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优质15篇)

时间:2023-12-07 23:16:03 作者:JQ文豪

作文要能够打动人的心灵,引起读者的共鸣和思考,给人以启发与感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选的一些优秀作文范文,希望能够启发大家在写作方面的思路和方法。

电动自行车租赁合同

1、甲方向乙方交付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并对承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进行合理审查。

2、车辆租赁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需有乙方自行负责。

3、甲方不承担乙方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安全及车辆外部零件损坏任何责任。

4、甲方提供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费用。

5、甲方不承担由乙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及任何经济责任。

6、甲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甲方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1、安全使用租赁车辆,自觉承担租赁后车辆不合理使用造成的相关费用支出。(例如:车辆外观损坏、车架﹑轮圈碰撞变型等)。

2、承担车辆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处理费用及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

3、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乙方违反交通规则自行承担交通处罚。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甲方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

5、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

另:因新车没有上牌,甲方提供电车发票已证明电车的正规来源,租借结束时退还。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海口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进入21世纪以来,电动自行车交通得到我国普通工薪阶层的青睐,电动自行车产业飞速发展,产量和保有量均急剧增加。下文是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的停放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园林绿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在道路上驾驶除合格电动自行车以外的电动或者电助动的二轮车辆(以下统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临时通行期限为2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对实行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照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规定管理。国家、本省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学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等,应当加强驾驶电动自行车知识和通行规则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

第八条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的监管,建立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对违法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质监部门、工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颁布后60日内,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门,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编入《目录》,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等。《目录》如有修改,应当重新公布。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需要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向质监部门提出将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书、营业执照、产品图像、相关技术资料等文件。已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在本办法颁布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质监部门应当对申请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核查。对设计最高时速、制动性能、整车重量、外形尺寸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目录》,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销商对《目录》有异议的,可以向质监部门提出。质监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异议人。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并验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请购买已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提示语,并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目录》查询。

本办法施行后,销售商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不能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者更换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

(三)其他违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商应当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或者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本办法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来历凭证;。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许可,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登记,取得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采用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第十九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变更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证;。

(三)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出具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交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转移登记:

(一)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证;。

(三)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证明、凭证。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领或者补领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申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换领、补领号牌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取得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车辆灭失或者由于损坏不再使用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登记的,免收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通行保障与通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道路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划设。

建设人行天桥、地下人行过道,应当划设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已建成的人行天桥应当逐步增加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

划设非机动车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满足非机动车的通行要求。

第二十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右侧边缘,划设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引导线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划设非机动车道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经营、使用的场地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为非机动车停放提供无偿服务,或者按照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提供有偿服务。

第二十七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的绿化工作,为非机动车骑行、停放提供舒适环境。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划设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进行施工的,应当报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批准,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通行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不得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停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一定区域内通行。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措施,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后决定。但临时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行驶。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路面被占用的,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应当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

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

第三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十三条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路段,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横过机动车道。

在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服从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在人行横道路口外停车让行。

第三十四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二)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

(三)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

(五)不得饮酒后驾驶;。

(六)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

(八)其他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

第三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阻挡盲道和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罚;本办法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责令行为人改正。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未取得行驶证和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4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由质监、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没收车辆和违法所得,处销售车辆(包括己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车辆)货值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质监、工商部门查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车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驾驶本办法施行前购买未取得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由工商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维修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质监、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其违法装置。

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200元罚款,并收缴其违法装置。

第四十三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置废旧电池的,由环保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按照要求处置的,由环保部门依法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销售商承担。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处200元罚款;伪造、变造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的,处5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处100元罚款;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或者在未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出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行驶的,处20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未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出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行驶的,处20元罚款。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或者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服从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警察指挥的,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四)、(七)项规定的,处20元罚款;违反第(二)、(三)、(五)、(六)项的,处40元罚款。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处100元罚款;违反第(二)、(七)项规定的,处5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罚:

第五十一条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目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相关文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进行检查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办理号牌、行驶证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投诉不予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押车辆,并当场出具凭证,告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

(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

(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三)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的;。

(四)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被处以罚款处罚的。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扣押车辆的部门应当立即退还车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被扣押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所称60日、90日、2年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在内。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来历凭证是指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以及车辆销售、典当、拍卖、馈赠、奖励(包括抽奖)等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1、电动自行车使用前应调整好鞍座和车把的高度,以保证骑行的舒适性,减轻疲劳。鞍座和车把高度应因人而异,一般鞍座的高度以骑行者能够单脚可靠着地为适宜(整车应基本保持直立),车把的高度以骑行者小臂平放、肩部和手臂放松为适宜。但鞍座和车把的调整应首先保证过管及把立管的插入深度必须高于安全标志线。

2、电动自行车使用前应检查并调整好前后刹车。前刹车由右闸把控制,后刹车由左闸把控制。前后刹车的调整以左右闸把手柄达到一半行程时即能可靠刹车为适宜;闸皮过度磨损,要及时更换。

3、电动自行车作用前应检查链条的松紧度。链条过紧脚蹬骑行时费力,过松则容易颤动、擦碰其他零部件。链条的垂度为1-2mm较适宜,一般不用脚蹬骑行时可以适当调紧。链条调整时,先松开后轮螺母,通过均匀旋进旋出左右调链螺钉,调整好链条松紧度,重新紧固好后轮螺母即可。

4、电动自行车使用前应检查链条的润滑情况。手感和观察链条的链轴转动是否灵活,链节锈蚀是否严重。如果锈蚀或转动不灵活,应加注适量润滑油,严重的应更换链条。

5、电动自行车骑行前,应检查轮胎气压、车把转向灵活性、前后轮转动灵活性、电路、蓄电池电量、电机工作状况以及灯光、喇叭、紧固件等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电动自行车挑选技巧

很多杂牌的车浑水摸鱼,反正我国人口多,随随便便都能诳到人。一但牌子臭了,没有关系,换个品牌。比如一家广州的某车厂,目前估计有七八个品牌吧,可能还有很多贴牌,你到某东上搜到电动车,销量前十的基本他家占了5个(好评特别多),就不多说了。

续航根据自己的需求来定,尽量选择稍微偏大一点的,毕竟现在不让进电梯,频繁充电是件麻烦事。续航大点,在电池衰减的情况下,依然能满足通行,这样算下来,更节省钱。

路况比较差,选择减震比较好的,路况比较好的话,还可以选择一些比较迷你型的`车。

一般刹车不能满足的车都无法通过新国标,比如一些滑板车,轮子太小,刹车不行,这种车是无法上牌的。

电动自行车心得体会感悟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环保、经济、健康的交通工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我也是从几个月前开始使用电动自行车的,通过使用过程的感受和体会,我对电动自行车有了一些深刻的认识和体会,愿意与大家分享。

第二段:便捷性和经济性。

使用电动自行车最直观的好处就是便捷性和经济性。相对于汽车和公共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更加便捷,不受交通拥堵的影响,节省了很多时间。在生活中跑个小什么脚手架的也可以用它拿到材料,特别灵活方便。同时,电动自行车的使用成本也相对较低,一次充电大约可以骑行数十公里,对于家庭经济来说是一种很好的节省。

第三段:环保性和健康性。

电动自行车的环保性和健康性也是其吸引人们的重要因素。相对于汽车的尾气排放,电动自行车没有污染物的排放,对于改善空气质量和保护环境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骑行电动自行车也有益于身体健康,可以锻炼身体,提高身体素质。现代人生活压力大,缺乏运动,骑行电动自行车可以有效改变这种情况。

第四段:安全性和注意事项。

虽然骑行电动自行车有很多好处,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安全性和一些注意事项。首先,骑行时要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距离,不违反交通规则。其次,要检查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保证刹车、灯光等设施的正常使用。再次,避免长时间连续骑行,以免对身体造成负担。另外,我们在充电时也要保持警惕,选择正规渠道充电,避免发生火灾等危险情况。

作为一种新兴的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在未来有着很大的发展潜力。我希望能够见证更加安全、环保、高效的电动自行车的出现,比如通过研发高性能电池,提高续航里程,增加夜间骑行的安全性等。同时,我也希望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者能够养成良好的骑行习惯,遵守交通规则,共同为创造一个安全、舒适、节能的交通环境而努力。

总结:

通过使用电动自行车,我深刻的认识到了它的便捷性和经济性,也体验到了它的环保性和健康性。当然,我们在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也要保证安全,并且对未来的发展有一些期望和建议。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电动自行车能够不断改进与完善,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美好。

电动自行车转让合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格、质量。

标的:二手自行车。

厂牌型号:__________。

产品型号:___________。

车架号:_________。

颜色:_____________。

数量:一辆。

价格:_________元整。

质量:刹车器、鞍座、前后轮胎、车圈、链轮、车把、车把套都是六。

成新的,没有损伤。

第二条交货方式及期限选择下列方式执行。

1、合同签订后,在签约地点当场交货。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选择下列方式执行。

1、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价款玖拾元,甲方交付货物。

第四条验收。

1.乙方应于_______年____月___日在签约地点同卖方当面验收自行车,如发现自行车的质量:刹车器、鞍座、前后轮胎、车圈、链轮、车把、车把套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当日当面提出异议,甲方应在当日当面处理。

2.乙方付款后,甲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给乙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因自行车是否合法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向甲方要求赔偿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六条争议解决。

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调解,或选择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

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年___月____日。

电动自行车转让合同书

甲方:

身份证编号:

乙方:

身份证编号:

本协议系甲、乙双方自愿签订,甲方愿意将自己购买于_年_月_日的电动车转让给乙方。

型号:

颜色:金色

车架号:

电机号:

车牌号:

乙方自愿购买并接管上述产品并达成以下协议,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第四条乙方一经接管该车辆后,应该对自身安全及车辆安全负全部责任,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甲、乙双方除了交接车辆以外,甲方应该将当初购车时的原始票据、车辆三包凭证、使用说明书、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全部交接给乙方。

第六条由于电动车属于自行车系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设立自行车、电动车行驶证过户手续办理项目,因此该过户车辆的`行驶证件依然是原拥有者的记录,但甲、乙双方达成共识并签定此协议后,在交管部门同样生效。

第七条以上协议达成共识,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张)生效,另甲乙双方各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有不尽之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电动自行车租赁合同

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自愿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____________车位(车位编号:______)出租给乙方。

第二条租车位期限为壹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租金为每月人民币__________(写)(含车位管理费),租金合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写),乙方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一次性付清,甲方开具收条。

第四条甲方于收到款项当日将车位交付乙方使用。

第五条租赁期间,该车位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该车位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该车位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第六条租赁期间,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车位。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车位墙壁、地板的损坏,由乙方承担维修或赔偿。

第八条租赁期间,乙方停放车位上的车辆如因车辆受损,由乙方自行向损害方索赔,甲方协助。

第九条乙方承诺并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并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车位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半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届满,甲方如不再继续出租车位给乙方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半个月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本合同终止,乙方应于终止当日将车位归还甲方,并保证设施的完好,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乙方逾期不返还的,甲方可追究其违约责任,乙方赔偿甲方在此期间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电动自行车需要考驾照

电动自行车是很多人的通勤选择,电动自行车需要考驾照吗?电动自行车需要上牌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动自行车需要考驾照吗,如果喜欢请收藏分享!

电动自行车需要驾驶证。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因此,只要驾驶机动车上路,就一定需要驾驶证,而且驾车者,必须是已经正式取得驾驶证的公民。对于机动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样有明确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而驾驶电动汽车不需要驾驶证的传言来源于低速电动机车,也就是老年代步车,而在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其中已经明确强调“低速电动车不属于新能源汽车”。换句话说,低速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绝大多数低速电动车也没有收录在工信部颁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里,属于非法生产、非法销售、非法上路的“三非产品”。而销售这些低速电动机车的商家通常会对顾客讲:“老年代步车”是充电的,属于新能源车,受到国家支持,而且这些车最高时速都不超过50公里,不属于机动车,所以交警不会查。卖了这么多年,就没见人管过,可以放心随便开……因此,希望不要以讹传讹,驾驶电动汽车(机动车)是一定要有驾驶证的。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电动自行车需要上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只有纯人力的非机动车无需办理牌照,其他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办理牌照,才能在道路上行驶,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骑电动自行车需要戴头盔。骑电动车不戴头盔的属于违法行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一盔一带相关活动,将依法查究摩托车、电瓶车驾驶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不适用安全带行为。各地根据文件指示精神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行为人骑电瓶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属于违法行为。

没有戴头盔出交通事故后流程怎么走。

1、车辆驾驶人报警,交管部门到现场处理;。

2、交管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出具事故认定责任书;。

3、交管部门对于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起诉;。

4、对于交通事故责任人处罚;。

5、执行处罚并结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电动自行车作文

我是一辆电动自行车,遍体黄色,坐垫和轮子为黑色,在我前轮上面那小巧的车篮后面,还有一盏“光射千里”的白色车灯。

我刚被主人买下时,就立刻分配到了“远程交通工具”的工作,我一开始很为这个工作而自豪,但渐渐地,我就发现了自己的缺点:每次出行只能主人一个人坐着我,远不如那些汽车,一次能坐五六个人呢!那天,我驮着主人去上班时,偶然间发现有同伴因为载了多人,正被交警批评教育。唉,这就是我们电动自行车的苦啊,总是只能驮着一个人。

还有一天晚上,主人驾着我上了快速路,上面的汽车、公交车、卡车都在飞速行驶,我忽然心生想法:为何不和它们比试一下呢!于是,我开始在里面的车道加快了速度。只是,我用尽了浑身的气力,最多才把速度提到时速15公里,我在它们眼里不过是个玩具车罢了。大树弯着腰,仿佛在嘲笑我连笨拙的货车都赶不上;高楼大厦高高耸立,顶上的避雷针好像在注视着我,对我射出蔑视的眼神;连月亮都用云幕把自己遮住,不愿与我作伴。唉,这也是我们电动自行车的苦啊,速度连拖拉机都不如!

耶!这次我们终于赢了,小草纷纷鞠躬,来庆祝我们的胜利;建筑物上的霓虹灯显得格外绚丽,在给我们展示她的“才华”;天空中,居然出现一颗星,也许它是因我们的欢喜而特别前来,在那儿眨着眼睛。原来在人家缺点暴露出来时,我们的优点就会展现。

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

车主姓名:

身份证明类型:

身份证明号码:

车辆车架编码:

车辆电机编码:

本人于 年 月 日在

购买了该电动自行车,但购车 发票已无。

本人承诺:如该电动自行车是偷盗车辆,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接受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 成犯罪的,接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主签字: 年 月 日

注:

1、本表由车主填写并签字。无车架、电机编码或编码 模糊不清的,填写“无”或“模糊不清”。

2、本表由受理民警审核并比对车架、电机编码。

电动自行车承诺书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本人 张某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现有一辆品牌为 某某某 车架号为xx-xxx-x电动机号为xx-xxx-x 颜色为 xx 的二手电动自行车,因xx-xxx-xx的原因,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发票及出厂合格证缺失。本人郑重承诺:该电动车为本人所有,来源合法,如以上所述失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张某

(本人手印)

x 年 x 月 x 日

车主姓名:

身份证明类型:

身份证明号码:

车辆车架编码:

车辆电机编码:

本人于 年 月 日在

购买了该电动自行车,但购车 发票已无。

本人承诺:如该电动自行车是偷盗车辆,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接受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 成犯罪的,接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

1、本表由车主填写并签字。无车架、电机编码或编码 模糊不清的,填写“无”或“模糊不清”。

2、本表由受理民警审核并比对车架、电机编码。

电动车和自行车作文

再过几个星期就是我的生日了,我到现在还不会骑自行车,所以我就对爸爸说:“爸爸,我过生日想要一个自行车,可以吗?”外公和外婆说:“我们要回新疆了,不能跟你一起过生日了,就提前送你一个生日礼物吧。”我兴奋的说:“好吧,谢谢”好啊,那么我们明天就去买自行车。“爸爸说。

第二天,我和爸爸、外公、外婆,一起开车到大超市”麦德隆“去挑选自行车。我一进商店大门就飞奔到自行车专卖店选自行车,我们挑中了一辆银色的,虽然他的外形好看,但是我不喜欢银色,我问营业员叔叔:”有没有其他颜色?“营业员叔叔说:”有呀。“说完就给我从仓库里推出两辆不同颜色的车,刚推出来我就选了最喜欢的蓝色,我一看价格表,傻了眼,379元!我问营业员叔叔:”这辆车怎么会那么贵?“营业员叔叔说:”小朋友,你不知道,这是折叠车啊。“我这才知道那么贵的原因,说:”哦,原来是这样,那你可不可以教我怎么折叠呢?“营业员叔叔爽快地说:”当然可以了。“……学会了折叠我就要回家了。付好帐,我把我的自行车推进车里,高高兴兴的回家了。回到家,我没事干,想让爸爸教教我,爸爸爽快的答应了。一开始,爸爸推着我前进,可是我一直不是往左边斜,就是往右边斜,渐渐的,我可以把握住平衡。

虽然摔了几次跤,但是我还是很高兴,因为我学会了一个本领。

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

身份证明号码:车主姓名:身份证明类型:

车辆车架编码:车辆电机编码:

本人于年月日在购买了该。

本人承诺:如该电动自行车是偷盗车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接受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接受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车主签字:车主联系电话年月日。

注:1、本表由车主填写并签字。无车架、电机编码或编码模糊不清的,填写“无”或“模。

糊不清”。2、本表由受理民警审核并比对车架、电机编码。

已发放临时牌编号。

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外省市户口还需同时复印《上海市居住证》):

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

车主姓名:

身份证明类型:

身份证明号码:

车辆车架编码:

车辆电机编码:

本人于xx年xx月xx日在购买了该电动自行车,但购车发票已无。

本人承诺:如该电动自行车是偷盗车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接受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接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主签字:xxx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的电动自行车。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道路行驶管理;。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编制并公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目录;。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

(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临街人行道、公共场所停放管理,查处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第二章销售管理。

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者其授权的销售商应当持营业执照、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自行车合格产品目录登记。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

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在本市五城区销售。

第八条销售商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应当回收利用。

铅酸蓄电池生产经营者、使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实行以旧换新销售等办法并负责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应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三章登记报牌。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及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监制。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登记由五城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城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进行公布,并提供业务查询、证件快递等便民服务。

第十二条申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属目录范围的电动自行车,当日内予以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三条本办法颁布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当在登记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按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电动自行车不属现有目录范围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外观、设计时速、重量等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现行国家标准,符合标准的可登记报牌。

第十四条禁止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登记收取牌、证工本费。牌证工本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号牌必须按照规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他人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电动自行车牌证。

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损毁的,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到原登记机关补换号牌、行驶证。

第十八条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分阶段实施限制道路通行的措施进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对消费者已经购买的超标准电动自行车予以回购,或者采取以旧换新方式换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车主也可以通过旧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对于采取回购方式回收超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政府给予车主适当补贴。

第二十一条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靠右边驾驶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第二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二)携带行驶证;。

(四)横过机动车道或制动器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只允许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二)醉酒驾驶;。

(三)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四)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五)擅自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

第二十四条驾驶人在电动自行车上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未列入《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封存或者暂扣车辆,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购买者可要求销售商退货或者更换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当场罚款处罚的,可以暂扣其车辆: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二)违反信号灯、禁令标志、标线通行的;。

(三)驾驶改装、拼装的电动车。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每辆车处以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店外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市容管理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一)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

(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

(三)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

(四)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

(五)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

(六)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

上述电动自行车标准国家如有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20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20日颁布的《福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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