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实用23篇)

时间:2023-11-24 17:05:23 作者:紫薇儿

合同协议是法律赋予双方权益和义务的重要文件,具有约束力。小编整理了一些合同协议撰写的技巧和要点,希望能对大家起草合同有所帮助。

工程合同管理师

工程合同管理师核心工作为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执行,主要进行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

负责参与工程合同的草拟,洽谈,签订。

负责工程合同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参与工程预算,初审、支付进度款,参与工程竣工结算初审,汇总当月工程资金使用情况,提交下月工程资金使用计划,确保合同履约完成。

负责协调处理合同实施执行过程中的纠纷、索赔等事宜。

工程合同管理

广义合同并不是一项独立合同,而是一个合同体系,是一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与建筑活动有关的合同的总和。狭义的工程合同仅指施工合同,即业主与施工承包商就施工任务的完成所签订的协议。

3.合同权威性是否意味着合同条款一定有法律效力,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从?

除了特殊情况(如不可抗力等因素)使合同不能实施外,合同当事人即使亏损甚至破产,也不能摆脱这种法律约束力。

4.工程合同管理包括哪两个层次,分别是什么内容?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机关及金融机构对工程合同的管理,即合同的外部管理:第二个层次是,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合同的管理,即合同的内部管理。

5.工程合同管理包括哪几个阶段,主要内容分别是什么?

1)合同策划阶段:策划阶段的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项目实施前对整个项。

目合同管理方案预先做出和血合理的安排和设计,从组织,方法制度,内容等方面预先做出计划方案,减少合同章议和就分,从而保证目标的完成。

2)合同签订阶段一般包括四个基本阶段:招投标,合同审查,合同谈判,合同订立。

3)合同实施阶段合同分析,合同控制,合同变更管理,合同信息管理。

监理工程师不属于业主和承包商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是独立的、公正的第三方。独立的含义是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独立法人单位,也不能和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等合同实施单位有任何经济关系。公正指的是在处理一切问题的时候应该严肃认真的按照有关法律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在充分听取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意见之后,做出自己的决定。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体现了业主的利益,因而按照合同办事就体现了保护业主的利益。同时也应按照合同保护承包商的正当利益,因为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利益是业主同意的。

1.为什么说合同总体策划对整个项目管理有重大影响?

1)合同总体策划决定着项目的组织结构及管理体系,决定合同各方面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划分,所以对整个项目管理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2)合同总体策划是起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依据。策划的结果具体的通过合同文件表现出来。

3)通过合同总体策划摆正工程过程中各方面的重大关系,防止由于这些关系的不协调造成工作上的障碍或造成重大损失。

4)合同是实施项目的手段。正确的合同总体策划能够保证各个合同的顺利实施和互相协调,减少矛盾和争执,并顺利的实现工程项目的整体目标。

2.工程项目的结构分解对合同总体策划和合同体系有哪些影响。

1)业主有大量的管理工作,有许多次招标,作比较精细的计划和控制,因而项目前期需要较多时间。

2)业主必须负责各承包商之间的协调,对各承包商之间互相干扰造成的问题承担责任。

3)业主管理控制比较细,需要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做中间决策。

4)直接管理承包商数量太多,管理跨度太大,容易造成项目协调的困难,甚至项目混乱或。

失控。

5)可分阶段进行招标,可以加强对工程的干预,专业工程之间存在制约关系。

6)使用这种承包模式,项目的计划和设计必须周全、准确、细致。否则容易造成混乱。

6.试分析在fidic土木施工合同中,业主如何通过合同实施对项目的控制?

工程管理承包合同

甲方:(代表)。

乙方:(现场项目经理)。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利互惠、共谋发展的原则,甲方将承接的《茶园新区b标准分区(bh1,bz2)道路工程》项目的土石方工程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共同协商,订立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承包内容:

包括本工程所有土石方开挖、爆破(含清表、爆破手续办理、周边协调等)和分层回填碾压(含场内转运及借土回填)及项目管理等工作,按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必须达到合格验收标准。以及该工程所需机械设备派用和管理,同时包含本工程进出口洗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若甲方需临时派用乙方的机械设备,乙方应无条件的配合和支持。

二、承包方式:

乙方承包该项目后,在甲方的统一调配下,实行自主实施、甲方配合管理、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甲方只作原则性和技术性的指导和监督,不具体参与实质性的经营和管理。

三、

计价方式:

1、土石方开挖,爆破费用及场内运输每立方米10元。

2、文明施工安全费每立方米4元。

3、质量费用每立方米0.5元;进度费用每立方米0.5元。

4、分层回填碾压(含场内转运及借土回填)。回填区域收取的外运土费作为乙方的利润和管理费及一切补偿。

5、暂定工程量为17万立方,总造价约250万元。(工程量以甲方与业主实际结算挖方量为准)。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配合乙方上报工人岗位培训计划,办理上岗证件,费用由乙方承担。

2、配合乙方重大质量、安全及伤、残、亡事故的协调处理,责任、费用由乙方承担。

3、监督乙方按时给民工发放工资。

4、本工程的所有图纸和资料由甲方保管,乙方不得擅自修改,甲方只提供乙方承包项目所需图纸,并作为验收和结算的依据。

5、免费提供给乙方三间办公用房,其余的现场作业人员的住宿和生活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6、甲方一次性补贴炮损费给现场项目经理5万整。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保证工人持证率。即:管理人员及特殊作业100%、工人90%。

2、认真履行甲方主合同上的所有条款。

3、负责本工程的安全防护和保卫工作,负责承担此项目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4、按照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及时给工人发放工资,承担因劳动纠纷及安全事故引发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5、承担因检测不合格造成的二次检测费。

6、承担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与当地居民发生纠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7、工程中乙方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承担,概与甲方无关。

五、合同工期:

乙方必须组织足够的劳动力和机械设备,按甲方和业主签订的主合同的施工工期为准,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如因业主进行图纸变更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六、付款方式:

甲方按乙方每月实际挖方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总进度款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单项清单工程量为基准(即总进度款不超过清单开挖土石方量的80%),剩余工程款待本项目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的15﹪,甲方与业主进行竣工结算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工程款的5﹪。

七、其它: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工程合同管理师

大、中专毕业生,并符工程合同管理师(初级、中级、高级)报名条件的人员,并参加工程合同管理师相关课程培训,且持有经cettic授权认证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学时证明,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2)参加高级工程合同管理师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1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3)参加中级工程合同管理师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1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科2年2大学专科6个月3大学本科6个月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

从事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工程管理或工程合同管理及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当年年底。

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工程合同管理师考试的,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

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cettic职业技能开发中心批准,由北京百高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组织试点的“工程合同管理师”职业岗位培训工作即将开展。

据了解,,我国工程合同管理人才的需求数量突破百万,目前社会需求量平均每年以近30%的速度增长,就业前景较好。

资格证书由人社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核发,考试结束两个月后在考生所在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职业鉴定中心领取。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日前公布的消息,国家重申对新技术、新职业的岗位,今后将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指导思想。

据悉,为启动“工程合同管理师”职业岗位培训项目,相关部门前期进行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并确定了“工程合同管理师”培训、考试认证的相关管理办法。

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报考,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依据专业知识水平、职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从低到高,“工程合同管理师”分为初级工程合同管理师、中级工程合同管理师和高级工程合同管理师三个级别。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快速发展,工程建设投资占我国经济建设投资的比重越来越大,

而“工程合同管理师”职业岗位培训工作的开展,既是建筑行业规范管理的需要,也是杜绝建筑市场无序竞争、确保建设建筑精品百年大计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工程管理承包合同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对承包内容进行供货及安装施工。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特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及部所有补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

2.工程地址: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价款

双方以共同协商的各种材料价格定价,其材料款支付由以下第五条:付款方式为准。

第三条:产品规格及单价

第四条:工程施工

1.乙方应尽量提供给甲方需要的施工材料及辅料,如故意拖延耽误施工时间,一方责任自负。

2.乙方应尽量按照甲方验收标准及工程期限施工。

3.甲方施工过程中所遇乙方材料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误工费及材料款。

第四条:质量要求

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需双方认可。材料质量需按原厂实物为准。

第五条: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起,支付乙方诚意金,材料款按每个月底工程量的_________ %,工地完工后付材料款_________%,剩余_________%待验收完成后一月内付清。

第六条:工程工期

双方按照具体情况协商。

第七条:工程验收

甲方按95%合格率予以验收,对不合格处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按要求予以整改。

第八条:其他事项

第九条: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需经双方协商;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合同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向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管理师

证件号码:婚姻状况:未婚。

身高:181cm体重:65kg。

户籍:安徽宿州现所在地:江西新余。

毕业学校:江西渝州科技学院学历:专科。

专业名称:模具毕业年份:

工作年限:一年以上职称:中级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全职。

职位类别:工程/机械/能源。

技工。

职位名称:

工作地区:江西新余;安徽;。

待遇要求:1300元/月可面议;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可随时到岗。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英语三级;普通话标准。

工作经历。

其他信息。

发展方向:我希望领导给我发展空间,我会在厂里认真学习老师傅们的经验。

其他要求:我要求有培训机会。

工程合同管理师

一年来,按照省局合同管理工作部署,围绕市局“1234”五年总体目标,“三步走”阶段性目标的要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xx大精神,坚持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树立“以人为本,争优创新”的管理理念,紧紧围绕强化职能、服务经济、信用建设、行政监管四个主题抓落实,合同监管工作取得了新成效。

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一、扎实开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立法调研,深入贯彻《合同法》,全面落实合同监管职能。

根据省局的部署,我局组织相关职能科室深入基层工商所(队)、30余家企业、法制机构开展了“合同监督管理现状调查”、“企业合同订立、履约、纠纷调解情况调查”、“公用企业合同格式条款使用现状和问题”等一系列调研工作。

召开了合同专管员、企业代表、法律工作者、消费者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省局报告了调研成果。

通过广播、电视台、报刊、宣传栏、标语等多种形式宣传《合同法》,出动宣传车8台次巡回各县(区)宣传,印发宣传资料8400余份。

通过宣传一是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主动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相互沟通,为顺利开展合同行政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普法面,提高社会、企业和民众的认知度,提高合同意识。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合同监管六深入”活动,夯实合同管理工作基础。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全面加强合同监管的基础,是进一步完善市场经营秩序,制止各类合同违法行为,完成合同监管任务的需要。

市局专门组织了“合同专管员”培训学习班三期,全局共有151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从合同监管职能着眼,分别讲解了合同欺诈、虚构主体及拍卖活动中串标等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结合日常合同监管工作,理论联系实际,培训达到了预期目的和效果,为全面完成全年工作任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我局把开展“合同监管六深入”活动列入重点工作,以合同监管“六个一”为载体,(农村工商所要力争查办一件涉农欺诈案件、审查一份涉农合同、调解一起涉农合同纠纷、帮扶一户涉农企业、到乡村宣讲一次法律知识、撰写一篇涉农调研文章)开展“合同监管六深入”活动,(合同监管要深入:企业、商场、市场、现场、社区、乡村)。

各县(区)工商局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创建1个合同监管强基示范所,全面加强工商所合同监管职能,力争在3至5年内夯实合同管理基础。

三、充分发挥监管职能,打击合同欺诈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今年来,我局以营造诚实信用的经营环境,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为目标,开展了打击合同欺诈违法行为、促信用发展专项执法行动。

并利用网络信息化平台的优势,及时发布近期所查办的典型合同案件。

同时,严格按照“三坚持、两务必、一达到”的工作思路加大合同监管力度,“三坚持”就是坚持处罚和宣传教育结合的原则,坚持突出抓大放小强有力的原则,坚持不求数量、只讲质量,有案必结,办一批有影响、有震慑力的案件原则;“两务必”就是务必保证办案过程中的程序合法,务必保证办案人员的廉洁高效;“一达到”就是争取达到在本年末锤炼出一支办大要案件、敢打大仗硬仗的、有素质、高水平的工商合同监管队伍。

加大合同办案指导力度,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把日常监管与重点打击有效结合起来,以点带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全市共立案查处各类违法合同案件13件,违法金额22.6万元,罚没入库4.3万元,为企业和当事人挽回损失53万元。

工程合同管理师

职位名称:

工作地区:江西新余;安徽;。

待遇要求:1300元/月可面议;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可随时到岗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英语三级;普通话标准工作经历。

其他信息。

发展方向:我希望领导给我发展空间,我会在厂里认真学习老师傅们的经验。

其他要求:我要求有培训机会。

工程合同管理师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新丝绸之路”战略的实施,如何适应国际规则是当今企业面临的巨大问题。

工程合同管理既是经营建筑企业的关键环节,专业水平又是决定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规避风险的唯一保障。

陷阱预埋、阴阳欺诈、口是心非、道德缺失、三角债、赖账、躲债等导致件也越来越多、社会矛盾更加突出。

签订规范、合理、平等的工程合同,堵住漏洞、减少损失、抵御风险、严格履行、提高信用等级将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因此,掌握专业级工程合同管理水平,提高工程项目利润、合理投入建安成本,为社会建造高质量、宜居住、节能源、保环境、可持续的建筑,是当代建筑人应该承担的责任。

工程合同管理师

工程合同管理师直接对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司总经理,对上级起到的作用之一是提供更规范、更专业的合同管理,对合同履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执行。

当然很权威了,都是教材编写委员会成员,课程由统考命题组和大纲编写组的老师来授课,均来自相关领域的实战派和理论结合权威老师,都有非常丰富的授课经验,能让学员通俗易懂!

这个证书的含金量很高,教材160多万字,内容全部是以实际工作运用所需来编写的。

(1)新证书,容易考,试题简单,通过率高。

(2)可以学到专业知识。

(3)证书权威,由人事部就业培训指导中心颁发鉴定后可换取鉴定证书相当中级职称。

(4)以后国家会要求专业从事合同工作必须持证上岗。

(5)即将纳入正规编制。

工程合同管理师

为适应新形势下建筑市场的发展,针对我国目前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合同签订不规范、工程合同纠纷频发的情况,工程合同管理师为我们解决这一大难题,下面小编为您整理几篇有关工程合同管理师的相关内容提供参考!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新丝绸之路”战略的实施,如何适应国际规则是当今企业面临的巨大问题。

工程合同管理既是经营建筑企业的关键环节,专业水平又是决定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规避风险的唯一保障。

陷阱预埋、阴阳欺诈、口是心非、道德缺失、三角债、赖账、躲债等导致件也越来越多、社会矛盾更加突出。

签订规范、合理、平等的工程合同,堵住漏洞、减少损失、抵御风险、严格履行、提高信用等级将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因此,掌握专业级工程合同管理水平,提高工程项目利润、合理投入建安成本,为社会建造高质量、宜居住、节能源、保环境、可持续的建筑,是当代建筑人应该承担的责任。

工程合同管理人才需求,平均每年以近30%的速度增长。

2014年,工程合同管理人才的需求数量已达数十万。

大、中专毕业生,并符工程合同管理师(初级、中级、高级)报名条件的人员,并参加工程合同管理师相关课程培训,且持有经cettic 授权认证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学时证明,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2)参加高级工程合同管理师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1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3)参加中级工程合同管理师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1 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中等专科 2年 2 大学专科 6个月 3 大学本科 6个月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

从事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工程管理或工程合同管理及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当年年底。

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工程合同管理师考试的,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

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cettic职业技能开发中心批准,由北京百高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组织试点的“工程合同管理师”职业岗位培训工作即将开展。

据了解,2011年,我国工程合同管理人才的需求数量突破百万,目前社会需求量平均每年以近30%的速度增长,就业前景较好。

资格证书由人社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核发,考试结束两个月后在考生所在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职业鉴定中心领取。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日前公布的消息,国家重申对新技术、新职业的岗位,今后将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指导思想。

据悉,为启动“工程合同管理师”职业岗位培训项目,相关部门前期进行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并确定了“工程合同管理师”培训、考试认证的相关管理办法。

“工程合同管理师”今后将每年举行两次考试。

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报考,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依据专业知识水平、职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从低到高,“工程合同管理师”分为初级工程合同管理师、中级工程合同管理师和高级工程合同管理师三个级别。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快速发展,工程建设投资占我国经济建设投资的比重越来越大,

而“工程合同管理师”职业岗位培训工作的开展,既是建筑行业规范管理的需要,也是杜绝建筑市场无序竞争、确保建设建筑精品百年大计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工程合同管理

2)工程技术和实施方法等方面的风险。

3)项目组织成员资信和能力风险。

4)管理过程风险。

2.工程项目中的合同风险表现在哪些方面。

1)由合同种类所定义的风险。

2)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应有一方承担的风险。

3)合同缺陷导致的风险。

3.为什么要对合同风险进行分配?合同风险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1.合同风险如何负担是决定合同形式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合同的起草和谈判实质上很大程度上是风险分配的问题。作为一份完备的公平的合同,不仅应对风险有全面的预测和定义,而且应全面的落实风险责任,在合同双方之间公平合理的分配风险。

2.

1)积极对待风险分配。

2)灵活进行风险分配。

3)合理进行风险分配。

4)注意保护双方利益。

5.向保险公司了解………略。

6.如果一个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做标期很短,招标时仅。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合同履行周期长,期间工序流程繁琐,一般总包又分为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竣工前全垫资施工、按节点付款施工,总包下又有各项板块分包、转包,因此牵涉面极广。那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基本案情】

开发商甲公司将某住宅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乙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发生工程款纠纷,乙公司该纠纷不向甲公司提交相关施工资料,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其中的诉求之一是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一审予以支持。二审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需由施工方交付的施工资料应系特定物,而非种类物,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就涉案工程竣工后施工方需提交哪些施工资料作出明确约定,甲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哪些施工资料,甲公司在涉案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提起该诉求,应视为其诉讼请求不明确,其起诉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审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不当,二审依法予以纠正,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法官点评】

施工资料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其目的在于证明施工程序合法,质量已经检验合格。实践中,承包人出于各种原因往往不能提交全部施工资料,这将直接导致验收备案受阻,建设单位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为此,建设单位往往通过诉讼来解决。但,由于施工资料数量较多,种类繁杂,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往往仅用“有关资料”、“全部资料”等概述,庭审中往往也提交不出具体明细,导致裁判主文难以全面表述,而且此类标的物均为特定物,不宜执行,故二审作裁驳处理。这就提醒广大建设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完善参建留痕留档制度,建立相关档案台账,以防发生诉讼时诉求不明或举证不能。建设单位也可在缔约时,与施工单位明确约定好逾期提交施工资料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遇到此类纠纷时,可通过提起违约之诉或损害赔偿之诉的方式实现权利救济。

【基本案情】

a公司作为建设方,将其防水工程发包给b防水公司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产生争议,b防水公司起诉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无故将其赶出施工现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并就实际完工部分追索工程款。a公司抗辩称,其不支付b防水公司工程进度款并将其赶出施工现场的原因,是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其已自行对不合格部分进行了部分修缮处理。庭审中,a公司提交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质量问题鉴定,并要求扣减相应工程价款。庭审中双方对a公司修缮的具体部位、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有争议,a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具体修缮的部位及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a公司主张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要求扣减相应的工程价款,应就自己的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虽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质量问题鉴定,但其自认已对涉案工程自行进行了修缮,涉案工程已不能反映b公司完工时的原貌,失去鉴定的基础,对其要求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据此,法院认定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认定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将b公司赶出施工现场,构成根本违约。按照b防水公司实际完工部分,支持了b防水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求。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就此的救济途径是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减少报酬、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但发包人在未有证据证明已向施工人发出修理或返工、改建的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对工程进行修缮,存在履约不当,且在不能证明自己具体修缮的部位及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的情况下,要求对施工方已完工部分进行质量问题司法鉴定,因此时工程已不能反映施工方完工时的原貌,将失去鉴定的基础。本案提醒广大开发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不但要诚信履约,还要正当履约,并且要有证据保存、保护意识,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0日,王某与青岛某酒店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王某对青岛某酒店进行装饰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暂定100万元,工期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6月10日,逾期完工则应根据逾期天数按每日1000元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承担逾期完工损失。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支付30%,施工中期支付40%,竣工验收合格付25%,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两年无质量问题后返还。并约定,若青岛某酒店未按期付款超过10日,应向王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进行施工,并提交录音证据证明其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工交付,青岛某酒店于2015年6月1日投入经营使用。青岛某酒店共支付王某工程款70万元。现王某起诉请求青岛某酒店支付扣除质保金之外的工程余款2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青岛某酒店抗辩称王某逾期完工,实际交付时间是6月30日,不应支付工程余款并应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2万元。王某主张录音证据显示双方已进行完工交付,青岛某酒店主张的交付时间是其经营使用后又要求王某进行维修的时间,且已修理完毕,青岛某酒店在诉讼前也再未提出质量异议。

一审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王某按约完成施工,青岛某酒店应承担支付工程欠款的义务。青岛某酒店虽抗辩称王某存在逾期完工,但青岛某酒店已于2015年6月1日进行经营使用,录音证据也显示双方也已于2015年5月28日进行完工交付,故青岛某酒店主张王某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此,青岛某酒店应向王某支付剩余工程款25万元。关于违约金,一审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青岛某酒店存在延期付款行为,应按照工程款总额的5%给予赔偿,遂判令青岛某酒店支付违约金5万元。青岛某酒店不服,上诉至本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因王某作为个人不具有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其与青岛某酒店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关于王某主张的工程款应否支持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合同虽被认定为无效,但鉴于涉案工程已经如期交付使用,不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实,青岛某酒店亦未提出质量异议,青岛某酒店应按约支付工程余款25万元。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审认为,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无效,故王某主张青岛某酒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但鉴于青岛某酒店未按期付款,其应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因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工交付,青岛某酒店应依法支付工程余款25万元,其未按期支付,故应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向王某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相应利息。

【法官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涉及建筑工程质量,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生效给予更多的干预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相关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成立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相关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直至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依法认定无效。由此可知,我国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不允许无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建设工程,否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本案虽系装饰装修工程,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因此,施工装饰装修工程亦应具有法定的施工资质,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依法被认定为无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无施工资质的情况大量存在,也由此引发诸多纠纷。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施工人可依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并不代表其可依据合同实现其他相关权益。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无效,比如逾期付款、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条款虽有合同约定,但因合同无效则对当事人不具有拘束力,依法不能适用。本案中,因合同无效,故王某依据合同约定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依据,应不予支持。但公平起见,虽违约金条款不能适用,基于利息是法定孳息,可从应付款之日对王某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另外,本案系因青岛某酒店主张王某逾期完工证据不足而不予支持逾期完工违约金。而实践中即使存在逾期完工事实,则逾期完工违约金也将因合同无效而不能适用。因此,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均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签订、履行合同,避免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既不利于维护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建筑施工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当然,在实践中,对工程量少、造价低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也可以依据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因承包人无资质而认定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甲公司(发包方)与乙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项目的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乙公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进行结算时,双方对部分工程-“预应力锚索”工程量产生争议,乙公司诉至法院。一审中,甲公司主张,2014年7月22日由涉案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确认的《xx工程已完工程量》表(以下简称“《7月22日工程量表》中记载,预应力锚索工程量为10150m,故乙公司完成的预应力锚索工程量应以此为准。乙公司认可该工程量完成表的真实性,但又另提交了一份2014年7月15日由涉案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xx工程已完工程量表》(以下简称“《7月15日工程量表》”),该表中也记载了部分工程量,乙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应为二张工程量表中记载的工程量之和。甲公司则辨称,认可《7月15日工程量表》的真实性,但该表系分表,《7月22日工程量表》系总表,后者系三方对最终工程量的确认。原审采信甲公司的辩解,以《7月22日工程量表》完成时间在后,系总表为由,以该表为依据最终确认乙公司完成工程量为10150m,据此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该部分工程款200余万元。乙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以实际工程量应为二张工程量表记载的工程量之和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中经审理查明,《7月15日工程量表》中关于预应力锚索的记载是“1、南侧第二道锚索完成工程量2016m,2、西侧第二道锚索完成数280m,3、东侧第三道(-9.40m)锚索完成数2016m”,而《7月22日工程量表》中关于预应力锚索的记载是“西、北、南侧第一道、东侧第一道、第二道锚索工程量10150m”,二者记载的工程范围名称并不重合。二审庭审中,主审法官要求甲公司当庭确认两份工程量表中记载的工程量哪些部分存在重合,甲公司对此不能确认。据此,二审认定两份工程量表中确认的工程量不存在重合。因此,乙公司主张的关于涉案工程预应力锚索的已完工程量应是两份工程量表记载的完成工程量之和的上诉理由成立,涉案工程预应力锚索工程量应确定为2016+280+2016+10150=14462米 ,该部分工程价款应为300余万元,据此对原审进行了改判。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条规定从实际出发,从证据的角度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对维护施工单位合法权益有利。实践中,根据工程惯例,确认工程量的证据除工程签证单外,“其他证据”一般还包括:双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变更通知、设计变更图纸、施工日志、工程费用定额等。本案中,两份工程量表从形式上来看,更接近于工程签证单,但因记载内容纷繁庞杂,不易辨别,且形成在先的签证单记载预应力锚索工程量为4000余米,形成在后的签证单记载预应力锚索工程量为10000余米,这就使甲公司所主张的后者与前者是总与分关系的辩解具有一定的可信性,导致原审认定错误。二审详细审查了两份签证单中关于预应力锚索部位的描述的差异,结合甲公司不能确认二者关于预应力锚索工程量的记载哪些部分存在重合的事实,认定二者并非总与分的关系,对原审予以了改判。这也提醒广大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要保存好关于证明自己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证据,一要保存完整,二要记载清晰,以防发生诉讼时举证不能或提交的证据被误读。

【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向法院起诉称,2012年10月,建设单位丙公司将青岛某绿化工程发包给被告乙公司。此后,被告乙公司将该工程中的一部分分包给原告甲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由甲公司实际施工,乙公司收取8%的管理费和2%的所得税。合同签订后,原告甲公司施工了部分工程,2013年6月份原被告协商同意原告退出施工,双方对已完工程量进行了清点,并办理了工程验收交接,同时进行了工程割算。但被告未支付价款。请求判令: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甲公司工程款260万元。被告乙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了双方结算后按照建设单位丙公司向被告乙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进度和比例支付,现在建设单位未结算完毕,不具备向原告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

1、建设单位丙公司青岛某道路绿化工程(景观绿化)发包给被告乙公司,双方签订了《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暂定价款3000万元,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2、被告乙公司将上述道路绿化工程中的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甲公司,并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被告乙公司按照工程结算值的8%提取管理费,结算依据招投标标底优惠后综合单价及相关规约定。

3、原告甲公司不具备道路绿化工程施工资质。

4、2013年6月份,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解除协议书一份,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解除施工合同。按照实际施工内容结算工程款。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已实际完成的全部工程施工内容为《实际完成的工程施工内容明细》所列明的内容,其工程量暂定为300万元。乙公司比照工程建设单位向其支付工程款的进度与比例,及时按照前款规定扣除8%的管理费用、税金,余款252万元。相应地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付款时间为工程建设单位丙公司向被告乙公司拨付工程进度款后七日内。

5、2014年8月,建设单位丙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涉案工程整个一标段2014年5月完工并进入养护维修期。

6、原被告双方申请对甲公司实际施工的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进行评估鉴定。法院委托青岛某公司对涉案工程在甲公司施工期间的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甲公司施工的道路绿化工程造价为370万元。法院认为,涉案工程系建设单位丙公司发包给乙公司的绿化工程,乙公司承包后又将该工程中的一部分分包给甲公司,甲公司不具有建筑公司施工资质,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合同无效的,可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故,涉案原告甲公司施工的工程价款以双方申请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依据,扣除约定由原告承担费用后尚欠219万元未支付。关于双方争议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问题,甲公司分包的涉案工程已竣工初验且已交付并进入养护期,而建设单位丙公司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审计结算,双方不宜再按照原约定的以建设单位付款进度和比例支付工程款,原告甲公司可以向被告乙公司主张工程价款。遂判令被告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甲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19万元,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点评】

通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作出的上述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约定合法有效,且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通常应当要求当事人依照约定履行。该种约定系承包人为减少自身的资金压力,向实际施工人或转(分)包人转移风险的一种条款。该类约定系附加了一定的条件,但约定所附加的条件仅仅是约束工程款支付的期限和进度、比例等,属于合同履行阶段,而不涉及效力问题,因而该约定在法律性质上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第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而应认定为附履行期限和附履行条件的合同条款,如该条款所设的条件或期限未达成或未届满,并不能否定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或转(分)包单位之间存在工程欠款的债权债务实体权利,条款本身的效力一般不受影响。

此类约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较为常见,但是,当建设单位长期不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时,会导致实际施工人或分包单位亦长期无法收到工程款,其向合同相对方索要工程款时,会以建设单位未结算或未付款为由被拒。审判实务中常见的与此相关的拖延结算事由通常有需要由政府机关或关联单位主导审计结算、建设单位将工程自行分包以及由承包人另行转(分)包的工程因管理混乱工程资料不齐全或各分包单位相互牵制导致难以结算等等,其中既可能有主观恶意拖延的因素,也可能有受客观条件限制的原因。但对于实际施工人或分包单位而言,不论拖延结算的原因为何,其投入资金建造了工程后,长期收不回资金,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以及工人追讨欠薪压力等,多数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对于该类约定,一方面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于当事人自由自愿签订的合同条款效力依法予以认定,另一方面对于该类条款合法有效时会进一步对于该约定的付款条件或期限是否成就或届满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的关键问题之一就在于对建设单位长期未结算或未付款的原因进行认定。如若查明建设单位存在恶意拖延导致长期未进行审计或结算及付款的,承包人亦不积极主张的,此时,继续坚持适用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按照建设单位付款进度或比例进行付款,对于实际施工人或分包单位明显不公平,可以不再按照合同约定的上述条件作为付款条件,或参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视为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判令承包人立即向实际施工人或分包单位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如果查明建设单位有正当理由并非无故恶意拖延审计结算及付款的,原则上,仍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作为付款条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建设单位长期未审计结算的情形,如若建设单位系案件当事人之一,则应当由建设单位举证证明其长期未审计结算的原因;如若建设单位不是案件当事人的,则由实际施工人或分包人的合同相对方——承包人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等难以自行收集的证据,必要时,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向建设单位调查取证。

总之,对于此类合同约定,法院往往通过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查明相关事实,对该类约定是否作为付款条件予以认定。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2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安装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承揽安装甲公司承建的崂山某街道新型集中社区斜屋面彩瓦工程;项目及价格,斜屋面彩瓦六边形每平方米43.5元,数量5621平方米,计款244513.5元,屋脊瓦每平方米42元,以施工后统计的数额结算,如单方没有认真履行,按合同总价款赔付并另行支付30%违约金和5‰的日逾期利息以及律师费用。双方当事人还对工期、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进行了施工,2011年3月11日,工程全部完工,甲公司签字确认“该项工程已全部完工,验收双方确认”。甲公司工程部门为乙公司出具了工程图纸和结算单,结算工程造价为269 634.36元。甲公司已付乙公司工程款173300元,尚欠工程款96 334.36元,乙公司要求按244513.5元结算。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安装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应按约定履行。工程完工验收后,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的图纸及结算书工程价款为269634.36元,乙公司要求按244513.5元结算,从其主张。甲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付工程款173 300元,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至95%,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按合同约定甲公司应支付工程价款30%违约金计73354元、支付逾期付款每日5‰的利息,乙公司只请求甲公司支付30%的违约金,从其主张。乙公司起诉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9000元,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付款。甲公司欠乙公司工程款71213.5元,工程未过质保期,应扣除5%的质保金12225.68元,甲公司应付乙公司工程款58987.82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甲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乙公司工程款58987.82元;二、甲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乙公司违约金73354元;三、甲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乙公司律师费9000元。宣判后,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乙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对工程款计算条款和违约条款适用错误。乙公司答辩称,甲公司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主张合同效有主观恶意,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工程已经完工并且质量合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二审中确认其不具备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的资质,故涉案合同无效。同时,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对方,故本案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具有同等过错。涉案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本案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支付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不应再适用违约条款。甲公司未及时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引发本案诉讼,由此造成的损失按照合同无效的责任,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负担。对于损失的数额,二审酌情以甲公司应支付工程价款的30%及乙公司支付的律师费来计算为82354元,由甲公司、乙公司各应负担41177元。据此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支付剩余工程的判决,撤销违约金、律师费的判项,同时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损失41177元。

【法官点评】

涉及合同纠纷,法院首先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如果合同有效,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做出认定。如合同无效,还应对合同无效的后果进行处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主要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第一条和第四条。本案系因有乙公司因没有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属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对此类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无效认定,有效处理”。具体还要区别建设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如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承包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予支持。如验收不合格经维修后又合格的,发包方应支付工程款但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如验收不合格经维修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则不予支持。本案属于合同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乙公司主张工程款应予支持,但不应再适用违约条款,而是做为损失部分由双方进行了分担。

无论是建设单位、发包方、合法转包人、分包人还是实际施工,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都应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避免因合同无效而导致自己利益受损。

【基本案情】

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1、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工程款277万元,同时确认甲公司对承包建筑的价值277万元钢结构厂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乙公司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其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合同》一份,该证据证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结构安装合同,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制作安装钢结构厂房,工程量为4800平方米、工程单价为580元/平方米,工程造价为2 784 000元,由甲公司垫资制作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实际结算价款支付工程款。证据二、《竣工验收单》一份,该证据证明甲公司是在2014年10月30日竣工验收,乙公司认可工程质量合格。证据三、《钢结构厂房竣工验收结算单》一份,该证据证明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于2014年11月2日进行结算,工程量为4 789.5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277万元,甲公司在法定期限里享有工程款优先权。乙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无异议,认可工程款数额。另查明,甲公司没有取得承建钢结构厂房的相关资质。

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显示:在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几十起,因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绝大多数案件执行终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甲公司并无施工资质,故其与乙公司于2012年9月29日签订《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合同》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该合同虽然无效,但乙公司认可甲公司已施工完毕并对双方确认的结算单无异议,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工程款277万元。甲公司主张其对涉案工程价款具有受偿权,对此,法院认为,本案审理中,甲公司仅提交了其与乙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合同》、《钢结构厂房竣工验收结算单》、《竣工验收单》,而不能提交图纸、签证、材料采购合同等其他施工资料来进一步证明涉案工程由其实际施工。且,在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法院已立案受理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几十起。故,法院不能排除乙公司与甲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合理怀疑,据此,法院对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77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甲公司的要求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对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施工过程的全部建安成本,即应包括施工工程中发生的机械费用、管理费、措施费等。在我国,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发包人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问题十分普遍。优先受偿权设立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为在发包人拖欠的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给施工工人的工资及其他劳务费用。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法院已立案受理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几十起,多数案件因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执行终结。本案中乙公司对甲公司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均予认可,未作任何抗辩,明显与常理不符。且甲公司仅提交了其与乙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合同》、《钢结构厂房竣工验收结算单》、《竣工验收单》,而不能提交图纸、签证、材料采购合同等其他施工资料来进一步证明涉案工程由其实际施工。在工程价款近300万元的工程中,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过于简单,也不符合施工惯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等权利,早在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几十起,若支持甲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损害乙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法院不能排除乙公司与甲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合理怀疑,故法院对甲公司的要求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青岛某研究院和青岛某区投资开发公司作为发包方与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包该研究院青岛研发基地项目综合办公楼等工程。2011年5月1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智能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分包上述研发基地项目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智能化工程。2011年6月12日,丙公司(诉讼中,乙公司认可其与丙公司之间系“合作关系”)与丁公司签订研究院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丁公司负责保障楼、科研楼、检测中心、办公楼综合布线系统、监控系统、一卡通系统,保障楼有线电视系统和门铃系统的辅材采购、施工、安装、调试;工程价款总计30.5万元,发生单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不可抗力时,经丙公司审定后可调整本合同造价;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本工程保修期12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扣除工程质保金11 500元,剩余款项一次付清;余款11 500元,待质保期满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该合同载明丙公司联系人为案外人徐磊。上述合同签订后,丁公司依约完成施工义务,丙公司的联系人徐磊于2012年8月24日在丁公司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中“验收单位”一栏(载明:同意验收)“负责人”处签名并注明“施工完毕”,“验收意见”一栏载明:1、走线规范、设备安装牢固,施工符合有关规范;2、合同内约定及追加的工作内容已安装、处理到位。后因丙公司仅支付丁公司工程款10万元而未支付其他款项,丁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5万元及利息,由甲公司、乙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和青岛某研究院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在青岛某研究院、青岛某区投资开发公司共同与甲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总包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智能化工程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研究院弱电系统施工合同属于违法分包,该合同无效。但鉴于涉案工程已由丁公司于2012年8月24日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故丙公司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但丁公司请求乙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岛某研究院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丙公司支付丁公司剩余工程款20.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驳回丁公司对乙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岛某研究院的诉讼请求。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青岛某研究院、甲公司均应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与乙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丁公司要求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乙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甲公司、青岛某研究院对其主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既不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也无法律依据,遂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首先,关于本案涉及到的合同相对性问题。所谓合同相对性,即合同效力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只对特定主体发生约束力,即其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合同外的第三人既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基于合同相互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合同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对合同关系外第三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也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具体到本案中,丁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与乙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岛某研究院之间均不存在合同关系,依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只能向合同相对人丙公司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而不能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张工程款。

其次,关于丁公司主张的连带责任问题。丁公司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其合同相对人之外的甲公司、乙公司和青岛某研究院主张权利,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该两款规定可以看出,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以不突破合同相对性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为特别规定。该特别规定意在保护农民工等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能是自然人、超资质等级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超施工资质范围从事工程基础或者结构施工的劳务分包企业等。本案中,丁公司作为具有涉案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经与丙公司签订涉案弱电工程施工合同,负责涉案保障楼、科研楼、检测中心、办公楼综合布线系统、监控系统、一卡通系统,保障楼有线电视系统和门铃系统的辅材采购、施工、安装、调试,所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安装工程作业而非普通劳务作业,且被拖欠的系工程款并非劳务分包费用,并不具备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条件,故其要求乙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岛某研究院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5日,甲公司承包青岛某改造工程安置区项目——4#、5#楼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消防报警安装工程;2009年6月25日,甲公司又承包该项目室外消防管道(球墨铸铁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室外消防管道及室外消防联动工程。上述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对方均为乙公司。2009年8月11日,4#、5#楼消防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甲公司称,乙公司已付工程款共计2236856元,欠付工程款417995.64元,故起诉至人民法院。乙公司辩称,甲公司始终未安装消防报警crt系统,不应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

经庭审查明,2014年8月4日,双方达成《工程结算书》一份,载明:甲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结算值共计2654851.64元;备注部分写明存在的问题包括:消防控制室crt未调试安装等。2015年4月2日,甲公司(专业工程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分包人)与丙公司(总承包人)签订《x小区消防工程补充协议》,约定:为完成消防报警crt的安装,乙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给甲公司工程款20万元;甲公司收到工程款后,一周内完成安装工作并调试正常运行;安装完成后2日内,甲乙公司与涉案小区物业公司办理crt实体移交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在完成交接后两周内,总承包方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所有未付工程款。2016年3月7日,法院进行现场勘验,并对物业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询问。物业管理人员称,4#、5#楼一开始没有crt设备,2016年3月2日左右有人到监控室安装一台电脑,不知道谁安装的,现在无法开启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工程结算书》,共同确认涉案工程款共计2654851.64元,乙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2236856元,剩余工程款417995.64元至今未付。依据补充协议的约定,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万元工程款后一周内完成crt系统安装工作并调试正常运行;甲乙双方与物业办理crt实体移交手续后两周内,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依据现场勘验,crt系统目前并未实际使用,电脑并未开启,且依据物业管理人员的陈述,该系统于2016年3月份才安装,至今无法开启使用。甲、乙公司双方约定了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即甲公司应安装并确保crt系统经过调试正常运行,且需要甲、乙公司与物业三方共同办理移交手续,在双方约定的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之前,乙公司有权拒付甲公司相应工程款,甲公司应与乙公司继续履行补充协议的约定,将crt系统安装调试正常使用并移交后,再向乙公司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项。故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调解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公司请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首先,双方于2015年4月2日签订的《消防工程补充协议》系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其次,该协议约定,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万元工程款后一周内完成crt系统安装工作并调试正常运行;双方与物业办理crt实体移交手续后两周内,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这是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乙公司随后支付20万元工程款。根据现场勘验,crt系统目前并未实际使用,电脑并未开启,且依据物业管理人员的陈述,该系统系2016年3月份才安装,且无法开启使用。因此,原告甲公司并未完成约定的合同义务,导致付款条件未成就。第三,该协议约定,甲公司应安装并确保crt系统经过调试正常运行后,双方与物业共同办理书面移交手续,乙公司才支付剩余工程款,而原告甲公司亦未举证证明三方共同办理了书面交接手续。因此,在双方约定的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之前,乙公司有权按照协议约定拒付甲公司相应的工程款。

【基本案情】

a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小区住宅楼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招投标前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先行就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2014年3月,双方就谈判内容订立了《某小区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b建筑工程公司在公开招标中中标,并于2014年8月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了中标合同,该中标合同对工程项目性质、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均作了详细的约定,并将中标合同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2015年底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但双方对于用哪一份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存在争议,2016年3月,b建筑工程公司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a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应按标前合同支付工程款,理由是标前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实际履行,而中标合同只是作为备案用途,不能用于工程结算。而b建筑工程公司认为,应按中标合同支付工程款,理由是中标合同是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的,且已向有关部门备案,应作为结算依据。法院认定,因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涉嫌串标,故标前合同和中标合同均认定无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款。

【法官点评】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存在大量的“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同一标的工程签订二份或二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阳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阴合同”则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履行规定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案中,b建筑工程公司认为,中标合同已向有关部门备案,应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但适用本条规定的前提是备案的中标合同为有效合同。而本案中,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在招投标前已经对招投标项目的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构成恶意串标,并且签订了标前合同(阴合同),后又违法进行招投标并另行订立中标合同(阳合同),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中标无效,从而必然导致因此签订的标前合同和中标合同均无效。故本案并不适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此,标前合同(阴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阳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时,应按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工程管理费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本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安装工程合同及施工条例》;工程内容及工程量是按贵州能达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清镇寒坡岭110kv变电所新建工程电气部份第一卷第六册全所照明及第一卷第七册防雷接地》施工图为依据进行计算及核定。

一、工程名称:清镇寒坡岭110kv变电所全所接地及照明安装工程。

二、工程地点:清镇寒坡岭110kv变电所内。

三、工程范围及内容:。

1:清镇寒坡岭110kv变电所防雷接地安装。

2:清镇寒坡岭110kv变电所全所照明安装。

本工程甲方将工程以包工包料按实结算下浮%的方式承包给乙方施工。(结算定额采用20xx年北京地区价目本;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执行贵州电力公司黔电定字(20xx年价)的通知》;费用构成执行《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20xx年版);根据贵州省电力公司电技经[20xx年。

甲方负责:

一:甲方应协调好该工程与有关单位的联系,确保该工程的施工进度。

二:甲方应根据乙方施工进度及隐蔽资料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中间验收.

乙方负责:

一:乙方在施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甲方反应。

二:乙方应按时按期完成该工程内的所有工作内容,不得影响其他工程。

三:竣工资料报有关部门审核。

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如发生经济纠纷,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若不能达到目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本工程年月日前完工。

本工程合同价款是该工程的:人工费、机械费、辅材费、主材费。

施工中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独立承担相应责任。

本工程的工程款:暂定壹拾贰万玖千柒佰陆拾元整(129760.00),本工程包工包料按实结算。

本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正1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负责人:(签章)。

日期:日期:

工程合同管理

在工程中承包商与业主就设计变更影响产生争执。

最终实际批准的混凝土工作量为66000m3。

对此双方没有争执,但承包商坚持原合同工程量为40000m3,则增加了65%,共26000m3;而业主认为原合同工程量为56000m3,则增加了17.9%,共10000m3。

双方对合同工程量差异产生的原因在于:承包商报价时业主仅给了初步设计文件,没有详细的截面尺寸。

同时由于做标期较短,承包商没有时间细算。

承包商就按经验匡算了一下,估计为40000m3。

合同签订后详细施工图出来,再细算一下,混凝土量为56000m3。

当然作为固定总价合同,这个16000m3的差额(即56000—40000)最终就作为承包商的报价失误,由他自己承担。

同样的问题出现在我国的一大型商业网点开发项目中。

本项目为中外合资项目,我国一承包商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土建工程。

由于工程巨大,设计图纸简单,做标期短,承包商无法精确核算。

对钢筋工程,承包商报出的工作量为1.2万吨,而实际使用量达到2.5万吨以上。

仅此一项承包商损失超过6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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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工程合同索赔管理

为了帮助考生备考监理工程师考试,以下为您带来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工程合同索赔管理,欢迎浏览!

1)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1)合同内索赔

(2)合同外索赔

2)按索赔当事人分类:

(1)承包商与发包方间的索赔

(2)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的索赔

(3)承包商与供货商间的索赔

(4)业主与监理单位间的索赔

3)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1)费用索赔

(2)工期索赔

4)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

(3)工程终止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6)其他索赔。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工程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以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当相应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意向。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28天内未予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3)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同样的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业主及工程师原因引起的延期。主要有:业主拖延交付现场,拖延交付图纸,工程师拖延审批图纸、方案,拖延支付工程款,不按时组织验收造成下道工序受到影响,业主提供错误的现场资料、工程量增加及工程变更等。这些发生后,影响了工期,工期就应顺延。

2)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延误。主要表现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延误,特殊风险如战争、叛乱、革命、核装置污染等造成的延误,不利的施工条件或外界障阻引起的延误等。这些风险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应顺延。

工程合同管理内容

工程合同管理遗留重大变更补偿问题处理。该项工作一直要“咬紧不松手”的工作重点之一。同时也是是提高合同进度计量支付工作的效率。下面小编为您整理几篇有关于合同管理的文章提供给您参考!

(一)首先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1.在施工项目中设有专职的合同管理人员,使现场的合同管理专职化。

2.在合同总分析和合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将合同总体目标分解到合同实施的具体问题和具体工程活动上。

3.组织项目小组成员和各工程小组负责人学习合同文件和合同分析文件,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使大家对合同概况、主要精神、合同总目标有较为深刻的理解,树立全局观念,避免施工中的违法行为。

4.将合同事件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并做出问题的说明完不成责任的影响和法律后果。

5.建立有效方便的文档系统,使合同的监督、跟踪和诊断工作正常进行,有利于及时正确地决策,而且在发生纠纷时能及时地提供有力的证据。

6.建立报告和行文制度,工程中合同有关各方的沟通都应以书面形式作为最终的依据并形成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各工程活动有根有据。

(二)及时做好合同跟踪

1.对合同文件和各种工程文件资料进行分析整理,或通过对施工现场的直接了解得到反应工程实施状况的信息。

2.分析工程实施状况与合同、合同分析文件等的差异和差异程度。

如未完成合同责任、工期拖延、成本超支、质量不合要求等。

3.分析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评价合同履行情况,提出分析报告。

(三)根据合同分析结果,实施有效的合同监督

1.现场中对各工程小组、项目小组或分包单位工作的监督,给它们以合同方面的帮助,如落实计划、提供工作保证、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合同方面的解释。

2.对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合同监督,协调与他们的关系,如督促他们完成合同职责,检查对方合同责任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进行合同索赔与反索赔,处理合同纠纷。

3.参与各种检查验收,并提出相应的报告。

4.对各种来往信件、请示、签字指令、会议纪要、索赔文件、合同变更文件等做合同方面的审查和控制,并记录在案,及时预防行为的法律后果,弥补自己工作中的漏洞,而且有利于寻找对方工作中的漏洞,及时提出索赔要求。

5.经常性地解释合同,对工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进行合,及时预防行为的法律后果,弥补自己工作中的漏洞,而且有利于寻找对方工作中的漏洞,及时提出索赔要求。

6.收集、整理、保存各种工程资料。

(四)进行有效的合同诊断

1.逐条分析各个问题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影响因素。

2.分析各种影响因素达到影响程度的大小。

3.分别确定各个影响因素由谁引起,按合同规定应由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

4.对这些问题和差异采取什么样的解决措施。

如责任方增加生产要素投入,采取新的技术方案,提出索赔要求,修改计划或修订合同。

总之,使合同管理贯穿于从投标到工程竣工的全过程,既有利于合同目标的实现,又使技术和经济相结合,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1)及时获取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文件。

合同性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及附件、投标书及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熟悉和研究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文件,全面了解和明确施工合同各条款,负责施工合同的二次交底,二次交底应面向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各班组负责人及分包单位负责人。

(3)参与项目分包合同、分供方合同的谈判、评审和签订,审核并留存分包方的资证、信誉、产品质量鉴定等尽可能完善的资料,经审定合格的分包方纳入合格分包方名册,并提交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4)负责对各类合同的履约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发现违约的原因、责任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每月按时向公司书面汇报合同履约情况。

(5)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变更、违约、争议事宜进行协调处理,并做好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6)每月28日整理和汇总工程的.工期签证、经济签证等资料,登记汇总结果并上报公司。

(7)在各类合同管理中,注意预防相关方的索赔,收集有利证据,做好索赔与反索赔工作。

(8)对合同文件进行分类、编号管理,保证合同文件不丢失、不损坏、不失密,并方便使用。

(9)接受上级各部门的合同管理情况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10)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施工项目合同管理是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或所涉及到的一切经济、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索赔、解除、解决争议、终止与评价的全过程进行的管理工作。

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任务是根据法律、政策的要求,运用指导、组织、检查、考核、监督等手段,促使当事人依法签订合同,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及时妥善地处理合同争议和纠纷,不失时机地进行合理索赔,预防发生违约行为,避免造成经济损失,保证合同目标顺利实现,从而提高企业的信誉和竞争能力。

2.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内容

(1)建立健全施工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账、统计及归档制度等。

(2)经常对合同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进行合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合同业务人员法律意识和专业素质。

(3)在谈判签约阶段,重点是了解对方的信誉,核实其法人资格及其他有关情况和资料;监督双方依照法律程序签订合同,避免出现无效合同、不完善合同,预防合同纠纷发生;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施工项目合同的鉴证、公证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合同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备案。

(4)合同履约阶段,主要的日常工作是经常检查合同以及有关法规的执行情况,并进行统计分析,如统计合同份数,合同金额、纠纷次数,分析违约原因、变更和索赔情况、合同履约率等,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好有关合同履行中的调解、诉讼、仲裁等工作,协调好企业与各方面、各有关单位的经济协作关系。

(5)专人整理保管合同、附件、工程洽商资料、补充协议、变更记录及与业主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之间的来往函件等文件,随时备查;合同期满,工程竣工结算后,将全部合同文件整理归档。

工程项目管理案例论文

针对悉尼港湾大桥车流量逐年增多并己超过大桥设计能力的现状,澳大利亚新南维尔州政府在1979年就向社会公开发出邀请,就解决悉尼港湾的交通问题请私人企业提出建议,最初提出的建议(主要是修建悉尼港湾第二大桥)由于种种原因均未被政府所接受。1986年,澳大利亚最大的私人建设公司gransfield和日本的大型建设公司之一kumagaigumicoltd(熊谷组)联合向州政府提出了建设海底隧道作为悉尼港湾第二通道的建议。州政府在经全面研究后,认为这个建议是可以接受的,于是摇权这两个公司用自有资金对该项目的筹资方式,建设和经营隧道进行全面的可行性研究。主要包括:技术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研究,资金筹措方案。其中就资金筹措方面聘请了澳大利亚westpal银行为财务咨询单位,对筹资方式进行了咨询并提出了初步方案。

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历时18个月投入400万澳元并在1987年被州政府批准,这两家私人公司为保证该项目的实施正式成立悉尼港隧道有限公司与州政府签订了特许权合同。该项目在经济上是可行的,最终要达到以下目标:政府的财政预算内不承担提供资金的义务,隧道收费要保持在最低水平上,政府承受的风险限制在最低限度上,政府能影响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经营,以保证项目的财政能力;长期性的解决悉尼港大桥的的交通问题,政府仅承担项目实际收入与设计收入之间的差额风险,保证项目有足够的收入归还贷款。

资金筹措方面。

项目建设实施管理主要是设计和施工两个方面。为了使这一复杂工程建设有序地进行,隧道公司任命了两个项目经理,一个是技术方面的项目经理主要负责质量保证、进度和成本控制等技术方面的问题;另一个是财务及其他事务方面的项目经理主要负责工程财务支出、工程安全、公共事务、劳资纠纷等方面。两个项目经理下面又根据需要设若干现场经理。

最后在1992年隧道投入运行之后,具体运营管理委托另外一家经营公司进行管理。投入运行后,车流量达到6.5万辆/昼夜,超过设计能力25%,效益很好,在经营三十年后,该项目全部移交给政府。

该项目体现了bot模式的特征:

1、具有无追索权项目融资的典型特征。

2、利用资产(主要是基础设施)进行融资的形式,债权人对项目发起人的其它资产没有追索权,建成项目投入使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成为偿还贷款和提供投资回报的唯一来源。

3、融资不主要依赖项目发起人的资信或涉及的有形资产,债权人只考虑项目本身是否可行以及项目的现金流和收益是否可以偿还贷款,其放贷收益取决于项目本身的效益。

4、境内机构不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偿债。境内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简单讲,即以项目自身的资产和项目未来的收益作为抵押来筹措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5、项目的融资负债比一般较高,结构也较复杂;多为中长期融资,资金需求量大,风险也大,融资成本相应较高;所得资金专款专用。

6、项目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成立项目公司,而项目公司是项目贷款的直接债务人。

7、合同文件和保险多,用以分散和规避风险。对于澳大利亚这种发达国家而言政府采用bot融资模式对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可以:减少政府开支,从而减少政府债务和赤字;发挥私营机构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效率。而对于对发展中国家而言,bot模式可以帮助政府解决:

1、由经济发展推动带来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强劲需求,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缺口。

2、由资本市场推动的国际资本的投资机会。

3、加速促进技术转移和效率的提高。

综上采用bot融资的优点:

1、资金的利用方面:政府采用bot方式能吸引大量的民营资本和国外资金,以解决建设资金的缺口问题;另外,bot方式还有利于政府调整外资的使用结构,把外资引导到基础设施的建设上,以便于政府集中有限资源投入到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上。

2、风险的转移方面:

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周期长、规模大,风险也大。在bot模式中,政府将风险转移给了项目的投资者。项目借款及其风险由承包商承担,而政府不再需要对项目债务担保或签署,减轻了政府的债务负担。

3、项目的运作效率方面:

项目公司为了降低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所带来的风险,获得较多的利润回报,必然采用先进的设计和管理方法,引入成熟的经营机制,从而有助于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经营效率,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加快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当然有利也有弊缺点如下。

1、采用bot方式,基础设施项目在特许权规定的期限内将全权交由项目公司去建设和经营,减弱了政府对项目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2、bot方式组织结构没有一个相互协调的机制。由于各参与方都会以各自的利益为重,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使得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再所难免。

3、可能造成设施的掠夺性经营。bot项目在转让到政府方面之前,政府对项目的控制难度相对加大了;而且由于大量项目建设的风险转移到项目公司,这使项目公司往往要求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来补偿其所受的风险。如果在运营期中增关设卡,提高交易费用,以加速其成本回收及利润获取,而此时政府又无能为力,其结果往往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产生矛盾。

成功的bot项目融资方案的结果是一个多赢的局面。从案例中我们知道项目的发起人、项目的直接投资者和经营者还有项目的贷款银行,都通过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获得了可观的收益,这也正是一个融资模式能够得以实施的最根本的动力。

bot项目融资方案成功实施的两个关键点:一个是特许经营权合约,一个是项目所在国的投资环境。特许经营权合约不仅是项目建设和运营者进行投资核算的基础,而且也是其获得投资回报的保证。而项目所在国的投资环境则对项目的完工风险有很大的影响。

早期随着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如今很多大型工程项目也越来越青睐这种投资方式,这种方式在未来的建设中会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工程项目管理

一、合同主体的识别选择阶段工程管理人员都知道,对于一个建设项目,选择了一个优秀的施工单位,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成功了一半;甚至项目经理的优秀称职程度,就决定了项目的`最终结果。

好的优秀的施工单位具有自己精专的优势领域,而普通的一般意义上的合格的施工队伍的施工往往具有不确定性,给工程的质量、工期和造价带来很大的风险。

某单位的艺术楼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录用施工队伍,在技术标差异不大的情况下,只有一个资质最低的单位商务标合格,其他单位的报价都超出了规定的范围。

低资质单位中标后,人员和施工机具无法按计划到位,质量和工期都大打折扣,投资严重超额,领导和群众都极为恼火。

究其原因,是建设单位对承担施工任务单位的风险认识不足,危害严重性评估不够。

还有的施工单位没有资质借用资质,有的低资质借用高资质,还有的私自转包、分包给低资质甚至无资质单位。

应当说,建设领域较为普遍地存在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与合同执行主体不一致,即建设领域中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禁止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

施工单位为规避这一法律规定,采取无施工资质或低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利用挂靠高施工资质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接施工任务,以至当前建设领域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一级施工队伍中标,二级施工队伍签合同,三级施工队伍甚至无等级施工队伍施工。

由于挂靠方式的出现,合同签订单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实际承建单位却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及完成建设任务的能力。

于是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纠纷增多,国家建设项目遭到一定的损失。

为了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建设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参加投标单位的考察工作,对其身份、资格、能力进行认真审查确认。

合同主体的审查是合同审查中首先要确认的问题,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是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履行的先决条件。

就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审查而言,建设单位签约前应首先对施工方资信等重大事宜进行细致调查,才能从源头控制风险。

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1、签约准备阶段签约准备阶段是全部合同工作的基础,加强这一阶段的调查工作对风险控制和合同管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建设方应做好对对方组织合法性,即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调查。

虽然施工单位目前多是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的,招标前已经对对方的资质情况进行了审查,但是真正签订合同前再进行进一步的专业调查,堵塞一切可能的漏洞,防范风险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对方是建设单位的,应调查其是否是依法登记注册的正规同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如果是法人下属单位,应查清其法人单位是谁,其与法人单位是何种关系;如果是法人单位的代理,对方是分包商,我们应确认对方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条件,而且还要调查其是否确实具备相应施工能力。

2、签约协商阶段协商是就未来将要订阅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交换意见,达成合同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在建设施工合同签订中一般表现为招标、投标和中标。

在协商过程中,一定要把自己的意思准确全面的表达出来。

并对对方的意思表示进行认真分析。

根据《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招标文件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的内容对后续的中标签约和施工影响很大,必须予以重视。

要注意分析招标文件中给定的项目性质、技术要求、工程相关条件以及给定的主要合同条款,对其超出自身条件和可能导致违法违规的要特别注意,应在标书中对其进行适当处理。

投标文件是非常关键的,除为中标服务以外,它还是签约过程的要约,对合同的影响极大。

作为要约,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撤回和撤销。

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以撤回,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可以撤销;《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文件在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和撤回。

经开标、评标过程,一旦定标,意味着承诺的产生。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关系即告成立。

所以定标以后,不允许再对招投标文件进行擅自变更。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承担法律责任。

3、合同条款确定阶段建筑施工合同是法定书面合同,必须注意运用妥善的词句将协商座谈过程中的条款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在确定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格式合同文本的全面性完整性。

建设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条文不能过于简单。

过于简单的合同文本意味着不确定性的增加。

建设单位审查合同时应就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全面,风险分担是否合理等进行全面审查。

尽量避免看似省事的合同条款,应当努力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将所能预计到的一切情况均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现实中的建设方或建设方所在地主管部门印制的合同文本,往往不能注意到具体工程事项的特点,规定死板,过于原则化,经常存在这样那样的缺点。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作了明确限制,应高度注意对合同必须逐条认真审核,添加自己认为应该规定的条款。

工程停建、缓建,中间停工时的退场、现场保护、工程移交、结算方法和损失赔偿范围;。

工程尾款的回收办法和保证措施,等等。

合同索赔条款的确定。

建筑施工中的索赔现象在涉外工程承包中运用较为普遍,在国内工程建设中还处于起步阶段。

我们应当做好合同规范工作。

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规定施工方的义务,在责任条款中规定索赔条款,在施工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或履行义务有瑕兹,或不配合不协作时,可以进行索赔。

这种索赔条款是必要的。

对引起索赔的原因和索赔方式,索赔量可以专门规定,也可以借助相关法律或其它合同条款来实现。

fidc摘要所提供的可索赔条款及可调事项是比较有权威的,我们在工作中可研究借鉴。

合同价款的确定。

对于设计工作达到一定的深度,边界条件较清楚,工程量变化不大,施工难度小的项目,要采用固定价合同方式,以求得自身风险最小。

对于不能全部采用固定价的合同,尽量加大固定价的比例,然后对可变部分进行具体要求。

如有的建设单位采用中标价加现场签证方式结算时,对签证结算部分严格要求,偏差在0.5%以内时,同比下浮;偏差超过0.5%时,加倍处罚;偏差超过2%时,取消该施工单位今后投标和施工的资格。

4、合同审定签字阶段这是合同签订的最后阶段,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虽经承诺,但一般需要经过签字盖章才能正式生效。

所以,这一阶段一定要对合同做最后把关。

首先,要对前述阶段进行审核,检查是否存在疏漏,及时解决问题;其次签约过程中前述阶段一般由专门人员具体承做,往往不能综合企业和工程全局,所以,企业负责人员一定要在这一阶段对合同进行通读,从全局和整体出发,对合同条文进行审查。

三、合同履行阶段加强合同履行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的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工程施工阶段合同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实施有效的合同实施控制。

为了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保证正确地履行合同,就必须对工程项目实施进行严格的合同控制。

建立合同实施保证体系。

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

合同管理的任务必须由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来完成,要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必须使合同工作专门化和专业化。

合同履行分析,落实合同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基本目标就是圆满地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

在合同具体实施单位和分承包商的具体工程活动中,必须熟悉合同规定,明确自己的责任,用合同指导工程实施的工作。

建立合同管理工作程序。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千头万绪,极易引起管理的混乱。

为了避免混乱现象,使合同管理工作有序、有效进行,必须建立合同工作程序,规范合同管理工作。

建立报告和行文制度。

在承包商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建立严格的报告和行文制度,尤其是涉及承包商与业主、监理工程师、分包商之间的有关问题都应以书面形式作为最终依据。

这是合同法规定,也是工程管理的需要。

建立文档管理系统。

在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大量的资料,另一方面产生大量的资料。

因此,建立合同文档系统,科学、系统地整理和保存工程施工中各有关事件和活动的一切资料就非常重要。

实施有效的合同监督。

合同责任是通过具体的实施工作完成的。

合同监督可以保证合同实施,按合同结果进行。

合同监督可以分为:(1)对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监督。

(2)对其他协作方的监督。

(3)现场监督各工程小组、项目小组或分包商的工作。

(4)对各种文件合同方面的审查和控制。

进行合同跟踪。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千变万化,常常导致合同实施与预定目标的偏离。

如果不采取措施,这种偏差常常从小到大,逐渐积累,对合同的履行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跟踪合同实施过程,就可能达到合同总目标。

此外合同跟踪还能使项目管理人员一直清楚地了解合同实施情况,对合同实施现状、趋向和结果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合同评价和判断。

在合同跟踪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

不论是对正在进行的,还是对将要进行的工程施工都有重要的影响。

分析工程实施文件的差异及其原因、影响因素、责任等,确定各个影响因素由谁及如何引起,按照规定,应由谁承担及承担多大责任,提出解决这些差异和问题的措施、方法。

总之,通过准确识别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各阶段中的风险,正确评估其危害,加强合同的管理,一定能避免或减少风险,大大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建设项目按期高质量地完成。

工程管理费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工程施工事宜达成协议并形成如下条款,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公园道西侧。

3、结构类型:框架,地下二层,地上三十层,地下车库约4万,共计约20万。

4、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以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数额为准。

5、施工场地条件:三通一平已完成,(其中施工用水由甲方提供水源,乙方配备供应施工用水机具;施工场地道路由乙方负责,公共道路由乙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提供施工用电源,施工中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量和用电损耗支付水电费,具备施工条件)。

6、工期:合同工期为两年,开工日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总工期为:天。

7、工程质量:合格,文明施工达市级文明工地要求。

二、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工程承包范围:全部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桩基础、土建、给排水、暖通、电气内容。下列项目:电梯、消防、喷淋、通风、弱电等专业分包项目乙方负责预埋、预留等内容。配合专业分包工程项目的`界限:

a、基础土方工程的挖土另行分包,土方回填在本合同内。土方回填运距据实签证为准。

b、电梯、消防、喷淋、通风、弱电等专业项目另行分包。

2、甲方要求:本工程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再行转包和分包整体工程,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同,按乙方违约处理,并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三、付款方式。

乙方收到工程款同时提供正式收款发票。

1、乙方垫资施工至正负零后7日内拨付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以后每月拨付一次,每月的26日乙方上报已完成的工程量,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支付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0%,如果甲方没有审核完毕,按乙方上报的工程量计算并拨付。

2、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结算完成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拨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

3、剩余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十五日内支付质量保证金总额的60%,满两年十五日内支付至质量保证金总额的80%,满三年后28日内一次性付清。

4、甲乙双方竣工计算,待甲方收到乙方结算书次日算起2个月审核完毕,结算中双方如有争议必须通过当地造价部门裁定。

四、结算方法:

1、工程造价:

土建安装工程造价按一类取费总价不下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结算造价。

2、执行20xx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消耗定额》及相关定额,相关费用标准编制施工图结算,认价以外的工程材料价格以同期《唐山工程造价信息》为主,造价信息没有包含及甲方指定的设备、材料价格。采用经甲方确认的市场价格调整(辅材及周转、摊销材料不做调整):机械费、人工费、措施费项目按定额规定计算并调整。

3、甲方直接分包的分项工程,乙方可以针对相应的安装工程收取合同价款的2%的配合费,该总包管理费由甲方向分包人代扣后支付给乙方。乙方应配合甲方的专业发包工作,服从甲方总的计划安排,为专业承包人提供必需的施工条件,总包方收取相应的合同总价的2%配合费,分包工程税收由分包方承担。

4、采购价格的认定:采用造价信息价格的材料以同期信息价格为调差依据,采用市场价格的,双方认定的价格为调差依据,进度逾期未完成的工程材料价格的认定方法:工程逾期,但材料价格下降时,以逾期的材料价格为调价依据;工程逾期,但材料价格上涨时,以批准的工程计划规定的完成时间的价格为调差依据。

五、工程设计变更。

1、工程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应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按照合同明确的范围,以书面形式对工程变更内容进行现场签证。凡属于工程计划(或变更)范畴的工作内容,必须按计划(或变更)要求施工。凡施工现场需签证的工程洽商或工程变更和涉及工程项目增加你的必须由甲方、监理方和乙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乙方必须将现场签证原件汇总编辑成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结算方法执行第四条。

2、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发生后一个月内因乙方责任不办理签字手续将不增加价款调整(如果属于减项则调减工程价款)。

六、材料进场要求及计价。

1、材料设备原则上甲方不供应,全部材料设备由乙方采购,涉及主体工程质量及影响小区统一效果的设备由甲方指定品牌或施工厂家,乙方采购,范围有: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防水、涂料、墙砖、花岗岩、隔墙板、钢筋螺纹连接、散热器、给排水采暖管材。

其中钢材:唐钢、承钢、首钢本厂产品及河北钢铁集团。

2、指定品牌的材料设备甲方认质认价,由乙方提前做好计划并负责购买。乙方对甲方指定的材料设备严把质量关,材料设备进场前必须做好检验,做施工规定的必要的试验等。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乙方对甲方指定的材料质量负有全部责任。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试验检验费由甲方承担。试验单位须经甲方、监理单位认可。工程定位放线由规划局负责的部分。费用由甲方承担。

3、进场材料设备与设计和样品要求不符合的产品,甲方和监理方应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和监理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甲方委派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为现场代表,负责协调各方关系并代表甲方对施工图设计、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的确认等进行全面管理,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

2、乙方委派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本工程施工管理与服务工作,协调现场内所有专业施工队的现场施工组织、管理、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所有材料设备保存,履行本合同约定内容。

3、乙方现场临时设施,各分项加工场地、卷扬机、上料架场地要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布置,不得影响外网管线及相应配套附属设施工程施工。

4、工程竣工后(以质监站验收日期为准)90日内,乙方按照《城建档案移交目录》的标准向甲方提供三份完整的竣工资料,同时乙方必须为甲方提供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所有相关资料。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其承诺或不服从甲方及监理的管理,甲方有权直令施工单位出场并终止合同,按乙方已完成的合同范围内的实际工程量并执行河北省20xx定额基价进行结算(材料价格调整执行第四条款第二条),由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凡工程存在质量隐患或即成事实的,乙方必须改正;对存在质量隐患或发生质量缺陷不改正的,每发生一次,甲方视具体事项给予经济处罚,由每次向乙方拨付工程款时扣除。

6、存在工程分包的,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呈报甲方,经甲方签认后才能进场,并执行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并由乙方承担由于工程分包而引发的相关责任。

7、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甲方有权制订工程材料和对材料进行认价,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及质量标准采购工程材料。

八、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由甲方驻现场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工期可以顺延。

2、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建、缓建,甲方在1个月内结算完毕并支付乙方已经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

3、乙方不按约定工期竣工,不按时交付工程,每延误一天乙方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日违约金。如因乙方施工力量不足严重拖延工期,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撤场,解除本协议并承担因延期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4、如乙方工程质量出现较大问题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撤场并解除本合同,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5、乙方依本合同需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可由发包方直接从承包方任何未结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减。

九、双方约定,如因乙方欠付任何第三人债务,被起诉并导致甲方作为共同被告,或依法保全甲方对乙方的责权或因乙方的任何原因导致甲方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协助执行或财产保全通知的,除乙方在甲方接收上述起诉材料或保全或协助执行材料后10日内全额自行偿还拖欠债务,并协调撤回起诉或撤销保全或协议执行义务,或在10日内按权利人起诉额度向甲方提供保证金,否则,将视同乙方资产及信誉恶化且将严重影响本合同的正常履行,甲方可直接解除与乙方的施工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十、此意向书双方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的账户内打入保证金贰佰万元人民币,待乙方进场后15日内甲方退还乙方全部保证金,且甲方不支付任何利息。(本意向书签订后3日内保证金未打入指定—账户内,此意向书作废)甲方承诺乙方工程最晚在20xx年6月15日前开工,如果不开工甲方无条件退还乙方保证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如果保证金未能在进场15日内(即6月30日)退还,则由归还,且需按保证金日千分之五计息给乙方,计息起使日期由7月1日开始。

十一本意向书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用于办理工程施工的各项手续之用。本意向书与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有不同,以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准。

十二、未经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时间:

工程管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为保证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维修站点项目顺利实施,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全权委托北京蓝卫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承担承担湖南人防4.5m通信天线调试及布线工作。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湖南人防4.5m通信天线调试及布线工程服务。

第三条工程项目及技术服务内容。

湖南人防4.5m通信天线调试及布线工程服务。

第四条工程工期。

乙方应自收到甲方派工单并收到甲方支付全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通信天线的调试及布线工作。

第五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提供所使用卫星的参数、信标及验收标准。

2负责制定工程计划及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待调试站点管理协调工作。

4全权委托乙方承担调试任务。

5按时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工程款。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通信站点4.5m天线的调试及天线到机房位置的布线工作。2乙方负责向甲方用户交流天线调试及线缆的铺设情况。

处理好与甲方及用户的关系。

5乙方保证小站的正常接收和发射。

第六条卫星远端站工程技术服务费。

湖南人防4.5m通信站点的调试及布线工程:人民币7000元。

第七条付款方式。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按照本合同发生的任何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由双方在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给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补充说明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授权代表:

日期:

销售合同案例分析营销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2012年5月,知名abc童装品牌在网络上掀起了“创想微生活”网络征集大赛活动,该活动延续abc品牌“因为爱”的品牌理念,提出了“爱就让ta去创想”,很好地切合了当前儿童教育的实际情况,以释放孩子的无限想象力及创造力为目的,以孩子成长的真实需求为出发点。呼吁家长秀出孩子的微创想,亮出孩子的微生活,活动在刚上线不久便引来上万名家长的积极参与,影响非常大。

分析:abc“创想微生活”网络征集大赛采用创新的独特的微媒体传播策略。首先,该大赛在新浪、土豆、太平洋亲子网、宝宝树、摇篮网、妈妈网六大门户、垂直类网络媒体广告同步上线,对大赛进行推广宣传;其次,利用时下最热门微媒体工具:新浪、腾讯两大官方微博进行每天播报,结合红人辣妈微博进行推广;最后,在传播媒体选择上,abc品牌注重双向结合,合理利用门户网站、行业网站与专题页面三者的互动,实现与目标群体的有效沟通,提升abc“创想微生活”活动的知名度,吸引目标群体参赛,从而实现品牌营销。

工程项目管理案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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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案例-1软件开发进度拖延责任分析。

分析:

陈作为项目经理,应该对项目全权负责。

项目经理陈的问题:

1、对内对外的沟通协调能力不强。

对内遇到职能部门不配合等资源问题不能自行解决。项目经理陈由于没能与职能部门的经理进行很好的沟通而导致人力资源的效用没能完全发挥。作为一个从项目经理助理晋升为项目经理的项目负责人来说其的确不能去干涉其他部门的资源调度,但是项目经理要做到的是去协调,使其他部门的资源更好的为自己的项目组所用。陈没有得到其需要的资源时没有试着和部门经理沟通,向他们说明项目的紧迫性、重要性和项目拖延的严重后果,也没通过其他办法来获得资源,只是怒气地埋怨部门经理的不配合,后来更愚昧的没有经过与职能部门经理沟通就直接向管理层报告“职能经理不合作而造成的项目严重拖期情况”。把责任直接推到职能经理的身上,使得部门之间的合作出现裂痕。

对外到后期甚至与客户起冲突,影响公司声誉。在客户对项目进行情况很不满的时候,陈“花大量时间向客户解释”正正也表现了他的沟通问题。在项目进行中应该保持和客户的紧密联系,发挥客户监督的积极作用。在向客户说明时应该向客户列出问题的困难性和解决计划,争取得到客户的理解和支持。与客户意见不一的时候更应运用良好的沟通技巧,不要一味的想说服客户接受自己的方案,最重要的是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继续取得客户的信任。总的来说,陈在项目开发中犯了缺乏有效沟通的问题,是项目最终超时、超预算的一个重要原因。

2、有问题未能及时向高层汇报。

职能部门不配合半年后才去向领导汇报,项目已经严重拖期,失去了及时干预的宝贵时间。陈应该为项目建立有效的项目汇报及沟通制度,定期向公司高层递送项目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情况,而不是在问题出现半年之久才汇报,在这半年期间将浪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并且会因为资源的问题而打乱项目的开发计划。

3、项目进行初期没有制定严格的项目计划。

项目进行初期没有制定严格的项目计划,对项目运行中的困难估计不足。项目实施之后,陈对项目刚开始的进度拖期,并没有去想办法解决问题,去努力协调资源分配,也没有及时争得上级领导的重视,这些都使项目在刚开始就出现严重的拖期。

4、没有进行周密的评估,缺乏必要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管理层为陈投入了巨额资金开发问题程序化系统但没有成功,陈放弃了该程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启动的一个问题程序化系统开发,是不符合制定决策的基本要求。这件事陈有两处做得不对:(1)在准备投入资金开发问题程序化系统时没有组织周密的评估(包括必要性评估、价值评估、资金投入评估和风险评估等),导致该工作出现了严重问题,导致项目质量、费用、时间等方面的严重浪费;(2)在投入了巨额资金但没有实现其目标时,陈没有进行周密的分析和请示公司管理层,而自己决定放弃该程序,导致公司之前的投入白费。

5、缺乏管理能力在项目滞后1年多,客户实施干预时,他仍旧花了大量的时间进行解释和说明,而不去想如何改进组织结构、管理职能、任务分工或工作流程等,这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纸里包不住火,必然使得矛盾激化。

当然,在该项目中,公司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公司领导存在的问题:项目执行方案不明确、项目目标没有得到公司的重视资源调配权没有交给项目经理、公司对项目进程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任意地扩大了资金费用、与客户的沟通存在严重的问题、用人不当,将没有管理经验或能力的人放在项目经理的位置上。这些都是公司做的不对的地方。

案例-3软件开发进度管理。

春节后,在2月17日小丁发现系统设计刚刚开始,由此推测3月26日很可能完不成系统设计。请问问题发生的可能原因,建议小丁应该如何做,以保证项目整体进度不拖延。

分析:

原因:

2、项目组人员经验不足,特别是项目经理小丁没有项目管理经验;

3、小丁兼容系统分析工作,可能造成需求分析和系统设计进度计划制定的瓶颈;

6、工作安排没有充分考虑项目资源,导致有资源闲置。建议:

3、项目经理最好是专职人员,尽快转变角色,将更多时间和经理集中到项目管理中去;

5、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对需求、设计、质量标准进行确认,避免出现频繁变更;

6、加强对交付物、项目各阶段工作的检查和控制,以避免后期出现的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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