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合同陷阱(汇总17篇)

时间:2023-12-06 12:02:35 作者:碧墨

合同协议是一种约定双方权益和责任的法律文件,它可以确保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障。小编精心挑选的合同协议范文将为你提供参考和灵感,使你能够更好地起草完美的合同协议。

合同陷阱

据装饰协会工作人员介绍,一些装修公司会在合同中预先埋下“文字陷阱”。比如故意制定几条可有多种解释或正反都有理由的条款,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公司马上解释以减免责任。最常见的文字陷阱,不少消费者在签订装修合同时都会注意到在装修合同中约定使用某品牌的油漆,但装修验收后却发现,油漆质量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细一追究,原来合同中虽然约定了油漆的品牌,但同一品牌的产品有多种等级,用何等级却未在合同中约定。装修公司就是利用这种文字陷阱另消费者蒙受损失。此外,装修工程中有许多专业术语,而大部分消费者又是外行,一些装修公司故意在合同中罗列大量术语,制造陷阱,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被对方偷换概念。

合同陷阱二:如何避免掉进合同陷阱,装修合同越细越好。

1.签订合同时,应要求装修公司使用正规的合同文本(正规的合同文本一般由建设部门和工商部门联合制定),记住要对方盖公司章。

2.在合同中,应详细注明施工工期、几次验收程序(包括材料、隐蔽工程、局部和整体验收等)、详细制作过程的说明、甲乙双方各自提供材料的明细表和日期等,同时还应约定好违约金的赔付比例。这也是装修公司容易“挖陷阱的”环节,其中的隐蔽工程由于不好检查或利用消费者不懂行随意偷工减料提高成本。

3.找装修公司要详细的设计图,尽可能找专家预算价格。若委托装饰公司挑选建材,一定要保存好材料样品,以便日后检查;在验收工程的方式可在合同上约定由具有资质的质检站来验收。最后,必须约定对装修合同内容,包括施工期限、合同标的、施工项目、预算项目等需作出变更时,双方需重新签订协议。对于合同附件的施工材料报价单,材料的规格、型号、品牌、单价等都应有具体标示。

购房合同陷阱

实例:《××居商品房认购书》中规定:“若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十天内未能依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首期房价款,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商品房认购书,并不退还定金。”

实例:《××花园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规定:“若乙方违反协议书中约定之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有权将本协议书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乙方所付定金不予返还。”

点评意见:订立或解除合同必须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进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迟延履行债务,出卖人要进行催告,催告后,买受人还有三个月的宽限期,如在此期限内仍未履约,方可解约。此外,条款中所谓“违反任何条款”、“未能依时签署”等内容都不具体明确。这种做法客观上隐瞒了导致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多种情况,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经营者自身责任等,故意排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或经催告履行债务的可能。上述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单方扩大了经营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剥夺了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二、任意使用免责权。

实例:某房地产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规定: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及****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买受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实例:天津市两家开发企业共同筹建的某别墅在其制定的商品房补充合同中规定:“房屋采用空心砖建造,而这种空心砖容易产生裂缝。房屋交付使用时,梁、板、墙体等如出现裂缝,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诉讼和索赔。”

点评意见:在上述原因中,有的确实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等,但也要甄别情况实行部分或全部免责。有些则纯属开发商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如承建商施工误期、建筑质量责任、因技术上需要更改图纸、因天气影响或其他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导致的延误等,这种情况下应由开发商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更不能剥夺消费者的索赔权和诉权。其实像高考期间停工、****行为滞后等内容是开发商可以预料并提前做好准备的,不能作为免责事由。而像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第三人破坏等则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开发商应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再依法律、依约定向第三人追偿。该格式条款私自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将第三方对开发商违约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使开发商的逾期行为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三、违约责任不对等。

实例:某消费者投诉称在购房时所签购房合同中违约责任一栏有这样一则。

内容:“(1)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房产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乙方作赔偿。(2)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进户手续。”

点评意见:上述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不对等。经营者延期交房必须等一个月后方计算罚金,且额度仅为消费者已付房款的3%;消费者若未按期交付房款,则立即视为违约,并扣罚消费者已交购房款的10%作违约金。由于商品房的标的额大,双方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相差悬殊。这种?款的实质是设置陷阱,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消费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四、认购定金难归还。

实例:成都《××花园商品房认购书》规定:“认购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应在签订上述买卖合同的同时付清全部房款,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逾期者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

点评: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消费,经营者应为消费者留有一个合理的“犹豫期”,以便消费者深入研究有关资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自主决定是否购房。“犹豫期”内要求退还定金的,不适用定金法则。

五、模糊标的好圈钱。

实例:厦门××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预售房屋时,并未讲明所售房屋是精装修房,而其制订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却加入了不明确的有关精装修房的条款。

点评:签订合同前,开发商有义务告知消费者有关售出房屋真实、全面、具体的情况,包括房屋的装修标准。该开发商不仅未尽告知义务,而且还在上述补充条款中以不确切的意思表示,模糊合同标的,实质是想套取消费者的装修款。

六、面积误差设陷阱。

实例:厦门××房地产有限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面积误差时,买受人不退房。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米房价款据实结算价款。”点评: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时,选择退房、要求赔偿、据实结算等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上述条款以双方约定的名义,为开发商免除、减轻自己的责任提供了方便,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最为典型的显失公平条款。

七、一房二卖搞欺诈。

实例:天津××村《购房协议书》规定:“双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甲方将乙方购房另转卖给他人,甲方应付给乙方已付房款3%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赔偿。”

点评:一房二卖是典型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该条。

款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属违法、无效条款。

八、虚假宣传不负责。

实例:厦门××房地产有限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出卖人在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台盘模型、售楼书或其它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作为出卖人的承诺依据。

点评:该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信口雌黄、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了方便,其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为无效条款。

实例: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的《××居商品房认购书》规定:”在乙方交清首期房款以及本条款5款所列的有关综合费用时,甲方应与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点评:在签认购书时,购房者已交付了定金,提供了立约担保。该条款又规定购房者必须先交清首期房款及有关综合费用,才能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上颠倒了签约与付款的顺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购房合同陷阱

提示:合同第五条已经明确了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以外的费用,那么在合同中由开发商填写的内容上,凡是要求再另交水、电、气、有线电视、宽带等开通费、配套费的,我们都理直气壮要求划去。

关于另交款项的,开发商一般放在第六条或者附件的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

·陷阱二·付款方式及期限。

提示:一般实行按揭都是由买受人提供相关资料,由开发商具体办理贷款手续。那么,就要在合同中对此进行明确,同时要明确因按揭手续迟延办理导致逾期付款的,买受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按揭迟延一定时间(具体以能否超过自己承受限度为准)不能办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已经付的款项返还给买受人,并支付相应利息,按双方约定的百分比赔偿给买受人。如果不这样约定,即使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按揭手续不能按时办理下来,因没有约定按揭由谁负责,那么必然会由买受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了。即使开发商有严重违约行为,你也将因理亏而不好去维权。追究别人违约,首先要自己没违约。

同时在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要注意数据与第十条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致,这样才对等。买房人既然准备买房,一般就不怕在付款期限上违约,那么就大胆把这里的违约金数额约定高一些。建议把逾期付款按日支付的违约金比例约定为不少于万分之十,把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比例约定为不少于10%。

·陷阱三·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提示:不良开发商一般会在最终面积核算中,和面积测绘单位串通一气,增加你的公摊面积,让套内建筑面积缩水,最终的总面积增加且增加的幅度往往不突破3%。

业主可以拒绝3%内的据实结算,并要求约定: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无论是否在3%以内,超出部分的房价款均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陷阱四·交房期限和条件。

提示:注意两点,一是交房日期最好用数字的大写形式。

提示:开发商惯用手法就是约定低得惊人的违约金,让其违约成本远低于其守约成本。

解决的办法就是增加其违约成本,把违约金比例提高到他不敢违约的地步。建议把逾期交房按日支付的违约金比例约定为不少于万分之十,把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比例约定为不少于10%。

交房时,为防止质量存在瑕疵的房屋进行交付,如裂缝、渗水、漏水、墙面脱皮等,最好补充约定:买受人有权拒绝房屋的质量瑕疵交付,出卖人应当对质量瑕疵整改完毕后,另行书面通知买受人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陷阱六·关于争议的解决。

律师建议业主向法院起诉。理由是:首先,法院的诉讼费下降了许多,而仲裁收费相对较高。其次,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一旦“黑哨出现,撤销仲裁裁决的难度很大。再次,开发商搞定一名仲裁员的成本比搞定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几级法院的成本要低的多。

常见的装修合同陷阱简介

据了解,哈尔滨市部分家装公司利用人们对格式合同既信任又不熟悉的特点,预先埋下陷阱。

一、价格陷阱。

人们往往忽略了签订合同的同时,核查整体装修项目以及材料的使用。有的公司故意漏项或者报价中不包括某些物品,在施工中再增项等等,最后的装修费用会高于当初的报价。例如,王先生在国土资源局的家属区有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子,他选择了一个报价最低的公司来装修,结果边干边加项,结算工钱时比原先高报价公司的价格还要多出3000元。后来,他回忆说,是一些五金件上花了他不少钱,当初这些都没有写进合同里。本来请装修公司是为了省心,没想到在我们还要为厨房多加两块隔板争论不休,真憋气!

二、打折陷阱。

有些装饰公司在做合同时用打折来诱惑消费者。这些公司会在合同中附加很多条款,什么减项不减价,增项另算,改项重新付违约金等。例如,鲍先生和某装饰公司签了合同,总价打8折。当施工单位进入木工活时,鲍先生突然不想做吊棚的造型了,这时装饰公司说已经把材料都订完了,设计图您都签字了不能改,如果非改不可,也不减钱。因为合同上明明白白地写着,对增项、减项等都视为违约,那么打折自然取消。这里提醒消费者,一定要看好合同的附加项,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瞒天过海,蒙混过关。

对于装修中使用的材料,施工者往往不按规定通知消费者验收其品质,或是以次充好。装修公司在开始报价时,其中材料这部分的费用他都按照较好的材料价格来定价,但在实际施工中却使用低价材料代替。这些水分比较大的材料主要是水管件、电线管盒;其次是五金件、油漆、涂料等,而一般消费者对看见的材料比较注意,对隐蔽工程和细节都忽略了。

四、合同“缩水”。

签订家装合同,首先必须在合同中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其次,在合同中必须注明使用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或型号,以防装饰公司以次充好;第三,如果消费者在工程进行中,对某些装修项目有所增减,就一定要填写相关的“工程变更单”,并作为合同的'附件并入装修合同书中;第四,合同中有关保修的条文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要分清责任。

专家提醒:装修之前应与装潢企业签订合同时,看报价高低一定要在同一标准的情况下比较,不要只看价格,不看细节。消费者在选择装修公司时应仔细核对其装修资质和营业执照,并应让其出示原件,看装饰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中,必须有“承揽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这一项。消费者还要留意公司有无正规的办公地点,是否能出具合格的票据等。

对公司工作人员应该让其出示相关证件,如电工证、施工管理人员资格证等,并核对该公司营业场所的地址、电话是否真实有效。由于目前承接家庭装修服务的公司,许多都是没有申请国家颁布的装修“资质等级”的中小型公司,所以消费者一定要仔细考察,以免吃亏上当。

常见的装修合同陷阱简介

在家居装修施工前,大多数业主已经比过去更为精明,为了防止事后麻烦,一般都会主动与装修企业签订合同。

一份装修合同,如果不仔细阅读,它也可能成为一个圈套,将所有责任推向消费者,而装修企业却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为了避免对方设下的圈套,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小心。

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是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付款只有时间约定,没有付款的前提约定。因为家居装修工程基本上是业主先付款,后施工,而且是按施工进度支付,即然是按进度支付,那就是在前一工序完成合格后才能支付下一工序的工程款,而合同中没有这样的约定。

2、合同中很多只有验收办法却没有验收标准。

3、对施工方的违约约定很少或者不清等。

二、材料上虚高报价。

在装修过程中,一些装修公司在开工前会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工程预算清单。而这些预算项目往往是装修方单方面的,消费者心中没有数。像这种看似详细的报价单,如在计算施工面积时有意加大面积数,该剔除的不剔除,或不规则处按最大尺寸计算面积。报价单上的材料与实际使用的不符,特别是基层采用伪劣材料,以降低成本,或有意加大材料损耗,或损耗之后加大工程量。有的还采用套餐报价法蒙骗消费者,看似科学,实际含糊,工程造价变相增高。

三、偷工减料暗牟利。

由于消费者对家庭装饰装修行情的不断了解,一些家装企业尤其是家装“游击队”明来不行,暗中牟利。在招揽生意时故意低价签约,承揽业务。有的做得了则做,做不了拿钱一走了之。而有的则采取减少施工程序、降低材料等级等方式以伪充好,混等混级达到降低装修成本的目的。如本该刷6道漆的只刷3道,木质基层不作牢固处理,乳胶漆加水比例不对等。不仅降低了房屋装修质量,同时也抬高了装修造价。

四、买小零碎儿花不少银子。

许多消费者都抱着“一步到位”的心理,部分装修公司便利用这一心理,采用“低开高走”的手段,暗射陷阱迫使消费者“就犯”。一些公司通常先开出较为低廉的报价,吸引装修户“掉进陷阱”,然后再施工过程中不断提高新的要求,增加新的项目。这时候人们往往会忽略了签订合同的同时,核查整体装修项目以及材料的使用。有些公司故意漏项或者报价中不包括某些物品,在施工中再增项,装修费用自然水涨船高。

五、条款不详细设置文字陷阱。

一些装修公司会在合同中预先埋下“文字陷阱”。比如故意制定几条可有多种解释或正反都有理由的条款,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公司马上解释以减免责任。

最常见的文字陷阱,不少消费者在签订装修合同时都会注意到在装修合同中约定使用某品牌的油漆,但装修验收后却发现,油漆质量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细一追究,原来合同中虽然约定了油漆的品牌,但同一品牌的产品有多种等级,用何等级却未在合同中约定。装修公司就是利用这种文字陷阱另消费者蒙受损失。此外,装修工程中有许多专业术语,而大部分消费者又是外行,一些装修公司故意在合同中罗列大量术语,制造陷阱,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被对方偷换概念。

六、明知故“漏”

建设部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已经规定:进入小区承接家庭装修的装修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现在小区内的一些施工队伍是挂靠在有资质的公司下的,也就是公司并不对施工队伍的施工质量和服务负责。

而在合同中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一项中,有“委托代理人”一栏。有些装修公司属挂靠、承包企业,却故意漏写“委托代理人”一栏,也不填写法人委托的代理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便出现问题后推卸责任。一旦装修期间或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的利益将得不到任何保障。

另外,一些不正规的装修公司为消费者提供装修方案时,仅仅是口头介绍,这很容易在后期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和矛盾,消费者又无据可依。通常装修公司应提供一张平面户型图;两张效果图(一般为主卧室和客厅);如果有吊顶这一项,还应提供顶面图;一张水电路改造图;有木工制作的还应提供具体项目的`施工图,复杂工程的应该有节点图。在施工图纸中应该标明所使用的材料,以便和报价相对应。

七、故意埋伏笔。

一些装修公司利用消费者的不内行,特别拟制了一些不具体或可做多种解释的条款。如很多装修合同上都有这样的条款:装修中如原品牌材料没货时,乙方(家装公司)可临时更换相同材料。

但实际上,这种“相同材料”却可有多种解释:是同质量的、同品牌的,还是同价格的均没有写明,弄假空间非常大。

八、打折陷阱。

有些装饰公司在做合同时用打折来诱惑消费者。这些公司会在合同中附加很多条款,什么减项不减价,增项另算,改项重新付违约金等。例如,鲍先生和某装饰公司签了合同,总价打8折。当施工单位进入木工活时,鲍先生突然不想做吊棚的造型了,这时装饰公司说已经把材料都订完了,设计图您都签字了不能改,如果非改不可,也不减钱。因为合同上明明白白地写着,对增项、减项等都视为违约,那么打折自然取消。这里提醒消费者,一定要看好合同的附加项,天上不会掉馅饼。

既然装修合同中也存在这些隐含的问题,那么业主们在签订装修合同之前就要对合同的内容做详细的了解,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当然,除了这些问题之外,装修中还隐藏了其他一些陷阱,大家也要做充分的了解!

购房合同陷阱

本周一,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对当前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突出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以及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陷阱”条款发布了点评意见,通过对相关法规的讲解,帮助购房者对这些“霸王条款”进行了详尽剖析。

单方扩大解约权。

实例1:《××居商品房认购书》中规定:“若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十天内未能依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首期房价款,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商品房认购书,并不退还定金。”

实例2:《××花园商品房认购协议》中规定,“认购方应在2003年×月×日之前前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者视同违约,开发商不另行催告,本协议自然作废。”

点评意见:订立或解除合同必须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进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迟延履行债务,出卖人要进行催告,催告后,买受人还有三个月的宽限期,如在此期限内仍未履约,方可解约。此外,条款中所谓“违反任何条款”、“未能依时签署”等内容都不具体明确。这种做法客观上隐瞒了导致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多种情况,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经营者自身责任等,故意排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或经催告履行债务的可能。上述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单方扩大了经营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剥夺了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任意使用免责权。

实例:某房地产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规定: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及办证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买受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

实例:某消费者投诉称在购房时所签购房合同中违约责任一栏有这样一则内容:“(1)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房产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乙方作赔偿。(2)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进户手续。”

点评意见:上述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不对等。经营者延期交房必须等一个月后方计算罚金,且额度仅为消费者已付房款的3%;消费者若未按期交付房款,则立即视为违约,并扣罚消费者已交购房款的10%作违约金。由于商品房的标的额大,双方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相差悬殊。这种条款的实质是设置陷阱,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消费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常见借款合同的陷阱与防范

陷阱1不通过正规的渠道招聘。

人员招聘是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单位对该项工作是非常重视的,会派专人通过正规的局道招聘。不要毫不防备的就把自己的简历等材料交给单位。

陷阱2:说工资很高,但是要先收费。

刚参加工作,薪酬不高是正常的。相反,如果出现一个不熟悉的单位提供高薪酬时,毕业生就应该引起注意,因为不少不法人员企图利用高新待遇的幌子,骗取毕业生所谓的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等。在当前的就业形势下,毕业生千万不要相信在工作的初期就很容易的获得高收入,对有些单位提出的所谓押金,培训费,服装费要敢于说不。

陷阱3:要你介绍他人加盟。

有些大学生因被骗而涉足,到头来后悔不已。因此,毕业生在求职的过程中如遇到非类似单位对你非常主动,把加盟后的前景说的异常振奋人心,并要你介绍朋友和同学一起加入时,就要想想这句老话:天上时不会掉馅饼的。

陷阱4:不签订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应主动要求用人单位解决这些问题,并通过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协助办理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的接收。

陷阱5:不将承诺写入合同。

用人单位对招聘中的内容并非必须承担履行义务。作为毕业生,如想要招聘的那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最好将这些承诺写入双方的劳动合同条款中,由劳动法的约束力来督促用人单位向毕业生履行承诺。

如何防范求职过程中的陷阱?

1.拒交各种名义的费用任何招聘单位,以任何名义要求求职者收取抵押金,服装费,产品押金,风险金,报名费,培训费等收费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2.不轻信许诺到外地上岗对外地企业或某某外地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高薪招聘,无论其待遇多好,求职者千万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惕,不要轻信他的`口头许诺,一是不去,二是到劳动保障部咨询,并办理的手续否则会吃大亏,被骗工,骗钱,甚至被人贩子骗卖,悔之晚矣。

3.不要将重要的证件作抵押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学生证,毕业证等相关重要证件作抵押。有的用人单位以保证学生实习时间等为由扣住学生的证件,根据相关的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扣押证件。

4.掌握劳动法规和相关政策主动学习一些劳动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自己的求职素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6.谨慎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企业签订合同是要注意“三看”:一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的合同无效;二看合同字句是否准确,清楚,完整,不能使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三看劳动合同是否有一些必备的内容。劳动合同的一般内容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8)违反劳动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9)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其中前8项为法定条款,必须具备;第9项为协商条款。

7.发觉被骗应及时报案,通知辅导员(班主任),应拨打110与公安局取得联系,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房地产合同签订常见十大陷阱

合同。

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和前提,《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虽为不同的概念,但两者是密切联系的。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房地产合同签订常见的十大陷阱。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对策:律师建议买家最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同时,开发商是没有权利没收定金的,这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

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对策:在签约前您最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

委托书。

”。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

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一定要看清楚。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

善良的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对策: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最好的办法是找一个律师来帮你的忙。

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不知道。

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法律也没有办法,因此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

对策: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开发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件对资金要求很高的行业。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就是对消费者的侵害。

对策——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售契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

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非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对策: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

对策:购房者与发展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

这里所说的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对策:对于这类问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把合同写得越细越好。不给开发商一点空隙。当然也需要购房者有非常广泛的建筑、建材方面的知识。

但是,就像你可以拒签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一样,开发商也同样可以拒签购房者的补充协议。这种现象在北京是很普遍的,特别是一些卖得很好的楼盘都是如此。

对策:不管开发商态度如何,购房者还是要争取这个权益。实在不行,又觉得没有把握,那就只好放弃了购房.

1、附件一是房屋平面图。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提供的平面图非常简单,既无尺寸也无比例,一旦发生争议,购房人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对此,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长、宽等基本数据,并尽可能要求开发商同时提供电气、供水、供暖以及其他线路和装修的平面图。这既是购房人的一个基本知情权,也是今后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

2、附件二是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说明。这里购房者需要注意的是,凡不是为所购房屋所在的楼宇单独服务的建筑设施,均不应计入该构成面积。分摊面积的计算应按京国土房管权字(20xx)第369号文件执行。双方应约定,出卖人违背该分摊原则的,应退还不应计入分摊面积部分的相应价款,并按该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3、附件三是关于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对于购房人而言,此约定的关键是要把装修标准具体化。要避免采用诸如“高级面砖”、“高级外墙涂料”、“高级木地板”之类的模糊性标准。应当尽量写清装饰材料和设备的商品品牌及其质量标准。

4、附件四是双方自由约定的补充协议。有些开发商事先拟好了补充协议,对此,购房人要仔细阅读、审查,防止有的开发商利用补充协议擅自变更主合同的条款而单方加重购房人的义务。其次,购房人还要充分利用该补充协议把自己关注和担心的一些事项在补充协议中做出详细约定。例如,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由于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此阶段的物业管理公司是由开发商自行组建或单方选聘的,为了保证前期物业管理的质量及合适的收费标准,购〈br〉房人应当与开发商就前期物业管理的期限、收费标准和服务范围与标准等事项做出具体约定。

5、附件五是关于计价方式与价款的约定。目前许多购房人采取向银行按揭贷款的办法支付房款。一般来说,因为开发商与银行事先都签订了合作协议,因而绝大多数的购房人都能如期取得贷款。但这并不排除由于种种原因,银行没有批准购房人贷款的情况出现。一旦这种情况出现,购房人将有巨大的付款压力,难以继续履行购房合同,面临违约风险。有鉴于此,建议购房人在附件五中,除了约定好付款方式及期限外,还要明确约定:“如果购房人的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则购房人有权与出卖人协商,采取买受人可承受的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或者选择退房。买受人因此退房时,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已付房款全额返还给买受人。”

常见借款合同的陷阱与防范

(一)感情陷阱。

有人会打着同乡、同学、战友甚至亲戚的幌子,招聘你去工作,不签合同、不办手续,稍有不慎,就将你一脚“踢”出。

(二)抵押陷阱。

有人在招聘时要求你出资抵押、缴纳报名费和培训费,或将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收去,给你带上“紧箍咒”。

(三)高薪陷阱。

有人在招聘时只讲高薪,不讲具体工作,一旦应聘就让你去从事超重、超时、危险,甚至“”等违法工作。

(四)合伙陷阱有人“热心”与你办厂、经商、跑运输,从中取巧,或趁你不备携款外逃。

(五)试用陷阱。

(六)介绍陷阱。

有人专门以为国外、外地企业介绍招聘人员为“业”,从中收取服务费后就逃之夭夭。因此,对私人办的职业介绍所应特别小心。

(七)地点陷阱。

很多大企业在全国许多地方有分部,而参加招聘会的往往是总部的人力资源部门。因此,毕业生在应聘时容易产生错觉,以为工作地点就在总部所在的大城市,结果上岗后被分到偏远地区。对此,毕业生在面谈时必须咨询清楚,必要时在合同上写明相关条款。

(一)口头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求职心切、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用人单位种种“许诺”。其实,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一有“风吹草动”,这些口头许诺就会化为泡影。

(二)格式合同。

常见借款合同的陷阱与防范

如今的武汉装修市场可说,真的是一片狼藉,乌烟瘴气,某些装修公司或者个人为了谋取暴利,利用客户的善良和信任在装修合同上发挥的淋漓尽致,一般非行业人是无法识别的,甚至还有打碎了牙,还要硬着往自己的肚子吞。下面武汉万家队为大家总结几个常见的装修合同陷阱!

陷阱一:装修公司或包工头报价时由于业主更多地会关注单项的价格,而经常忽略工艺说明,尤其是用什么材料、什么规格、什么等级以及甲醛、苯含量等方面的规定。

陷阱二:单项面积上做手脚,一般业主也是关注单项的价格,至于实际的面积一般是大致估计,实际上这一块也是装修公司或包工头做手脚的地方,如果每项面积都稍微增加一些,单项价格又高,那么少则几百,多则几千就出去了,你讨价还价的最后成果均烟消雾散,落得一身被欺骗的感觉。

陷阱三:在最后提供给客户的报价单上做手脚。

一般情况下,装修公司或包工头与业主之间在最后签定合同前都会来回就报价单修改3-4回,关注的焦点从单价到面积、总价和工艺说明,如果谈得差不多,对方会给业主一个最后给定的样本,要求业主确认并签合同。这时一定要注意不能想当然和以前谈的一样,一些奸诈的装修公司或包工头就会在工艺说明或面积上做些手脚,简化一些工艺或者说对某些材质进行偷换。

陷阱四:材料进场时提供劣质产品。

虽然在合同上和报价单上写得很清楚,该用什么材质、什么规格、什么等级的产品,但一些抱有侥幸心态的装修公司或包工头总会铤而走险,改头换面来个以假蒙真,如果业主不细心、不关心的话,劣质材料就这样偷偷进场了。

教训四:材料进场的时候,最好要自己亲自到场,带上合同和报价单,并请懂行的人或监理到场一起验收。并在合同签定时规定,工头进任何一种材料必须提早24/48小时通知业主本人或监理,否则材料出现任何问题责任和误工均由装修公司或工头负责。一定要坚持原则,不行就是不行。

陷阱五:材料陆续进场时先进部分好的材料让你验收以求蒙骗过关,趁业主不在进劣质材料。工人进场的时候工头肯定会进一部分材料,并要求业主到场验货。有一开始就按合同规定来的,但也不可避免出现一些黑心的工头,先进一些好材,趁业主不在偷换一些劣质材料,有的干脆不先告诉业主装修进程,先让劣质材料使用在隐蔽工程里。

陷阱六:装修工头的水电工是全能工。装修公司自己的水工和电工都是同一个人,而且更有甚者还是瓦工呢。其实他们既没有上岗证,也没有过多的专业水平。教训六:只要有足够的时间,一定要请一个有专业水平和上岗证的水工、电工,而且最好分开请。专业本来就代表了一种保障,水电是隐蔽工程,出了问题,麻烦就无穷大了。

陷阱七:装修公司或工头随意有“创新”和“必须”,要求增加工程。有些装修公司或工头在报价的时候会故意把一些明显要的工程舍弃掉,等签了合同报完价后再“增添”项目,提醒你当时忘了写了,这个时候的单价就不是由业主说了算了,而是由他说了算,而且报的价格往往横向比比较高。

教训七:签合同前多征求已经装修过的人,或者是监理或者是横向比较其他装修公司的报价单,看看有没有必须要的工程确被有意删减掉的。当然自己也不要随意增加可有可无的项目,因为这个时候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狠宰业主一把。陷阱八: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劝说业主多做一些木工活,打柜啊,吊顶啊,做门啊什么的。因为对他们来说水电工和木工活是他们赚钱的大头,所以他不劝说你才怪。

教训八:业主一定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定夺,千万不要耳根太软。对于家具活,除非业主家的户型不规则请装修公司或工头做外,能在家具厂买尽量在家具厂买,一是家具厂经过多种工序,不会轻易变形;二是木工活在业主家干的话,占场地、脏乱,而且油漆味浓,家具易变形;三是材料好不到哪儿去。

陷阱九:装修工头或工人总会在你在的时候差遣你买这买那,占点小便宜。其实很多零件都是算在工程款里面的,装修工头苦于找不到机会宰业主,一旦有机会,尤其是当业主在购买合同规定的材料时,他总会给你下单子,什么暗盒不够啦,电线不够啦,需要2条木线啦,等等,因为分次要,所以业主也觉得钱不算多,回头算帐不够意思,尤其是男性业主,一般就不会计较。

教训九:装修工头或公司才不会傻到让业主占他的便宜,但他们绝对会逮着机会占空子,所以虽然遇到这种小零配件缺失,钱也不多,但代买就是代买,账还是要算清楚的,遇到爱贪便宜的工头,最好每次买完后留下发票或收据,免得到时有口难开,有口难辩。

陷阱十:不经业主同意随意卖所谓的“废物”。这点主要适用于旧房,因为新房没有什么可东西可以卖给收废品的人。也许卖掉的东西不是很值钱,但不经业主同意随意卖就是原则性问题了。

陷阱十一:提早要中期款,得注意其动机。刚开工没几天,工头总会说要进材料,没有钱了,而且中期工程已经到了,催着业主付中期款。负责的工头是不会这么做的,可心怀鬼胎的人却经常使用这一招。我家就遇到了这样的骗子。

陷阱十二:离间计。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逮着夫妻业主中好说话的一位,讨要工程款、降低工艺要求甚至进行挑拨离间。任何人都是会看眼色和脸色的,叫装修工头更是这样啦,碰到不好说话或要求严的业主总是想方设法地避免直接接触,而是直接找好说话、脾气好的另外一位业主,并坚持自己的意见达到自己的目的。陷阱十三:工程款按最后实际发生额结算。很多装修公司就是用这种方式降低报价先吸引客户签合同,等施工开始后再进行增项,这些增项一般都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大部分价格会高于正常报价。

教训十三:签合同前多询问已经装修过的人或者是专业的'家装监理,与尽可能多的公司洽谈,综合对比。列出一份自己需要做的工程项目,确定没有漏项,并且在定好工程量后不再轻易听从公司的意见添加不必要的增项。总工程项目和单项价格谈定了以后,亲自和装修公司一同到现场确定每个项目的具体施工面积以及需要甲方提供的材料数量,将其逐条落实到合同中。

陷阱十四:装修材料混淆视听。装饰公司基本都提供主材,其宣传资料中经常出现“高级瓷砖”、“名牌橱柜”等字眼,列举一些市场上的知名品牌,或者是提供一些自己公司生产的产品。这些公司的宣传资料或是合同中只列举主材的品牌而不注明具体的产品型号、价格范围等细节。我们都知道,同一种品牌也会有不同档次的产品线。一般装饰公司提供的都是该品牌中档次比较低的,而其号称的同档次品牌是根本没听过的,是公司采购的档次低、质量不过关的产品,但是价格很低,有些标榜自己公司生产的产品也只是贴牌而已,具体的“身份”无从考察。

教训十四:事无巨细,要求装饰公司将具体的产品型号、价格、数量以及其所称的同档次品牌产品写进合同,到市场上核实该产品价格。为了避免公司以次充好,在最初约定付款方式时就应该做足文章,一定采取分期多次付款的方式来制约公司的不规范行为。在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再支付中期款,拒绝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进场。

陷阱十五:大部分初次装修的业主会让设计师或装修工长充当参谋。“精明”的设计师会耐心地陪业主一家一家地仔细挑选,向业主介绍每种品牌的“内幕”,最后走进一家店告诉业主,这里的产品最合适,而且一向“信誉良好”。设计师都有几家“关系好”的材料商,他们会通过这种方式收取相当可观的一笔回扣。教训十五:最踏实的办法就是付费给专业的设计师,让其出具一张真正高水平的设计图纸,然后让装修公司包清工,主材自己选购。为了降低风险,最好对设计师介绍的产品进行核实,通过询问有装修经验的人或是到专业的网站论坛中与网友交流一下,确定产品质量和价格合适后再去购买。还要将主材的品牌、等级、规格、型号、色泽、价格等明确落实到合同中,以免材料进场后被调包。

陷阱十六:装潢企业“玩失踪”。业主与装潢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工程进行到一半,施工人员却突然神秘失踪,卷走了工程款不说,业主也多方联系不上,按合同上留下的公司地址找上门去,却发现早已是人去楼空。据反映,一些“蒸发”公司看上去都具备施工资质和荣誉证书,但大多是伪造的。

陷阱十七:小心施工队减少施工程序、偷工减料以减少成本。如本该刷六道油漆的只刷两道,水泥以次充好,木质基层不作牢固处理,全部变成钉子连接,乳胶漆加水比例不对等。

陷阱十八:用流行的套餐报价法蒙骗客户,看似科学,实际项目含糊。

常见的修车陷阱有哪些

我们又开车到奥体五支路一家专门维修宝马、奔驰等高档车的店面,修车店装修得比较气派,还专门设立了客人休息室。门店里,两辆宝马轿车正在维修,我们借来的宝马x5方向盘有点问题,在打方向盘倒车时,偶尔会听到"咕咕“的异响,但并不影响驾驶。

找到一个修车工咨询。酗子穿一件印有bmw标志的t恤,他简单查看了一下车的情况,然后说,是车的方向机有问题。

“方向机坏了不能修,只能换新的,我们这里换一个价格在1.4万到1.5万之间,绝对原厂配件。”酗子看我们有点犹豫,最后补充了一句:“你们觉得没什么影响,也可以不换。”

交巡警举例:小病当成大病医。

交巡警说,只换不修是汽车维修过程中常遇到的问题,维修工人一般是能小修的一定大修,能修修就好的非得换零件,只修一个零件就好的非要整体修。而事实上,有很多项目其实是不必维修的。

很多汽修厂都是把小病当成大病医,故意夸大车子存在的问题,一些不懂汽修的车主,出于爱车心切,往往心甘情愿地掏了腰包。

交巡警支招:

汽车上的每样东西都是独立存在的,都能进行维修,方向机上有个调节螺母,拆下来后,弄点轴承油,再把调节块塞进去,螺栓拧紧后回1/4圈,锁紧螺母就可以了,一般采取这种方式,异响就会消失,如果还是存在,再考虑更换新的都不迟。

大学生常见的求职陷阱

随着大学毕业生数量的增加和就业压力的不断增大,大学生的就业焦虑也越来越高,求职心情非常迫切。许多毕业生为了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遍投简历,广搜信息,只要是符合自己意愿的招聘信息,就积极行动,绝不放过,但这也给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有的不法之徒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的心理,巧设名目,设置的求职陷阱,给大学生再次求职蒙上难以抹去的阴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据公安部门统计,这种案件在近两年内呈急剧上升趋势。面对这些问题,除了学校要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外,大学生自身在求职过程中更要注意提高警惕,增强安全自我防范意识。以下列出两种常见的陷阱,望各位同学提高警惕。

1、以招聘之名盗取个人信息。

现在这种骗术十分流行,有的人无意间被骗子探听到家中的电话号码,就出现了类似的骗局。有的人在手机丢失后,没来得急挂失,骗子就利用手机里存储的电话号码,一一打过去。由于亲友众多,难免有上当受骗的,提醒大家都要对这种骗术提高警惕。

2、以招聘之名非法敛财。

案例一:大学毕业后,小吴在一家职业中介交了10元注册费,成为会员又交了150元的信息费后,中介将为他联系5个用人单位进行面试。没想到,小吴5次面试均碰壁,对方要么称“已招到人”,要么称“不合适”。小吴发现,其他在该中介注册的大学生也遇到了和他一样的情况,他明白自己碰上了“黑职介”。

“黑职介”利用大学生缺少社会经验,同时又挣钱心切的心理,收取信息费后提供虚假信息,找几家用人单位来回“忽悠”学生。甚至有些中介在收费后便人间蒸发,让学生投诉无门。

案例二:大学毕业生小刘在郑州北环一家电器贸易公司面试通过后,被要求交360元服装费,然后才能签合同、培训,再开始工作。交费后,她同该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上面还特别注明:如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自动离职,公司不予退还,服装费由自己承担。上班后,小刘因一直未被安排工作就要求辞职并退还服装费,被对方以签有协议为由,拒绝向涉世不深的大学生收取所谓的服装费、资料费、手续费、培训费等费用后,却迟迟不给安排工作,迫使求职者自动辞职。

温馨提示:凡应聘时,招聘单位提出收取服装费、押金,或以其他方式变相收钱的,都是非法的,很可能是个骗局,求职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另外,遭遇诈骗后要及时报案,否则不仅本人的损失难以挽回,还会让更多人上当。

法庭辩论中的常见陷阱

刑事审判在举证和质证的过程中,控辩双方可对每一个证据充分发表意见,驳斥对方的意见,进行相互辩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法庭辩论中的常见陷阱,欢迎借鉴参考。

例如,“法律并没禁止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在境外贷款上提供担保。该担保是有效的。"这个论断,大前提虚假,因为法律没有禁止的民事行为不一定都是有效行为。因此,这个三段论的结论是不可靠的。

例如:法官:“你竟敢在大白天闯入人家行窃!”

被告:“法官先生,您前次审判我时,指责我说:‘你竟敢在深更半夜潜入民宅行窃!'今天你又指责我:‘你竞敢在大白天闯入人家行窃!’请问法官,我究竟应该是在什么时候行窃呢?”

一个析取命题是真的,就必须要求其中至少有一种情况是真的;如果各个析取情况均假,该析取命题就是虚假的。这个窃贼,列举了这么一个命题要求对方选择“我或是在白天行窃,或是在夜间行窃",可这二个析取情况都是假的,因为无论在白天还是在晚上都根本不应该行窃。

有这样一个例子:老师招收了一名学生学法律,师徒订立。

合同。

规定学费分两期交付毕业时交一半另一半学费在学生第一次打赢官司时交付。可是学生毕业后一直没有替人打官司。老师便向法庭起诉要求支付另一半学费。在法庭上老师提出这样一个两难推理:如果学生这次官司打赢了那么按合同他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学生这次官司打输了那么按法庭判决他也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这次官司或者打赢或者打输他都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学生针对上面的两难推理颠倒了一下标准也提出一个相反的两难推理:如果这次官司我打赢了那么按法庭判决我不应该付另一半学费如果这次官司我打输了那么按合同规定我也不应该付另一半学费;总之这次官司或者打赢或者打输我都不应付另一半学费。上述两难推理由于诉讼双方在各自的推理过程中采取了完全不同的前提标准即老师是将合同规定而学生是将法庭判决作为前提条件的当然无法保证结论同一。因此尽管推理形式正确但结论是不可靠的。

例如有这样的推论:金属都是化学元素;钢是金属;所以,钢是化学元素。这一则推论特别具有迷惑性,足以把人难倒,因为两个前提都是真的。从化学的角度来说,金属都是化学元素,“钢是金属”的说法也正确,但结论却是荒谬的,因为中项“金属”不是指的同一个概念。前一个“金属”指的是单纯的元素,不包括合金;后一个“金属”则不是指单纯的元素,它可以包括合金。由于中项没有保持同一,这就难免得出荒谬结论。

在某案中,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没有预谋过程,是偶尔失足致人死亡,属于过失伤害罪。”他运用了一个错误推理:只有预谋的,才是故意犯罪;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没有预谋;所以,被告人不是故意犯罪。这是一个混淆条件关系的推理,把不是必要条件关系当成必要条件,推理形式虽然正确,但结论是错误的。因为并非所有故意犯罪都有预谋的故意,没有事先预谋的突发故意犯罪是经常可见的。

例如,辩护人提出如果被告人故意杀人,那么他一定用力击打被害人的要害部位;但被告人没有用力击打,所以没有杀人的故意。这就违背了“否定前件、不能否定后件”的推理规则。没有用力击打要害部位,并不能必然推出他没有杀人故意;因为杀人未遂也可能没用力击打要害部位。

六类常见职场招聘陷阱

据网络调查显示,70%以上的求职者都曾经遭遇过招聘陷阱,试用期结束意味着失业、要工作先付钱、合同制突变劳务工……面对如此种种的招聘陷阱,求职者自身防范很重要。在此,看、列举出六大常见招聘陷阱,及应对策略,希望能够对广大求职者有所帮助。

学法律:不因“试用”丢权益。

提醒:如今,试用期时遭遇不公已是职场上的常见现象,面对莫名其妙的“变相辞退”,不少人只能是有苦说不出。事实上,求职者在选择所要加入的公司前就应该做好功课。其中,了解招聘公司历年招收员工的情况是必不可少的,可以通过公司以前的招聘情况,例如录取比例数等,以便得知该公司的用人方式。如果该公司以前就存在试用期后很少留用员工的情况,或是该公司频繁地招人、换人,那么求职者就要警惕了,尽量避免陷入其中。

对于《劳动法》中出现的录用条件,劳动者不能任凭单位说了算,有些不规范企业可能利用“暗箱操作”、“内部控制”等方式,变着法子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有关法律人士建议,劳动者可以依据招聘广告的内容为录用条件,仔细了解公司对其试用期考核的.标准和评断方式,无论最终的考核成绩是一个简单的分数,或一个复杂的综合考核结果,或是上级或指导人的评语,劳动者都有权知道。同时,用人单位也都有法定的义务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并保留相应的文件。

勤考察:培训广告不轻信。

表现:宣传广告上写着培训学校师资雄厚,“国内名师”、“专业权威”……名头一个比一个大,待到真正开课时,才发觉广告中的名师不见踪影,名不见经传只要经过包装,一样可以冠上名家称号;除此之外,广告信息夸夸其谈,“保证全部合格”的承诺下得轻而易举,课时严重缩水,缴了学费顿觉上当的学员只剩叹息:培训学校,想说爱你不容易。

提醒:随着市场化竞争愈演愈烈,求职者不辞辛劳地奔走“充电”,想通过各类“证书”提高自身“含金量”,这造就了一个繁荣的培训市场,但培训机构鱼龙混杂,优劣参差不齐,在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培训学校前,最好仔细查阅各学校的具体情况,包括学校是否资质齐全等,也可以向周围参加过该校培训班的学员了解教学情况,总之,选择那些有资质、国家承认的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班相对比较有保障。报名前,不妨再提前打个电话咨询或者前去学校考察一番。因为通过咨询、实地考察,不仅可以了解到更多培训公司的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还可以核实该培训机构是否正规。通常正规的培训公司,其咨询人员的回答也都具备专业知识。

若是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不要轻信宣传广告所说的效果如何之好,越是肯定、诱人的承诺越需要提防,也不要盲目相信资格证书,因为很多企业看重的还是应聘者的实战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证书只是锦上添花。并不是你有了证书别人就会给你职位,在选择培训时自己一定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护荷包:变相押金不埋单。

最常见的创业陷阱

经理人第一次创业期间,对于业务的选择是最重要的。但是往往因为创业初期,人手不够,创业者过于劳心劳力,而将公司核心业务让团队其他成员分享。原国企出身的张伟就是因为截取了原企业的核心客户资源而自己创业,现在在与客户的关系维护中,张伟偏偏将几个团队开拓人员组成客户关系维护小组,恰恰忽视了团队成员模仿他原来的做法的危险性。

创业者为了鼓励创业团队的奉献精神,加强他们的信心,给团队成员的股权份额偏大。赵祥第一次创业的失败就是因为股权结构过于理想化,给创业团队包括他自己在内的四个骨干平均股权,各占1/4,结果造成提意见的一堆,做事情的'没多少。

这也是创业者最经常遇到的陷阱之一。创业初期,当然最需要的就是客户和市场,只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卖出去了,才能产生收益,而此时,大客户的出现自然让创业者喜上眉梢。不过很容易的,大客户就会是你的陷阱。一家新成立的电信公司,由于创业者以前的人脉资源,很轻松地掌握住了一个大客户,依靠大客户的订单,存活了一年半。然而当客户突然有一天要终止与这家电信公司的合作时,老板才发现,失去了这个客户,公司将很难存活下去。

为了鼓舞自己的信心和实现自己的理想,创业者还经常以假设为前提,假设公司可以占到市场份额的百分之多少,假设几年可以盈利,假设每个团队成员都很努力,假设自己投入多少成本,等等,经常以偶然、可能等思维来思考公司前景问题。当初怀着一腔热血,不满于在原来企业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的赵益,就是因为在建设企业之初,先假设投入多少成本,多久可以获得一定的回报,而导致战略和执行无法具体而细微的落地,让企业在第一年中艰苦行走。

经理人出来创业之前,都有不错的地位和收入,但是创业是拿着自己积累的资本在闯市场,创业的实际艰难未必是之前创业者和团队成员所想到的。因此,往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资金,即使一切事情做对,但最后也不一定就能成功,因为创业是需要一定机遇的。当碰到问题,看不到投入的成本转化为利益时,创业者包括创业团队就会开始怀疑自己,丧失信心,很容易就放弃。佟静在创业之前,有很好的收入,但是对于创业困难,他和当时的几个朋友都估计不足,普遍认为创业太难了,大家开始退缩的时候,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怪话。

创业的时候,因为大家普遍热情高涨,激动兴奋,因此,创业者头脑一发热,往往会随便给别人承诺一些东西,或者,即使自己不认为是承诺,但被别人当成了承诺,造成后期沟通和信息交流的困惑。张明熹的创业初期,一路走来都较为顺利,因此他也给团队成员开出了良好的承诺,但是当后来企业遭遇问题,而又到了要兑现承诺的时候,却因资金和政治问题,无法实现,造成大量的骨干流失。

经理人第一次创业期间,对于业务的选择是最重要的。但是往往因为创业初期,人手不够,创业者过于劳心劳力,而将公司核心业务让团队其他成员分享。原国企出身的张伟就是因为截取了原企业的核心客户资源而自己创业,现在在与客户的关系维护中,张伟偏偏将几个团队开拓人员组成客户关系维护小组,恰恰忽视了团队成员模仿他原来的做法的危险性。

公司的核心业务同企业的生死存亡紧密相关,核心业务包括核心技术、客户资源、资金等方面,创业者切不可在创业初期因为人手不够而轻易让团队其他成员掌握。

创业者为了鼓励创业团队的奉献精神,加强他们的信心,给团队成员的股权份额偏大。赵祥第一次创业的失败就是因为股权结构过于理想化,给创业团队包括他自己在内的四个骨干平均股权,各占1/4,结果造成提意见的一堆,做事情的没多少。

创业期的公司,起最大作用和关键因素的就是创业者个人,明明是创业者一个人在起着主要支撑作用,但却仅仅为了加强员工的信心,平均股权,等有了收益,会让创业者感到严重不公平,本来就是不想给别人打工才出来创业,结果自己的投入最辛苦,而且是拿自己的命和未来的幸福以及健康在交换,结果有了收益才占1/4,自然会让创业者不甘心。因此,切不可为了激励员工,就拿着公司股权和最终权力去激励别人。

这也是创业者最经常遇到的陷阱之一。创业初期,当然最需要的就是客户和市场,只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卖出去了,才能产生收益,而此时,大客户的出现自然让创业者喜上眉梢。不过很容易的,大客户就会是你的陷阱。一家新成立的电信公司,由于创业者以前的人脉资源,很轻松地掌握住了一个大客户,依靠大客户的订单,存活了一年半。然而当客户突然有一天要终止与这家电信公司的合作时,老板才发现,失去了这个客户,公司将很难存活下去。

创业初期碰到一个大客户尤其是可以支撑公司发展的大客户非常不容易,但千万不要只守着这一个客户,却忘了开发新客户。创业者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未雨绸缪,居安思危。

为了鼓舞自己的信心和实现自己的理想,创业者还经常以假设为前提,假设公司可以占到市场份额的百分之多少,假设几年可以盈利,假设每个团队成员都很努力,假设自己投入多少成本,等等,经常以偶然、可能等思维来思考公司前景问题。当初怀着一腔热血,不满于在原来企业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的赵益,就是因为在建设企业之初,先假设投入多少成本,多久可以获得一定的回报,而导致战略和执行无法具体而细微的落地,让企业在第一年中艰苦行走。

合同陷阱

合同中的文字陷阱,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或因为疏忽大意,或因为不熟悉相关专业知识,落入对方设置的文字陷阱,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本报刊发此主题专版,旨在提醒读者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要认真审核合同内容,合同用词一定要准确严谨,必要时请专业人士把关,以免吃亏上当。

1、误把“订金”当“定金”双倍索赔被驳回。

【基本案情】。

今年6月,岳阳市民高某将当地一家房产公司告上法庭,称今年2月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订购意愿书,并按照房产公司的要求交纳了2万元作为定金,但4个月后房屋开盘时,他订购的房屋却被别人买走。高某认为房产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房产公司却声称从来没有收过定金,当初从高某那里收取的2万元是订金。高某拿出合同仔细一看,才发现合同上面写的是“订金2万元”。高某这才醒悟,房产公司利用自己的粗心设下了一个文字陷阱,使他丧失了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的权利。

【法律分析】。

我国《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以看出,定金实际是一种债的担保,它发挥着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双重功能。但本案中的“订金”却不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意义,所以高某无权要求房产商双倍返还定金。

2、延伸“不可抗力”业主索赔败诉。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河南郑州市民巴某与郑州某房产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7年6月,但房产公司却未能按期交房。随后,巴某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11万元。

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巴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它事故,以及销售方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房产商因为资金不到位导致未能如期交房,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据此,法院驳回了巴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合同法》规定,该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争等。但在该案中,房产公司却将“不可抗力”的定义进行了延伸和扩张,将资金不到位等情形都包括在“不可抗力”的范围内,这样的约定显然是房产公司对自己的免责范围过于宽松。目前,不少房产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将对市场判断不准确导致投资失误、修改设计方案延误工期、资金不到位、季节影响、上级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消费者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是如何界定的。

3、放弃对物业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业主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基本案情】。

2007年3月,永州市民何某幸运地抽到小区内的一个车位,与物业公司签订了车位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只承担赔偿以外的其他管理责任。何某心想,汽车买有保险,万一出现汽车失窃、损害等情况,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于是在协议上签了字。

3个月后,何某的汽车在小区车位失窃,他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但物业公司以先前签订的协议约定可免责为由,拒绝何某的赔偿请求。何某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不料也遭拒绝。无奈之下,何某只好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汽车失窃后,保险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何某已放弃了对物业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导致保险公司不能向物业公司代位求偿。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不需要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律分析】。

《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何某的车在停车位里被盗,保险公司有义务赔偿,提供保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也有义务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该物业公司进行代位求偿。但在何某与物业公司的租赁协议中,约定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等于放弃了对物业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导致保险公司不能代位求偿,而何某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请求也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4、开具“送书”收据买卖变成赠与,损失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06年7月21日,天津教师刘某与某出版社签订了《文言虚词解释》一书的出版合同和图书销售协议书,该书每册定价为12元。2006年12月14日,刘某将1360册《文言虚词解释》送到某中学,该中学当即收下,并开具了收据,上面写明:“今收到李某送书《文言虚词解释》1360册,每册定价12元,总价值16320元整,再次表示感谢。”此后不久,刘某要求该校支付书款,但该校表示收到的1360册《文言虚词解释》是刘某赠与该校的,不需要支付书款。双方因此产生矛盾,李某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著《文言虚词解释》一书,具有合法的出版权、销售权,依法应予保护。刘某声称将该书送到被告处时,被告口头承诺给付一定的报酬,但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交有关书籍买卖的证据,所以刘某要求学校支付书款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分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刘某并未提供欠款票据,以证明他与某学校存在买卖关系,所以法院不能支持刘某要求给付书款的诉讼请求。同时,刘某在交给被告书籍的同时,接收了被告书写的“今收到李某送书”的收据,这可以证明刘某已将书赠与被告,所以涉案书籍的所有权已不属于刘某。买卖和赠与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建议大家在进行买卖时,一定要留下清楚明了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5、债主姓名写错一字7万元借款打了水漂。

【基本案情】。

广东惠州市民徐鑫做梦也没有想到,由于当初疏忽大意,没能发现借款人将他的姓名写错了一个字,竟使他借出去的7万元钱打了水漂。

2005年8月16日,李某向徐鑫借款7万元,徐鑫爽快地答应了。当天借钱时,李某执笔立下一纸借据,写明“今借徐欣现金七万元,年息按千分之八计,借款时间一年半,借款人李群”。徐鑫没认真查看借据,只是扫了一眼便将它装进了口袋。今年6月,徐鑫要买房子,便向李某索要欠款,不料李某竟矢口否认借钱一事。徐鑫气愤地拿出当年的借据,结果发现李某竟把他的名字写成了“徐欣”。无奈之下,徐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惠州市法院受理徐鑫的起诉后,办案法官通过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对原告徐鑫的身份进行了调查,查明徐鑫没有使用过“徐欣”这个别名。法庭审查认为,原告并非借据上所称债权人,且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向其借款,加之被告否认与原告相识和借款的事实,因此原告主体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借款合同(借据)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时间、地点、债权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借款的币种和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需认真审核上述内容,查阅是否与实际情况有出入,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类常见职场招聘陷阱

试用期结束即失业、要工作先付钱、说是合同制却成劳务工……面对如此种种的职场陷阱,求职者自身防范很重要在此,我们就六类常见职场陷阱的辨别应对给出提醒,以供参考。

提醒:如今,试用期时遭遇不公已是职场上的常见现象,面对莫名其妙的“变相辞退”,不少人只能是有苦说不出。事实上,求职者在选择所要加入的公司前就应该做好功课。其中,了解招聘公司历年招收员工的情况是必不可少的,可以通过公司以前的招聘情况,例如录取比例数等,以便得知该公司的用人方式。如果该公司以前就存在试用期后很少留用员工的情况,或是该公司频繁地招人、换人,那么求职者就要警惕了,尽量避免陷入其中。

再者,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是最为关键的,首先要了解与试用期有关的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的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公司有为员工缴纳四金的义务。如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转为了正式员工。如果老板借试用之名不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求职者可通过举报投诉来维权,而且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诸如此类的法律法规,劳动者知道得越详细,其权益就越有保障,不会陷入公司设置的陷阱中无可奈何。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明确试用期期限和在此期间的待遇,若有疑问,及时向法律部门咨询,使自身的权益得到最全面最大程度的保障。

对于《劳动法》中出现的录用条件,劳动者不能任凭单位说了算,有些不规范企业可能利用“暗箱操作”、“内部控制”等方式,变着法子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有关法律人士建议,劳动者可以依据招聘广告的内容为录用条件,仔细了解公司对其试用期考核的标准和评断方式,无论最终的考核成绩是一个简单的分数,或一个复杂的综合考核结果,或是上级或指导人的评语,劳动者都有权知道。同时,用人单位也都有法定的义务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并保留相应的文件。

勤考察:培训广告不轻信。

表现:宣传广告上写着培训学校师资雄厚,“国内名师”、“专业权威”……名头一个比一个大,待到真正开课时,才发觉广告中的名师不见踪影,名不见经传只要经过包装,一样可以冠上名家称号;除此之外,广告信息夸夸其谈,“保证全部合格”的承诺下得轻而易举,课时严重缩水,缴了学费顿觉上当的学员只剩叹息:培训学校,想说爱你不容易。

提醒:随着市场化竞争愈演愈烈,求职者不辞辛劳地奔走“充电”,想通过各类“证书”提高自身“含金量”,这造就了一个繁荣的培训市场,但培训机构鱼龙混杂,优劣参差不齐,在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培训学校前,最好仔细查阅各学校的具体情况,包括学校是否资质齐全等,也可以向周围参加过该校培训班的学员了解教学情况,总之,选择那些有资质、国家承认的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班相对比较有保障。报名前,不妨再提前打个电话咨询或者前去学校考察一番。因为通过咨询、实地考察,不仅可以了解到更多培训公司的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还可以核实该培训机构是否正规。通常正规的培训公司,其咨询人员的回答也都具备专业知识。

若是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不要轻信宣传广告所说的效果如何之好,越是肯定、诱人的承诺越需要提防,也不要盲目相信资格证书,因为很多企业看重的还是应聘者的实战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证书只是锦上添花。并不是你有了证书别人就会给你职位,在选择培训时自己一定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护荷包:变相押金不埋单。

提醒:在应聘过程中,类似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对此,职业顾问认为凡是简单聊两句,草草应付面试后就说你被录用的招聘企业,往往重视的是你的“财”而不是“才”。求职者应聘时要掌握好一个原则,即不要在应聘的过程中向招聘单位缴付任何形式的费用或抵押证件。在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行为。因此,用人单位要求就业者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缴纳抵押金、风险金等以防止就业者违约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求职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大胆地提出拒绝,不要相信单位给出的适时退款的承诺,“如果用人单位连国家的规定都不遵守,他们怎么会遵守对求职者许下的其他承诺呢?”如果求职者已缴纳了此笔费用,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劳动监察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细思量:认清蛊惑不上当。

表现:每次搜索招聘网站,总能看到这家公司的招聘启事,不知道是因为公司用人的要求太高,还是这个社会真的缺乏他们需要的人才,他们似乎永远都招不到理想的员工,疑惑中却不知企业如此行为,意不在招人,目的是宣传,此时惊呼:原来醉翁之意不在酒。

提醒:企业之所以这么做,因为招聘广告有隐性宣传的作用,可以让人感觉到这个企业很有发展潜力,因为当一个企业需要招聘很多人时,在求职者心目中,该企业一定处在蒸蒸日上的发展阶段。还有很多公司通过招聘储备人才,应聘单位的确需要人,但不是现在。诸如此类的招聘广告实质都是在为自己的企业打响知名度。遇到此类情况,求职者要有充分的辨别力,首先,在网站上经常可以看到张贴招聘启事或终年招聘的单位要尽量避而远之,因为他们的目的可能并不是招人,而是让你知道公司的存在;其次,此类的招聘广告往往对所需人才的必备条件简而化之,却对能给予的福利、薪酬夸夸其谈,以此来吸引足够的眼球,面对这样的诱惑,求职者完全没必要蠢蠢欲动,因为不合理所以不真实。

且留心:免受蒙骗坏心情。

表现:说明招聘“合同制”,录用后却变“劳务工”;明明是招聘销售经理,进去后却被告知实际就是推销员甚至者……应聘时说好的工作在录取后全然变了个模样,用人单位总能用各种歪理、借口解释实际与招聘广告不相符合的原因,而应聘者有了工作却坏了心情,吃了哑巴亏也只能说:门外的人想进来,门内的人想出去。

提醒:仔细分析之下,此类移花接木的假招聘都有几个共同的特点,首先,由于实际情况和招聘张贴出的情况不相吻和,招聘信息一般都比较简单,涉及细节方面的东西都没有明确注明,比如没有岗位职责和应聘条件等;其次面试过程极为草率,面试官似乎对你的专业、能力不感兴趣;刚面试完即被告知录用,但劳动合同却拖拉着迟迟不签,被录用的职位与原先应聘的职位不符,对方还会提出种种不合理要求;双方口头、书面约定的合同中有明显的不公平条款。知道了它们的共性,就能从形形色色的招聘中辨别出真伪,分析招聘信息的详略、观察面试官的专业性、经常回顾、体味一下自己从应聘到被录取的整个过程,是否存在不合理的环节,不要被得到工作的激动冲昏了头脑,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留备份:“知识产权”拒盗用。

表现:应聘单位在笔试、面试后没了消息,而自己曾经提出的策划方案却在该公司的产品、活动中出现,求职者纳闷,不曾成为公司的员工,何时曾为他们打工,到那时,方才醒悟,招聘是幌子,“召集”创意是实质,不得不感叹: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招聘单位的心思我猜不透。

提醒:在现在“智力产品”高价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维护越来越被人重视起来,尤其是在创意领域,应聘者的成果被盗用成了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法律专家建议应聘者在提交策划案等劳动成果时应该长个心眼,可以准备好两份,一份用于提交,一份自己留存,并在留存份上要求招聘单位签字确认,以便将来能够证明劳动成果内容的归属。除此之外,应聘者出于对自身知识产权的维护,在提交策划案时最好附上“版权声明”,并要求招聘单位签收。声明可以是:“任何收存和保管本策划案各种版本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作者同意,不得使用本策划案或者将本策划案转借他人,亦不得随意复制、抄录、拍照或以任何方式传播。否则,引起有碍作者著作权之问题,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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