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并案申请书参考大全(19篇)

时间:2023-12-05 00:09:31 作者:BW笔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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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执行申请书参考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单位全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1、副本份;

2、物证件;

3、书证件。

执行并案申请书参考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中止对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号房产(财产)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执行(________)粤________恢________号民事裁定书的过程中,查封并拟拍卖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号房产(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继续执行该财产可能会侵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异议人认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此致

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实用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范文

申请人:李xx,女,1980年出生,身份证号:xxxx,居住地xx市xx区xx路室,系本案被执行人王xx妻子。

申请事项:

请南昌县人民法院对王xx与王坤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申请理由:

王坤诉王xx民间借贷案之前,申请人曾于20xx年x月以周方家庭暴-力并转移共同财产为由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申请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此案经西湖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开庭审理后做出(2011)西民一初字第1181号判决,该判决虽不予支持申请人离婚诉请,但对王xx与申请人共有财产作出了事实认定,除王xx与申请人名下有共同房产四套及轿车等财产外并未认定存在共同债务。然而就在李靖对王xx起诉离婚一案进行同时,王坤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南昌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亲生子王xx,诉称王xx对其负有数百万元债务,嗣后与其子王xx快速调解结案,并由王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xx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并未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将夫妻共有房产偿还给其父王坤的处理。至此,王坤王xx父子这起民间借贷案及执行程序已直接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认为,王坤起诉其子王xx借贷案暨执行案具有非常明显的虚假诉讼恶意编造债务侵害申请人共有人的.特征,王xx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属无效行为,其与王坤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现陈述主要事实理由如下:

一、王坤诉王xx一案的执行标的物系王xx与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之间购买的夫妻共有财产、王xx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无效。

王xx与申请人自1999年举行婚礼同居,20xx年生大女儿王悦,20xx年补办结婚证,20xx年5月生小女儿王梓(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西湖区法院(2011)西民一初字第1181号判决第3页)。

王xx与申请人名下共有房产四套,具体如下(见房产档案):

1、南昌市金盘路89号店面(20xx年12月购买、卖房人为谢英,成交价为222588元)。

4、南昌市解放西路26号天佑国际公寓2(20xx年3月购买、卖房人为江西房地产开发建筑公司、成交价为775313元)。

前述四套房产均属于申请人与王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均属夫妻共同房产。

在前述房产属于申请人和王xx共有房产情况下,王xx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前述房产若干处分以偿还给王坤的所谓债务,违反了民法通则意见、物权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处分行为。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拥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对共有财产的任何处分行为都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违背对方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都构成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而王xx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并不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就与其父协议处分房产,明显侵犯了申请人李靖的合法权益,应该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王坤不具有法定的善意第三人的特征,其接受王xx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行为无效。

王xx的父亲周王坤在此案中不具有善意第三人特征,因为其是王xx的亲生父亲,王xx系其子,王坤对王xx与李靖在夫妻关系存续时购买此套房产不可能不知情,更不可能对申请人起诉周方离婚案不知情。

首先,王xx与申请人在婚姻关系期间购置前述房产,在家庭生活中属巨额钱款置业理财行为,作为王xx父亲的王坤不可能不知情,王坤在其子结婚后与其子在一起工作,对此王xx在西湖法院审理离婚案法庭调查中有明确陈述,即“我是为我父亲打工”(见西湖法院庭审笔录第6页)。在父子两人一起工作的情况下,王坤对王xx置业行为不可能不知情,这有悖生活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其次,王xx曾与申请人就离婚事宜于20xx年12月27日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就轿车及店面租金事宜作出约定,嗣后王坤于同日出具承诺书(见协议书及承诺书),承诺在其子王xx不履行前述协议书情况下由其负责履行。这份承诺书就充分说明王坤对周方与申请人正在进行的离婚诉讼及房产被申请人诉讼保全的情况非常清楚,更知悉其法律利害关系。

再次,王坤明知其子与申请人诉讼离婚进行中,却与其子王xx经法院达成所谓民事调解书以期得到前述房产,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其不具备善意第三人的特征。

综上,王坤诉王xx民间借贷一案具有非常明显的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侵害申请人特征,属于最高法院再三强调惩治打击的虚假诉讼行为,王xx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既王坤接受这一处分属无效行为,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申请贵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查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

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xx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xxx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永民执第xxxx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永民执第xxxx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xxx年12月9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0xx年10月19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xx市胜利路08x1x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19xx年12月9日至19xx年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20xx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20xx年10月19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20xx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时间:

执行移申请书参考

请求事项:

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等相关费用;

3、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由某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为此,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根据该判决书,被申请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10000元,利息、违约金(利息按月利率0.3%、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及案件受理费20xx元,保全费100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现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范文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范文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电话::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法民一终字第—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背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直接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按照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执行。根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

4、申请人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性所决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四、从担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直接执行该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直接为法院所执行。

1。未提供任何担保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严重违法。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就被一审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在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执行公路有限公司不当。虽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现执行才刚开始,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即裁定直接执行诉讼中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超额划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抛开判决对错与否,即使按照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公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请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

日期:

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范文

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丙某、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乙某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错误的。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丁某在复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能力也无义务协助法院执行二案件。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采取了非正当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xx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某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该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早在20xx年8月14日,某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丁某”变更为“平民”。因此,原审法院应该向当时作为某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丙某、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乙某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

三、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情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某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某矿业享有股份。

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某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的。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甲某的,全部转让款为800000元,甲某已支付400000元,还有400000元于20xx年12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某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某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某矿业股份即为平民所有,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所有。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复议申请人:

日期:

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范文

申请人:何某,女,xx年x月x日生,住所:xx,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x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年x月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xx年4月9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范文

异议人: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xx,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在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就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的个人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肖某(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恰逢拆迁之际,肖某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

20xx年xx月xx日,异议人与妻子王某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230311.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234523.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详见民事起诉状)。

20xx年xx月xx日,肖某在不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房。肖某与黄学军离婚后,以黄学军、王某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20xx年xx月xx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新桥沁园安置小区归肖某使用,王某应向肖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

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黄树科和妻子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肖某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当工作、无收入来源,为避免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

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排除错判、误判的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异议人:xx。

20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范文

复议申请人刘xx,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

复议申请人刘xx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xx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xx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刘xx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xx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

(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xx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xx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xx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刘xx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

(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宁乡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遗漏刘xx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二、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复议申请人刘xx于20xx年12月29日向宁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刘xx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作处理。最终在贵院监督下安排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20xx年7月17日,审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宁乡法院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当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依法裁定。

三、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执行中,宁乡法院枉纵宁乡电力局违法设立执行条件、强制拒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理由,应当认定执行错误,宁乡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该结案通知,并自行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继续执行,以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之所以听证,是因为得到了贵院的监督。复议申请人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纠正宁乡法院的错误裁定。如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抗争、不断上访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通报省内外媒体。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执行申请书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__________元;。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__________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就请人__________诉被申请人__________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__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号),判决被申请人__________应于20xx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支付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元赔偿款。

被申请人未上诉,原判决现已生效。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均不予理会,拒不执行原判决,被申请人至今尚未支付申请人赔偿款。故申请人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4__________元,同时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__________承担。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覃树蓉,女,生于1976年8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12组岩洞湾路43号。

申请人覃树蓉,女,生于1976年8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12组岩洞湾路43号。

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一案,于20__年10月11日向利川市法院提出再审申诉,请求撤销(20__)利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调解书。如果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依法撤销该调解书,申请人需要在调解书被撤销的同时,撤回之前对彭银树的所有诉讼请求,再另案起诉。申请人撤回诉讼的理由如下:

一、依法应向申请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有车主(雇主)彭银树、驾驶员(雇员)曾凡荣和保险公司。如果只在申请人与彭银树二人之间进行审理,将遗漏责任人曾凡荣和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不利于案件审理,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不利于申请人依法维权。

二、申请人之前的起诉,是基于急需筹资继续住院治疗,被迫对前期已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诉讼。诉讼中由于仅在申请人与彭银树之间进行调解而形成的调解书的存在,导致申请人已被迫撤回对曾凡荣和保险公司的诉讼,申请人对前期医疗费用先行赔偿的诉讼目的未能实现。申请人现在只有对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作一次性赔偿终结的诉讼,不需要通过以前的诉讼来主张部分损失赔偿。

因此,申请人决定撤回20__年8月4日和20__年4月9日对彭银树的起诉,并在撤诉后另案同时起诉彭银树、曾凡荣及保险公司,对申请人的人身损害进行一次性赔偿终结的诉讼。望法院准许申请人的撤诉申请。

此致

签名:

日期:年月日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市针织二厂。厂址:__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马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男,厂长。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男,54岁,厂行政股干部。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56岁,汉族,河北省交河县人,__________市运输机械厂厂长,住__________区__________里__________楼一栋203号。

申请目的:_________________责令被申请人执行(20xx年)津中法民上判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立即将座落在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93号房屋一间半移交申请人,并协助申请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纠纷一案先经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审理,以津北法民判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案。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又经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以津中法民上判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原判主文第一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被告所有坐落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93号房屋一间半归原告所有,原告付给被告房款3000元,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一切过户手续,并立即将房移交原告。”现判决已确定多日,被申请人仍拒绝履行其应尽之义务,致使申请人之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本应服判履行。但被申请人明知故犯,拒绝履行,严重侵犯申请人之合法权益。为此,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__,男(女),_年_月_日出生,_族,_省_县人,住__。

被申请人:__,男(女),_年_月_日出生,_族,_省_县人,住__。

申请执行依据:(__)__初字第_号判决书。

要求强制被申请人履行(__)__初字第_号判决书的判项,向申请人支付_款人民币__元及诉讼费__元、保全费、鉴定费__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纠纷一案,业经___人民法院作出(20__)__初字第_号_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拒不履行判决向申请人支付__款。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

此致

___人民法院。

__年__月__曰。

执行申请书

***人民法院:

我行申请执行*****欠款纠纷一案已经在***人民法院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但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还通过各种手段、方式阻碍法院的正常执行。同时,因本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系当地政协领导,地方的阻挠和干扰等因素直接造成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仍无法执结,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鉴于本案在当地执行遇到了严重的阻碍,长期执行未果,已超过法定的执行期限,案件在当地实际已无法继续执行。所以,为维护国有金融债权的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排除地方干扰,现我行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以排除地方干扰,便于本案尽快执结。

特此申请,恳请批准。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个人写清楚: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邮编)。

(单位写清楚: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职务、住所地、电话、邮编)。

被申请人(个人写清楚: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邮编)。

(单位写清楚: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职务、住所地、电话、邮编)。

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及生效情况:

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举证:

申请人要求查扣被执行人的上述有关财产,若查扣错误,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致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经营场所:______,负责人______,职务______。

请求事项:

撤回对(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于201年月日依法受理——(201)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的,申请人将申请贵院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敬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代理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纠纷一案,业经××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年××月××日作出×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书判决的给付货款义务,因此申请人于××年××月××日向××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区人民法院自受理至今,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现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对该案提级执行,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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