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育心得体会 刑法适用解释(优质6篇)

时间:2023-10-07 15:41:08 作者:笔尘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刑法教育心得体会篇一

摘要刑法适用解释是指司法人员在个案中适用刑法时对刑法条文含义的理解、分析和说明。

其特点包含:与个案的密切关联性和应用性;目的的明确性与具体性;效力范围的有限性。

司法人员在个案中的刑法适用解释对于实现具体正义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基于对司法贪腐、司法专横的担心和对法律确定性的维护以及对形式主义的偏爱,致使我国不承认刑法适用解释。

大陆法系国家将刑法适用解释方法分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四种。

通过建立解释意见竞争选择机制,适度的司法民主,公开法律论证和理由这些途径有利于实现刑法适用解释的合理合法性。

关键词刑法适用解释司法人员具体正义合理合法性

作者简介:耿蓓,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主要从事婚姻与继承法的研究;徐敏,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重视成文法,对判例法则持否定的态度。

但是,笔者认为我国有由成文法国家向判例法国家过渡的需要。

因为只有承认判例法,才能够赋予司法人员在个案中的刑法适用解释以合法性,才能够实现法律由抽象正义向具体正义转变的价值目标。

一、刑法适用解释的概念和特点

(一)刑法适用解释的概念

根据刑事诉讼独有的特征,刑法适用解释的主体不应只限于法官,还应当包括其他司法人员,解释的对象应当是刑法条文,而不是刑法规范。

因此,笔者认为刑法适用解释最准确的概念是指司法人员在个案中适用刑法时对刑法条文含义的理解、分析和说明。

其范围不仅包括解释主体将解释结果对外进行的说明、公布和论证,还包括解释主体在具体案件中对法律的内心理解。

(二)刑法适用解释的特点

刑法适用解释作为一种在个案中发生的解释,有以下三个特点:

首先,与个案的密切关联性和应用性。

刑法适用解释作为与个案密切关联的应用性解释,只有在个案中才会发生,这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实践本性,带有很强的目的性。

其次,目的的明确性与具体性。

刑法适用解释的目的非常明确、具体,建立具体个案与抽象刑法条文之间的对应关系,是刑法适用解释的目的。

再次,效力范围的有限性。

因为我国尚未实行判例法制度,而刑法适用解释又只发生在个案中,所以刑法适用解释的效力范围是有限的即效力仅限于个案。

二、刑法适用解释的重要性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而正义的实现则需要以法律的正确适用为前提,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涉及到对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

由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决定了他不可能深入到每个案件中充当法律意义的阐释者,不可能预见法官所可能遇到的所有问题。

因此,只有司法人员对刑法的适用解释,才是一个国家刑法解释的真正关键所在,司法人员在个案中的刑法适用解释对于实现具体正义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目前我国刑法适用解释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刑法适用解释的现状

基于对司法贪腐、司法专横的担心和对法律确定性的维护以及对形式主义的偏爱,致使我国不承认刑法适用解释。

因为在他们看来,立法虽然存在不足,但是通过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就可以弥补法之漏洞,使产生歧义的法条含义明确,从而做到法条清楚明白。

这样,司法人员的解释权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其实,司法人员的价值判断始终存在,不管是简易案件还是疑难案件。

只不过在简易案件中,司法人员的前理解恰好与立法者意图、文本的诉求一致,获得了法律共同体的认同。

而在疑难案件中,由于语言本身“核心―边缘”结构的存在,每一个人对语言的边缘解释都带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这时,司法人员建立在先前经验和传统上的前理解不能与刑法文本提出的诉求达成一致,达成一致遇到了障碍。

但是司法人员在解释共同体其他人员的参与下,采用一定的解释手段和技巧,修正自己的前理解或接纳文本提出的新主张,通过视域融合,达到相互理解,最后也能达成一致。

所以无论是否承认刑法适用解释,它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客观存在的,这是我们不可否认的事实。

(二)我国刑法适用解释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司法人员的价值判断始终存在于简易案件和疑难案件之中。

下面举一个案例来分析我国刑法适用解释存在的问题。

案例――“张义洋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张义洋与管贵忠结婚后,因怀疑管贵忠婚前行为不检点而时常发生争吵。

5月22日晚8时许,酒后的张义洋服了安定药后准备睡觉,在卧室内又与管发生口角,管欲收拾行李外出打工,张不同意,发生厮打。

厮打中,张义洋将管贵忠推倒在床上,用手卡住管的脖子,致使管窒息死亡。

张义洋的亲属闻讯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对因服了安定药而已熟睡的张进行看守以防止其外逃。

当公安人员赶到后,张义洋的亲属带领公安人员到张的熟睡处将其抓获。

那么,对于本案中的张义洋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呢?审理此案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的法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首。”最后,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张义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x刑,剥夺政治权终身。

对一审判决,张义洋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断本案中的张义洋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关键问题就是我们该如何理解法条中的“送去投案”,它是指狭义的即限定为亲友将犯罪嫌疑人亲自“送到”司法机关的行为;还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能有效地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

如果是前者,应认定为张义洋没有自首情节;如果是后者,张义洋就有自首情节,这将会直接影响到对张义洋的量刑。

四、刑法适用解释的方法

大陆法系国家将刑法适用解释方法分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四种。

为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目标,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能独断的、绝对的使用某一种解释方法,而要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作出对刑法条文最合理的解释,因为各种解释方法之间是相互补充的,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中,文义解释是最直接的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条文通常的文义、词义和语法规则来阐明其含义的解释方法。

特点是将刑法条文的含义严格限制在自然语义的范围内,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刑法条文字面含义所包含的内容。

但是,语言的表现力是有限的,一词多义是语言的固有特性,在依照文字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会得出不公正、不合理的结果时,就需要发挥文字“可能含义”的'作用。

体系解释,又称为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在法律体系中,依照刑法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联系来阐明其含义的解释方法。

它着眼于法律外在形式体系。

体系解释充分有效的前提是:所有的法律规范应当是一个内部无矛盾、和谐、自足、圆满的统一体。

但实际上,不圆满是各国法律体系的固有特征之一。

要解决体系解释的困境,最终只能求助于法律的内在价值体系,追溯到法律的目的,即通过目的解释来克服体系解释的不足。

历史解释,又称为沿革解释、立法解释、法意解释,指通过探求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时所作出的价值判断和想要实现的目的,从而推知立法者意思进而明确法条含义的解释方法。

因此,历史解释的目的在于“重建立法者赋予法律规范的意义和目的”。

它是站在法律“产生时”来进行价值判断的,探求的是立法者的主观目的。

但事实上,探求立法者的意图是极其困难的,立法者的意图常常不可得或虽然得到,却又与现实的要求相去甚远,结果往往使司法人员陷于困境。

此时,站在法律“适用时”的角度进行价值判断,以探求法律客观目的为目标的目的解释将会起到关键的作用。

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它认为,法律的内在价值体系应当是一个和谐、一致的整体。

目的解释是着眼于法律的内在价值体系的解释方法,因此,目的与价值往往共通。

而正义作为法律的首要价值,从价值立场来看,刑法适用解释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公平正义。

何为正义?简单的说,就是符合“常识、常理、常情”。

目的解释作为决疑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其他解释方法得不出合理的解释结论或存在多种解释可能时,借助于刑法的目的而明确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方法。

比如,前文提到的“张义洋故意杀人案”,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的是典型的文义解释的方法,所以否定了张义洋的行为构成自首。

而高级人民法院采取法意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认为:不能对刑法条文中的“送去”一词仅作狭义的表面理解,即限定为亲友将犯罪嫌疑人亲自“送到”司法机关的行为。

“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这一规定的本质含义是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能将其有效地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承担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后,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张义洋的量刑部分,上诉人张义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x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终身。

通过这个案例,足以看出目的解释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五、促成合理合法解释结论形成的路径

理解不只是一种简单的复制行为,而始终是一种富有创造性的行为。

那如何对刑法条文作出最合理合法的解释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解释意见竞争选择机制。

注重司法人员与刑法文本的互动以及不同解释主体之间的互动。

要实现充分的意见竞争,必然要求建立一种解释主体之间良性的互动、商谈机制。

我国当前最紧要的就是要做到在刑事诉讼的构架范围内,形成司法人员与其他诉讼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与意见竞争。

其次,适度的司法民主。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成文法,在立法过程中强调代议制民主,重视立法过程中人民的参与。

而英美法系国家,在司法过程中十分强调民众参与,为了实现个案正义,亦承认司法人员享有法律解释权。

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看,人民监督员和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一种发展司法民主,约束恣意刑法适用解释的有力措施。

再次,公开法律论证和理由。

司法决定正当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应当将自己作出决定的理由予以公开,通过公开理由说服当事人和民众,让他们从内心深处认可司法人员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解释,心悦诚服地接受司法决定。

因此,司法部门在维护司法权独立的同时,必须履行对公民的说明义务,必须要加强与公民之间的对话和沟通。

以上三种途径会有利于刑法适用解释合理合法性的实现。

六、结论

总之,刑法适用解释最根本还是取决于怎样解释才符合正义的要求。

在当今价值多元化的社会中,我们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多元利益主体可以从人的价值理念出发追求公平与合理的价值目标,协调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和矛盾,认真对待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等这些基本人权的保护,正确判断各种行为的意义与后果,恰当得理解犯罪和刑法的适用。

参考文献:

[1]王凯石.刑法适用解释.中国检查出版社.版.

[2]杨艳霞.刑法解释的理论与方法.版.

[3]陈忠林.刑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版.

[4]袁林.以人为本:从抽象走向现实的刑法解释理念.社会科学.(3).

刑法教育心得体会篇二

一、引言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人们对其重要性的认识是在刑事立法以及刑法学的不断发展下而增长的。由于因果关系对罪犯的定罪有着比较关键的意义,所以加强对其理论的研究就比较重要。

二、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性质及特征体现

(一)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性质分析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就是原因和结果间引起和被引起这样的关系,而在刑法中因果关系就有着其具体化的呈现,主要来说就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一些联系。从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性质来看还有着不同的认识,从必然因果关系一方来看,其主要是认为必然因果关系中包含着因果关系,这一观点将因果关系和必然性进行了同等看待,所以对因和果就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而偶然的因果关系主要将将刑法当中的因果关系分为了必然和偶然因果关系,由于其和刑事责任有着紧密的关系,故此要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当中。

(二)刑法中因果关系的主要特征体现

刑法当中的因果关系自身有着显著的特征体现,主要表现在因果关系的相对性以及客观性和复杂性等等。其中在相对性的特征层面,哲学因果关系认为原因和结果是相对的,而原因现象自身又可能是另一现象结果,而作为原因的结果在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现象发生的原因,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循环,所以对因果关系的研究要能对整个因果链条进行截取。而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特征层面主要是因为因果关系是刑法中的普遍表现形式,并不是将人的主观作为认识的基础的'。除此之外还有因果关系的序列性,也就是按照时间是原因在前结果在后,但在实际上是现象间引起以及被引起的质的联系。

三、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及在刑法中的适用

(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分析

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进行有效判定比较重要,从哲学理论来看,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是外因,事物所含的多种发展变化可能性当中每种可能性都可能转化为现实性,而外因对事物发展所起到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从刑法的因果关系来看,其主要表现为行为和结果的关系,也就是从外部实施的侵犯,这一表现形式也就是在哲学上是外因和结果的关系,而本质则是在内部,也就是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虽然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具体问题上存在着争议,但在必要条件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基础是能够得到认可的。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前提,从法学的根据层面来看,现实生活当中客观存在诸多为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危害行为当中存在这种干预课题正常存在状态及发展过程,从而就促使其中有害可能性向着现实性转化力量,从而危害行为就造成了结果产生的原因力。

(二)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适用分析

因果关系在刑法当中的应用,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视角来看,客观世界中的事物都是在普遍的联系当中的,而任何的现象也是在一定条件促使下所形成的,这样就形成了原因和结果的理论,而对事物的因果关系的认识也是人们所从事的实践活动前提。从法律科学以及实践的因果关系层面来看,主要是对人们生活领域有着社会性质的因果关系的研究法律对因果关系理论的应用要能够和社会实践得到有效结合,并要能够不断的更新以及深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就会存在着不用的理论,从哲学的研究对象上来看,是将整个宇宙作为研究的对象,而在刑法过程中则主要是将人的危害行为以及结果作为研究的对象,而对原因的范围则主要是限于不作为和作为层面,对于结果的范围则是限于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可能受到损害的结果上。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客观的选择要件,其只是过失犯罪以及间接犯罪和故意犯罪等重要的构成要件,刑法因果关系尽管是部分犯罪构成要件,如果是仅仅凭借因果关系还不能够认定这一部分就能够构成犯罪。对行为构成犯罪不仅要能够有行为及结果间因果关系外,还要能够具备其他方面的构成要件,例如行为人主观罪过以及主体方面的条件等。相当因果关系判断当中引入了人的认识能力,所以就出现了相当因果关系批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范围内确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因果关系的客观性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在此基础上刑法还要能够设定一定标准从中选择某些事实上因果关系来成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结语

总而言之,针对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就能够得出不同的结论,在刑法基础上的因果关系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其自身也有着一些缺陷,所以不能单纯的将因果关系作为是唯一的判断犯罪行为的标准。只有从多方面进行探讨分析才能够准确的对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刑法教育心得体会篇三

第一段:引入刑法教育的重要性和目的(200字)

刑法教育是一门关于刑法原理和刑法规定的教育课程,旨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社会的法治观念。刑法教育的目的是使人们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条款,以便正确地评估和解决与刑法相关的问题。在法治社会中,刑法教育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只有公民具备刑法方面的基本知识和观念,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

第二段:刑法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方法(200字)

刑法教育的内容包括刑法的基本原理、犯罪构成要件、刑法的适用和刑罚等方面的知识。刑法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多样化,包括学校课程、法治活动、宣传教育等,覆盖各个年龄和教育层次的人群。刑法教育应该通过直观的案例分析、讨论和实践活动等方式进行,以增加学习的兴趣和参与度。

第三段:刑法教育对个人和社会的意义(200字)

刑法教育对个人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它可以提高个人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遵纪守法。其次,刑法教育有助于涵养健康的行为习惯和道德观念,培养人们正确的价值取向。刑法教育还可以预防犯罪,减少潜在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于社会而言,刑法教育可以建立起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改善法治社会的整体水平。

第四段:刑法教育在实践中的问题和解决途径(200字)

然而,刑法教育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刑法教育的授课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刑法知识和教育经验,但现实中优秀的刑法教师并不多。另一方面,学生对刑法教育的兴趣和参与度有限,往往忽视刑法知识的学习和应用。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对刑法教育的研究和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

第五段:刑法教育的未来展望和个人体会(200字)

展望未来,刑法教育的重要性将会更加凸显。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水平的提升,刑法教育将成为每个公民所应了解的基本知识。个人而言,通过刑法教育的学习,我深刻体会到了法治社会的重要性和正确的法律观念。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更加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以便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总结:通过刑法教育的学习,我了解到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增强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同时,我也看到了刑法教育在预防犯罪、建立法治社会方面的重要作用。虽然刑法教育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但我相信通过持续的研究和培训,刑法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将会得到进一步提升,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基础。

刑法教育心得体会篇四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一直都是一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一如“一张普罗透斯似的面孔,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一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所以,面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刑法概念——“正当化行为”,首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而这无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行为的刑事立法,推动正当化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1正当化行为的理论界定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行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大利多用“正当化原因”一词;俄罗斯以“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而“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我国大陆对于正当化行为的称谓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

在诸多称谓中,最具典型的便是以下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2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行为

要在众多称谓中厘清正当化行为的确切内涵,我认为,首先至少必须要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行概念对比。

2.1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心)、(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它将一个整体的行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犯罪行为。

2.2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质内容上的对应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行为主体(只含“自然人与法人”及“特定身份”之内容,无责任能力评价)

行为客体(结果犯/行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行为(核心.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时间、地点、实施方法或手段)

行为状况(行为时的特别情状)

行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2.2.1“该当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行为客体——犯罪对象

行为、行为状况、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过的内容

2.2.2“违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断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进行考察)——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但在对行为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又必须考虑是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行为情形)

实质的违法性判断——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断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实质违法性只是‘yes’or‘no’的问题,并无程度上的差别。

我国:罪刑法定要求,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客观要件都由刑法规定;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连,它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2.2.3“有责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责任”要素包括:

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负罪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责任故意:仅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责任过失:判断是否具有阻却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

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在彼时彼景下作出其他适法情形

对比:

责任能力要素——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

责任的故意和过失——归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因素中

期待可能性,暂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完整部分

3结语

形式上的侵害性、实质上的正当化、法律后果上的阻却事由,以及不受法律否定评价的性质,正是正当防卫的经典表述。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法系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不懈的研究,正说明了刑法谦益性是现代刑法的大势所趋,刑法体现人权保障是当今刑法的人心所向。所以,为法秩序所容忍、为保护法益所必需、法益衡量的重要标准——即是正当化行为合理存在的依据。正当化行为,既是对不必要的自我牺牲精神的反抗,更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手段,我期待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可以将正当防卫纳入,从而具体贯彻程序高于实体、保护重于打击、预防先于惩罚的现代刑法理念!

刑法教育心得体会篇五

一、法律和时空

时间、空间、物质和能量构成了这个宇宙和物质的世界,时间与空间是一个整体,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相互作用。法律存在于时空中,应当随着时空的改变而灵活地应对不同的刑事问题。因为法律具有强大的威严性与实践性,那么要想实现法律真正的效力就必须得在时空表达上满足精准性的需要,但是达到这种精准性会对法律的机械性做出极大的挑战。所以,我们首先要能够在法律的时空上进一步了解、熟悉法律,以哲学的视角来进行合理的思考和改变,这样会非常有利于我们加深对法律的认识以及更好地促进法律本身的改善和进步。法律的制定要想与时空保持着相对运动,还得要从时间上对其实施的前景进行预测,这也是法律立法前需要考虑在内的潜在时空。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与空间效力

1.刑法的时间效力。我国刑法上的“时间效力”,简称为“时效”。顾名思义,也就是说效力的存在是有起止年限制约的,是将追诉权和行刑权的有效期限限定在法定期间之内的规章制度。如果你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行使上述权力,那么你的这些权力便已经丧失了,法定期限后不能再行驶。总而言之,刑法的时间效力,就是规定了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开始生效时间、终止生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是否存在溯及力。

2.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群的管辖,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应该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1)属地原则。也就是说按照地域为标准,只要你在现今所生活的领域内犯了罪,无论是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得遵循法律。(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基本参考标准。(3)保护原则。(4)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国际组织的整体利益为原则,只要是侵犯了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你是哪国人,也不管你在哪儿犯的罪,都得遵循本国刑法。总的来说,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适用的地域范围,用来解决什么地方的犯罪以及什么人犯罪的复杂问题。

三、刑法时空效力冲突的协调

1.冲突规范的模式选择――来自国际私法学的参照。现今大部分的国家刑法时空效力所在的法律体系较为机械、单一,都是明显地仅仅针对自己国家的刑法,这实际上也就是冲突法理论上所谓的单边冲突规范。所以当不同的.国家针对相同的涉外犯罪案件时,会不由自主地维护自己国家的主权,即会争相地采用本国刑法的去解决问题,刑法空间效力上的矛盾也因此产生。各国刑法上的规章制度难免存在较大差异,这就使得使用哪个国家的刑法规定来处理国际案件成为至关重要的关注点,这也正是各国对于刑事管辖权的抢占达到白热化的原因所在。那么,我们可以参照国际私法学,将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归结为冲突规范,在冲突法的道路上寻找方向和出路,争取解决类似的国际刑法犯罪案件。

2.指引外国刑法适用之理由论证。如果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能够指引外国刑法的适用,那么国家间刑法空间效力的冲突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和。承认可以适用外国刑法,可以增强人们在各国间往来的信心,减少因不了解他国刑法而对可能在他国遭到的无妄之灾的担忧,特别是还有利于保障犯罪人的人权。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与轻法原则。虽然现在仍有一些人认为在我们自己主权的国家领域范围内适用外国的刑法,是令人惊讶、匪夷所思的举措。主要原因存在于国民们脑海中根深蒂固的主权思维的阻碍以及要想适用外国刑法,本国在立法技术上仍存在很大的屏障,并且难以跨越。但是,我们认为重叠适用外国刑法目前来说对于协调刑法的空间效力上的矛盾与冲突来说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方法。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本国利益的发展,又能照顾到外国刑法的效力。

四、结语

现如今,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刑法的时间效力与空间效力出现了很多的局限性,让很多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趁,钻了刑法效力漏洞的空子。本文主要为我们介绍了刑法立法的时空效力现状,并提出了合理、全面的改善措施。法律具有强大的威严性与实践性,那么要想实现法律真正的效力就必须得在时空表达上满足精准性的需要,但是达到这种精准性会对法律的机械性做出极大的挑战。所以,我们首先要能够在法律的时空上进一步了解、熟悉法律,以哲学的视角出来来进行合理的思考和改变,这样会非常有利于我们加深对法律的认识以及更好地促进法律本身的改善和进步。法律的制定要想与时空保持着相对运动,还得要从时间上对其实施的前景进行预测,这也是法律立法前需要考虑在内的潜在时空。

刑法教育心得体会篇六

刑法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立法,它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我认为理解刑法案及其立法过程十分必要。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介绍我对刑法案的理解和立场。

第二段:刑法案对社会的影响

刑法案主要是针对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立法,并规定了每种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刑法案的实行可谓是保障了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制定刑法案,人们可以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打击犯罪行为,增强社会的安全感和信任感。同时,刑法案也对犯罪人员实行了惩罚,提醒整个社会,犯罪行为是不可取的。

第三段:关于刑法案的立法过程

刑法案的立法过程非常复杂。政府部门需要先收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用心制定各种规章制度,然后进行投票和审核。整个过程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各种利益方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在这里,我要特别提醒大家,刑法案的立法过程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我们作为公民,有责任参与其中,保障我们的权利。

第四段:刑法案的适用

刑法案的适用对于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案不是万能的,只能针对某些特定的事情才能够适用。例如,如果我们希望实现公平正义,刑法案只能作为一个手段,需要结合其他制度一起发挥作用。

第五段:我的心得体会

通过对刑法案的学习和了解,我得出一些心得体会。首先,我们应该尊重法律规定,不进行违法行为。其次,我们应该认真参与刑法案的立法过程,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最后,我们应该了解刑法案的适用范围,不要滥用其权力。通过这些行动,我们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结论:

总的来说,刑法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它的实行将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减少犯罪行为。我们身为公民,应该认真学习刑法案,参与立法过程,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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