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精选19篇)

时间:2023-11-29 19:06:46 作者:雁落霞

实施方案的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对关键节点的把握和处理能力。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技巧,可以帮助我们克服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类挑战和困难。

公务员平时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为做好本单位公务员平时(绩效)考核(以下简称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全面推行我省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重要指示,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建立客观公正、精准科学,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分级分类、简便易行的平时考核评价体系和知事识人体系,树立讲政治、讲规矩、重实干、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激励广大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促进事业发展和公务员成长进步。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

局机关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县委管理的公务员不列入考核对象。

三、考核内容。

公务员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考核了解公务员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群众路线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决策部署、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情况,以及承担重大专项、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公务员,突出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注重了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实效,关注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好等次人数原则上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平时考核公务员总人数的40%以内。好等次名额应当向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公务员倾斜。

四、考核方式及考核程序。

(一)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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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平时考核以季度为考核周期,实行“月小结、季评鉴、年度考核”的方式开展。公务员每月进行一次个人小结,考核单元每季度组织一次测评、评鉴,单位根据平时考核结果评定年度考核等次。

(二)考核指标及分值。

公务员平时考核设置政治素质、能力水平、纪律作风、工作绩效、廉政建设五项考核指标。其中,政治素质、能力水平、纪律作风、廉政建设全市统一设置具体考核指标,工作绩效包括工作目标和工作成效两项指标。考核指标总分值100分。政治素质、能力水平、纪律作风、廉政建设各10分,工作绩效60分,其中,工作目标10分,工作成效50分。

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加分及扣分指标。加分项目总分值10分。其中,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因日常工作获得嘉奖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扣分项目总分值10分。其中,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以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三)考核程序。

1.个人小结。被考核公务员对照机关要求、职责任务及考核指标,每月如实对本人表现情况进行简要小结,上报主管领导。

2.民主测评、季度评鉴。以分管领导所分管科室或承担专项任务的集体为单位由各机关自主确定考核单元,以考核单元为测评单位,每季度开展一次民主测评。分管领导(协管领导)、考核单元内人员无记名百分制评分。

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鉴。结合季度测评结果,根据当季履职情况等,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负责人进行评鉴,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内人员进行评鉴,分别做出评鉴意见,提出平时考核建议等次。其中,同一考核单元好等次不能超过考核对象人数的40%。评鉴注重加强与机关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绩效完成情况的统筹融合,将平时考核与机关及内设机构的计划总结、工作例会等管理手段相结合,与“三会一课”、谈心谈话等组织生活制度相结合。

3.审定考核结果。局政治处汇总各考核单元评鉴情况,报单位主要领导或指定负责人审定考核等次建议。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注重看公务员担当作为表现情况,综合研判,实事求是确定考核结果。其中,好等次不能超过本单位考核对象总人数的40%。

4.公示。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当期好等次结果。

5.结果反馈。有关领导或者指定负责人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公务员本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公务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局人事科反映。分管领导每半年对考核结果靠后的人员进行谈心谈话,深入分析原因和差距,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改进。

6.考核结果备案。局人事科每半年将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报同级公务员主官部备案。

五、考核结果反馈。

采取会议点评、个别谈话等形式,由分管领导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六、组织领导。

成立局平时考核领导小组(见附件),局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统一组织领导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务员平时考核的组织、协调、调度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局政治处。局机关各股室要高度重视,将平时考核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并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现根据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那么对于这些条例,大家知道得有多少呢?今天就让小编来告诉你们吧!

一、实施范围。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及目前国家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的实际情况,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上述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群工作的人员。

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二、实施步骤。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争取用三年或更多一点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然后再逐步加以完善。

一九九三年重点做好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市(地)、县、乡人民政府机关的实施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机构改革的进程具体安排。

已开始机构改革的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准备阶段。组织工作班子;进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宣传教育;培训骨干;拟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意见。

实施阶段。具体实施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第一,在确定“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职位,将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制定职位。

说明书。

第二,在对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职位的任职条件,选择配备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完成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同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分流出机关的人员第三,结合单位实际,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职务升降、培训、奖励、纪律、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

检查验收阶段。主要是检查验收职位设置、职务(包括非领导职务)任命、级别确定以及其他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加以总结完善。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实际,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职位设置、确定非领导职务和人员过渡等工作,要待机构改革开始后进行。

三、实施方法。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统筹规划,分步进行。在实施的初始阶段,重点是进行职位设置、选配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完成人员过渡和建立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退休等项制度的工作,使新制度尽快入轨运行;对于聘任制、任职最高年龄的限制、辞退和地区回避等项制度,可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情况,经过探索和试验,积累经验,逐步实行。

(一)关于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

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结合机构改革,在核定的编制内和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履行法定的程序。过渡工作中要注意保持机关的稳定,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确保国家公务员的素质和合理的结构。具体过渡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在机构改革中,确因职数限制和工作需要而作低职安排的,可按原任职务确定级别。确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应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对于在确定级别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的人事机构提出解决意见,报人事部商中央组织部审定。

(三)关于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要结合机构改革,以工作需要为主要依据合理设置。设置非领导职务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合,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担任非领导职务要有严格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的任命,要在国家规定的职数限额内,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原来任命的巡视员、调研员等,要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按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重新确定。

四、组织领导。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要组成由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党委组织部门积极支持、参与指导。要注意研究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一: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附件一: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和与机构改革、工资制度改革相协调配套的精神,现对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及其派出机构,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职能的不同,分别加以确定。

(一)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二)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设的办事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四、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的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具体单位由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审定。

五、上述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和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六、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等所属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管理干部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参照上述规定的原则精神提出意见,在征得人事部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一)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计划逐步进行;要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分别按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执行;各级政府部门内设的司、局或处(科)机构的领导职务按“三定”方案的规定执行;“三定”方案中没有规定的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三人以下的处(科)设一职;四至七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八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副。人数特别多、下设科(股、队)室的处(科)级机构,副职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四人。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四)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五)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

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中央、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省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务的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市(地)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务的部门,由市(地)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地)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县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的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设置非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

为便于非领导职务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的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经人事部批准可以保留,但必须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局级职务五年以上;。

(二)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五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

(四)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七)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八)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德才表现突出及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国家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上述资格条件要求。

其他具体任职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

(一)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部门司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40%(副部级行政机构中所设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相当于本单位的正司级和副司级)。任务特别繁重、工作特别需要增加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的,应报人事部核准。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二)省级国家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3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三)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

省辖市(行署、州、盟、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四)县级国家行政机关。

县级(地辖市、旗、省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各部门,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五、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部门在制定机构改革实施办法时,按以上原则提出具体意见,经人事部核准后组织实施,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提出实施意见,在征得上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同意、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

(三)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原来任命的巡视员、调研员,要在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内,根据任职条件重新确定非领导职务。

(四)为保证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严控制首次任命非领导职务的数量,综合考核拟任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经历、工作能力、行政管理水平、工作实绩等情况,认真征求有关领导和群众的意见,逐个审批。

(五)对在建立非领导职务序列工作中违反规定、放宽条件搞“突击晋升”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有权纠正违反规定所设置的非领导职务。

现除了事业单位转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外,进入公务员系统都必须进行统一的国家招考。

(一)下列人员可作为过渡对象:

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单位,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时在编制内在职的(含下派挂职锻炼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过渡:

1、新录用人员见习(试用)期未满的;。

2、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3、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

5、因健康原因连续一年或两年累计病休一年以上的;。

6、其它应予暂缓过渡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过渡:

1、截止本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时,巳到达离,退休年龄的;。

2、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应予辞退的;。

3、被劳动教养或受刑事(管制、缓刑)处罚的;。

4、因其它原因不宜过渡的;。

(一)资格审查。要求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填写《国家公务员审批表,由单位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二)考试、考核评定。按照过渡的标准和条件,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对要求过渡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根据其德才表现,作出综合考核评定.

(三)选配人员.依据职位设置,职数限额和任职条件选配人员。选配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符合有关职务回避的规定,同时,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职位轮换.

(四)审批任命。对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职务不变动的,按管理权限审批,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职务不再重新任命.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原来任命的非领导职务人员,要在规定的职敷限额内,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依照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任免机关、任免权限和审批程序,重新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公务员培训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公务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不断拓宽公务员知识视野,不断提高公务员能力素质,20xx年公务员培训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全区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的通知》(泰海人发〔20xx〕13号)文件精神,继续以知识更新培训(每月一课)形式开展。为更好地开展全年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现将20xx年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方案制定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区机关部门股级以下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单位股级以下工作人员)。

二、培训方式及内容。

知识更新培训采取集中辅导、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集中辅导:分专题集中辅导、分类集中辅导,主要内容: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公共经济、依法行政和创新能力、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经济、企业服务、拆迁政策、人文文化等十个专题,全区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同时各单位按照本单位培训计划有组织的自主开展集中辅导,时间不少于30学时。

个人自学: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以自学为主,自我学习、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学习内容以完成岗位工作所需要业务知识为主,包括政治理论、专业知识、文件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知识,公务员每月自学时间不少于20学时。

三、培训时间。

20xx年3月至20xx年12月。

四、培训地点。

全区专题集中辅导地点设在鼓楼路小学五楼会场,分类集中辅导地点设在人事考试中心教室。

五、授课人员。

邀请有关领导、教授进行授课。

六、培训要求。

各单位要重视公务员培训工作,认真组织人员参加培训,确保参训率。各参培人员要按要求完成集中辅导和个人自学内容,达到规定学时。年底将个人考核结果反馈给所在单位,作为参培人员年度考核、职务晋升、评先选优的依据之一。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教育。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方案

1.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2.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3.因年度考核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人员,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能否晋升职级,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4.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除新录用公务员外,每有1个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5.已实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的人民警察计算任职年限时,按以下办法处理:二级警长任职经历按副调研员掌握;三级警长任职经历按主任科员掌握;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任职经历合并计算,按副主任科员掌握;二级警员任职经历按科员掌握;三级警员任职经历按办事员掌握。

6.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照管理前在行政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参照管理前在相当行政管理岗位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参照管理前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根据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按照与机关同等条件人员大体平衡的原则确定任职年限。

7.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任职年限。

8.任职年限调整计算时,只计算1993年及以后有考核结果的年限。

(二)关于几种情况人员的条件把握。

1.军队转业干部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按其现工资待遇对应的相应职务层次晋升职级。

2.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因组织安排提前离岗的在编人员,在严格考核测评的基础上,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同时必须由组织安排适当工作。

3.受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职级,处分期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处分期满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级。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根据处分对年度考核结果的影响确定任职年限条件延长的时间,具体办法按前述职级晋升条件相关规定执行。

受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按新任职务重新计算任职年限,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4.对超职数配备的干部,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晋升职级;不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转为享受与现任职务相当职级的待遇。

晋升职级且退出现任职务和转为享受相当职级待遇的,均可不占原职务层次职数,但仍按原职务层次进行管理,可在原职务层次基础上按规定晋升职务。

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5号)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自行提高职级待遇。

(三)其他有关问题。

首次实施后转入常态化管理,要及时履行职级晋升程序,晋升职级的时间以达到规定条件的日期为准。

3.晋升职级的人员,自晋升职级的下月起执行晋升后职级相应的工资待遇。

兑现待遇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公务员职级晋升实施方案精选_

1、思想觉悟高,政治立场坚定。该同志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学习领会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思想觉悟高,政治立场坚定。

2、组织能力强,工作重点突出。在经审工作上,该同志以规范工会经审工作为抓手,以监督服务为主线,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完善工会经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审计审查监督职能,收好、管好、用好了工会经费,促进了工会资产的科学管理,所分管的经审工作得到了省、市、县主管部门的表彰。并能坚持定期开展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强化监督和辅导,从收缴、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加大对各类专项资金的审查监督力度,进一步推进了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

1、学习不够全面系统,特别是在理论联系实际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

2、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跑面多、蹲点少,协调多、督查少。

三、民主测评及征求意见情况。

职级晋升民主测评及书面征求意见参加人,得同意票张,同意率%。四、考核组意见。

综合考核情况,同意xxx同志晋升正科级职级。

第xxx考核组。

2016年3月。

一、主要特点。

1、勤于学习,政治理论水平高。该同志能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和五中全会等相关精神,积极学习工会业务知识,掌握业务技能,并坚持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政治理论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2、善于创新,工作协调能力强。在工会生产安全工作上,该同志积极组织了“职工大练兵”、“职工大竞赛”活动,认真开展了“五比一创”为主要内容的竞赛建功立业活动,深入推进了“安康杯”竞赛活动;在工会帮扶工作上,“双节”送温暖活动卓有成效,技能培训、再就业、小额借款工作有序推进,金秋助学等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绩。该同志工作上能独档一面,协调能力强,创新性地开展好工作。连续多年被市工会评为先进工作者,并授予“南阳市五一劳动奖章”。

1、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学以致用的本领还有待加强。2、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

三、民主测评及征求意见情况。

职级晋升民主测评及书面征求意见参加人,得同意票张,同意率%。四、考核组意见。

综合考核情况,同意xxx同志晋升副科级职级。

第xxx考核组。

2016年3月。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方案

(一)职级设置。

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

(二)晋升条件。

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

(三)晋升程序。

1.确定人选。

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由所在机关(单位)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符合条件的人选,填写《保定市满城区公务员(参公人员)职级晋升审批表》。

2.初审确认。

年9月底之前,各单位对确定的人选按照干部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进行初审。

政府系统一般公务员及参公人员晋升副科级,由区人社局负责审核;政府系统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及乡镇、党群系统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由一般晋升副科级,副科晋升正科级,正科晋升副处级,副处晋升正处级,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核。

3.测评考核。

年10月15日之前,对符合晋升条件,初审确认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机关(单位)组织开展民主测评和考核,并在本机关(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测评、考核和公示要有书面记载。

4.呈报审批。

年10月25日之前,经测评考核公示无异议者,由所在机关(单位)按照干部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进行审批。

政府系统一般公务员及参公人员晋升副科级,由区人社局负责审批;政府系统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及乡镇、党群系统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由一般晋升副科级,副科晋升正科级,正科晋升副处级,副处晋升正处级,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批。

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严格按照规定和管理权限予以审批,在《职级晋升审批表》上加盖公章。

担任副处级职务的公务员晋升正处级职级的,由区委组织部报上一级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

5.落实待遇。

年10月底之前,各部门、各单位以《职级晋升审批表》为依据,按照工资调整审批程序,对职级晋升人员调整工资待遇,财政部门及时予以兑现。

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的晋升职务相应增加工资的办法执行;津贴补贴原则上按晋升后职级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标准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等依据工作岗位职责发放的补贴按实际所任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

(四)晋升管理。

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

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不能按职级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按规定条件晋升职级的区以下机关公务员交流到市以上机关后,按现行干部管理制度规定明确职务。

如明确的职务层次低于职级,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方案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包括区直和乡镇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因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未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人员,不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方案

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制度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扎实细致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强化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区成立了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区长李广义任组长,区委、常务副区长贾瑞生,区委、组织部长冯峻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编办为成员单位。

(二)严格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的条件,不得自行出台提高职级待遇的措施。

原自行采取的不符合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晋升职务或提高职级待遇的做法,一律停止执行。

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三)正确引导。

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为该项制度顺利实施打下良好思想基础。

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解读:什么是职务和职级?

职务是指公务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主要体现工作能力和职责大小,如县长。

而职级是指一定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主要体现资历,如县长所对应的职级一般是县处级正职。

根据现行公务员法,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意味着,在中国,职务、职级、工资三者相对应、相挂钩。职务能够决定职级,职级随职务变化,并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

现行制度下,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但现实情况却表现为以职定级、以职定薪。

9月5日,国家行政学院博士后赵子建在《光明日报》发表的一篇文章称,据统计,在目前各地公务员工资的四个组成部分中,职务工资约占20%,级别工资约占25%,地区附加津贴约占45%,各种补贴约占10%。级别工资仅占两成。

他认为,相比之下,职务工资比例虽不高,但由于地区附加津贴基本按照职务发放,职务工资整体所占比例接近七成。职务对工资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职级的功能被明显弱化。

事实上,早在2004年《国家公务员法》向国务院提交初审时,就涵盖了职务与职级制度的规定。

公开出版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披露,有关部门已经对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进行了研究,并拟定了具体办法。

年1月,中组部、人社部联合召开全国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人社部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尹蔚民指出,今年的工作重点是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安徽、山东、江苏、河北、辽宁等省都已经陆续开始尝试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5月28日,人社部发布了《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公报》提出,将开展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

《公报》称,研究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初步方案,开展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试调查和分析比较。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

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的制度。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现将《安徽 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巩固和发展机构改革成果,带动和推进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安排,严格执行政策,积极稳妥地做好实施工作。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组织、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结合机构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职位设置、非领导职务确定、人员过渡及选配等工作须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批准后进行。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单项制度。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严禁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突击提职、转干,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地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法规 、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注意掌握新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保护社会稳定,保证国家公务员制度顺利实施和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一、 总的要求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相配套,着眼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工作效率,紧密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统筹规划,分步进行,抓住重点,严格规范,用二至三年时间积极稳妥地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然后再进一步完善。

二、 实施范围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上述工作人员包括这些单位中从事党群工作的人员。

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界定实施范围具体办法按附件1执行。

三、 实施方法和步骤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要统筹规划、分步进行。

无论是否开始进行机构改革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要结合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

地区、地级市1994年下半年开妈实施,1995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县(县级市、地级市的区)、乡(镇)从1995年上半年相继开始实施,当年底基本完成。

对于聘任制、任职最高年龄的限制、辞退和地区回避等项制度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逐步实行。

已经开始机构改革的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实施准备阶段。

1、组建由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班子。

2、组织现有工作人员学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进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测试。

3、培训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骨干。

4、拟定本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二)实施阶段。 

1、根据这次机构改革所确定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合理设置职位,将本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每一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编制《职位说明书》。

2、根据所设职位的任职条件和人员过渡的规定,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选配人员进入职位,确定职务和级别,完成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同时,在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机关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

3、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认真实施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单项制度。

各单位从职位设置到人员过渡应相对集中时间进行,保证工作质量。

(三)自查总结和检查验收阶段。

1、本单位对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进行总结、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纠偏、补缺、完善。

2、向本级人事部门报送实施工作总结。

3、人事部门对各单位实施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职位设置、职务任命(包括非领导职务任命)、级别确定、人员过渡及有关单项制度的实施执行情况。对验收合格的,下达验收合格批复。

省人事部门对省直各部门和地区、地级市,地区、地级市人事部门对地直、市直各部门和所辖县(市、区)负有检查验收责任。

四、 几项重要工作的实施和有关政策的衔接

(一)职位分类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包括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职务、确定级别。

设置领导职务必须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进行。所设置领导职位的层次和数量,必须与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相符。

设置非领导职务具体办法按附件2执行。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领导副职及以下的领导职位和各层次非领导职位,必须编制《职位说明书》。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序以及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在机构改革中,确因职数限制和工作需要而作低职安排的,可按原任职务确定级别,保留原职级套改的工资标准。

任命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及确定级别,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二)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和设置的职位数额。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在职位的任职要求;选配人员,要引入竞争、择优机制,并履行规定的程序。人员过渡具体办法按附件3执行。

(三)有关政策的衔接

1、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录用规定。除国家及省另有明文规定外,新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省统一组织的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各类大、中专应届毕业生(除特殊专业的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博士生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外)不得直接分配进入县及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

2、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转任、调任规定。不得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对确因工作需要,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担任领导职务和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并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进行考核、审查,办理调任手续。

3、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并认真实行。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奖励和新工资制度实施后的晋级增资,必须以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4、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规定设置非领导职务。原省直机关设置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地、市、县机关设置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5、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省有关文件对地区回避的规定。工作人员的录用、交流和职务晋升,要按管理权限,依照回避规定进行审查。

6、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义务与权利、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辞职辞退、退休、管理与监督等规定,过去与之不符的文件规定不得继续执行。

五、 实施方案的备案、审批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并在组织实施前征得上一级人事部门同意。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范围、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须报上一级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各地、各部门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实施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实施范围,实施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职位设置包括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人员过渡办法,主要单项制度实施的基本要求,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等。实施范围和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包括: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名称、工作职能、编制性质及编制数、人员数额、经费来源;各层次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非领导职务占领导职数的比例、初次配备各层次非领导职务人员、对原设非领导职务的处理意见等。

地区、地级市实施方案中还应包括所辖县(市、区)的实施工作安排意见,并附经省批准的'地区、地级市机构改革方案。省直各部门实施方案应附经批准后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设办事机构由主管或代管的部门统一上报备案、审批。

六、 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实施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部门积极支持、参与指导。各地、各部门要组成由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的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家及省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安排,积极稳妥地进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要严格掌握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人事纪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请示。

对违反政策规定和纪律的,上级政府及人事部门要予以纠正,以保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工作质量。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附:

1、安徽 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界定办法;

2、安徽 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3、安徽 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

附1:安徽 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界定办法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界定工作,必须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要求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从有利于实现分类管理和建设优化、精干、高效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出发,本着从严掌握和与机构改革、工资制度改革相协调、配套的精神,依据这次机构改革所确定的机构职能和单位性质,按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1、各级政府工作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设的办事机构;

4、行驶政府行政职能、进行行政管理或行政监督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6、上述部门和单位中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和党群工作人员。

(二)下列单位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1、机构改革中由政府工作部门改为企业性质的单位;

3、政府工作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等所属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管理干部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以从事科研、教育、社会化服务等工作为主的各类中心。

三、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界定的程序和审批

(一)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由省人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征得人事部同意后,报省政府确定。在此基础上,各部门(单位)提出各自所属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初步意见,送省人事部门核批。

(二)地区、地级市、县(市、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界定,由各地区和地级市、县(市、区)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在征得上一级人事部门同意后,分别报行署和地级市、且(市、区)政府确定。乡(镇)实施范围界定由县(市、区)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地区、地级市人事部门同意后,报县(市、区)政府确定。

(三)各级人事部门按照本级政府确定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下达批复,并抄送同级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监察、计划、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对列入实施范围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今后,有关单位纳入或退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须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

附2:安徽 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必须本着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的精神,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以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合理设置。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必须与机构改革确定的机构规格相符,并按规定的比例限额和经批准的设置方案执行。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或变相升格,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在行政首长领导下工作。

(四)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五)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配置。规格层次较高的非领导职务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

(六)非领导职务名称原则上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统一规范。少数部门根据职业特点需设置有别于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由有关部门在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中一并提出意见,经省人事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批准。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副厅级行政机构最高只设置助理巡视员。

(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地区、地级市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副处级行政机构最高只设置助理调研员。

(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县(市、区)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副科级行政机构最高只设置副主任科员。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担任各层次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级职务五年以上,初任年龄低于58周岁。

2、助理巡视员应具务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五年以上,初任年龄低于58周岁。

3、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初任年龄低于57周岁。

4、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初任年龄男低于57周岁、女低于54周岁。

5、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6、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7、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8、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德才表现突出的国家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放宽上述资格条件要求。

(三)其他任职条件,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四)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执行;各级政府部门内设的处(科)级机构的领导职务设置按“三定”方案的规定执行。

(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3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处级非领导职数的40%。

(二)地区、地级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40%。

(三)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40%。

五、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部门在进行职位设置时,按以上规定提出具体意见,经省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其中,设置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务的部门和设置职数,须由省人事部门商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同意后,由省政府确定。

(二)地区、地级市、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地在进行职位设置时,按以上规定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地区、地级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的部门和设置职数,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部门和设置职数,须由同级人事部门商组织部门提出意见,征得上一级人事部门同意,由本级政府确定。

(三)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原设置的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地、市、县国家行政机关原设置的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要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按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规格、职数比例限额和任职条件的规定,重新确定,并履行其职责。

(四)为保证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质量,省直国家行政机关首次任命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地区、地级市、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首次任命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从严控制,保留适当的职位空额;要综合考核拟任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认真征求有关领导和群众的意见,按管理权限逐个审批。

(五)对在设置非领导职务工作中违反规定、放宽条件、搞“突击晋升”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上级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有权纠正违反规定所设置的非领导职务。

附3:安徽 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位数额内,履行规定的程序。要根据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进行严格考核,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择优选配人员,严把人员素质关;要与调整机关人员结构相结合,保持各层次人员的合理比例;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机关工作骨干,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过渡的对象

(一)各单位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时在职的下列工作人员可作为过渡对象:

1、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

4、按原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留职停薪手续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在册人员,已返回单位工作的,可列为过渡对象。

(二)下列人员不列为过渡对象:

1、正在受刑事 处罚的或已给予开除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尚在处分期的人员;

2、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七十四条规定应予以辞退的人员;

3、本人提出书面要求,自愿不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

(三)下列行员暂不列为过渡对象:

1、已由县级以上检察、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论的人员;

2、因健康原因,连续病休一年以上或两年内累计一年未上班且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四)受到各种党纪和其他行政处分的人员是否选配进入国家公务员职位,由本单位提出意见,按管理权限报批。

(五)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选聘制干部和机关现在干部岗位工作的非国家干部身份人员的过渡问题另行规定。

在确定过渡对象和选配人员中,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本单位范围内适时公布编制、职位情况和拟选配人员名单。

三、过渡中的轮换和回避   

(一)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五十九条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职位轮换。

(二)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要实行任职回避。

1、回避的范围及对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劳资、财务工作。

2、回避的办法:

(1)职务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管理权限经批准,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

(2)职务相同的,按管理权限决定一方回避。

(3)属于回避的一方,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由本单位或其任免主管部门,根据本人特长和工作需要,进行易职位,易部门、易单位安置。本人不同意组织安置的,列入机关分流待安置人员。

目前确因工作需要留任的,在过渡后应逐步予以调整。

四、过渡的主要程序

(一)过渡考核

1、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严格的考核。

2、过渡考核工作,由本单位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的人员过渡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组织进行。

3、对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确定过渡对象;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有要求,对工作人员近两年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在此基础上,审核是否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4、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人员过渡考核的具体办法。

(二)选配人员各单位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通过竞争择优,在核定的编制和职位数额内,按照各职位任职条件确定人选。

(三)履行审批

1、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和党组(党委)签署意见后,报地区、地级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核,按管理权限属组织部门管理的,商同级组织部门审核。

2、同级人事部门对批准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下达批复。

3、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命和级别确定,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报批。

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

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对新京报记者说,“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可以打破目前的职务决定待遇局面,为基层公务员开辟一条上升渠道,“不当官也能享受官员待遇。”

什么是职务和职级?

职务是指公务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主要体现工作能力和职责大小,如县长。

而职级是指一定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主要体现资历,如县长所对应的职级一般是县处级正职。

据了解,职务与职级应该是相对独立、相对分离的。职务反映职级,职级对应一定的职务。从功能上来看,二者的区别在于,职务的设置给公务员带来权力以及责任义务的承担,职级的设置给公务员带来物质利益以及职业尊严的满足。一条职务序列构成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一道阶梯,一条职级序列则构成公务员职业发展的另一道阶梯。两道阶梯分别满足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不同价值追求。

薪酬制度是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的重要条件。推行职务与职级的并行,实质是使职级真正成为公务员的一条独立的职业发展阶梯。那些不能晋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通过晋升职级获得合理的待遇和尊严。职务与职级分离并行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__制度,薪酬制度是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的重要条件。

据统计,我国县、乡两级公务员占全国公务员总数近60%。受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的限制,县、乡两级绝大多数公务员退休之前都解决不了副主任科员的待遇。

目前全国约有__现职官员3000人,据估算,公务员队伍中能晋升到__的比例仅为万分之四。

有研究表明,从科员到县处级干部的升迁比例仅为4.4%,从县处级升迁为厅局级的比例更是低至1%。有的人工作几十年还是副科长。根据有关统计,目前各地__的四个组成部分,职务工资约占20%,级别工资约占25%,地区附加津贴约占45%,各种补贴约占10%。职务工资比例虽不高,但由于地区附加津贴基本按照职务发放,所以实际占了近七成。

9月5日,国家行政学院博士后赵子建在《光明日报》发表的一篇文章称,据统计,在目前各地__的四个组成部分中,职务工资约占20%,级别工资约占25%,地区附加津贴约占45%,各种补贴约占10%。级别工资仅占两成。

他认为,相比之下,职务工资比例虽不高,但由于地区附加津贴基本按照职务发放,职务工资整体所占比例接近七成。职务对工资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职级的功能被明显弱化。

事实上,早在20xx年《国家公务员法》向__提交初审时,就涵盖了职务与职级制度的规定。

公开出版的《党的xx届__〈决定〉学习辅导百问》披露,有关部门已经对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进行了研究,并拟定了具体办法。

职级与待遇挂钩是实现并行的前提。

职级与待遇挂钩指的是,将公务员经济待遇的分配主要由职务决定转向主要由职级决定,强化职级对经济待遇的决定功能。

公务员待遇一般分为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经济待遇三种类型。政治待遇主要包括参加会议、看文件等。工作待遇主要包括办公条件、交通补助和职务消费等。经济待遇主要包括工资、住房、医疗、养老金等。一般认为,政治待遇与工作待遇由职务来决定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经济待遇也由职务决定则不具有合理性。

政治待遇与工作待遇的分配,体现的是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公务员所承担的责任越重,相应的拥有的权力和利益就应该越大。经济待遇的分配,则应该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公务员的工作能力越强、工作时间越长、工作业绩越突出,相应的获得的经济报酬就应该越多。如果仅仅是因为属于同一职务层级,就享受相同的工资待遇,则明显不合理。

比如,一个县长和一个国家机关的处长,二者职务相同,但从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业绩的角度来看,二者的差异很大,不应该享受相同的经济待遇。在国外的公务员分类中,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将这两个职位划为同一职级。因此,公务员的经济待遇不应该主要由职务来决定。单纯以职务决定公务员的经济待遇,则完全混淆了责权利对等原则与按劳分配原则的适用范围。

xx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授权__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决定将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拓展公务员职级晋升通道,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

该决定授权__在天津市市级机关及和平区、西青区各级机关,山东省省级机关及青岛市、潍坊市各级机关,湖北省省级机关及宜昌市、襄阳市各级机关,四川省省级机关及绵阳市、内江市各级机关,以及__、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__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__本级机关(不包括直属机构)开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关于非领导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具体试点办法由__作出安排,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试点期限为2年。本决定自20xx年12月26日起施行。

职级晋升提出具体条件。

20xx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人社部、中组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5部门部署了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工作。

《意见》提出,将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办事员任满8年未提拔的,可享受科员待遇;科员任满12年未提拔的,可享受副科待遇;副乡科级、副主任科员满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科级待遇;正科级干部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副县处级干部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处级待遇。

职级晋升后,可以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但工作岗位不变。

高于正处级县区市不在列。

《意见》对“任职年限”作了解释,指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意见》规定,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对实施职级晋升制度的机构范围,《意见》作出了明确限定,即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形成职务与职级两个晋升通道。

有关部门表示,在公务员管理制度中,职务与级别制度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__及其他待遇的依据。职务是指公务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主要体现工作能力和职责大小;职级指一定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主要体现资历。从目前情况来看,公务员的各种待遇仍主要与职务挂钩,造成过分看重职务的问题。特别是在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受机构规格等因素限制,职务晋升空间小的矛盾更为突出。据有关部门介绍,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形成职务与职级两个晋升通道,是对干部人事制度的重要调整和改革,也是对公务员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可鼓励他们立足本职,踏实工作。县以下机关公务员是做好基层工作、服务人民群众、巩固基层政权的骨干力量,在县以下机关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于调动和发挥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将起到促进作用。

内容仅供参考。

公务员职级晋升实施方案精选_

职级套转后,我局现有二级调研员1名、三级调研员0名、四级调研员3名,一级主任科员0名、二级主任科员1名、三级主任科员0名、四级主任科员2名。(其中2名不占职数军转干部)。结合我局职级职数设置情况,现有空余三级调研员职数2个,一级主任科员职数6个、三级主任科员职数2个、四级主任科员职数2个。

(三)拟晋升职级情况我局本次拟晋升人员9名,其中:1.拟晋升一级主任科员5名;2.拟晋升三级主任科员2名;3.拟晋升四级主任科员2名。三、晋升范围已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厅局级及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已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在编的厅局级及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晋升一级调研员的人员范围为符合条件资格的正处级领导干部、二级调研员;晋升二级调研员的人员范围为符合条件资格的三级调研员;晋升三级调研员的人员范围为符合条件资格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四级调研员;晋升四级调研员的人员范围为符合条件资格的一级主任科员;晋升一级主任科员的人员范围为符合条件资格的正科级领导干部、二级主任科员;晋升二级主任科员的人员范围为符合条件资格的三级主任科员;晋升三级主任科员的人员范围为符合条件资格的副科级领导干部、四级主任科员;晋升四级主任科员的人员范围为符合条件资格的一级科员。

五、六、纪律要求1.严格执行晋升工作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2.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有关晋升职级工作中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情况;3.参加晋升职级人员要正确对待职级调整,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一经发现,取消选拔资格。4.参加考察人员要客观公正,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5.在晋升职级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6.局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讨论职级晋升,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七、组织领导及其他事项成立市**局公务员职级晋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宗克昌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海龙、常健、赵宝海三名同志担任;成员由汤永利、李欣跃、付红、项丽霞等相关人员组成。局公务员职级晋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付红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本方案依据《中共**市委办公室印发〈**市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本方案由局公务员职级晋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未尽事宜,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做出决定。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2021年度文旅局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方案。

平时考核按季度进行,2021年平时考核工作从第一季度开始实施。

1.考核内容。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的情况,以及在承担打好打赢“三大攻坚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防火防汛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中的表现。

德,全面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情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能,全面考核适应新时代要求履职尽责的政治能力、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重点了解政治鉴别能力、学习调研能力、依法行政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等情况。

勤,全面考核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忠于职守,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勤勉尽责,敢于担当、甘于奉献等情况。

绩,全面考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依规履行职位职责、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等情况,重点了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廉,全面考核遵守廉洁从政规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等情况,重点了解秉公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2.考核指标。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考核总分为100分,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各占50分。其中,共性指标包括公务员的政治素质(10分)、职业道德(10分)、工作作风(10分)、廉洁自律(10分)、出勤情况(10分)等;个性指标包括公务员完成的调研指标(10分)、业务经办指标(10分)、目标实施指标(20分)、创先争优指标(10分)等。

共性指标考核公务员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委具体规定情况;贯彻彻执行组织决定情况;遵守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等情况;忠诚干净担当情况,忠于职守和爱岗敬业情况;在急难险重工作中表现情况;对党和人民事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情况;日常出勤;落实《干部请销假制度》情况;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情况;工作办事效率情况;执行工作的标准情况。

个性指标考核公务员能否及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方案是否可行;考核公务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纪律和政策水平,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考核公务员所承担目标的完成情况及其在实施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能力;考核公务员所承担的工作在全省、全市范围内的排名情况及实际成效。

公务员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本部门相关科室组织实施。

(一)考核等次和比例。

1.平时考核等次。公务员平时考核的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

2.好比例核定。公务员平时考核好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应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40%。

(二)考核程序。

1.个人小结。公务员对照平时考核指标,如实对本人政治思想、工作表现以及遵规守纪情况进行简要小结,以书面形式报主管领导。个人小结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内容应当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如实反映个人表现情况,客观总结成绩,认真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2.审核评鉴。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领导负责对公务员的个人小结进行审核、作出评价。文旅局公务员由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报文旅局负责人或领导班子审定。审核评鉴每季度进行一次,在每季度末完成。年度最后一个季度的平时考核可结合年度考核一并开展。

审核评鉴应当结合日常了解、群众评价以及服务对象意见等情况,吸收运用绩效管理等成果,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注重看公务员担当作为表现情况,综合分析研判,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定考核结果,防止简单依据个人小结对公务员作出评价。

3.确定等次。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好等次公务员人数在本单位参加平时考核公务员总人数的40%。评定为好等次的公务员,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

公务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并及时给予奖励。公务员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受行政或党纪处分的公务员,处分期内参照年度考核有关规定执行;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公务员,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结案后参照年度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4.结果反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及时向公务员本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5.审核备案。每个季度平时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该季度平时考核备案名册、平时考核奖励备案名册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审核备案后,及时兑现考核奖励结果。

1.兑现考核奖励。对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为好等次的,当次奖励1000元。2021年第一季度及以后平时考核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对平时考核一贯表现优秀的公务员,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奖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2.帮助整改提高。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公务员,及时谈话提醒。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公务员,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诫勉。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各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帮助引导公务员查找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激发自我完善的内生动力,为其改进提高创造条件。

3.与年度考核挂钩。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般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平时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进行公示时,应当公示其当年平时考核结果等次。

1.严格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考核要求进行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监督检查相关科室负责做好,考核工作结束后3日内,对公务员平时考核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考核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精心组织实施。文旅局主要领导要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认真进行部署,并抓好落实。各科室要协调一致,密切配合,确保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严格有序进行。

3.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公务员平时考核有关规定,对无不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或者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强调党管干部原则,成立以行政审查服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倪勇为领导的公务员平时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党组成员、副局长彭向荣为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为吴玉成、伏正平、倪志彪。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彭雁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财务室。机关纪律检查组参加公务员平时的审查监督。

1、局机关非领导成员公务员。

(1)平时评价的内容。

公务员平时以公务员的职务责任和工作任务为基础,及时了解公务员德、能、勤、成绩、廉价的日常表现,重点审查深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实践党的大众路线,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党委中心工作,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承担紧急危险重大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防止重大风险时的表现等。

平时重点考察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履行职责、完成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和工作情况,评估其工作业绩、工作效率等。

我们公司是直接面向大众的窗口公司和服务部门,平时强调评价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承诺的实现状况,重视为大众解决事实困难的效果,重视大众的获得满意度。

(二)平时评价的方法。

平时的评价采用周记、月总结、季节评价的方法进行。平时的审查必须围绕职场责任制定工作计划、细分解、定量审查、性能监察等环节组织实施。

1.制定计划。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和上级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制定内容全面详细、工作重点突出的工作计划。临时工作应及时纳入工作计划。

2.细分分解。根据工作计划,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尽量细分、量化、具体化,对各工作任务提出数量、进度、标准等要求,实行个人,不能作为工作实绩细分评价的主要内容量化,细分后可以提出明确的定性要求。

3.量化评价。细分分解,对人负责的目标,必须制定可行的量化评价方法。对超额完成任务、工作创新或取得显着成绩的加分未按要求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相应扣分。加分、减分值在制定各项目标评价分值时应合理设定。

4.性能监测。对工作目标逐项建立帐簿,各管理领导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按要求及时检查已完成的目标。同时建立健全的工作、学习、大众投诉、社会评价等辅助评价制度,为公务员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纪律、依法行政、公共服务、廉洁工作等准确有效评价提供依据。

5、定期通报。对公务员完成评价目标任务的进度、质量等情况,每月或每季度在公司内部通报,促使评价公务员看到差距,采取措施,努力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三)平时审查的程序:。

1.记住工作。工作必须立即进行。

根据工作实际、岗位特点,落实日台账、周记,建立工作日志,下周一前填写《周工作记录表》。记住内部。

容量应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期限、完成情况、工作情况等。被测试了。

核公务员根据单位对每项工作的审查要求,在《工作记录评价簿》中及时填写本人的工作情况和每项工作的推进情况。

(2)月总结。每月底,领导小组组织。

工作总结。

总结当月每人履行职务、完成工作任务(目标)和重点工作、出勤等情况总结未完成的工作说明理由。

(3)季度评价。每季度末,领导小组组织本部门对审查员进行民主评价,根据审查员周工作记录、月总结情况、现实工作表现和民主评价结果,分别写出评价意见,提出本季度审查等次建议,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向领导小组报告存档。评价意见必须根据日常把握的情况、被评价者的个人记录情况,特别是履行职场责任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来决定,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为目标。内容是确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努力方向。

2.民主评价。每季度和年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大众民主评议。参加大众评议员是全体员工、政务服务厅窗口员工、服务对象的代表。

3、主管领导评价。主管领导每月或每季度根据个人工作记录、性能监测情况和群众评论情况,评估被评估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效益和出勤情况。

4.公布审查情况。每月或每季度公务员平时评价的评价状况在机构内公示。

5.反馈评价状况。主管领导人以书面或对话的形式将平时的评价状况反馈给被评价的公务员。反馈评价状况客观真实,必须确定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的明确要求。

6、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提出评定平时审查结果等级的标准,督促审查,掌握平时审查情况,及时整理发现的问题。

(四)审查标准。

平时评价季度评价和年末评价,根据德、能、勤、成绩、廉价进行评价,其中成绩项目中业务工作占70%,窗口部门和服务大众满意度占30%。民主评价结果在量化评价中占30%的权重。

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及有有效投诉情形的。

公务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并及时给予奖励。公务员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敢担当、不愿负责或者推诿扯皮、敷衍搪塞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五)平时考核结果的使用。

平时考核结果是年度考核确定等次的基础和依据。年度考核等次根据平时考核情况综合确定,好等次人选一般在季度考评中至少有2次被确定为好等次的人员中产生。

被考核人在季度考评中有1次被确定为一般等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好等次;有2次以上被确定为一般等次或1次以上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视情况年度考核确定为一般或较差等次。

公务员平时考核的结果作为转正定级、提拔使用、奖励惩戒和解除处分的参考依据。

对平时考核中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人员,由单位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六)其他事项。

1、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平时考核。其转任前的平时考核情况,由原单位提供。调任或者由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调任或者转业后的现工作单位进行平时考核。考核时间从报到当天起算,无重大问题,当期平时考核一般定为较好及以上等次。参加援派或者挂职的公务员,在援派或者挂职期间由接收单位进行平时考核,考核结果反馈给派出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抽调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平时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专项工作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专项工作表现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和专项工作单位提供。其中,学习培训未完成规定学时学分或考核不合格的,当期平时考核不得确定为好等次。

2、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

(1)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的;

(2)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的;

(3)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因工伤、产假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的公务员,参加平时考核,一般可确定为较好等次。

4、受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诫勉的公务员平时考核,参照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处理。

5、凡无故不参加平时考核的人员,当年不得参加年度考核;凡不按时或不按规定填写《平时绩效考核评价表》的人员,其分管领导可以直接确定其该考核期为“一般”档次,并进行告诫,凡被告诫两次以上者当年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较差”。

(七)考核纪律。

1、全体参加考核人员要提高对平时考核重要性的认识,要正确对待自己和他人,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

2、全体参加考核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做到客观公正。

3、考核工作中要注意弘扬民主作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4、考核小组在平时考核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考核纪律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工作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由局机关平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公务员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2009年佳木斯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有关。

单位:

现将《2009年佳木斯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佳木斯市委组织部。

佳木斯市人事局2008年10月15日。

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本次招考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笔试、面试考试内容,改进和提高考务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努力使我市考试录用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招考计划。

2009年度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招考计划共计41名。其中,市直属机关招考计划16名,县(市)直属机关招考计划13名,各级法院系统招考计划12名。

三、招考单位和对象。

(一)招考单位。

待。(二)招考对象。

毕业生。

2.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社会在职和非在职人员。

四、方法步骤。

本次招考工作,分为制定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人选资格确认、面试、体检和考察、公示和录用审批等9个步骤。

(一)制定录用计划。

试等,并随招考公告同时公布。一经公布,不得变更。

(二)发布招考公告。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于9月上旬在有关媒体发布招考公告和招考计划,广泛宣传公务员招考工作。根据录用计划制定招考简章,在本地媒体公开发布。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1.报考者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

力;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8)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考生与招考单位在职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并构成回避对象的,不能报考该招考单位。

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2.报名时间和方式。

报名时间拟定于2008年9月10日-9月20日。报名全部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站统一为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ba),考生通过登陆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进行报名,并按要求上传本人的电子照片,逾期不再受理报名事宜。报名方法和注意事项可登陆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查询。市招考办将在市人才大厦设立2009年佳木斯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工作咨询服务处。

3.资格审查及查询审查结果。

资格审查及查询审查结果的时间拟定于9月10日-9月20日。资格审查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根据本方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及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报考者报名后的第2日内将资格审查结果通过网络通知考生。对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未通过审查的,应说明理由,考生可改报其他职位;对填报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的内容,并退报考者补充。对考生和招考单位在资格条件方面存在争议的,由省市组织、人事部门商招考单位进行最后仲裁,并在第2日内通知考生。对通过审查的人员,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留存报考者的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时参考。报名期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公布咨询电话,并安排专人值班,回答报考者的咨询,高度重视报考资格审查工作,对所有报考者一视同仁。资格审查应客观、公正、及时。

4.缴费确认和准考证打印。

结束。

考生登陆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5.相关事项。

取消该职位的录用计划。特殊情况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批准可适当放宽比例。

对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在笔试考试结束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和交费凭证办理免除考试费用事宜。

(四)笔试。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1.公共科目笔试。

发布成绩。

纲》为依据。

2.专业科目考试。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拟定于2008年11月1日。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和有关事宜以《准考证》确定的时间、地点为准。

笔试考务工作严格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黑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笔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

(五)面试1.面试人选的确定。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原则上将按照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申报的计划录用人数3倍比例的原则,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专业科目笔试成绩累加成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的人选,并在网站上统一公示。若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进入面试人选数量。法院系统职类报名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面试前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职位报名。

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3.面试的组织。

面试由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统一命制试题。面试工作采取全省统一的模式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并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具体实施。面试原则上以结构化面谈为主。面试以百分计。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用。

面试结束后,报考公安职位的考生,按1:1比例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体能测试和警务技能测试。若测试不合格者,原则上不递补,根据实际情况用人单位也可提出递补意见,经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依次进行递补。测试的标准将另行公布。

(六)体检和考察。

补。

(七)公示和录用审批。

用人单位对确定的拟录用人选。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进行录用前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者由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按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报送拟录用人员名单。

招聘合同。

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并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公务员的录用手续和公务员登记手续作为公务员身份的合法凭证。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保证招考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佳木斯市市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马国钧;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市编委办主任王学忠;成员: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费德纯、市人事局副局长王春英。

六、监督检查。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要坚持原则,严格程序,照章办事。要加强保密观念,要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严格按照考试保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要建立健全考试录用保密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考试不出泄密等任何问题。要严肃考风考纪,坚决防止和查处作弊行为,特别是替考行为。要加强录用监督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增强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鱼我所欲也。

[先秦]《孟子》。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避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避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避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万钟则不辨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与?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指导思想是:根据中央和省、**市改革*****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过清理规范,消除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办)之间不合理的津贴补贴水平差距,实现公务员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的统一。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原则是:

(一)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该取消的取消,该归并的归并,该保留的保留;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规范工作,从制度上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

(三)对市直不同部门、乡镇(街道办)之间的津贴补贴水平差距,采取行政手段消除,实现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办)公务员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的统一。

(四)加强津贴补贴管理和财政财务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

实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市、乡镇(街道办)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一)暂时保留改革性补贴项目。改革性补贴经费由原渠道解决,发放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统一归并其他津贴补贴项目。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生活补贴”和“工作津贴”两类,不再细分具体细目;离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退休人员补贴”。

(三)规范津贴补贴后地方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原有自行设立的其他各种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今后也不准自行设立津贴补贴项目。国务院和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一)近期水平。综合考虑我市现有津贴补贴水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我市财力状况,近期全市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总水平掌握在**市津贴补贴近期调控线水平,从****年x月开始起步。

(二)在职人员津贴补贴结构和职级标准确定原则。在职人员生活补贴与工作津贴的比例确定为x:x。各职级人员津贴补贴标准,按垂直压缩率(最高职级与最低职级津贴补贴标准之比)不高于x.x的原则确定。市的副厅级以上人员的津贴补贴与最低职级人员的比率参照**市级水平确定。起步阶段在职人员各职级津贴补贴标准见附表一。

(三)离退休人员补贴水平和职级标准。离退休人员补贴水平分别按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水平的一定比例且离休人员高于退休人员的原则确定;按照垂直压缩率不高于x.x的原则确定各职级人员补贴标准。起步阶段离退休人员各职级补贴标准见附表二。

(四)提前离岗人员津贴补贴执行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长期病休人员参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

新的津贴补贴时间从****年x月x日起执行。今后,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将按照省、**市政策规定报**市批准后,逐步提高津贴补贴水平。

(一)资金来源。起步阶段,全市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资金来源,按照规范后的标准不足部分由我市财政通过压缩其它开支予以解决。

(二)发放办法。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办)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由市财政统一以银行存折形式发放到个人,各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津贴补贴。

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办)执收的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包括预算外收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局要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政府税收和非税收入统筹安排,并按照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办)履行职能的需要合理核定预算支出标准,确保各单位正常工作的需要。

(一)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在市改革*****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小组领导下,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对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有所下降的单位职工,要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要严格按照统一口径进行宣传引导,不得随意发挥,确保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三)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政府预算内外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严格按规定及时组织征收并足额上缴各项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少收、缓交和截留挪用。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或乱收乱罚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__山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市直各机关单位:

现将《__山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的颁布施行,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的、善于治党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省上及南平对实施公务员法非常重视,分别印发了《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闽委发[20__]10号)和《南平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南委发[20__]7号),这都是指导性文件,我们要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公务员法,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依法管理好公务员队伍,是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稳妥推进,务求实效。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抓总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扎扎实实地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务员法的实施工作。要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各有关单位在实施公务员法过程中,要严明纪律,严格执行配套法规和政策,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禁扩大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不得滥设职位,不得超编和扩大范围进行登记,不得超职数配备人员。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稳定,确保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进行。在实施公务员法的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业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意见和建议,应及时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保持沟通联系,确保全市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顺利推进。

中共武夷山市委。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20__年9月30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根据《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闽委发[20__]10号)和《南平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南委发[20__]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适应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深入调研,明确政策,稳步推进,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基本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和国际性旅游度假城市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根据《公务员范围规定》,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我市市级机关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是:

2、武夷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武夷山市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5、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

6、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

7、各派武夷山市委员会和武夷山市工商联合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下列人员,其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公务员范围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各派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等。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1、公务员登记。

(1)登记工作采取由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实行逐级负责制。各机关要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明确登记对象后,由管理人事的股室填写《公务员登记表》,与本人见面后,市委各工作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及派、工商联上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乡(镇)、街道上报市人事局审核后上报上级机关审批、备案,并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2)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由领导成员所在机关管理人事的股室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后上报上级机关审批、备案。

(3)今后,通过考试录用、选任、委任、调任、公开选拔、干部安置、高校毕业生选调等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都要进行登记。《公务员登记表》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4)在进行公务员登记工作时,各单位要建立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建立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工作,将按上级的要求,另行部署。

2、确定职务和级别。

按照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职务,根据《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对已超出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和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机关,在这次实施公务员法入轨阶段,可以按公务员的现任职务登记,但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达到规定的领导和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今后,对已超职数配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机关,除新接收安置的干部外,不得再配备相应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人员;对未调整到规定的职数限额内的,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再办理该机关新配备的相应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手续。对不按照职务职数限额要求、资格条件及程序等设置职务、确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做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在国家有关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规定出台前,我市各级机关公务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

3、工资套改。

改革*****制度是实施公务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工作按中央、省上和南平有关*****制度改革文件执行。

(二)实施步骤。

今年重点做好公务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工作。按照自上而下、先易后难的原则,全市登记工作在今年10月底前结束,并做好迎接南平及省上检查的准备工作。

1、10月上旬召开由各乡(镇)、街道、市直机关各单位主要领导和从事干部人事工作的经办人员参加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工作会议,传达省上、南平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我市的实施工作,并在会上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对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从事干部人事工作的经办人员进行培训。

3、11月进行登记的扫尾和迎接南平市的抽查工作。

四、规范非领导职务设置与管理。

1、市委组织部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市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提出具体方案,经南平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2、市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3、今后,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非领导职务设置范围、突破职数比例限额、使用不规范职务名称、放宽任职条件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是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的规定,对于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已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拟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待省上、南平部署后,按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审核,并报南平、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要认真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待中央文件明确后另行部署。

六、组织领导。

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委、市政府已经成立市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公务员法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各单位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注意调查研究,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解决,妥善处理。

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在国家有关公务员法配套法规陆续出台后,各部门要对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对现行的有关规章及文件进行清理,视情况修改或废止。

七、严明纪律。

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明纪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和原则,依法办事。出台涉及公务员管理政策,不得违背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中央和省上尚未明确规定的,须事先征求南平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意见。要把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务员登记,是否按照规定确定职务与级别,是否严格执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各项配套的政策法规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进入机关的人员,坚决予以清理;对各单位在此次公务员登记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确保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

本工作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公务员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镇公务员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栖霞市实施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本部门编制人员情况:

备注:表中社会办1人是干部身份,其余29人是公务员身份。

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1、中国共产党机关:

(1)、镇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成员;

(2)、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2、镇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3、镇级行政机关:

(1)、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2)、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机关: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登记的对象和条件。

(一)列入公务员范围的机关中,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登记。

1、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已履行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过渡手续的人员;

5、按规定程序选任、委任的机关领导成员;

6、其他符合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

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纪检、监查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列入公务员登记范围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二)下列人员不予登记。

1、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违反《国家公务员暂。

行条例》和省有关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

2、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3、其他不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人员。

四、登记的程序和管理权限。

公务员登记实行逐级负责制,由镇党委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逐级上报。

(一)登记工作程序。

1、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

2、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

3、报审批机关材料:

(1)《公务员登记表》;

(5)《公务员登记人员情况统计表》、《公务员提前离岗人员情况统计表》、《暂缓登记人员情况统计表》以上表格同时报送excel格式电子版。

4、审批机关签署意见,需要备案的及时报备案机关。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登记备案说明,机关的国家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登记人员数、暂缓登记人员数、登记和暂缓登记人员名单等。

审批后的《公务员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今后,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都要按规定进行登记。

(二)登记工作管理权限。

公务员登记,由镇党委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备案。

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由镇党委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机关审核、审批、备案,列入本机关公务员登记汇总表和数据统计。

五、登记工作的实施步骤。

公务员登记工作分为3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在登记工作实施前,镇党委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中央和省、市实施公务员法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调研,摸清本镇机关公务员队伍现状,对超编用人、超职数配备干部、违规进人等情况,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制定登记工作实施方案。12月15日前,将制定的公务员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后实施。

(二)登记阶段。12月中旬开始公务员登记工作,12月18日前,将材料报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办公室审核。

(三)。

总结。

验收阶段。公务员登记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于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组织领导。

公务员登记是实施公务员法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确定公务员身份的重要环节。镇党委成立以书记为组长,分管副书记为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要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认真组织开展登记工作。对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按程序逐级上报,不得自行其是。

公务员实施方案

根据******精神,按照《****开展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职业道德教育为核心,以规范公务员行为为重点,以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着力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广大公务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观念,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信念坚定、精神追求高尚、职业操守良好、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务员队伍。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力弘扬“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的精神,引导全局参公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观念,自觉克服依法行政能力不强、工作作风漂浮、廉政意识淡薄等问题,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创建“五型机关”,为实现****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三、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主要为:局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局属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结合岗位实际,参照执行。

四、培训内容。

此次培训以“忠于祖国、服务人民、恪尽职守、清正廉洁”为主要内容。

培训教材:《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读本》(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教程》(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以及《公务员职业道德学习读本》(新华出版社出版)。

四、培训方法步骤。

按照***统一安排,培训活动自发文之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组织动员(2012年5月底-2012年6月底)。制定印发《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将此项活动传达到每一个处室站所、每一名干部。通过广泛的思想发动,切实使每个干部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参加教育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第二阶段:学习培训(2012年7月1日-2013年9月30日)。采取理论培训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抓好骨干培训,实现以点带面,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深入推进培训工作。其中:2012年重点开展“忠于祖国”、“服务人民”专题培训;2013年重点开展“恪尽职守”、“清正廉洁”专题培训。

1、理论培训。

按照《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的总体要求,深入学习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推荐系列读本,以个人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集中培训由局人事教育处组织,参加厅统一培训,并邀请专家对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相关知识进行专题辅导,要求参训人员每个专题的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6个学时。个人自学要做到有针对性和选择性,不断陶冶情操,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2、实践活动。

在开展理论培训的同时,创新学习形式,丰富活动载体,以开展“喜迎十八大、争创新业绩”主题活动为契机,不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抓好以下实践活动:

(1)开展公务员宣誓活动。以处室、站所为单位,组织干部职工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优良传统教育,进行宣誓。通过宣誓、缅怀先烈,牢记使命,增强干部队伍责任感、使命感。

(2)开展读书活动,组织优秀读书心得评选活动。以创建“学习型机关示范点”为契机,按照“五个一”要求,深入开展读书活动。要从推荐的八本书或与自己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书籍中选择学习,并做好读书笔记,撰写。

心得体会。

(3)开展“争当优秀公务员”活动。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立足本职,争创新业绩,争当“优秀公务员”。通过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提高党员干部工作能力;通过开展优秀公务员示范岗位创建、优秀公务员评选、先进事迹报告等活动,选树先进典型,形成学先进、比业绩、重实干的氛围。

(三)第三阶段:考核验收(2013年10月10日-2013年10月31日)。重点抓好2个环节:

1、学习培训结束后,参加由省公务员局统一命题的考试,考试成绩将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2、各单位要做好总结工作,查找出本次培训活动中存在的不足,研究解决的方法,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四、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教育活动作为提高干部队伍自身素质、提升工作能力的重要工作来对待,精心组织,认认真真地开展好培训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做好笔记、写好心得体会,在培训教育活动增长知识,提升能力素质。

(二)精心组织,统筹兼顾。要坚持学习、工作两不误,统筹兼顾、周密安排,把培训教育活动与推动当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结合起来,与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结合起来,与“喜迎十八大、争创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与推动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结合起来,把培训教育活动的实效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转化为做好工作的动力。

(三)认真总结,建章立制。要着眼建立长效机制,注重系统性,在抓好集中教育培训的同时,协调推动实践活动、制度建设等各项工作扎实开展;要注重灵活性,大胆创新,不拘形式,搭建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平台,把培训寓于丰富的特色活动中;要注重长效性,把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奖惩措施等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落实到位。同时,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列入初任、任职和在职培训的必修内容。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现在工资由以下几项构成: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地方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其中地方津贴补贴由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组成,特殊岗位由原人事部和财政部联合发文规定,比如审计人员津贴、警衔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等,女职工还有卫生用品补助费,各地工资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地方津贴补贴一项,在经济发达、财力充足的地区,地方津贴补贴在工资中占了很高的比例,而一些财力匮乏的地区,该项津补贴数目很小,一年的总和还没有财力充足地区一个月的数目高,当然这也大体和各地消费水平相适应。

为确保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顺利进行,逐步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为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奠定基础,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持稳定有序。既要有利于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又要有利于从制度上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

(二)缩小地区差距。控制过高地区的津贴补贴发放水平,逐步将不同地区津贴补贴水平高低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以内。

(三)消除部门差距。以行政手段为主,消除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水平差距,逐步将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彻底脱钩。

(四)体现合理公平。以公务员职级高低、责任和贡献大小,分档设置发放标准,兼顾离退休人员利益,合理确定离退休人员生活性补贴标准。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一)规范项目。

1、取消违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各单位利用“小金库资金、通过摊派向企业(或其他方面)集中收入、违规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等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备单位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改革性补贴;一律取消各单位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中未按要求如实上报的津贴补贴。各县区和市开发区上报的规范方案说明中要详细反映取消违规津贴补贴的情况。各级纪检机关、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部门负责对清理取消违规津贴补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归并津贴补贴项目。取消违规的津贴补贴后,将他津贴补贴项目(不包括改革性补贴)归并为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两项。在确保较低职级公务员实际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比例,生活性补贴所占比重应适当高于工作性津贴。工作性津贴应按职级适当拉开档次,生活性补贴中体现职级的因素应尽量少一些。各县区和市开发区在设计职级标准时,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之和的垂直压缩率(最高职级与最低职级的比率)各县区原则上控制在1.8:1以内,市开发区控制在2.0:1以内。归并津贴补贴项目后,各单位原有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离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归并设立为离休人员生活性补贴,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归并设立为退休人员生活性补贴。

3、暂时保留并另行规范改革性补贴。清理津贴补贴时,各县区和市开发区上报的已经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即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需要而发放的补贴(住房补贴、取暖补贴、医疗改革补助等),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以外,暂时予以保留,不纳入归并范围。改革性补贴的规范另行布置。在省、市规范改革性补贴前,各县区和市开发区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行标准或扩大实施范围。

4、规范奖励性补贴。凡属各县区、各单位定期或普遍向公务员发放的奖励性补贴一律纳入归并津贴补贴范围;凡属各级政府根据工作绩效向少数作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发放的奖励性补贴暂时予以保留,但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确认,其他一律予以取消。

5、规范特殊岗位津贴。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市、县区对现有各项特殊岗位津贴进行规范,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外,省、市、县区和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以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二)调节地区差距。

1、遵循调控线管理规定。省对市及其所属区、县分别设立津贴补贴调控线。2007年津贴补贴调控线,市及其所属区采用二个调控线为4.5万元;县采用一个调控线为3万元。今后,省里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调控线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2、将一部分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凡津贴补贴(剔除改革性补贴)超过6.5万元的地区,在实施工资制度改革时,其公务员月人均200元的增资部分,从按规定归并后的津贴补贴中纳入,并相应调减其津贴补贴水平。要按照高职级人员多纳入、低职级人员少纳入的原则,确保较低职级公务员实际收入不降低。具体纳入办法,由有关县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方案报市审批。

3、实施分档调控。省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高于调控线的地区,按照分档累进办法征收津贴补贴调节金。相关县区和开发区要严格执行,津贴补贴调节金具体征收档次和比例按照江苏省财政厅、人事厅印发的《江苏省津贴补贴调节金征收管理办法》(苏财行(2007)18号)执行。

市、县区在规范本地津贴补贴时,一律不另设调控线,不得征收调节金。

4、严格控制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的增长。今后需要提高津贴补贴水平的,由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提出申请,县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区和市开发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2005年各县区和市开发区上报省津贴补贴水平高于调控线1.5倍的地区,规范期间一般不得提高津贴补贴水平;低于调控线1.5倍但高于调控线的地区,规范的当年不得提高津贴补贴水平;低于调控线的地区,规范时可根据财力的可能适当提高津贴补贴水平,但提高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此次*****制度改革时本地区的平均增资水平。

(三)消除部门差距。

同级政府不同部门要逐步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水平。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超过规定水平的部门,采取行政手段,在规范的当年一步降到规定水平;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低于规定水平的部门,在2009年7月1日前逐步提高至规定水平。

(四)严格管理制度。

各县区和市开发区要建立津贴补贴发放审批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发放津贴补贴进行审批,经批准的津贴补贴方可发放。各级纪检机关、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确保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l、实行专户管理。要设立津贴、补贴专户,以此专户来核算本地区及各单位津贴补贴的发放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将各单位津贴补贴资金划入财政部门工资统发专户,集中统一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在2009年7月1日前逐步做到通过财政部门工资统发专户集中发放。

2、实行银行卡发放。在此次规范范围中的全市所有单位的津贴补贴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统-会计科目核算。上述所有单位都必须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所有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给个人的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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