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工会法心得体会(优秀20篇)

时间:2023-11-27 14:10:40 作者:ZS文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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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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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并举发展、相互融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努力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八、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九、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将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十、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教育国际化,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十一、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应招生资格1年至3年,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的机器材、抄袭夹带、由他人冒名顶替等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应国家教育考试1年至3年。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组织作弊,或者通过提供考试作弊的机器材、替人代替他人考试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或者有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等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本款规定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1年至3年,直至撤销相关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会

“从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6日的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民法典草案共收到13718位网民提出的114574条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新近透露的这组数据,可见民法典之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前决定,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部新中国成立70年来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共7编加附则、84章、1260条,被誉为中国“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不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也将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发挥基础性作用。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1260条。律师从头到尾都要熟读、记忆、掌握每个知识点。需要无数个日日夜夜学习才能精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正所谓:民之所安,法之所系。民法典、民法典,是保护人民的宝典!

这部法典,关系每一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她很温柔,守护陪伴着每位公民的生老病死;她也很霸道,出台之后,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将不再保留。

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路上,要不忘学习《民法典》。让《民法典》的为民思想和情怀,更加激励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心和信心,让即将全面建成的小康社会成为《民法典》行稳致远的坚实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通过对《教师法》的学习,让我意识到教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更要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义务。让我更加明确了作为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

小学生模仿力很强,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孩子的行为举止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同时,也在提醒我自己,在教学过程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因此,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是作为教师最基本的道德素养。

学生是个不成熟的人,正在快速成长的人,学生犯错在所难免,面对学生的不足,要尊重学生人格,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坚持正面引导,让学生自觉意识到自身的不足并积极改正。多开展集体活动,让每一个学生在活动中培养集体荣誉感和自信心,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

在工作中,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在课堂中有所收获,有所成长。就要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不断地向优秀教师吸取教学经验,时刻进行教学反思。

有人说,是“忙”还是“忘”,关键取决于心的位置。只有把全身心的爱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才能更好地关注学生、关注教学,提升自己。

作为教育工作者,需要学习和改进的地方还有很多。《教师法》为我们规定了方向和标准,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现行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共分为七章,五十七条,对原《工会法》修改共有四十四条,其当具备以下特点:

1、适应了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的调整、公有制实现形式多元化的实际情况,又突出针对了日益复杂多变的劳动关系。

2、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这两个主要维权手段,强化了工会组织建设,为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3、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强化了具体保护措施,使工会干部可以更加尽职尽责地履行工会的职能。

4、更好地保护了工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落实了工会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途径,明确了工会调处劳动关系的根本机制。明确了工会经费的收缴范围,强化了工会经费的收缴力度,保障了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实现工会职能的必要物质基础。

5、规定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对违法主体的处罚,增强了法律威慑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北京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条、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科技创新等活动。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第六条、工会应当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七条、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接受会员评议和监督。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八条、本市工会各级组织的建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及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的,应当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十条、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或者工会工作委员会。社区、村内企业较多的,可以建立联合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

同一区域或者行业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建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的工会联合会。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业或者成立6个月尚未组建工会,职工有建会意愿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产业工会,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经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总工会委员会以及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期限届满仍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进行换届。

第十四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企业负责人兼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五条、工会应当对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十七条、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工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

乡镇、街道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乡镇、街道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十九条、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由工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工会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建议;工会要求重新处理时,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企业符合法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依法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就劳动标准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调整、重大劳动争议的处理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第二十五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就前款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未签订集体合同的应当按照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代表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第二十六条、代表职工一方参加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协商的代表为职工协商代表。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委派或者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单位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但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职工协商代表因参加协商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有关人员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以及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体罚等侵害职工人身权的情况时,工会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15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又不改正的,工会有权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四)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侵犯女职工、残疾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六)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工会书面处理建议,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第二十九条、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知情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或者拒绝调查。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工会。

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组织,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通知相关工会参加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其上一级工会或者企业所在地工会实施监督,参加验收。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三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督促并协助企业消除隐患和危害,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和处理;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企业未能采取措施及时作出处理,对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和控告,支持和帮助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报同级工会;重大伤亡事故,同时报市总工会。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工会有权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三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对职工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解决;不予解决的,工会应当立即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及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共同协商处理,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六条、企业工会应当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本市乡镇、街道以上工会可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帮助、指导所属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市和区、县总工会建立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工作。

第三十七条、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基层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总工会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以及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

基层工会应当监督本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督促本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为职工建立养老、医疗等补充保险。

第三十九条、工会根据人民政府的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以及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本市有关国家机关组织起草或者修改法规、规章以及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组织监督检查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时,应当吸收工会参加。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职工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问题以及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

三方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规章、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的确定,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突发事件的处理等进行研究、分析,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各项重大问题。

三方形成的协议或者决定,各方应当组织贯彻实施。

更多。

北京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提供支持和协助,不得阻挠。

第四条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工会。职工较多的城市社区、村可以建立工会。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上一级总工会确认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应当按不低于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职工较多的,应当配备其他专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八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和配偶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工会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上级工会可以推荐基层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九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就集体合同的签订、劳动关系的调整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对方的协商要求。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签订集体合同,也可以就工资、劳动安全卫生或者女职工特殊保护等事项签订单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区域、产业工会组织可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企业代表或者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上级工会应当对下级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条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督促双方依法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企业、事业单位制定、修订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

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劳动(聘用)合同样本,应当征求同级总工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工会应当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及其他形式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基层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行使职权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提请上一级工会、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代表协调解决。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厂务、事务公开制度,工会应当支持和督促本单位实行厂务、事务公开。

第十二条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前款以外的公司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作为职工代表的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应当事先听取职工和工会的意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制定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利益事项的方案和措施,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召开有关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发展规划,决定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地方总工会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的管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的实施。

基层工会应当监督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督促、协助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支持工会开展互助补充保险等职工互助互济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终止前,工会应当监督其依法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和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有强迫职工交纳抵押金、扣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搜身、侮辱、虐待和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的,工会应当予以制止,要求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工会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事先征求职工和工会意见,并依法支付职工相应的工资报酬。对损害职工身体健康,或者无视职工正当理由、违背职工意愿强令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会应当提出改正意见;拒不改正的,工会应当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工会应当督促并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进行监控。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影响职工安全与健康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通报工会。重大、特大伤亡事故,必须同时报上一级总工会和省总工会。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工会的意见和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工会应当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提出改正意见;拒不改正的,工会应当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检查监督的协作制度。

第十九条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乡镇、城市街道工会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的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同级工会聘任劳动争议仲裁员,依法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第二十条地方总工会可以建立法律援助组织,为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特困职工、劳动模范以及因依法履行职责而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工会工作人员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

基层工会可以建立职工法律咨询服务组织,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工会有权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可以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和其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不得隐瞒真相、隐匿和毁灭证据。

第二十二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工作,并负责日常管理。

省和设区的市总工会负责同级“五一”劳动奖章和“五一”劳动奖状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二十三条地方国家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法规、规章以及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成立相应机构的',应当有同级工会参加。

地方国家机关检查涉及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情况时,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会对政府工作民主参与的制度,每年与同级工会召开联席会或者座谈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职工利益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政府有关部门与同级产业工会也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调和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任期期满不再担任主席、副主席职务的,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确需变更其工作单位、工作岗位,或者被所在单位认定需要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本级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其他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二十七条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年内可以累计使用。确需增加工作日的,由工会与单位协商。

基层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每月三个工作日的限制。

前两款所列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上级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依法建立工会,工会建立后,按照规定比例将筹备金返还该单位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二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少拨缴或者拖延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及时催缴,经催缴无效的,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三十条地方总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劳动、财政、税务、统计、审计和工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工会适当的经费补助;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物质条件。

地方总工会所属的职工文化教育和疗(休)养设施,应当列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同类社会公益设施的待遇,在城市建设规划中不得任意侵占;确需易地重建的,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应当确保迁建所需土地和资金补偿。

工会兴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同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持。

第三十二条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在银行开设账户,对工会经费、财产实行自主管理。

工会的经费、财产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也不得将工会的经费、财产作为所在单位的经费、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和清偿债务。

工会撤销、解散前,其经费、财产应当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审计,依法处分;处分后有结余的,由上级工会处置。

欠缴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终止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工会经费。

第三十三条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及其执行、工会资产管理和各项专用基金使用等进行审查监督。

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下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有权审查。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县级以上各级工会所属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同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所需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地区,由统筹基金支付;没有实行社会统筹的地区,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负担。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工作人员的养老统筹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县级以上各级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统筹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与同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三十五条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侵犯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地方总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会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由工会、工会工作人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总工会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或者将工会工作机构归属其他工作部门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下级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恢复工作的,按照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补发应得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并根据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

职工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前款原因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不愿恢复工作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单位给予本人上一年度收入二倍的赔偿,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工会工作人员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分厂、车间或者其他内设单位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办法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凡未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组织的其他团体,不得称为工会,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工会权利。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21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和1994年2月2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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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饱经战争沧桑与落后苦难的中国人民终于重新站起来了!中国像一只巨龙一样,以一个大国的身份重新屹立于世界东方!那时的中国,民不聊生,经济严重落后,国家事业百废待兴,政府和人民面对一个满目疮痍的中国面孔,并没有畏缩,仅仅用了三年的时间就恢复了国民经济。

为了争取形成有力的国家建设环境,按照党中央毛主席提出的“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的原则,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积极开展外交活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为了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我国政府开始编制发展国民经济的五年计划。第一个五年计划从1953年开始执行,它成为我国工业化的起点。1953年至1956年,新中国仅仅用了4年时间,就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使中国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跨入了社会主义社会,我国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

从帝国的沉沦到黑暗中的探索,从寻求阳光,到为光明而战,革命前辈做出了多少努力,甚至是付出了自己的生命。然而,他们的努力没有白费,终于迎来了最初的曙光!

党的历史是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我党历来重视党史学习教育,重视党的奋斗历程和伟大成果鼓舞斗志,明确方向,以党的荣耀传统和优秀作风坚定信念,凝聚力量,以党的实践创造和历史经验启发智慧,鼓励品格。毛泽东同志说:不明确党的历史,不明确党在历史上走的路,就不能更好地工作。邓小平先生说:各党、各国都有自己的历史,以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分析和总结是有好处的。江泽民同志强调:要学习中国历史,特别是中国现代历史和党的历史,通过这样的学习把握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党的优秀传统。胡锦涛同志说:通过开展各种纪念教育活动,促进许多中青年干部进一步学习党的知识和党的历史,深刻理解党的优秀传统和作风,增强党的意识,更加坚定自觉地为党的事业奋斗。历届主席的这些话充分证明了党史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学习共产党人为理想信念奋斗的历史,嘉兴南湖承载革命火种的一叶扁舟,铸造了信仰的灵魂。这种信仰是砍头不重要,只要主义真实的坚定执着,也是对可爱的中国的深刻呼吁,是惊天动地,隐姓埋名的名人的无怨无悔……学习党史是唤醒红色基因理想信念的精神磨练。催人泪下的故事,充满辛苦的奋斗历史,共产党人本来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心里有信,可以走得很远。要走新时代的长征之路,必须坚定理想信念,努力奋斗。

学习共产党人心系人民,造福人民历史,负责人民的责任。人心是政治,人民是基础。我党之所以能获得最多人民的支持和支持,是因为总是把人民的利益放在位置上,为人民寻求幸福的初心。这是张思德牺牲人民利益的大公无私,焦裕禄心里装着全民,只有他没有自己的公仆精神,是孔繁森热血洒在高原上的默默支付,廖俊波甘作为人民樵夫的实践风格……百年奋斗,赤子的心没有改变。党史的字里行间,深深地回答着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永远牢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的日子,新时代共产党人重任在肩,一刻也不能懈怠。

铭记革命历史,传承红色基因。以往思考,知史奋进的党史学习给人带来了无尽的精神力量,深思熟虑的党史学习促进了明理增信崇德力行的党史学习,深入学习将学习效果转化为工作业绩!

学原文,读原著,悟原理。我认真阅读了《中国共产党简史》这本书,书中内容涉及到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到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程,中国共产党在艰苦奋斗中前行、在挫折中拼搏,不断发展奋进,带领中国人民经历了抗日战争、新民主主义革命、新中国成立、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中国人民谋幸福。

该书共10章,70节,忠实记录了100年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光辉历程,充分反映了我们党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和人类文明进步事业作出的历史功绩,系统总结了党和国家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宝贵经验,集中彰显了党在各个历史时期淬炼锻造的伟大精神。

党史中涌现了一批批“为有牺牲多壮志,敢叫日月换新天”的奋斗者、开拓者、拼搏者,如毛泽东、朱德、陈毅等革命领袖、革命先驱、革命先辈,他们开天辟地、敢为人先的爱国精神、革命精神、首创精神值得每一位中国人学习。

学史明理,在学习党史中明白了,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发展中国。建党初期,先辈们经过了一系列的探索,从一次次失败中汲取经验教训,从一次次革命运动中发展壮大,革命先烈们“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这样的铮铮誓言深深感动着我,这些伟大的英雄牺牲了小我,推动中国解放事业的发展,才有了今天人们幸福安稳的生活。

作为一名新时代普通的交通运输工作人员,我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今后的工作中勇于担当作为、积极奉献,强化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投入工作,在平凡的岗位上贡献自己的力量,交出一份让人民满意的新时代答卷。

“一个人也好,一个政党也好,最难得的就是历经沧桑而初心不改、饱经风霜而本色依旧。”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起步之年,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对于提高党员干部的素质能力水平、锤炼扎实工作作风,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新时代青年,更应当主动作为,在历史中感悟为民服务的初心、体会“半条被子”的情义,从中汲取克难攻坚的力量,激发勇往直前的力量。

历史的回音很厚重,余音绕梁而不绝于耳。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百年征程波澜壮阔,百年初心历久弥坚。从浙江嘉兴南湖的一艘小小红船起航,到如今成为承载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想的巍巍巨轮,中国共产党从弱小到强大的发展史,也是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强起来、富起来的进步史,更是中国在世界民族之林屹立的历程史。以史为鉴,可以知得失。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高度重视此次党史学习教育,深入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吃透、学透、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国之大者”做到心中有数。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以组织一次实地教育培训、拍摄献党宣传片、参观党史教育学习馆、走访革命老党员、知识竞答比赛、红色故事演讲等形式,让学习在基层不走样,真正和实际工作融会贯通,在全社会掀起爱党敬党的热潮。

历史的回音很嘹亮,铿锵有力且充满希望。抗日战争、人民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每一次的转身,都有冲锋在前的党员;灭虫灾、抗洪水、战非典、赢疫情,每一个关键时刻,都有党员活跃的身影;“三大攻坚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每一个战略部署,都有党员与群众心手相连的跳动。正是对于历史的崇敬,让每一个时期都涌现出可歌可泣的榜样人物。方志敏、杨靖宇、江姐、黄继光等革命先烈,坚定信念、坚守秘密,不惜以身报国,“虽九死其犹未悔”;李大钊、毛泽东、周恩来、邓中夏等人,为救国求存而四处奔走,探索时代发展路径,建设自信自强的新中国。英雄从历史中走来,又将在新时代接轨。我们要扎实推进大数据、智能化与数字化,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实现经济发展稳中求进,让信仰之心熊熊燃烧,走好新时代长征路。

历史车轮滚滚向前,时代潮流浩浩汤汤。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增强对于自身身份的认同感、信念感,从党史中汲取经验和力量,感悟前人的精神品质,又要守正创新,坚守初心和使命,劈波斩浪、砥砺前行,在新时代书写青春华章!

中国共产党人经过了28年艰苦卓绝的奋斗,于1949年10月1日,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开辟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并经过了七年的努力,建立和完善了各项社会制度,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初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当代中国的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通过学习,我们深深地认识到:只有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使中国走向繁荣富强。建国伊始,百废待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团结一致,艰苦奋斗,在恢复国民经济,进行工业化起步,抗美援朝,建立社会主义政治体系方面取得了一个有一个的伟大胜利。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落后、发展非常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就顺利完成了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难能可贵的。但是,由于经验不足,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也有缺点和偏差,主要表现为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抚今追昔,更加觉得如今的幸福安定的生活来之不易,是老一代共产党人用自己的生命和智慧作出的巨大贡献。

读习历史使人明智,学习了解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光辉历程,就是要时刻提醒自己牢记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我们作为新一代共产党人,一定要继承和发扬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留下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要牢记历史、重视历史,不忘前人、激励今人,做党的事业的坚定追随者和政治上的永远合格者,坚定信念,深信笃行,为党的事业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学习原文,读原作,理解原理。我认真阅读了《中国共产党简史》这本书,书中的内容涉及到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到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程,中国共产党在艰苦奋斗中前进,在挫折中奋斗,不断发展奋进,带领中国人民经历抗日战争、新民主主义革命、新中国成立、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中国共产党人民的初心和使命是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中国人民谋幸福。

该书共10章,70节,忠实记录了100年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辉煌历程,充分反映了我党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和人类文明进步事业的历史功绩,系统总结了党和国家事业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宝贵经验,集中体现了党在各个历史时期淬炼锻造的伟大精神。

党史上出现了为了牺牲很多志向,敢于改变日月的奋斗者、开拓者、奋斗者,如毛泽东、朱德、陈毅等革命领袖、革命先驱、革命先驱,他们开辟了天地,敢于成为先驱的爱国精神、革命精神、先驱精神值得所有中国人学习。

作为新时代的普通交通运输人员,我必须指导习近平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今后的工作中勇于担当,积极献身,加强民间服务的宗旨意识,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投入工作,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贡献自己的力量,提出令人满意的新时代答案。

通过参加本次“学党史,强信念,跟党走”活动,我更加深刻地学习了党对中国的重要性,没有党的努力奋斗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新时代我们美好的生活。

100年的历史,就是为中华民族的解放、繁荣、富强,为中国人民的幸福而不懈奋斗的历史。这100年,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100年;是中国结束近代饱受屈辱的历史和长年战乱的局面、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顽强奋进的100年;是中国人民掌握自己的命运、意气风发地建设新生活的100年;是我们党经受住各种风浪考验、不断发展壮大、不断开创各项事业新局面的100年。

100年前,一艘小船上开展的却是开天辟地的一次会议,中国近代的屈辱历史从此开始转变。从1927年8月1日的南昌起义到1949年10月1日的新中国成立,让中国从此站起来了。而1949年到1978年,党一步步带领着中国人民探索曲折而漫长的社会主义道路,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成绩,让中国强起来了。而到现在,中国不仅强起来了而且还富起来了,就在去年我国进入小康社会,并且在疫情让世界陷入混乱之际,只有中国经济正面发展,在党的带领下中国必将战胜疫情,还能帮助其他国家度过难关,让世界听到中国雄狮的吼声震撼世界!

党的成立是顺应历史洪流的发展,是民心的选择,因为党训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得民心者得天下、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党的领导让我们得到了希望,给予了我们时代所需,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其所传承、发展的精神是我们应学习与实践的。

进入新时代,我们应该把握历史机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战略布局,使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成就,我国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思想文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人们的生活不断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大学生要在思想教育的过程中,坚持用实践成就激励自己,通过展示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和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尤其是开放以来中国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让我们充分感受坚决拥护领导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我们的理想信念与党和国家的历史命运融为一体,增强我们的主人翁意识,培养责任担当精神,引导大学生始终自觉拥护党的领导,以其实际行动支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党和、无愧于青春的时代新人。

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党的未来就是中国人民的未来。党的历史轨迹不是我区区千字所能够涵盖的,如果有机会我也希望大家能够详细学习党的历史,这样能使我们更加坚定不移地跟着党的领导前进,创新争优,红心向党。

中国是一个繁荣富强的国家,中国共产党从1921年成立以来,今年已成立100周年,为了求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人民的共同富裕,每一代共产党人都为之奋斗,这也使得中国共产党在一百年的历史里内容丰富多彩,浩如烟海。

图片。

在《中国共产党简史》第一大章节里,我对"五四运动和马克思主义的传播"这一篇章印象尤为深刻。读到的字里行间,彷佛也将我带回了那个年代。辛亥革命后的中国呈现出人们完全没有想到的一番景象:与袁世凯称帝、张勋复辟的倒行逆施相呼应,思想界掀起一股尊孔读经的逆流;从西方学来的多党制、议会制,成为各派军阀、官僚、政客借以争权夺利的工具;1915年日本提出的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再次记录下中国的奇耻大辱;1916年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分成直系、皖系、奉系三大派系,各自割据一方,并以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的争夺为背景,相互之间展开愈演愈烈的军阀混战,使国家陷于长期的分裂和动乱之中。面对残酷的现实,资产阶级革命派并不甘于失败。孙中山高举民主革命的大旗,继续为实现真正的民主共和而斗争,但屡遭失败,陷入困境。国民党代理理事长宋教仁满怀着对实行议会制的真诚和期望而奔走呼号,惨遭北洋军阀的卑鄙暗杀。革命党人发动的反对袁世凯的“二次革命”和护法运动等,换来的是反动军阀的疯狂镇压。这样那样的救国方案都试过了,但沉重的失望代替了原先的希望,国家的情况一天比一天糟。

要救国必须寻找新的出路。中国的先进分子从消沉、苦闷和彷徨中走出来,再次在心中燃起热切的期待,一场巨大的革命风暴在孕育之中。1915年9月,陈独秀在上海创办的《青年》(后改为《新青年》)杂志,犹如黑夜中的一道闪电,掀起一场空前的新文化运动的狂飆。这场运动,正是新的革命风暴到来的前奏。

1919年5月4日发生在北京的一场以青年学生为主,广大群众、市民、工商人士等阶层共同参与的,通过示威游行、请愿、罢工、暴力对抗政府等多种形式进行的爱国运动,是中国人民彻底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爱国运动,又称"五四风雷"。五四运动直接影响了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党史将其定义为"反帝反封建的爱国运动",并以此运动作为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分水岭。更重要的是五四运动前后以李大钊为代表的中国先进分子,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所做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开启准备了最重要的条件之一。新时代,我们要把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与研究、宣传与践行扎扎实实地接续传承下去,使社会主义中国的明天更加灿烂辉煌!

作为一名青年民警,正确的价值观念能指导我们做正确的事情,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开展工作,维护社会和谐平安。当然在思想上一定要时刻牢记使命,永葆忠诚,才能让青春由磨砺而出彩,人生因奋斗而升华。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当年无数青年为了国家和民族挺身而出,如今时代将我们新一代的青年推向了社会的最前沿,从革命先辈手中接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火炬,今年更是建党100周年,我们更应该准确把握“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总目标和“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总要求,将书中的精神谱写在新时代,挥洒青春为铁路公安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费正清在《伟大的中国革命》中写道,“新中国初期的中国城市里,由于对中共的不断增长的信任,是一片欢欣鼓舞。”为什么中国共产党能够始简毕巨?为什么社会主义中国能打破学者福山“历史终结论”的判断?而且还闪耀了新的辉煌,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带着这些问题,我们能够在“四史”学习中找到答案。为更高效地推进“四史”学习教育,也要讲求方法,具体来说,要做到“三要三不要”。

不要就“学”论“学”,要系统谋划。东汉思想家王充指出,“知古不知今谓之陆沉,知今不知古谓之盲瞽”,即了解古代不了解现在是愚昧无知的,了解现在不了解古代和瞎子无二,他提倡的“古今法”在如今依旧值得借鉴。从“四史”内容本身来看,百年党史、七十年新中国史、四十年改革开放史、五百年社会主义发展史,这并非是四段历史的简单接续,而是各时间段的包含交错,因此不能简单断代,也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要注意时间上的纵向延伸,厘清发展脉络,把握历史规律,做到“胸有丘壑”。要注意内容上的横向拓展,明晰历史事件和实践逻辑的上密切关联,做到“胸有成竹”。

不要千人一面,要尊崇差异。“四史”学习教育的推进过程中,规定动作要整齐划一,以体现严肃性、标准性和仪式感。比如对学习贯彻新思想这一工作重点的把握,对《中国共产党史》等规定书目的学习,要同党中央要求“对标”,拿党章党规“扫描”、用人民群众新期待“透视”、同先辈先烈“对照”,从而加深对初心使命的感悟。但除了共同科目、规定动作,还是要鼓励每类主体、每个单位有自己的特色,用百花齐放的成效让党员群众看到“我们不一样”。比如针对主体的不同,领导干部要示范引领,结合中心组学习、在线学习、讲专题党课等形式开展。党员群众要自觉践行,积极参与主题党日、主题宣讲、知识竞赛等活动。针对单位不同,对于广大村居、“两新”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打造一批通俗易懂、寓教于乐的学习载体;对于青少年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引导青少年进一步树立正确历史观,系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

不要“坐而论学”,要“起而行之”。古人强调学习和实践的联系,宋代理学家张栻认为“行之力则知愈进,知之深则行愈达”,恩格斯也说过“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透过“四史”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可以为我们提供哪些科学的方法论遵循?譬如,整体化的历史意识能让我们在现实反思中坚定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信心;在具体工作中,克服狭隘的部门利益掣肘,破除本位主义的羁绊。再譬如,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矛盾论,能让我们在厘清党和国家发展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重大问题时条分缕析,提高分析矛盾和解决矛盾的本领。

“辨方位而正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身处大变革的中国社会,我们既要看得见拔地而起的高楼大厦,也要寻得着一路走来的历史根脉;既要涵养世界眼光“阅尽人间春色”,也要对既有理论、行动逻辑继续坚定和创造。节点易找,轨迹难寻,太阳底下其实没什么新鲜事,熟知历史才能正视当下面向未来,才能不忧不惧举重若轻。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是党中央立足党的百年历史新起点、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为动员全党全国满怀信心投身全面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做出的重大决策。党中央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通知》是全体党员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永葆党的生机活力的必然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时期,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关键时期。党面临的内外环境变化之快、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治国理政考验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对全党党员和领导干部来说,回顾党的历史,在推动社会革命的同时,勇于推动自我革命,不断进取,就是这个新时代使命要求。

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背景下,中国共产党简史编写组编制,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简史》一书。目的就是要以案传道,用叙事的方式呈现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伟大历程和辉煌成就,揭示百年大党风华正茂的保鲜秘方和不竭动力。该书为党史党建知名学者专家共同完成,通过把学术性成果与历史事实相结合的方式,用学术讲政治、讲历史,牢牢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

《中国共产党简史》讲述了中国共产党百年征程,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立党为公、严以修身,制度治党、常抓不懈,依靠学习、走向未来等五个方面阐述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历史经验及新时代开展自我革命的实践要求,汇集了党的自我革命史上具有典型性的100多个故事,用叙事的方式呈现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辉煌历程和伟大成就。

《中国共产党简史》分为十章,每张分为若干小节,每节设置一个主题性党史,充分展示了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精神源头、丰富内涵、生动历程和实践路径,内容生动直观,每个党史故事结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以客观的分析和评论,帮助读者梳理历史线路,理清价值脉络。另外,该书依据并引用大量历史史实,其中涵盖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来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等,富有丰厚的党史党建知识,这对于学习党史、加强党性教育有着一定参考价值。

以自我革命精神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伟大自我革命推动伟大社会革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极为重要、极具标志意义的内容。《中国共产党简史》共分十章,分别为“中国共产党的创建和投身大革命的洪流”“掀起土地革命的风暴”“全民族抗日战争的中流砥柱”“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全面性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和曲折发展”“伟大历史转折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推向21世纪”“在新的形势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以上十个方面,既是对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历史经验的深入总结,也是新时代开展自我革命的实践要求。在喜迎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之际,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

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是矢志践行初心使命的一百年,是波澜壮阔,创造辉煌的一百年。对《中国共产党简史》的学习,有助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牢记初心使命,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为开启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心聚力。同时启示广大党员干部牢记初心使命,解放思想,保持自我革命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树立正确党史观,是当前党史学习的重要参考读物。

 学原文,读原著,悟原理。我认真阅读了《中国共产党简史》这本书,书中内容涉及到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到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程,中国共产党在艰苦奋斗中前行、在挫折中拼搏,不断发展奋进,带领中国人民经历了抗日战争、新民主主义革命、新中国成立、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中国人民谋幸福。

该书共10章,70节,忠实记录了100年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光辉历程,充分反映了我们党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和人类文明进步事业作出的历史功绩,系统总结了党和国家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宝贵经验,集中彰显了党在各个历史时期淬炼锻造的伟大精神。

党史中涌现了一批批“为有牺牲多壮志,敢叫日月换新天”的奋斗者、开拓者、拼搏者,如毛泽东、朱德、陈毅等革命领袖、革命先驱、革命先辈,他们开天辟地、敢为人先的爱国精神、革命精神、首创精神值得每一位中国人学习。

学史明理,在学习党史中明白了,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发展中国。建党初期,先辈们经过了一系列的探索,从一次次失败中汲取经验教训,从一次次革命运动中发展壮大,革命先烈们“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这样的铮铮誓言深深感动着我,这些伟大的英雄牺牲了小我,推动中国解放事业的发展,才有了今天人们幸福安稳的生活。

作为一名新时代普通的交通运输工作人员,我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今后的工作中勇于担当作为、积极奉献,强化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投入工作,在平凡的岗位上贡献自己的力量,交出一份让人民满意的新时代答卷。

中国是一个繁荣富强的国家,中国共产党从1921年成立以来,今年已成立100周年,为了求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人民的共同富裕,每一代共产党人都为之奋斗,这也使得中国共产党在一百年的历史里内容丰富多彩,浩如烟海。

图片。

在《中国共产党简史》第一大章节里,我对"五四运动和马克思主义的传播"这一篇章印象尤为深刻。读到的字里行间,彷佛也将我带回了那个年代。辛亥革命后的中国呈现出人们完全没有想到的一番景象:与袁世凯称帝、张勋复辟的倒行逆施相呼应,思想界掀起一股尊孔读经的逆流;从西方学来的多党制、议会制,成为各派军阀、官僚、政客借以争权夺利的工具;1915年日本提出的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再次记录下中国的奇耻大辱;1916年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分成直系、皖系、奉系三大派系,各自割据一方,并以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的争夺为背景,相互之间展开愈演愈烈的军阀混战,使国家陷于长期的分裂和动乱之中。面对残酷的现实,资产阶级革命派并不甘于失败。孙中山高举民主革命的大旗,继续为实现真正的民主共和而斗争,但屡遭失败,陷入困境。国民党代理理事长宋教仁满怀着对实行议会制的真诚和期望而奔走呼号,惨遭北洋军阀的卑鄙暗杀。革命党人发动的反对袁世凯的“二次革命”和护法运动等,换来的是反动军阀的疯狂镇压。这样那样的救国方案都试过了,但沉重的失望代替了原先的希望,国家的情况一天比一天糟。

要救国必须寻找新的出路。中国的先进分子从消沉、苦闷和彷徨中走出来,再次在心中燃起热切的期待,一场巨大的革命风暴在孕育之中。1915年9月,陈独秀在上海创办的《青年》(后改为《新青年》)杂志,犹如黑夜中的一道闪电,掀起一场空前的新文化运动的狂飆。这场运动,正是新的革命风暴到来的前奏。

1919年5月4日发生在北京的一场以青年学生为主,广大群众、市民、工商人士等阶层共同参与的,通过示威游行、请愿、罢工、暴力对抗政府等多种形式进行的爱国运动,是中国人民彻底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爱国运动,又称"五四风雷"。五四运动直接影响了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党史将其定义为"反帝反封建的爱国运动",并以此运动作为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分水岭。更重要的是五四运动前后以李大钊为代表的中国先进分子,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所做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开启准备了最重要的条件之一。新时代,我们要把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与研究、宣传与践行扎扎实实地接续传承下去,使社会主义中国的明天更加灿烂辉煌!

作为一名青年民警,正确的价值观念能指导我们做正确的事情,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开展工作,维护社会和谐平安。当然在思想上一定要时刻牢记使命,永葆忠诚,才能让青春由磨砺而出彩,人生因奋斗而升华。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当年无数青年为了国家和民族挺身而出,如今时代将我们新一代的青年推向了社会的最前沿,从革命先辈手中接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火炬,今年更是建党100周年,我们更应该准确把握“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总目标和“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总要求,将书中的精神谱写在新时代,挥洒青春为铁路公安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上海市委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以来的第三次集中学习,市委书记李强主持会议并强调,学习改革开放史,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勇于挑最重的担子、啃最难啃的骨头,更好发挥开路先锋、示范引领、突破攻坚的作用,以敢闯敢试的精神状态逢山开路、遇水架桥,闯关夺隘、攻坚克难,力争形成不一般的改革开放成果,为服务全国改革开放大局作出更大贡献。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们国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改革开放史是一部当代史,我们都是改革开放的亲历者、参与者和见证者。正是由于改革开放,新中国迎来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正是由于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战胜了各种风险挑战,不断与时俱进,永葆生机活力;也正是由于改革开放,我们在世界上把社会主义的旗帜举住了、举稳了。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这一创造性的伟大实践,深刻改变了中国经济社会的面貌,使国家走向了富强,人民实现了富裕。从1978年到201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从3624亿元提高到超过100万亿元,跃居世界第二位;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人均gop从226美元上升到10000美元,贫困人口从2.5亿减少到基本为零,人均期望寿命提高到78岁。所以,40多年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使我们的国家富强起来了,踏入中等发达国家的门槛,使我们的人民生活水平达到了小康水平,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际地位不断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

如果说,我们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开辟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国历史新纪元,那么,我们党领导的改革开放这场新的伟大革命,则开辟了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以来,我们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立足国情,在逐步摆脱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进行了艰辛的探索。这期间改革开放每前进和深入一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明确和清晰一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也逐渐形成,这是我们党在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理论结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我国以世界上少有的速度持续快速发展起来,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大地上焕发出勃勃生机,给人民带来更多福祉,使中华民族大踏步赶上时代前进潮流,迎来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

当然,改革开放也是有成本和代价的。没有不付出成本的改革。改革是一个利益调整的过程,从长期看改革会让所有人受益,但短期可能会让一部分人承担代价。改革是一场试验,凡试验都可能有对有错,有成功有失败。每一阶段改革都是为了解决当时突出的矛盾,但同时可能引出新的矛盾,因此,需要与时俱进、不断调整。中国改革开放是一个不断总结经验纠正失误、与时俱进的过程。

实践证明,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没有中国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把改革开放贯穿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就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所以,通过学习改革开放史,我们要敢于迎难而上,突破攻坚,掀起深化改革开放的新热潮,奋力创造新时代改革开放新奇迹。

如果你想知道大道,你必须先知道历史。以历史为基础,你可以知道兴替。在党支部的组织下,我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1949-2019)》这本书,通过学习,我认为学习党史、国史是所有党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党员,要了解新中国的历史,爱国爱党必须有成为党员的资格,思想上必须遵循党的思想。因此,所有党员都要自觉学习党史国史,成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学习新中国史,有助于增强党员党性修养。通过学习党史、国史、党员在学习过程中,不仅学习了成功的历史经验,还学习了历史人物的优秀品质,对提高党员素质有一定的教育意义。

当今中国在世界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担当,中国责任,中国效率受到世界的称赞,新中国的发展史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群众站起来,富裕起来,强大起来的奋斗史,物资不足,技术落后,军事弱等情况,经过艰苦的奋斗,证明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中国共产党不忘初心,坚定信仰,团结群众,不断进行制度,经济改革,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路,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奔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们学习新中国史,是要从奋斗史中汲取继续奋进的力量,也是找到“一面镜子”,让我们定决心,知不足,求进步。

现在的我们面对新时代的挑战,面对新冠疫情带来的更加复杂的国际形势,更要不忘历史,并且从历史经验和教训中不断前行。

欲知大道,必先知史;以史为鉴,可知兴替。在党支部的组织下,我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1949-2019)》这本书,通过学习,我认为学习党史、国史,是每一位党员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作为一名党员,必须要了解新中国史,一定要爱国爱党才具备做一名党员的资格,思想上要紧跟党的思想走。所以,每个党员都应自觉将学习党史国史,作为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学习新中国史,有助于增强党员的党性修养。通过学习党史、国史,党员在学习的过程中,既学习到了一些成功的历史经验,同时也从历史人物中学习到了他们的优秀品质,对于提高党员素质有一定的教育意义。

今天的中国在世界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担当、中国责任、中国效率被世界称赞,新中国的发展史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群众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奋斗史,是在物资匮乏、技术落后、军事薄弱等境地,经过艰苦卓绝的奋斗,证明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的发展史。中国共产党不忘初心,坚定信仰,团结群众,不断进行制度、经济改革,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带领着全国各族人民奔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们学习新中国史,是要从奋斗史中汲取继续奋进的力量,也是找到“一面镜子”,让我们定决心,知不足,求进步。

现在的我们面对新时代的挑战,面对新冠疫情带来的更加复杂的国际形势,更要不忘历史,并且从历史经验和教训中不断前行。

中国是一个繁荣富强的国家,中国共产党从1921年成立以来,今年已成立100周年,为了求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人民的共同富裕。

每一代共产党人都为之奋斗,这也使得中国共产党在一百年的历史里内容丰富多彩,浩如烟海。

在《中国共产党简史》第一大章节里,我对"五四运动和马克思主义的传播"这一篇章印象尤为深刻。读到的字里行间,彷佛也将我带回了那个年代。辛亥革命后的中国呈现出人们完全没有想到的一番景象:与袁世凯称帝、张勋复辟的倒行逆施相呼应,思想界掀起一股尊孔读经的逆流;从西方学来的多党制、议会制,成为各派军阀、官僚、政客借以争权夺利的工具;1915年日本提出的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再次记录下中国的奇耻大辱;1916年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分成直系、皖系、奉系三大派系,各自割据一方,并以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的争夺为背景,相互之间展开愈演愈烈的军阀混战,使国家陷于长期的分裂和动乱之中。面对残酷的现实,资产阶级革命派并不甘于失败。孙中山高举民主革命的大旗,继续为实现真正的民主共和而斗争,但屡遭失败,陷入困境。国民党代理理事长宋教仁满怀着对实行议会制的真诚和期望而奔走呼号,惨遭北洋军阀的卑鄙暗杀。革命党人发动的反对袁世凯的“二次革命”和护法运动等,换来的是反动军阀的疯狂镇压。这样那样的救国方案都试过了,但沉重的失望代替了原先的希望,国家的情况一天比一天糟。

要救国必须寻找新的出路。中国的先进分子从消沉、苦闷和彷徨中走出来,再次在心中燃起热切的期待,一场巨大的革命风暴在孕育之中。1915年9月,陈独秀在上海创办的《青年》(后改为《新青年》)杂志,犹如黑夜中的一道闪电,掀起一场空前的新文化运动的狂飆。这场运动,正是新的革命风暴到来的前奏。

1919年5月4日发生在北京的一场以青年学生为主,广大群众、市民、工商人士等阶层共同参与的,通过示威游行、请愿、罢工、暴力对抗政府等多种形式进行的爱国运动,是中国人民彻底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爱国运动,又称"五四风雷"。五四运动直接影响了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党史将其定义为"反帝反封建的爱国运动",并以此运动作为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分水岭。更重要的是五四运动前后以李大钊为代表的中国先进分子,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所做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开启准备了最重要的条件之一。新时代,我们要把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与研究、宣传与践行扎扎实实地接续传承下去,使社会主义中国的明天更加灿烂辉煌!

作为一名青年民警,正确的价值观念能指导我们做正确的事情,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开展工作,维护社会和谐平安。当然在思想上一定要时刻牢记使命,永葆忠诚,才能让青春由磨砺而出彩,人生因奋斗而升华。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当年无数青年为了国家和民族挺身而出,如今时代将我们新一代的青年推向了社会的最前沿,从革命先辈手中接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火炬,今年更是建党100周年,我们更应该准确把握“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总目标和“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总要求,将书中的精神谱写在新时代,挥洒青春为铁路公安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抚今追昔,鉴往知来,方能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辟了中国历史新纪元,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从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底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中国不仅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开展了大规模建设,而且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当代中国的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在当时,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落后、发展非常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在“一穷二白”的条件下,恢复国民经济并转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在短时间内完成了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多么的难能可贵。重温“1949-1956新中国成立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这段历史,我们再一次确认,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中国人民的艰苦奋斗,就没有如今繁荣昌盛的中国。

回顾新中国建立初期的艰难发展历程,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独立自主和平外交,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继承和弘扬中华人民艰苦奋斗的传统美德和工作作风,自强不息,为中国共产主义事业不懈奋斗!

中国共产党人经过了28年艰苦卓绝的奋斗,于1949年10月1日,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开辟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并经过了七年的努力,建立和完善了各项社会制度,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初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当代中国的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通过学习,我们深深地认识到:只有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使中国走向繁荣富强。建国伊始,百废待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团结一致,艰苦奋斗,在恢复国民经济,进行工业化起步,抗美援朝,建立社会主义政治体系方面取得了一个有一个的伟大胜利。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落后、发展非常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就顺利完成了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难能可贵的。但是,由于经验不足,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也有缺点和偏差,主要表现为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抚今追昔,更加觉得如今的幸福安定的生活来之不易,是老一代共产党人用自己的生命和智慧作出的巨大贡献。

读习历史使人明智,学习了解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光辉历程,就是要时刻提醒自己牢记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我们作为新一代共产党人,一定要继承和发扬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留下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要牢记历史、重视历史,不忘前人、激励今人,做党的事业的坚定追随者和政治上的永远合格者,坚定信念,深信笃行,为党的事业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欲知大道,必先知史;以史为鉴,可知兴替。在党支部的组织下,我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1949-2019)》这本书,通过学习,我认为学习党史、国史,是每一位党员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作为一名党员,必须要了解新中国史,一定要爱国爱党才具备做一名党员的资格,思想上要紧跟党的思想走。所以,每个党员都应自觉将学习党史国史,作为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学习新中国史,有助于增强党员的党性修养。通过学习党史、国史,党员在学习的过程中,既学习到了一些成功的历史经验,同时也从历史人物中学习到了他们的优秀品质,对于提高党员素质有一定的教育意义。

今天的中国在世界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担当、中国责任、中国效率被世界称赞,新中国的发展史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群众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奋斗史,是在物资匮乏、技术落后、军事薄弱等境地,经过艰苦卓绝的奋斗,证明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的发展史。中国共产党不忘初心,坚定信仰,团结群众,不断进行制度、经济改革,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带领着全国各族人民奔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们学习新中国史,是要从奋斗史中汲取继续奋进的力量,也是找到“一面镜子”,让我们定决心,知不足,求进步。

现在的我们面对新时代的挑战,面对新冠疫情带来的更加复杂的国际形势,更要不忘历史,并且从历史经验和教训中不断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篇】

新《工会法》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对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本站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

劳动合同。

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四十九条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工会法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通过这次学习让我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作为教师,不仅仅是对于所学知识的传授,更要知法、学法、守法,还要学习如何用法,用自己的言行去保护法律的威严。近期对于教师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了我的认识,更加详尽的理解了教师的责任与义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我们就应该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因为教育工作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培养合格的社会公民去优化和推动社会的发展。而拥有这种强烈的责任感是我们的责任,更是我们的义务。如果一个教师不能够时刻认识到这一点,那么他的工作状态就是一种浅层次的存在,他的工作就会缺乏激情,当然也就缺少幸福的工作体验。只有具备了良好的责任感、使命感,才能更好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一个教师有了高度的责任感,也就有了他特有的个性魅力。让我们做一个责任感的教师,用自己对教师和教育的理解,明确自己的责任,在特定的教育情境中尽心、尽力、尽责。

教师的劳动是平凡的,但其中却又孕育着伟大。印度大诗人泰戈尔说过:“花的事业是甜蜜的,果的事业是珍贵的,让我干叶的事业吧,因为叶总是谦逊地垂着她的绿阴的。”当教师就要培养这种从平凡中见伟大的绿叶精神。在教师的岗位上,没有令人羡慕的地位和权力,没有显赫一时的声名和财富,也没有悠闲自在的舒适和安逸。教师是平凡的人,但平凡绝不意味着平庸和庸俗,教育工作需要伟大的品格和精神,人们对从事特殊职业的人,总是有特殊的要求。教师是从事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人员,对教师的精神和人品的要求显然要比从事其他职业的人要高得多。这一点在《教师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的确,教师是普通人。教师也要吃饭,也要住房,也要赡养老人和扶养子女;教师也有追求生活的权利,也有博取名誉、地位的权利,也有享受人生的权利。但教师与从事其他职业的人不同的是,他还需要有不畏清贫的品质、不急功近利的情操、不为名利诱惑的人格,更要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付出自己不朽的激情。这就是教师的“平凡”。

教师,顾名思义是知识的传授者。要想真正地启迪学生的心灵,就必须要有丰厚的学养作为基础。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引路人,你对于学科的钟爱,你面对书本时陶醉的眼神,你对学科知识的熟稔和游刃有余的驾驭,你身上所散发的自信,都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是他们看到科学文化知识对人精神的滋养,对人境界的提升,从而心向往之,投入到积极主动的学习中。作为教师,要尽可能全面深入地学习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同时还应该阅读古今中外的教育理论著作,了解和掌握教育规律,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可以少走弯路,快速成长。

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教师要面向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要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教师除了知识的传授外,还要为学生树立良好的学习榜样。教师在孩子们的心目中是伟大的,他们对教师的言行举止,观察最细,感受最强,而且不加选择地模仿教师的言行。教师成为了学生模仿的对象,教师的一言一行深深地影响着孩子们。因此,教师时时处处都要严格要求自己,用自己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孩子树立正确榜样,在积极的师生的互动中促进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为了不给孩子们树立不正确的形象,就更要注重小事、注重细节、注重无处不在的“小眼睛”。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实施两周年纪念日。两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会法》,全市工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维护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工会法》的贯彻落实逐步走向深入总结回顾两年来的工会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市工会组织建设工作有了较大突破。全市23个乡镇?街道?普遍建立了工会工作委员会;215个乡镇企业建立了131个基层工会,84个工会分会,发展会员1.3万多人;41个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了工会组织,发展会员近5000人;275家个体私营企业建立了156个基层工会,103个工会分会,发展会员8000多人;392个机关事业单位和72个市属工商企业建立了工会,发展会员近万人。

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了新突破。坚持完善职代会制度,探讨了不同所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在所有企业推行厂务公开、政务公开,在提高厂务公开质量的基础上,推动了政务公开向机关事业单位拓展延伸。目前,全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90%以上的都建立了公开机制。同时,积极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以劳动报酬、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等为重点,提高了合同签订率,狠抓了集体合同履约、兑现?进一步强化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是对特困职工群体帮扶工作有了新突破。建立了完善的特困职工档案,实行动态化管理。认真落实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各项要求,随时对特困职工和困难职工家庭进行登记、补充,把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促进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四是群众性生产技术活动开展有了新突破。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重点、难点,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攻关等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组织全市职工参加了计算机知识普及应用学习活动,举办了第二届全市职工计算机知识竞赛。广泛深入开展“安康杯”技能竞赛活动,把活动的重点放在非国有企业。加大了对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信息卡的推广应用,第三季度开展了一次全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同时,认真搞好伤亡事故调查和统计报告工作,积极参与生产性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适应形势需要,创造性地开展好《工会法》贯彻落实工作。

目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带来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趋多样化,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侵犯职工和工会权益的问题屡屡发生,直接影响了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的稳定及工会作用的发挥。在当前形势下?贯彻落实《工会法》?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有着深远的重要意义。在《工会法》贯彻落实工作中,各级工会组织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极参与建立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的改革,企业逐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与此同时,劳动就业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劳动关系逐步由国家性质变为企业性质,包括福利在内的劳动力价格也越来越多地由市场决定。由于我国就业总量的供大于求,这就决定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者地位。如果就业完全由市场来决定,那么,职工在工资福利、劳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劳动者的`人身权益等方面受到侵害,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调整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发挥作用的主要领域。在劳动关系日趋复杂的今天,工会组织必须以劳动者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身份,积极参与劳动法律和劳动政策的出台,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主动介入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劳资矛盾的协调,以工会特有的渠道和方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立稳定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

(二)积极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起步较晚,现有的社会保障网络还不十分健全,要完全保障下岗、脱岗、失业人员生活和就业的需要,就不可能完全照搬发达国家现成的社会保障模式,只能根据我们自己的国情,探索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各级工会必须强化源头参与,积极参与和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推动社会有关方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力求做到“应保尽保”;工会组织自身可以通过建立职工互助保障体系和困难职工救助中心,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三)积极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人身权利是职工最基本的权利,维护职工的人身权利是工会组织的最基本任务。各级工会组织。

要以贯彻《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为契机,建立健全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与机制,依法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并对那些影响恶劣、情节严重、职工反映强烈的重大伤亡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督促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四)积极维护职工民主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的社会格局,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但是,由于劳动者在我国就业市场上的弱者地位,致使部分职工产生了“雇佣意识”和“打工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淡化或削弱了职工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这种情况的出现,对职工的政治地位构成了潜在的威胁,甚至直接侵害了职工的政治权利。各级工会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方面的新问题、新途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国家主人翁地位和权利。

(五)大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融合度不断加大,我国企业将面临国内外企业越来越激烈的竞争。这种国内、国际间的竞争,表面上看是产品、资金和技术的竞争,实质上是科技人才的竞争,是劳动者素质的竞争。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如何尽快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工会组织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工会要通过自身的优势和阵地,组织开展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指导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技文化水平,努力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本领和实力。

三、进一步加强对《工会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的领导。

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会法》是一项社会工程,需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形成良好的工作格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工会法》,继续支持和配合工会开展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努力提高我市工会组建率。有关部门要把《工会法》的宣传列入“四五”普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社会宣传和普及工作,特别是组织好各级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人的学习。各级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工会法》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加大执法力度,把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司法部门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工会法》的各项规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宣传新闻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会法》的力度,以求达到使《工会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工会组织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在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进一步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提高依法治会水平,加强工会工作法制化建设,充分发挥好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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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会

一、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的编纂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推进编纂民法典工作,先后十次审议民法典相关草案,组织全国人大代表两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经过反复修改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该法典在本次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心声和愿望。

二、民法典将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三、民法典颁布与实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

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让社会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建设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

四、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要把学习和掌握民法典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学好、用好民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1260条。这1260个条文涵盖了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参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巨大影响还体现在对其他民事单行法的吸收合并上。《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我们耳熟能详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退出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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