心、深刻认识责任在岗位工作的重要性,所肩负责任的价值意义,作为一个集体的领导者学习《责任比黄金更重要》这本书的目的,是知晓一个企业如何才能在日益竞争的市场中傲然于时代潮流,在日益激烈的市场搏杀中立于不败之地。

开卷有益,下面我就谈谈我读后的一点看法:

责任无小事。

人在自己的哭声而来,在别人的哭声中而去,跨越生死之间这一段就是人生。从出生来到这个世界开始,我们在享受人生乐趣的同时,也在承担人生各个阶段不同的责任。显而易见,在我们的人生经历中,个人的社会角色不同,其所对应的责任也随之而改变,每个角色都意味着一种责任,这就是人生,人生就是角色,角色就是责任,责任就是价值。一位哲人说过,“责任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在企业中作为一名员工就有分工,不管那个工作岗位都担负起一定的职责,这就是企业管理的基础,也是企业经营上水平的重要一环。这个职责就是员工的责任,那么作为企业的一员应如何看待自己的岗位和相应的工作职责呢?如何担负起自己那一份责任?老子曾说:“天下难事,必做于易;天下大事,必做于细。”这番话精辟地指出了想成就一番事业,必须从简单的事情做起,从细微之处入手。

我们每一个员工都能为企业的生存着想,争当主人翁,就必须以企业为家,视自己的工作就是饭碗,对自己所担负的职责做到从小事做起,从大局出发,并把自己的工作职责视为整个机器的的螺丝钉,分工不管轻重,责任不管大小,做事也好完成任务也好,只有尽心尽力,在落实责任的过程中应该把杀鸡用牛刀的精神亮出来,还要保证不出现小责任背后的大问题。保证责任到位。

现实工作中的失败,常常不是因为“十恶不赦”的错误引起的,而恰恰是那些一个个不值得一提的“小错误”积累而成的。古语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在精细化时代,工作中任何一个环节出了差错,都会事关大局,牵一发而动全身,每一件细小的事情所产生的后果都可能被不断扩大。少一丁点儿的负责,就可能使一个百万富翁很快倾家荡产;而多一丁点儿的责任,却可能为集体挽回数以千计的损失。所以说要想工作不流于一般人,就应学会在细节上都要落实责任,把工作当做精密实验。

在很多的人看来,在志就一番事业,应该有高起点、高平台,如果岗位一般、环境不佳,那就很难有什么大成就。其实,平凡的岗位上可以取得卓著的成绩,平凡的事物中也可以孕育出不平几的作为。工作中的高低之分,并不在于工作本身,也不在于起点,而是在于每个人是否对自己的工作怀有责任感。只要拥有责任心,黄土也能变黄金其道理就在于此吧。

责任大于天。

企业的兴衰看责任,员工的责任心就是企业的竞争力,用高度的责任心和高标准对待工作是企业成败的关键。任何优秀的员工必定是一个心怀强烈责任感的员工。因为责任在肩,视野广阔,在工作中会自觉认真地考虑其现有的技术水平、专业能力,及相关部门的关系,处处为客户着想。对于员工而言,尊重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根植内心的这种服务观是一种没有尽头的追求。而任何一个优秀的企业,正是用优质服务赢得市场的,其中首要的条件就是企业内所有的员工,必定将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作为自己份内的责任。企业的兴衰一方面取决于产品,而产品源于质量,质量的优劣靠的是员工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另一方面企业要注重树立“永远让客户满意”的观念,虚心听取和接受方方面面授意见和建议,不断的改进服务,使之达到尽善尽美。因此只有提供优质服务才能赢得市场,而这就要求员工必须树立起为客户服务的责任意识!

值得思考的是我们的行业比较特殊,肩负着全县人民的期盼,建桥造路不仅是我们企业的工程更是国家惠及民生的重大工程。把握好工程的质量,打造一流的工程品牌,责任大于天。在工程施工中,如果对人民不负责,对社会不负责,不按规范施工,甚至还想方设法去偷工减料,最后质量出问题,将给政府给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从这个角度上讲,不负责任不讲质量就是犯罪,只有在工作中讲责任,坚守工作中的职责,提供优质的服务才能为自己赢得市场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

责任无时不在。

人生的意义就在于追求一个个目标,并用心做好在职的每一天。反之,如果凡事得过且过,从不努力把自己的工作做好,不用心做好在职的每一天,就永远无法达到成功的顶峰。在职场中,老板也是最欣赏那些能用心做好在职的每一天的人,并给予他们更多的机会的原因所在。大量成功的经验告诉我们,不管你的能力有多强,你都必须从最基础的工作做起,用心做好每一天的工作,职场永远不会有一步登天的事情发生,任何人要想脱颖而出,唯一的机会就是把现在的工作做好,从基础做起,一步一个脚印,在普通平凡的工作中创造奇迹,树责任意识,在平凡中超越平凡。试想一个人连本职工作都做不好,他必然蹉跎岁月、虚度人生。做好本职工作是一个人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最起码的标准。许多人不用心对待自己的工作,结果常常出现工作的漏洞和差错,甚至还因本职没有做好而影响其他的工作顺利进行和开展,这样的员工对工作不负责任,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

责任驱动高效,这是因为只有明确个人的责任,才会将个人的全部精力集中于所有的工作上,专心致志,尽心尽责,才能提升效率。树责任意识,在平凡中超越平凡。

总而言之,想成就一番事业,就必须从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做起,忠诚自己的工作岗位,用心做事,责任心做事,责任重于黄金,当你尝试着自己的工作负责的时候,你的生活因此改变很多,你的工作也会出现一个崭新的局面,尝试着对自己工作的负责,这是一种工作态度的改变,这种改变会让你重新发现生活的乐趣、工作的快乐。一定能将自己的工作做到最好。用心做好每一天的员工,一定会在自己的岗位上作出成绩,成为一名优秀的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体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心得体会

道路交通安全法治是指通过法治手段和法律规范来管理和调控道路交通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道路交通安全法治的目标是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本文就个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心得体会展开论述。

段二:了解并尊重道路交通法规(200字)。

作为行人或驾驶员,我们应该熟悉并遵守相关的交通法规。首先,我们要了解交通信号的意义,掌握交通规则,遵循道路交通标识和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其次,我们应该了解不同场合下的行车规则,比如在学校附近或是工地附近需要注意的行人,或是在高速公路上需要遵守的超车规则等。了解并遵守交通法规是保证交通安全的基础性要求。

段三:提高交通意识,强化安全责任(200字)。

交通安全需要每一个参与者的共同努力,我们要提高交通意识,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作为行人,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走人行道或人行横道过马路,避免在马路中央或非指定地点横穿道路。作为驾驶员,我们要尽量避免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和酒驾,保持专注,礼让行人,遵守交通规则。交通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我们应该积极宣传并践行交通安全法规,共同营造安全的交通环境。

段四: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示范引导(200字)。

交通安全教育是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的重要途径,我们要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并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针对不同年龄段的人群,我们应该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养他们对交通安全法律的理解和遵守能力,同时也要提高他们的交通动手能力,比如过马路的正确姿势、安全驾驶的方法等。此外,通过示范引导,我们可以让更多的人亲身体验和见证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应对措施,进一步提高他们对交通安全法治的认知和遵守意识。

段五:加强执法力度和信息化建设(200字)。

加强执法力度是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治的重要手段。政府和执法机关要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处罚力度和频次,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形成压倒性的震慑力。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也是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和效率的关键,通过智能监控、数据分析和信息共享等手段,可以更好地监管道路交通活动,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总结(100字)。

道路交通安全法治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的重要方面,每个人都应该了解并遵守相关的交通法规,提高交通意识,强化安全责任。同时,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示范引导,加大执法力度和信息化建设也是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的关键。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法治的目标,确保人民出行的安全和顺畅。

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体会2

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很多人因为没有安全意识淡薄,事故发生后,轻者影响他人或是自己的,重者造成终身残疾、甚至失去生命。同时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的伤害,在我们身边履见不鲜,受害者有大人和小孩。许多人上有老,下有小,有些人是家庭的支柱,事故发生后,因为没有了家庭的支柱,灾难就降临在孩子们身上,他们的孩子只有选择辍学,外出挣钱,来维持家庭的生活。

世界万物,唯有生命最为珍贵,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失去生命,就失去自我,失去生活的权利。一粒种子,一只蚂蚁,都联系着一条小小的生命,在中华五千年文明中,是人类用一颗热爱生命的恒心,编制了一条文明的生命之河。

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

是的,生命于人只有一次,生命该何时何地何因终结,谁也无法预料。一人安全,全家幸福;生命至上,安全为天;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在安全的问题上,来不得半点麻痹和侥幸,在安全的问题上,我们必须要防范在先、警惕在前,必须要警于思,合于规、慎于行。必须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必须要筑起思想、行为和生命的安全长城。

道路交通安全法简报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提高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5月21日,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组织召开全区公务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区直机关13家单位、乡镇街派出所21家单位,80余名司勤人员参加培训。

会上,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分管负责人对2021年公车管理工作进行了讲评。随后,中心主要负责人对全体司勤人员提出四点要求:一要爱岗敬业;二要用心用情;三要遵规守纪;四要安全安心,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驾驶工作的.认识,真正做到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此次培训邀请了市交通警察支队警官李振元授课,李警官主要围绕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事故案例分析、防御性驾驶等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并组织观看了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为大家上了一堂精彩的交通安全、交通法规知识讲座。

培训结束后,驾驶员纷纷表示,今后一定摒弃陋习,文明礼让行车,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行车。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将以此次培训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调派车辆。以更优质高效的服务,为全区公务用车出行工作提供坚强服务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今年5月1日《道理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之后,关于对该法第76条应当怎样理解和认识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极为热烈的讨论,有的认为该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则存在严重的错误,有的认为这条规定并没有错误,两种意见形成了尖锐的对立。我认为这两种意见都是不对的,应当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规则进行正确解读,采取妥善的办法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

权威机关最近在北京召开了一次层次极高的专题讨论会上,专门对这一条文进行了深入讨论。参加会议的人员有专家学者、立法机关的代表、国家和地方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代表、保监会和保险公司代表,并且还有4名汽车司机代表。会议讨论的情况如同社会舆论一样,也形成了尖锐的对立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该法第76条规定存在严重的问题。一是对于机动车的保险责任,没有体现保险理赔和侵权责任的关系,造成事故就要保险赔偿,是不合理的;二是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实行无过错责任,不能发挥过错责任对于各方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平衡和制导作用,鼓励了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违章行为;三是对于受害人过错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规定为减轻责任是不对的,进一步鼓励了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违章行为,会造成更多的交通混乱;四是只规定了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为免除责任,没有规定重大过失也是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责任,是片面的。

与此相对立的观点认为,该法第76条并没有错误,起码是没有原则的错误。对于如何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该法有特别的规定,即第119条规定,并不是说保险理赔的是所有的交通事故。第76条规定的究竟是什么归责原则,条文也并没有明确说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最关键的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已经规定了减轻责任,其中也应当包括受害人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与有过失应当过失相抵,并非只是受害人过错才减轻责任。

该法第76条规定究竟是不是有错误,应当从条文本身的内容来研究。第76条规定了四个层次的责任。

第一层次,发生交通事故,通过交通事故保险进行理赔。这一层次说的是交通事故保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凡是造成事故的,都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

第二层次,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按照双方过错的大小承担责任。这里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层次,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这里的前一句的内容是规定无过错责任,后一句的内容是构成受害人过错的,免除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

第四层次,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损害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责任。

上述四个层次的内容,可以说,第一、第二和第四层次这三方面的规定,都是没有问题的;值得研究的,是第三层次的问题,即机动车驾驶人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责任问题。

首先,否认机动车驾驶人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无过错责任,是不正确的,这里规定的就是无过错责任,该条中使用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用语,说的是无过错责任,至为明显,决不是过错责任,也不是过错推定责任。应当说明的是,在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归责原则上作出这种改变,认定机动车是高速运输工具,适用第123条规定,是完全正确的,是符合《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没有错误。

其次,坚持说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减轻责任的规定中包括了与有过失(即混合过错)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也是不正确的。问题出在后句的规定上,这就是“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里规定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条件须有两个,一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这就说明,机动车一方应当完全无过错,而受害人一方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应当具有完全的过错,才能够减轻机动一方的责任,而不是免责。这里规定的是受害人过错的,而不是与有过失。至于机动车一方违章,受害人也有过错的与有过失,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确实没有规定。

因此,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正确解读,一方面应当承认是有错误的,完全否认该条规定的错误,认为其规定内容完全正确,是不客观的;另一方面,该条规定中的错误并非极为严重,是一个不算严重的错误,这就是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与有过失的情况没有规定过失相抵原则,没有规定可以减轻责任,仅此而已。但是,这个错误的后果也是严重的。在该次讨论会上,四位机动车司机的发言极为有说服力,他们的一致意见是“不能让守法者吃亏”。这句话说得极为有力,也极具震撼力。而不规定与有过失及过失相抵原则,就会让守法者吃亏。这个错误是应当重视并引起高度重视的。

二、补救第76条没有规定与有过失及过失相抵错误的基本办法。

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规定与有过失及过失相抵的错误,必须寻找必要的解决办法。

应当确定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性质是行政法,但是,第76条是一个民事法律规范,因为它是一个确定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是侵权行为法的内容,因此,这一个条文应当接受民法基本法即《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责任的规定。

与有过失是侵权行为法确定赔偿责任的一个基本规则,是说在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场合,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责任,但是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错。按照侵权行为法的基本价值判断标准,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或者对损害的扩大有过错,这种过错造成的损害还让行为人全部承担责任,就是不公平的,因此,其后果就是过失相抵,对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害,应当在加害人承担的责任中予以扣除,这就是减轻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的就是与有过失及过失相抵规则。

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规定与有过失和过失相抵的现实情况,处理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应当适用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的第131条规定,对于机动车一方没有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又有违章行为的,应当认定构成与有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对此,我在《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无过错责任的司法补救》一文(发表在《人民法院报》9月21日第三版)已经做了详细说明,在这里不再赘述。我只简要说明以下几点:

第一,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第二,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责任同样实行过失相抵,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章,构成与有过失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第三,实行过失相抵,应当进行过错比较和原因力比较,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无法进行过错比较,因此,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实行过失相抵只能进行原因力比较,比较各自行为对于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原因力的程度,确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幅度。

第四,在道理交通事故处理规则中,实行“优者危险负担”的规则,就是造成交通事故,由机动性能强、回避能力强的一方多承担责任,体现对弱者的保护原则。因此,在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事故中,在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还应当比对方多承担百分之十左右的责任,以体现对机动性能和回避能力不强的一方的照顾和体恤。

第五,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章行为引起的事故损害,法律规定的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对于这种减轻,幅度要大,要低于百分之五十,一般应当考虑百分之十为宜。在会议讨论中,有人认为应当远远高于百分之十的标准,我认为是不妥当的,不符合“不让守法者吃亏”的精神。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引起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例如“碰瓷”的,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了,机动车一方不应当承担责任。

三、应当采取何种立法措施进行补救。

有人认为,该法第76条规定没有原则上的错误,不必采取立法措施进行补救,在法律适用上直接引用《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就行了。对此,我想还是不要简单从事为好。

首先,在对该法第76条规定的错误没有进行立法上修正的情况下,在司法上,法官审理这种民事案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只要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有过错,就要实行过失相抵。这是在司法上的补救措施。

但是,仅仅这样在司法上的补救,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还必须在立法上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真正纠正该法第76条存在的错误。如果不采取这样的措施,很多人甚至是法官都会认为,第76条的民事法规范属于民法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就会优先适用该条规定,造成不公平的后果。

因此,我建议,立法机关应当通过立法解释,明确说明,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适用中,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仅此一个补救措施,就可以最终解决该条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体现“不能让守法者吃亏”的精神,也就很好地平衡了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平衡了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简报

近日,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组织开展20xx年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会。邀请县公安交警大队领导到会进行培训。

会上,与会人员集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就道路交通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案例分析,警示大家始终把安全行车放在第一位,做一名遵纪守法的文明驾驶员。要求每一位驾驶员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明出车纪律,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全面做好全县公务用车综合保障工作。

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做好车况日常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要严格遵守单位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驾驶、文明出行,树立机关后勤服务保障良好形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释义】本条是关于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进行作业时在通行方面所享有的权利的规定。

为了给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进行作业提供必要的条件,本条根据这些车辆执行任务的需要,在通行方面规定了不同程度的权利。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通行方面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的道路既包括城市道路也包括公路。为保证道路的正常使用和提高道路质量,需要对道路进行经常性的保养、维修,道路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定期对道路进行养护、维修,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给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本款规定了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进行服务业时在通行方面的权利。有两层意思:第一,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在作业时享有以下权利:(一)不受其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二)不受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公路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人员和车辆应当注意避让。”《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本款规定与《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这里的“道路养护车辆”是指除洒水车、清扫车以外的其他道路养护车辆。如铲雪车辆等。“工程作业车辆”主要是指道路养护工程施工的作业车辆,如挖掘机、摊铺机、轧路机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第四十九条【核定载人量】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机动车”既包括客运机动车辆,也包括货运机动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上都标有该辆机动车核定的载人数量,如果超出这个数量,机动车就会负荷过重,造成车身不稳,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客运机动车主要是用来运载乘客的,但有些客运车辆,特别是大型客运车辆和长途客运车辆都装有载货的行李架。这时载货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所载货物的宽度和长度不得超出行李架,并应将货物在行李架上固定好,以免旅途中由于车辆颠簸或是因紧急刹车行李落下砸伤车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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