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优秀18篇)

时间:2023-12-27 11:17:52 作者:纸韵

学校是每个学生成长的地方,它承载着无数的回忆与故事。学校是我们人生道路上的一座重要桥梁,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学校生活中的成长经历和感悟,希望能给大家一些思考。

意识形态之学校校园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每一名党员、教师及学生要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为确保建党百年教育领域意识形态安全,根据上级部署及市委教育工委要求,根据学校党支部实际情况,6月份学校党支部在全校师生中组织并开展了意识形态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我校党支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落实责任。

严格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成立了党组织书记xx为组长的意识形态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细化职责,层层落实责任,把意识形态工作同社会发展与学校教育教学各项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全力打好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战。

提高思想认识,坚持底线思维,扎实履行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定针对性方案预案,认真组织开展好自查和整治,切实做到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

二、坚持问题导向,压实主体责任。

深入贯彻党中央及教育系统意识形态工作各项文件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学校自查、班级自查、各个科室及级部自查,专项摸排,整改落实,压紧压实各科室及级部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切实维护学校政治安全和校园稳定。

6月9日上午,我校党支部首先召开党支部支委会进行前置研究,制定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预案,确定学校领导小组及人员配备;下午,召开各科室、级部主任及相关人员会议,具体分工,细化任务,落实责任。

6月10日—17日,各级部、科室针对分管区域及人员,班主任针对教室、宿舍及学生进行深入排查,排查整治各类意识形态突出风险隐患。

我校党支部主要针对“重点关注人员”、商业广告活动进入校园情况、宗教及非法组织渗透、其他突出风险隐患等方面进行专项排查,采取逐人逐项、全面覆盖的方式,对校内重点风险隐患进行了系统排查,并建立问题台账,充分做好针对性预防管控和整改整治工作。通过全面排查,未发现上述问题。

三、狠抓学习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认真组织党员及全校教职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史学习教育,采取集体学习及自主学习想结合,坚持不懈地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落实意识形态各项工作。一是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载体,通过领导干部上党课,党史学习教育等方式,不断加强党员干部思想建设工作力度,为学校教育工作提供理论保障。二是坚持学习制度。充分利用支委会、班子会、专题党课、主题党日活动、教师会议、学生会议等将学理论、学业务、党建专题知识讲座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教育相结合。三是抓好道德建设。积极组织广大党员和教师学习党史,参与党史各项活动,坚守党员及教师本分,牢固树立红线意识。

四、营造良好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一是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做到党组织书记“一把手”亲自抓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及时做好重要节点和敏感时期的舆论监管;建立重大政策及项目的舆情风险评估机制,及时搜集、研判、处置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动荡的言论。

二是营造人人参与的氛围。通过学校教师微信群、班级微信群、播放宣传标语等形式,广泛动员干部教师积极主动地参与意识形态各项整治工作。

三是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围绕以意识形态建设,通过在学校网站、学校宣传栏及电子屏幕等平台进行宣传,广泛传播好声音。

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网络安全管理,保障全体师生人身安全及公共、个人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我校把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结合我校实际,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副书记、副校长为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为实施和组织落实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经学校研究决定,吕郁为本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温文章为本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分管负责人。齐刘锋为本单位网络安全管理责任科室负责人。安全办、后勤科、学管科、保卫科、教务科等相关科室是责任单位。副组长和成员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安排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有效处置学校网络安全管理突发应急事件。

1、所有接入网络的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连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城域网及校园网防火墙、路由器、交换机、上网行为管理、服务器等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有害内容:

(1)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2)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的;

(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励聚众滋事的;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7)计算机病毒;

(8)法律和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如发现上述有害信息内容,应及时向学校网管办或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扩散。

2、在网站上发现大量有害信息,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必须在12小时内向学校网管办及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处。在保留有关上网信息和日志记录的前提下,及时删除有关信息。问题严重、情况紧急时,应关闭交换机或相关服务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连网的计算机上收阅下载传递有政治问题和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

4、所有接入网络的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网络上信息、资源、软件等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运行无合法版权的网络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使用部门(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5、严禁在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发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6、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各子网站要加强出口管理和用户管理。学校上网行为管理设备必须保持日志记录,时间不少于180天。

7、上网信息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外发布信息,必须经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党办批准后,才可发布(具体操作方法可参考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8、各科室确定一名人员为本科室网络安全责任人,并做好本本科室的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机房管理制度。网络管理人员应加强责任心,保证现有各种网络设备良好运行,充分发挥效率。

9、各科室的信息终端用户必须受网络管理员监督管理。校园网络统一出口、统一用户管理。建立帐号登记管理制度,用户帐号只能专人专用,方便日后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10、与学校网络相连的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在电源防护、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雷等方面,采取规范的技术保护措施。

11、校园网内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接入互联网网的计算机必须与本科室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物理隔离。涉密信息不得在上网设备上操作或存储。信资源密等级可分为:

(1)可向internet公开的;

(2)可以向本城域网公开的;

(3)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

(4)可以向单位公开的;

(5)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1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下列活动:

(2)未经允许,擅自提供与教育无关的网络服务;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与破坏性程序;

(4)其他危害教育城域网络安全的行为。

13、违反本管理制度,将提请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处以警告或停机整顿。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城域网及子网站网络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学校网络管理信息中心作为学校办公网络网上信息的日常管理机构,对信息网站的建立和信息发布具有管理权。网络中心负责办公网络的规划、建设、应用开发、运行维护与用户管理。

成立办公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负责本科室内网络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3、实行信息发布责任追究制度,所报送的一切信息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真实有效的。凡因虚假、反动、色情等内容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报送者承担,如属个人因素影响信息发布工作,将追究责任。

4、各科室应设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各科室主管领导和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络信息及时更新,做到安全、真实、可靠。

(1)网络管理员应定期更换管理员密码,及时注销无效用户;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安全问题。

(2)不允许单位以外人员单独接触计算机网络系统资源。

(3)各用户要加强安全保密意识,注意个人id及密码的保密,不得与他人共用系统的账号。

5、设立相应的管理员和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包括:

(1)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4)不良信息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5)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6、各科室应结合保密要求,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属于业务工作范围的信息,在发布前必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同意意见并存档备案,然后由各单位信息管理员在办公网上发布。主办单位应对信息的合法性和相关问题负责。

7、在办公网络上严禁下列行为: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3)盗用他人帐号、盗用他人ip地址。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6)不按国家和镇有关规定擅自开设二级代理接纳网络用户。

(7)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8)以端口扫描等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网站负责人将对帐号进行停用或注销。

(1)教职工因调离等原因脱离学校管理的;

(2)利用帐号进行违法活动的;

(3)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

(4)本人要求注销帐号的。

9、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部门和个人用户,由信息中心给予警告、停止有关单机入网、注销帐号、停止子网入网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依照校纪、校规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网络舆情应急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舆情处置工作,正确引导、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与情,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校被国内各媒体所登载、报道的对学校人员思想稳定、公共安全、学生情绪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报道,或对学校形象、正常工作秩序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重大舆情的应急管理工作。

2、工作原则。

(1)第一时间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做到第一时间监测、收集、研判舆情发展走向,及时上报舆情动态,为应急处置提供第一手资料;在第一时间对外发布准确信息并慎报原因,情况较为复杂的舆情信息,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评议猜测或随意解读时,根据具体调查情况,再作后续详细发布,牢牢掌握信息发布的主动权、事件处理的舆论主导权。

(2)党委领导、统筹协调。重大舆情应急管理工作由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进行统一指挥,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权责明确的舆情管理工作体系。

(4)职责归属、分级负责。按照职责归属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舆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校重大舆情由乡舆情办统一指挥调度,应对处置;一般性舆情由涉事科室组织应对处置。

(5)预控为主、处突为要。各科室平时务必做好舆情风险评估,树立好舆情危机意识,从源头上加强舆情防范,掌控研判舆情苗头,主动处理与情涉及问题,努力把与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3、处置程序及办法。

(1)全面监测。

采取人工和技术相结合、网上与网下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领域、重要人物、重大事件进行及时检测,确保第一时间发现舆情。

(2)研判预警。

对发现的舆情,各涉事主体要迅速对舆情走势、风险级别进行评估,及时报告学校党委、上级业务部门和上级网信部门。特别重大舆情务必1小时内上报,重大舆情务必2小时内上报,较大和一般舆情酌情适时上报。

(3)分级处置。

一般网络舆情。指网民在网络论坛/社区、微博、维权网站等平台对某项政策或某类问题进行询问、提出质疑、表达诉求,仅有少量围观的舆情(阅读量、跟帖量、舆情总量等均在50篇/),且未有主流媒体(电视、报刊)介入报道,评论量也是零星分布,由涉事主体及时解决网民诉求,回应网民关切。

较大网络舆情。指涉及有损学校形象的敏感信息在不同网站出现的(阅读量、跟帖量、舆情总量等均在100-500篇/条),评论量也有数十条,且负面声音有所上升,发酵趋势明显的舆情。由涉事主体密切关注,及时调查核实,及时跟帖回应,妥善处置。

重大网络舆情。指涉及重点领域、重要节点、重要事件、重要人物的敏感信息迅速发酵,或有主流媒体(电视、报刊等)介入报道,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舆情。应及时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制定舆情处置方案,组织网上网下同时实施,或报请上级网安部门及时有效化解网上危机。

4、舆论引导。

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和“攻防兼备、疏堵结合”的原则,主动设置议题,第一时间发布信息,认真回应质询议题,适时进行权威评论、积极开展民意互动,根据舆论形势、事件进展等情况,准确地引导网上舆论,减少和消除负面影响。

意识形态之学校校园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体制机制,强化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职责与监管,根据xx区教育局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完善责任体系,坚强组织领导。

1、成立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xx任组长,党支部委员、副校长xx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组员。主要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xx区教育局党组的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的直接责任,领导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全面领导和组织学校意识形态工作。

2、下设办公室,由xx任主任,教务处、工会、团委各1名同志为成员。办公室主要职责:按照学校党支部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检查、督导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二、建立常态机制,持续深入推进。

1、学习教育制度。党支部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有关意识形态工作内容的学习;每年班子成员开展1次有关意识形态工作内容的授课,每年撰写理论学习心得体会文章不少于1篇。

2、报告工作制度。学校党支部每半年向区教育局党组以书面形式汇报1次意识形态工作。设立舆情信息员,遇有重大舆情,第一时间迅速报告。

3、风险评估制度。在酝酿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政策、项目、工作举措时,通过论证会、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听取相关部门、教职工的意见建议。方案发布前,进行必要的舆情风险评估,制定工作预案。

三、扭住关键环节,牢牢掌控阵地。

1、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与管理。加强对校内新媒体如微博、qq、微信等的监管力度。加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引导,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监管和校园舆情收集,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有效应对涉及师生的舆论事件严把政治关、意识形态关。

2、加强对课堂教学的管理。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对课程开设、教材内容进行严格把关。落实教学管理有关文件,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力度,确保教学质量以及教育方向的正确性。

3、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严格教师职业准入制度,建立健全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素质的把关。对教师进行上岗培训,评选教师先进典型,实施青年教师培养,激发爱岗敬业热情。

4、加强对校园文化活动的引导和管理。把校园文化建设作为创新和拓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途径,进一步优化校园育人环境,夯实文化校园阵地,搭建学生文化平台。开展“我的中国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师生坚定理想信念,刻苦学习工作,积极投身实践。深入挖掘中华传统节日文化,不断扩大传统优秀文化阵地。充分发挥团总支、工会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功能。

5、做好党外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强同师生员工的联系,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6、加强舆情分析和研判工作。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师生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分析问题、商议对策,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教务处利用学科优势,组织力量对当前思潮和热点问题进行研判,并提出引导意见,为学校党支部、行政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与舆论引导提供参考。

四、加强检查督导,深化责任意识。

建立健全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意识形态工作机制。

1、校党支部领导班子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为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支部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

2、各教研组分工负责各方面具体工作,确保意识形态管理环环相扣,不留死角。

3、对意识形态工作中出现问题的领导干部,按照实事求是原则,依据xx区教育局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进行问责和约谈,并报区教育局党组备案。受到问责的领导、教师,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

学校信息系统安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长征中学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校网络与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长征中学所属部门及所有人员。

第三条杭州市长征中学信息安全相关人员岗位管理由杭州市长征中学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四条信息安全人员岗位管理执行机构由信息化办公室、相关业务部门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组成。

(二)信息化办公室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涉密人员的使用和管理(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三)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信息安全人员的培训。

第六条信息安全人员应当政治可靠、业务素质高、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第七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应有计算机专业知识,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需要在学校工作两年以上经历。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信息安全管理与技术工作。

第九条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信息安全人员审查工作,对人员的身份、背景、专业资格和资质进行审核;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对人员进行技术技能审查和考核,保存相关文档。

第十条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需要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并签署岗位安全协议。

第十二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信息安全人员的配备和变更,并向信息化办公室报备。

第十三条信息安全人员调离岗位,必须严格办理调离手续,经杭州市长征中学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方可离开。

第十四条信息安全离岗人员需承诺其调离后的保密义务并签署书面离岗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杭州市长征中学信息安全相关人员的岗位管理。

第十六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制定安全岗位职责,岗位职责包括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应配备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安全审计员等岗位,管理员、安全员和审计员之间必须严格进行岗位分离,每个岗位应至少有一名备岗人员。

(二)开展信息安全检查工作;

(三)负责维护和审查有关安全审计记录,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安全风险防范对策;

(四)开展信息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五)监控信息安全总体状况,提出信息安全分析报告;

(六)及时向安全主管领导及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信息安全事件。

第十九条信息安全人员发现本单位重大信息安全隐患,有权向杭州市长征中学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条信息安全人员发现信息系统关键岗位人员使用不当,应及时建议杭州市长征中学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信息安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长征中学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信息系统关键岗位人员,是指与重要信息系统直接相关的主管、系统(网络)管理员、安全员、审计员、重要应用开发人员、系统维护人员、重要业务操作人员等岗位人员。

第二十三条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杭州市长征中学所开发的门户网站、办公oa系统等核心业务或有保密要求的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关键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单位人事部门进行政治素质审查,技术部门进行业务技能考核,工作经历和工作经验考查等,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关键岗位人员有责任保护信息系统的秘密,并以签署保密协议的方式作出安全承诺。

第二十六条关键岗位人员上岗必须实行“权限分散、不得交叉覆盖”的原则。系统管理人员、网络管理人员、系统开发人员、系统维护人员不得兼任业务操作员;系统开发人员原则上不应兼任系统管理员。

第二十七条对关键岗位人员应实行定期考查制度,关键岗位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加强自身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十八条关键岗位人员调离岗位,必须严格办理调离手续,承诺其调离后的保密义务。涉及杭州市长征中学业务保密信息的关键岗位人员调离单位,必须进行离岗审计,在规定的脱密期后,方可调离。

第二十九条关键岗位人员离岗后,必须即刻更换操作密码或注销用户。

第三十条系统管理员安全责任。

(一)负责系统的运行管理,实施系统安全运行细则;

(二)严格用户权限管理,维护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三)认真记录系统安全事项,及时向信息安全人员报告安全事件;

(四)为安全审计员提供完整、准确的主机系统的运行日志;

(五)对进行系统操作的其他人员予以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网络管理员安全责任。

(一)负责网络的运行管理,实施网络安全策略和安全运行细则;

(二)安全配置网络参数,严格控制网络用户访问权限,维护网络安全正常运行;

(四)为安全审计员提供完整、准确的记录网络设备和网络运行活动的运行日志。

(五)对操作网络管理功能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二条安全管理员职责。

(一)监督检查各项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及时查处安全隐患;

(二)协助安全管理员制定网络和主机设备安全配置规则,并监督落实执行;

(四)对信息系统按照要求进行备份;

(五)负责参与安全事件的调查。

第三十三条安全审计员职责。

(一)负责对整个信息系统进行安全审计,对安全管理员所做的安全评估报告进行审计;

(五)及时对第三方接入信息系统行为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十四条系统开发员安全责任。

(一)系统开发建设中,应严格执行系统安全策略,保证系统安全功能的准确实现;

(二)系统投产运行前,应完整移交系统源代码和相关涉密资料;

(三)不得对系统设置“后门”;

(四)对系统核心技术保密。

第三十五条系统维护员安全责任。

(一)负责系统维护,及时解除系统故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二)不得擅自改变系统功能;

(三)不得安装与系统无关的其他计算机程序;

(四)维护过程中,发现安全漏洞应及时报告信息安全人员。

第三十六条业务操作员安全责任。

(二)不得向他人提供自己的操作密码;

(三)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系统各种异常事件。

第三十七条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和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由于因工作疏忽或失误而产生所在岗位的安全事故,应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第三方人员包括软件开发商,硬件供应商,系统集成商,设备维护商和服务提供商,以及实习学生和临时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应对第三方人员的物理访问和逻辑访问实施访问控制,根据其在系统中完成工作的时间、性质、范围、内容等方面的需要给予最低授权。

第四十一条第三方人员的现场工作或远程维护工作内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工作涉及机密或秘密信息内容,应要求其签署保密协议。

第四十二条一般情况下第三方人员的现场工作,如数据库、系统、漏洞扫描、入侵检测、渗透测试以及其他软件的安装和管理等,不得接入未经允许的自带设备。

第四十三条第三方人员的现场工作应在本单位信息部门有关人员的陪同和监督下完成。第三方人员自带设备接入信息系统应得到特别授权,其操作应受到审计。

第四十四条第三方人员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有关账户、过程记录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外部人员访问杭州市长征中学信息系统安全受控区域前,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人员全程陪同或监督,并登记备案,外部服务人员则须佩戴证件上岗。

第四十七条杭州市长征中学信息系统安全关键区域不允许外部人员访问,若有特殊情况,则必须得到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领导的书面批准并签署保密协议并由专人全程陪同。

第四十八条外部人员未经许可禁止携带移动介质和便携式设备进入相关区域。

第四十九条由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教育,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制定人员信息安全意识教育计划,详细规定人员意识教育的内容、方法和过程。

第五十条安全意识教育包括信息安全基础知识、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和惩戒措施等。

第五十一条采用常规宣传、短期培训等方式,每年至少一次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意识教育。

第五十二条安全意识教育要覆盖到本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十三条每年定期对信息安全人员进行下列信息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一)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的培训;

(二)信息安全基本知识的培训;

(三)信息安全专业技能的培训。

第五十四条信息安全人员应定期接受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

第五十五条(至少每年一次)对所有人员进行基本的信息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五十六条安全意识教育应进行必要的考核(至少每年一次),并将考核结果及日常情况进行记录、保存,作为人员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杭州市长征中学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信息系统安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信息系统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学校系统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二级机构及所有系统使用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信息管理部门是学校系统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学校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人员的权限分配,权限设定遵循最小授权原则。

1)管理员权限:维护系统,对数据库与服务器进行维护。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应权限分离,不能由同一人担任。

2)普通操作权限:对于各个系统的使用人员,针对其工作范围给予操作权限。

3)查询权限:对于管理人员可以以此权限查询数据,但不能输入、修改数据。

4)特殊操作权限:严格控制管理方面的特殊操作,只将权限赋予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加强密码策略,使得普通用户进行鉴别时,如果输入三次错误口令将被锁定,需要系统管理员对其确认并解锁,此帐号才能够再使用。

用户使用的口令应满足以下要求:

1、8个字符以上;

第六条定期安装系统的最新补丁程序,在安装前进行安全测试,并对重要文件进行备份。

第七条对操作系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及时发现最新安全问题,通过升级、打补丁或加固等方式解决。

第八条关闭信息系统不必要的服务。

第九条做好备份策略,保障系统故障时能快速的恢复系统正常并避免数据的丢失。

第十一条对于系统重要数据和服务器配值参数的修改,必须征得领导批准,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对各项操作均应进行日志管理,记录应包括操作人员、操作时间和操作内容等详细信息。

第十三条审计日志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包括重要用户行为、系统资源的异常使用和重要系统命令的使用等系统内重要的安全事件。

第十四条应对审计日志进行审查,对异常事件及时跟进解决,并定期形成日志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系统审计日志应定期做好备份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工作人员申请账户权限需写《系统权限申请表》,经系统管理员批准后方可开通。账号申请表上应详细记录账号信息。

第十七条人员离职或调职时需交回相关系统账号及密码,经系统管理员删除或变更账号后方能离职或调职。

第十八条严禁私自在办公计算机上安装软件,以免造成病毒感染。严禁私自更改计算机的设置及安全策略。

第十九条严格管理口令,包括口令的选择、保管和更换,采取关闭guest和匿名用户、增强管理员口令选择要求等措施。

第二十条计算机设备应设屏幕密码保护的用户界面,保证数据的机密性的安全。

意识形态之学校校园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校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及时调整了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落实班子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由支部书记牵头,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成员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明确工作责任,狠抓责任落实,确保意识形态领域安全,为推进学校全面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  。

(三)加强理论学习,提升思想认识  。

意识形态之学校校园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今后,我学校将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对研判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梳理抓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思路,增强忧患意识、政治意识,增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意识和主体意识,进一步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学校人员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1负责技术中心机房日常管理、设备巡视维护、文档保存记录等工作。

1.2定期对机房内的所有设备进行检查;熟悉并掌握设备故障的处理步骤和方法;遇突发事件时能及时到岗;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按操作规程进行处理。

1.3负责机房出入权限管理和机房安全管理。

1.4机房管理员应按照机房管理制度和细则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计算机、网络设备、数据信息及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及稳定运行。

2.1机房工作人员出入机房由门锁和门禁系统控制。门禁权限由机房管理员设置。如果工作人员发生门禁卡、机房钥匙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机房管理员报告;机房工作人员离岗应及时交回钥匙,由机房管理员消除其门禁权限。

2.2非机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机房,如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经允许并办理登记手续后由管理员陪同方能进入机房。外来人员进出机房,须遵守机房相关管理规定,保持机房卫生、整洁,进入机房要求换戴机房专用用品。

2.3相关软硬件系统公司维护人员进入机房后应严格按照机房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若因公司人员违规操作造成机房安全、设备或系统故障,相关公司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2.4公司人员进入机房后,机房管理员应全程现场配合并监督公司人员的操作,要认真核查,确保设备及相关系统、数据的安全。公司人员现场操作完成后,需经机房管理员和公司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视为工作完成。

3.1机房房间应保持密封,降低空调的负荷;机房内气流组织合理,保持正压和足够的通风量,应防止导电、导磁粉尘及异物的进入。

3.2机房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机房防火、防水、防尘、防鼠、防盗、防静电、防雷击等设备设施。ups、精密空调、消防设备、网络设备的现场检测次数每周不少于一次。当发现温湿度异常时,应及时通知公司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3.3机房内禁止吸烟吃东西,保持机房安静。操作台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3.4机房应保持卫生清洁;各类设备应合理摆放,做到整齐有序、便于管理;机房内禁止堆放与工作无关的杂物,禁止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及强磁性物质。

4.1机房设备设施主要包括服务器、存储设备、交换机、防火墙等网络设备、供电系统、专用空调系统、消防报警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等。未经机房管理员同意,外来设备禁止进入机房。

4.2机房内所有设备和物品,应由专门人员负责安装、拆卸和操作。未经机房管理员的同意,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挪动、拆卸或带出机房。

4.3建立机房设备与物品管理台账,机房内所有设备及相关物品实行统一管理。登记内容包括设备随机资料、设备编号、品牌、型号、来源、保修期、售后服务公司、联系电话、启用日期等。

4.4机房设备投入使用后,应定期检查维护除尘,发现故障及时处理、登记并通知相关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5.1严格遵守机房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5.2机房设备和系统的启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规程进行,严禁随意操作。

5.3机房运行实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制度。日检,清除浮尘,检查运行情况和外观,做好日志记录;月检,主要部件进行逻辑功能诊断,检查易损部件;年检,进行性能全面诊断,断电检查日常运行时难以检查的部件,做好检修记录。

5.4根据业务需要对机房内设备、系统进行调整时,应详细登记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可能影响正常工作的,应报主管领导批准。软硬件系统运行出现故障时,对所发生的故障情况、处理过程和结果等,应详细登记存档。

5.5定期进行操作系统、杀毒软件及其它系统的升级。做好系统漏洞补丁及病毒防护工作。

5.6相关软硬件系统业务负责人应联系公司对关键设备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做好登记并存档。

6.1机房工作人员应恪守保密制度,数据资料和软件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外借泄露或转移任何信息资料与数据。

6.2严格实行内外网物理隔离政策。机房内除指定因特网接入设备外,其他任何设备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入因特网。

6.3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如需使用时,须经机房管理人员检验同意后方能使用,并作好记录。

6.4严禁任何人使用未经检测允许的介质(软盘、光盘等),以免系统遭受病毒感染。

6.5严格执行密码管理制度,对操作密码定期更改。

6.6业务数据必须定期、完整地进行备份。确保系统一旦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备份数据不得随意删改。

学校信息系统安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怀化学院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操作风险,确保我校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怀化学院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条在首次聘用、内部转岗成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时,除遵循有关处室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外,有关处室须对人员的身份、背景和专业资格等进行审查,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所具有的技术技能进行考核。

第四条信息安全工作人员录用后,应立即签署安全保密协议,《怀化学院信息安全保密协议书》(见附件1)。

第五条信息安全工作人员录用后,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须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使录用人员意识到信息与网络安全威胁及利害关系,确保被录用人员支持和遵守单位的信息安全策略。

第六条信息安全领导办公室应制定年度信息安全培训|计划,对员工定期进行信息培训,《信息安全年度培训计划》(见附件3)。

第七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定期组织对所有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包括:我局信息与网络安全策略、安全职责、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

第八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对安全教育和培训进行书面规定,针对不同岗位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对信息安全基础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进行培训。

第九条本办法由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由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处理工作中涉及的办公秘密和业务秘密信息,特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制度。

二、信息科、机要科负责指导市政府办公室涉密人员的保密技术培训,落实技术防范措施。

三、涉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的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

四、凡上网的信息,上网前必须进行审查,进行登记,“谁上网,谁负责”,确保国家机密不上网。

五、如在网上发现反动、黄色的宣传和出版物,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向市委保密局汇报,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如发现泄露国家机密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对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加强个人主页管理,对于在个人主页中张贴,传播有害信息的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并删除个人主页。

七、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各涉密科室要加强网络监控,及时、果断地处理网上突发事件。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网吧管理中对网吧人员的管理,于是网吧制定了网吧人员管理制度,而为了网吧信息安全,所以网吧则制定了网吧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下则是相关网吧制定的网吧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一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二条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吧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四条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网吧内所有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五条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单位名称,以及寄递详情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内容。

第四条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维护寄递用户信息安全。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及本规定,防止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

第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考核。

第九条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应当在加盟协议中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被加盟人与加盟人的安全责任。加盟人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时,被加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寄递用户信息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服务的,在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时,应当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信息使用范围和方式、信息交换安全保护措施、信息泄露责任划分等内容。

第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委托第三方录入寄递用户信息的,应当确认其具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并订立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责任划分。第三方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导致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其掌握的寄递用户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调阅、检查寄递详情单实物及电子信息档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突发的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报告邮政管理部门,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详情单管理,对空白寄递详情单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对号段进行全程跟踪,形成跟踪记录。

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营业场所、处理场所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出邮件(快件)处理、存放场地,严禁无关人员接触、翻阅邮件(快件),防止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以下简称实物信息)在处理过程中泄露。

第二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优化寄递处理流程,减少接触实物信息的处理环节和操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实物信息在寄递过程中泄露。

第二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监控设备,安排具有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实物信息处理进行安全监控。

第二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管理制度,实行集中封闭管理,确定集中存放地,及时回收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设立、变更集中存放地,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集中存放地设专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存储安全。

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查询管理制度。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应当确保档案完整无损,并做好查阅登记,不得私自携带离开存放地。

第二十六条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期限保存。保存期满后,由企业进行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严禁丢弃或者贩卖。

第二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实物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进行定期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信息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寄递服务用户信息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信息系统的网络架构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合理划分安全区域,实现各安全区域之间有效隔离,并具有防范、监控和阻断来自内部和外部网络攻击破坏的能力。

第三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病毒软件、硬件,确保信息系统和网络具有防范计算机病毒的能力,防止恶意代码破坏信息系统和网络,避免信息泄露或者被篡改。

第三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构建信息系统和网络,应当避免使用信息系统和网络供应商提供的默认密码、安全参数,并对通过开放公共网络传输的寄递用户信息采取加密措施,严格审查并监控对信息系统、网络设备的远程访问。

第三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采购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安全责任,以及在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调查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及网络的权限管理,基于权限最小化和权限分离原则,向从业人员分配满足工作需要的最小操作权限和可访问的最小信息范围。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管理,使网络管理人员仅具有进行信息系统、数据库、网络运行维护和优化的权限。网络管理人员的维护操作须经安全管理员授权,并受到安全审计员的监控和审计。

第三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密码管理,使用高安全级别密码策略,定期更换密码,禁止将密码透露给无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电子信息的存储安全管理,包括:

(一)使用独立物理区域存储寄递用户信息,禁止非授权人员进出该区域;

(二)采用加密方式存储寄递用户信息;

(三)确保安全使用、保管和处置存有寄递用户信息的计算机、移动设备和移动存储介质。明确管理数据存储设备、介质的负责人,建立设备、介质使用和借用登记制度,限制设备输出接口的使用。存储设备和介质报废的,应当及时删除其中的寄递用户信息数据,并销毁硬件。

第三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信息的应用安全管理,对所有批量导出、复制、销毁用户个人信息的操作进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同时记录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和事项,留作信息安全审计依据。

第三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离岗人员的信息安全审计,及时删除或者禁用离岗人员系统账户。

第三十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与市场相关主体的信息系统安全互联技术规则,对存储寄递服务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四十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保障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对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四)监督、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知识的宣传,强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息安全管理意识,提高用户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认识。

第四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建立信息管理体系,收集、分析与信息安全有关的各类信息。

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情况,并根据需要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和执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信息安全保护行为,防范信息安全风险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不配合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泄露寄递用户信息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提供寄递用户信息,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行业内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上述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寄递用户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损毁,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玩忽职守,依照《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信息系统安全包括:软件安全和硬件网络安全两部分。

二、网络信息办公室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技术,防止信息系统数据的丢失、破坏和失密;硬件破坏及失效等灾难性故障。

三、对系统用户的访问模块、访问权限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提出,交信息化领导小组核准后,由网络信息办公室人员给予配置并存档,以后变更必须报批后才能更改,网络信息办公室做好变更日志存档。

四、系统管理人员应熟悉并严格监督数据库使用权限、用户密码使用情况,定期更换用户口令或密码。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操作员调离岗位后一小时内由网络信息办公室负责人监督检查更换新的密码;厂方调试人员调试维护完成后一小时内,由系统管理员关闭或修改其所用帐号和密码。

五、网络信息办公室人员要主动对网络系统实行监控、查询,及时对故障进行有效隔离、排除和恢复工作,以防灾难性网络风暴发生。

六、网络系统所有设备的配置、安装、调试必须由网络信息办公室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拆卸和移动。

七、上网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计算机及其他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禁止其他人员进行与系统操作无关的工作。

八、严禁自行安装软件,特别是游戏软件,禁止在工作用电脑上打游戏。

九、所有进入网络的软盘、光盘、u盘等其他存贮介质,必须经过网络信息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查毒,未经查毒的存贮介质绝对禁止上网使用,对造成“病毒”蔓延的有关人员,将对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罚条例》进行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十、在医院还没有有效解决网络安全(未安装防火墙、高端杀毒软件、入侵检测系统和堡垒主机)的情况下,内外网独立运行,所有终端内外网不能混接,严禁外网用户通过u盘等存贮介质拷贝文件到内网终端。

十一、内网用户所有文件传递,不得利用软盘、光盘和u盘等存贮介质进行拷贝。

十二、保持计算机硬件网络设备清洁卫生,做好防尘、防水、防静电、防磁、防辐射、防鼠等安全工作。

当网络系统终端发现计算机访问数据库速度迟缓、不能进入相应程序、不能保存数据、不能访问网络、应用程序非连续性工作时,要立即向网络信息办公室汇报,网络信息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科室提出的上述问题必须重视,经核实后给予科室反馈信息。网络信息办公室负责人应召集有关人员及时进行讨论,如果故障原因明确,可以立刻恢复工作的,应立即恢复工作;如故障原因不明确、情况严重不能在短期内排除的,应立即报告医务部和院领导,在网络不能运转的情况下由机关协调全院工作以保障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转。网络故障分为三类:

一类故障:服务器不能工作;光纤损坏;主服务器数据丢失;备份盘损坏;服务器工作不稳定;局部网络不通;数据被人删改;重点终端故障;规律性的整体、局部软、硬件故障。

二类故障:单一终端软、硬件故障;单一患者信息丢失;偶然性的数据处理错误;某些科室违反工作流程要求。

三类故障:各终端由于不熟练或使用不当造成的`错误。针对上述故障分类等级,处理方案如下:

一类故障―――由网络信息办公室主任上报医务部和院领导,由医务部组织协调恢复工作。

二类故障―――由技术工程师上报网络信息办公室主任,由网络信息办公室集中解决。

三类故障―――由技术工程师单独解决,并详细登记情况。

(一)当网络信息办公室一旦确定为网络整体故障,首先是立刻报告医务部。医务部应立即按上报程序向院领导汇报。网络信息办公室需马上组织恢复工作,并充分考虑到特殊情况如节假日、病员量大、人员外出及医院的重大活动对故障恢复带来的时间影响。

(二)当发现网络整体故障时,根据故障恢复时间的程度将转入手工工作的时限明确如下:

1、10分钟内不能恢复―――门诊挂号、住院登记、药房转入手工操作;门诊收费、住院核算、西药房工作转入老系统操作。

2、6小时内不能恢复―――原则上将医师工作站、护士工作站、药房、急诊检查、入院、手术室、医技检查转入手工操作(具体实行时间及步骤由医务部、护理部通知)。

3、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将出院核算转入手工。

(一)所有手工工作的统一时间须由医务部或网络信息办公室通知,相关单位严格按照通知时间协调工作,在未接到新的指示前不准私自操作计算机。

(二)门诊挂号工作协调

1、门诊挂号协调工作由门诊部护士长负责协调请示,如手工挂号的转入、转出时间等;

2、当网络系统中断时,改为手工挂号;

3、网络恢复后,及时将中断期间的患者信息输入到计算机;

4、在以后的工作中如发现某位患者的信息系统内没有记载,应详细询问患者以前是否是在网络故障时就诊过。

(三)门诊收费系统工作协调

2、当网络系统运行中断超过10分钟时,应通知收款处转入手工收款工作;

3、门诊收款负责同志应建立手工发票使用登记本,对发票使用情况做详细登记;

4、当系统恢复正常时,由收款处负责同志负责对网络运行稳定性进行监测,如不稳定,及时向网络信息办公室反映情况。

5、在接到使用计算机的指令并重新启动运行后,门诊收款负责人应组织收款员逐步转入到机器操作。

(四)住院费用核算系统工作协调

1、由住院处科主任总体负责协调工作;

2、当系统停止运行超过2天时,对普通出院患者,推迟出院结算时间;对急出院的患者应根据病历和临床科室护士工作站记录,进行手工核算出院。

3、在网络停止运行期间,出院患者急需结算时,应由该科护士工作站追查是否还有正在进行的检查,向结算室提供详细费用情况后,方可送交核算。

(五)临床工作系统协调

1、临床科工作由医务部、护理部共同协调;

2、网络故障期间临床科室详细记录患者的所有费用执行情况;

4、出院带药由经管医师负责掌握经费情况,如出现费用超支情况由该医师负责;

5、根据医务部通知恢复运行时间,按要求补录医嘱。

6、如患者急需出院,应向核算室提供详细费用情况,对正在进行的检查应予以说明。

(六)医技检查工作协调

1、在网络停运期间应详细留取、整理检查申请单底联;

2、网络恢复后根据检查单底联登记,通过手工记价补录患者费用;

3、对出院快或有出院倾向的患者各科在申请单上注明,检查科室应及时通知科室或出院处沟通费用情况。

(七)药房工作协调

1、中心摆药应严格按照网络信息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及要求进行计算机操作;

2、网络故障时,根据临床科提供的药品请领单发药;

4、网络恢复后对出院带药处方及时进行录入;

5、数据补录工作结束后应查看系统内库存与实际库存相符情况。

各信息点接到重新运行通知时,需重新启动计算机,整体网络故障的工程恢复工作,由网络信息办公室严格按照服务器数据管理要求进行恢复工作。

(一)由各科组织核校患者费用情况;

(二)药房校查库存;

(三)临床科室补录患者医嘱。

各科室要严格各项操作并及时反馈执行中的有关情况。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未经网管批准,任何人不得改变网络(内部信息平台)拓扑结构、网络(内部信息平台)设备布置、服务器、路由器配置和网络(内部信息平台)参数。

2、任何人不得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更改系统信息和用户数据。

3、机关局域网上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技术侵占用户合法利益,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妨害单位稳定的有关信息。

4、各部门应定期对本科室计算机系统和相关业务数据进行备份以防发生故障时进行恢复。

1、网络(内部信息平台)帐号采用分组管理。并详细登记:用户姓名、部门名称、口令,存取权限,开通时间,网络(内部信息平台)资源分配情况等。

2、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管理员为用户设置明码口令,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保密情况进行修改口令,用户应对工作站设置开机密码和屏保密码。

3、用户帐号下的数据属于用户私有数据,当事人具有存入权限,管理员具有管理和备份存取权限。

4、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管理员根据有关帐号管理规则对用户帐号执行管理,并对用户帐号及数据的安全和保密负责。

5、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管理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得将任何用户的'密码、帐号等保密信息等资料的泄露出去。

1、协助制定网络(内部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确定网络(内部信息平台)安全及资源共享策略。

2、负责公用网络(内部信息平台)实体,如服务器、交换机、集线器、防火墙、网线、接插件等的维护和管理。

3、负责服务器和系统软件的安装、维护、调整及更新。

4、负责网络(内部信息平台)账号管理,资源分配,数据安全和系统安全。

5、监视网络(内部信息平台)运行,调整参数,调度资源,保持网络(内部信息平台)安全、稳定、畅通。

6、负责系统备份和网络(内部信息平台)数据备份,负责各部门电子数据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7、保管网络(内部信息平台)拓扑图接线表,设备规格及配置单,管理记录,运行记录,检修记录等网络(内部信息平台)资料。

8、每年对本单位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的效能和各电脑性能进行评价,提出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结构、技术和网络、管理的改进措施。

1、保障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畅通和信息安全。

2、严格遵守公司、省、市制定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网络安全工作制度》,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确保网络(内部信息平台)安全有序。

3、在发生网络(内部信息平台)重大突发事件时,应立即报告,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网络(内部信息平台)正常运行。

4、充分利用现有的安全设备设施、软件,最大限度地防止计算机病毒入侵和黑客攻击。

5、加强信息审查工作,保存,备份至少90天之内网络信息日志,及时加以分析,排查不安定因素,防止黄色,反动信息的传播。

1、任何人不得在机关的局域网上制造传播任何计算机病毒,不得故意引入病毒。网络(内部信息平台)使用者发现病毒应立即向网络管理员报告。网络管理员及时指导和协助处理病毒。

2、各部门应定期查毒,(周期为一周或者10天)管理员应及时升级病毒库,并提示各部门对杀毒软件进行在线升级。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信息系统安全包括:软件安全和硬件网络安全两部分。

二、网络信息办公室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技术,防止信息系统数据的丢失、破坏和失密;硬件破坏及失效等灾难性故障。

三、对系统用户的访问模块、访问权限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提出,交信息化领导小组核准后,由网络信息办公室人员给予配置并存档,以后变更必须报批后才能更改,网络信息办公室做好变更日志存档。

四、系统管理人员应熟悉并严格监督数据库使用权限、用户密码使用情况,定期更换用户口令或密码。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操作员调离岗位后一小时内由网络信息办公室负责人监督检查更换新的密码;厂方调试人员调试维护完成后一小时内,由系统管理员关闭或修改其所用帐号和密码。

五、网络信息办公室人员要主动对网络系统实行监控、查询,及时对故障进行有效隔离、排除和恢复工作,以防灾难性网络风暴发生。

六、网络系统所有设备的配置、安装、调试必须由网络信息办公室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拆卸和移动。

七、上网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计算机及其他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禁止其他人员进行与系统操作无关的工作。

八、严禁自行安装软件,特别是游戏软件,禁止在工作用电脑上打游戏。

九、所有进入网络的软盘、光盘、u盘等其他存贮介质,必须经过网络信息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查毒,未经查毒的存贮介质绝对禁止上网使用,对造成“病毒”蔓延的有关人员,将对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罚条例》进行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十、在医院还没有有效解决网络安全(未安装防火墙、高端杀毒软件、入侵检测系统和堡垒主机)的情况下,内外网独立运行,所有终端内外网不能混接,严禁外网用户通过u盘等存贮介质拷贝文件到内网终端。

十一、内网用户所有文件传递,不得利用软盘、光盘和u盘等存贮介质进行拷贝。

十二、保持计算机硬件网络设备清洁卫生,做好防尘、防水、防静电、防磁、防辐射、防鼠等安全工作。

十三、网络信息办公室人员有权监督和制止一切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

一、对网络故障的判断。

当网络系统终端发现计算机访问数据库速度迟缓、不能进入相应程序、不能保存数据、不能访问网络、应用程序非连续性工作时,要立即向网络信息办公室汇报,网络信息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科室提出的上述问题必须重视,经核实后给予科室反馈信息。网络信息办公室负责人应召集有关人员及时进行讨论,如果故障原因明确,可以立刻恢复工作的,应立即恢复工作;如故障原因不明确、情况严重不能在短期内排除的,应立即报告医务部和院领导,在网络不能运转的情况下由机关协调全院工作以保障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转。网络故障分为三类:

一类故障:服务器不能工作;光纤损坏;主服务器数据丢失;备份盘损坏;服务器工作不稳定;局部网络不通;数据被人删改;重点终端故障;规律性的整体、局部软、硬件故障。

二类故障:单一终端软、硬件故障;单一患者信息丢失;偶然性的数据处理错误;某些科室违反工作流程要求。

三类故障:各终端由于不熟练或使用不当造成的错误。针对上述故障分类等级,处理方案如下:

一类故障———由网络信息办公室主任上报医务部和院领导,由医务部组织协调恢复工作。

二类故障———由技术工程师上报网络信息办公室主任,由网络信息办公室集中解决。

三类故障———由技术工程师单独解决,并详细登记情况。

二、网络整体故障的首要工作。

(一)当网络信息办公室一旦确定为网络整体故障,首先是立刻报告医务部。医务部应立即按上报程序向院领导汇报。网络信息办公室需马上组织恢复工作,并充分考虑到特殊情况如节假日、病员量大、人员外出及医院的重大活动对故障恢复带来的时间影响。

(二)当发现网络整体故障时,根据故障恢复时间的程度将转入手工工作的时限明确如下:

1、10分钟内不能恢复———门诊挂号、住院登记、药房转入手工操作;门诊收费、住院核算、西药房工作转入老系统操作。

2、6小时内不能恢复———原则上将医师工作站、护士工作站、药房、急诊检查、入院、手术室、医技检查转入手工操作(具体实行时间及步骤由医务部、护理部通知)。

3、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将出院核算转入手工。

三、具体协调工作。

(一)所有手工工作的统一时间须由医务部或网络信息办公室通知,相关单位严格按照通知时间协调工作,在未接到新的指示前不准私自操作计算机。

(二)门诊挂号工作协调。

1、门诊挂号协调工作由门诊部护士长负责协调请示,如手工挂号的转入、转出时间等;。

2、当网络系统中断时,改为手工挂号;。

3、网络恢复后,及时将中断期间的患者信息输入到计算机;。

4、在以后的工作中如发现某位患者的信息系统内没有记载,应详细询问患者以前是否是在网络故障时就诊过。

(三)门诊收费系统工作协调。

2、当网络系统运行中断超过10分钟时,应通知收款处转入手工收款工作;。

3、门诊收款负责同志应建立手工发票使用登记本,对发票使用情况做详细登记;。

4、当系统恢复正常时,由收款处负责同志负责对网络运行稳定性进行监测,如不稳定,及时向网络信息办公室反映情况。

5、在接到使用计算机的指令并重新启动运行后,门诊收款负责人应组织收款员逐步转入到机器操作。

(四)住院费用核算系统工作协调。

1、由住院处科主任总体负责协调工作;。

2、当系统停止运行超过2天时,对普通出院患者,推迟出院结算时间;对急出院的患者应根据病历和临床科室护士工作站记录,进行手工核算出院。

3、在网络停止运行期间,出院患者急需结算时,应由该科护士工作站追查是否还有正在进行的检查,向结算室提供详细费用情况后,方可送交核算。

(五)临床工作系统协调。

1、临床科工作由医务部、护理部共同协调;。

2、网络故障期间临床科室详细记录患者的所有费用执行情况;。

4、出院带药由经管医师负责掌握经费情况,如出现费用超支情况由该医师负责;。

5、根据医务部通知恢复运行时间,按要求补录医嘱。

6、如患者急需出院,应向核算室提供详细费用情况,对正在进行的检查应予以说明。

(六)医技检查工作协调。

1、在网络停运期间应详细留取、整理检查申请单底联;。

2、网络恢复后根据检查单底联登记,通过手工记价补录患者费用;。

3、对出院快或有出院倾向的患者各科在申请单上注明,检查科室应及时通知科室或出院处沟通费用情况。

(七)药房工作协调。

1、中心摆药应严格按照网络信息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及要求进行计算机操作;。

2、网络故障时,根据临床科提供的药品请领单发药;。

4、网络恢复后对出院带药处方及时进行录入;。

5、数据补录工作结束后应查看系统内库存与实际库存相符情况。

各信息点接到重新运行通知时,需重新启动计算机,整体网络故障的工程恢复工作,由网络信息办公室严格按照服务器数据管理要求进行恢复工作。

四、网络修复后的数据处理。

(一)由各科组织核校患者费用情况;。

(二)药房校查库存;。

(三)临床科室补录患者医嘱。

各科室要严格各项操作并及时反馈执行中的有关情况。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五条、合同的主体。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账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第十三条、合同的担保条款。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释条款。

风险提示:实践中,发生离职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时,争议焦点往往不是员工有没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是该秘密是不是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单位如何提供证据证明离职员工实施了侵权行为及侵权造成的损失。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证据很难收集,或调查取证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导致单位对侵权行为束手无策。

企业在制定规章的时候可以约定通过保密协议,据此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证明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便于举证,有利于企业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维护合法的权益。

第十五条、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

第二十条、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二十七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处理,并报总经理。(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一)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账,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二)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账,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三十二条、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

第八章、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三十七条、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账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律顾问室随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条、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三十九条、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第四十条、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一)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二)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三)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四)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条、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一)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二)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条、合同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

(一)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

(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四十五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二)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十六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第四十八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二)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四)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四十九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一)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二)经各企业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

(三)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第五十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一)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

(二)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三)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2年)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五十二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二)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四)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三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五十四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第五十五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五十六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五十八条、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五十九条、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第六十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一)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十一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遗失重要证据。

(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六)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第六十二条、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补充细则规定办理;本制度的解释、修订和发放由本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自公示之日起开始执行。风险提示: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校园网信息发布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制。网络中心对学校主页信息进行管理,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的上网资源和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

一、网管中心负责全校的网络信息和保密工作,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保密和网络安全教育。

二、对外信息发布。各处室可以申请网络域名和ftp站点(见附件7),自行管理各部门网站信息发布。需要在学校首页上发布的信息,需要填写“网上信息发布申请表”,审查后交由网管中心上网发布。(网上信息发布申请表见附件8)。

三、信息的阅览与查询。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伤风败俗的信息。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如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网络管理人员,做好备份并自觉销毁。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校网络中心可提出警告直至停止其使用网络,情节严重者,提交学校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

3.盗用他人帐号者。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者。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

6.不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者。

7.网络中心,属我校园网络重地,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为维护公司信息安全,保证公司网络环境的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信息安全是指通过各种计算机、网络(内部信息平台)和密码技术,保护信息在传输、交换和存储过程中的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处理和传输系统的安全。系统管理员应对处理信息的系统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和定期维护,避免因为系统崩溃和损坏而对系统内存储、处理和传输的信息造成破坏和损失。

2、信息内容的安全。侧重于保护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系统管理员应对所负责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测,采取技术措施对所发现的漏洞进行补救,防止窃取、冒充信息等。

3、信息传播安全。要加强对信息的审查,防止和控制非法、有害的信息通过本公司的信息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系统传播,避免对公司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个人利益造成损害。

第二条信息的内部管理

3、各信息应用部门对本部门所负责的信息必须作好备份;

5、涉密文件不可放置个人计算机中,非涉密电子邮件的收发也要实行病毒查杀。

第四条信息加密

1、涉及公司秘密的信息,其电子文档资料应当在涉密介质中加密单独存储;

2、涉及公司和部门利益的敏感信息的电子文档资料应当在涉密介质中加密单独存储;

第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利用信息网络系统制作、传播、复制有害信息;

2、入侵他人计算机;

3、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在信息网络系统中未公开的信息;

5、未经授权查阅他人邮件;

6、盗用他人名义发送电子邮件;

7、故意干扰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的畅通运行;

8、从事其他危害信息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有冲突的均以本制度为准。

第一项计算机管理制度

为保证计算机的正常运行,确保计算机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计算机分为涉密和非涉密两部分,涉密计算机指主要用于储存或传输有关人事、财务、经济运行、信息安全等涉及企业经营管理信息的计算机。非涉密计算机指用于储存或传输日常办公资料信息计算机。信息技术部、关务部、财务部计算机按照涉密要求进行管理。

1、各部门的计算机,操作人为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公司计算机操作的管理、保密和安全,以防止误操作造成系统紊乱、文件丢失等故障。

2、计算机主要是用于业务数据的处理及信息传输,提高工作效率。严禁上班时间用计算机玩游戏及运行一切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3、新购的计算机、初次使用的软件、数据载体应经我部计算机管理员检测,确认无病毒和有害数据后,方可投入使用。

4、计算机操作人员发现本部门的计算机感染病毒,应立即中断运行,并与计算机管理员联系及时消除。

5、爱护机关计算机设备,保持计算机设备的干净整洁。

1、涉密的计算机内的重要文件由专人集中加密保存,不得随意复制和解密,未经加密的重要文件不能存放在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上。

2、对需要保存的涉密信息,可到信息安全科转存到光盘或其他可移动的介质上。存储涉密信息的介质应当按照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管理。

3、对信息载体(软盘、光盘等)及计算机处理的业务报表、技术数据、图纸要有专人负责保存,按规定使用、借阅、移交、销毁。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公司行政部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