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论文(通用15篇)

时间:2023-12-07 07:33:24 作者:LZ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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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论文

摘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中探索和选择的治国之路。

关键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高度概括了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在此基础上深刻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

“依法治国”属于法治活动的范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能够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国家,是一个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国家。当前我国所面临的迫切任务就是如何实施好依法治国方略、走向法治国家,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实践问题。“依法治国”的方略自从党的十五大确立,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贯彻实施17年来取得了很好的成就。在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法治实际出发,探索和研究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制约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保障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贯彻实施。

民法典与依法治国论文字【】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盼,已经不是简单的普法宣传,而是依法治理的举措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党员干部要主动当起法治建设的“施工员”,深入基层搞调研、促实施、保质量,全力打通群众身边的法治“便民路”,引领人民群众走上建设法治社会的康庄大道。

真实反映群众愿望,夯实民意民情的“路基”。坚守人民立场,饱含人民情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如一底色。法治建设为了人民,法治进步依靠人民。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工作,要求党员干部们增强法治意识、树立群众观念,号召基层干部真正下沉一线,广泛调研、广纳建言,走入院坝话家常,踏进家门聊近况,通过与群众零距离交流,了解群众面临的急难愁困,掌握群众法治方面新需求。重点围绕解读土地承包、财产纠纷、赡养继承、教育医疗等方面,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及时总结归纳,主动思考谋划。将群众期盼作为依法治理工作的“有根之源”,着眼群众现实生活所急所盼所需,将法治建设融入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法治工作聚焦点、解难点、疏困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法治的信心。

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压平公平正义的“路面”。“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架构在理论层面的“空中花园”,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才能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脚步走得铿锵有力。“谁执法谁普法”责任落实,民法典宣传保障群众各项民事权利;“放管服”改革切实解决政务服务部门“门难进”“事难办”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刚性执法有了人性温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群众营造安宁和谐社会环境;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亲历审判现场,见证公平实现……“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提升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满意度,增添美好生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安居乐业,共享法治成果。

扎实营造群众氛围,筑牢法治文化的“路堤”。“法治的真谛,在于全体人民的真诚信仰和忠实践行。”倡导人人敬畏宪法、尊崇宪法,将传统普法宣传的“润物无声”转变到依法治理的“掷地有声”,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构建良好家风优化乡风文明。加大群众身边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围绕困难群众赡养老人和农村土地纠纷等热点问题,主动迈出脚步,延伸服务至群众家里,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实现法治服务到村到户到人,特别为贫困群众提供精准化、精细化、解决问题的公共法律服务。积极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逐步扭转社会上存在“找法不如找人”“信法不如信访”的不良风气,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全面依法治国即将开启奋进“十四五”的全新征程,人民当道,阔步法治大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民与法相融相惜,让人民群众在法治进步中感受更多正义,收获更多温暖!

民法典与依法治国论文字【】

“你笑起来真好看,像春天的花一样,把所有的烦恼所有的忧愁,统统都吹散;你笑起来真好看,像夏天的阳光,整个世界全部的时光,美得像画卷……”冬日里,老干部的笑容干净而温暖。在暖阳照耀下,一张张笑容凝聚起对中国力量的坚定信心,汇聚了服务群众的点滴力量,承载着昂扬向上的生活状态。老干部的微笑不一定是最美的,但因其背后的精神力量而成为一种无与伦比的美丽。因此,我想对老干部说:你笑起来真好看。

你笑起来真好看:党和人民的事业欣欣向荣,恰好你也在。“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党和人民的事业发展时刻牵动着干部忠诚炽热的心,这是自古有之的精神传承,是将国家荣辱与个体紧紧相连的格局情怀。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第一时间,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时时萦绕在老干部的心头。但当他们能够亲自守住小区、村口防控关卡时,他们笑了,因为守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有他们在,社会发展形势也在不断向好。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召开后,他们第一时间学习全会精神。在看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迈出新的一大步时,在看到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宏伟蓝图时,他们笑了,因为这就是能够实现不断超越的中国力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的第一时间,浙江省三门县老干部掀起了学习“民法典”的热潮,因为这标志着国家在朝着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治社会迈出了一大步,他们因见证社会发展而无比荣幸、无比自豪。

你笑起来真好看:群众事无小事,做好群众事,恰好你也在。“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人民始终是干部的“心上人”,群众事一直是干部的心头事,这一点不会因干部岗位调整、身份转变而产生变化。调解室招募调解员、“开学第一课”招募思政讲师、送文艺进“农村文化礼堂”招募志愿者……在一系列志愿服务活动中,不少老干部舍下安逸生活,积极踊跃投入到服务群众中去。老干部的笑容美在何处?美在看到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后笑起来,自己也笑了的那一瞬间。将心比心,用老干部的真诚相待换得群众的真情相对,这是三门县退休干部马孝秋心中的一杆秤。如果你问一件交通事故协调二十余次,是不是有点小题大做?我想,马孝秋的答案是否定的。群众事无大小之分,干部干部,就要干好每一件事,这也是他一直能够把交通事故调解成“好故事”的秘诀所在。

你笑起来真好看:脚踏实地,仰望星空,恰好你也在。“向阳花木易为春”,在之前几十年的时光里,老干部能守得住清苦、管得住小节、经得起考验,从年轻干部到荣誉退休,从弱不禁风的幼苗转变为经得起风雨的参天大树,并非偶然。“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老干部几十年如一日做好一件平凡的事儿,心无旁骛、专心干事,拥有着面对工作和生活挑战的淡定从容和积极乐观。安于平凡,又不止于平凡,是老干部昂扬向上的真实状态。退休只能改变老干部的工作状态,却不能动摇老干部的干事心态,在退休生活中依然保持着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讲解260多场次、受众近2万人,这于老干部而言是不小的工作量,而三门县退休干部章宏奖就恰恰做到了。他主动扛起讲解“八任书记接续奋斗”初心故事的职责,将弘扬红色精神做得淋漓尽致。

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论文集合

梦想承载希望、成就未来,是一个国家、民族奋然前行的精神火炬。无疑,中国梦一经提出,迅速点燃了亿万华夏儿女心中的激情,凝聚了亿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如果说,中国梦是轴心,那么“四个全面”就是轴距,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中国梦的关键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途径,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所在。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科学思维,站在时代和全局战略高度,统筹伟大事业伟大工程,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把握实践新要求,顺应人民新期待,抓住发展新课题,提出并形成的重大战略思想。“四个全面”是新时期党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行动指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根本上说是发展问题。所谓发展,就是要适应经济新常态,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的发展方式上来,在合理区间内实现经济稳健增长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所谓全面,就是尽快补齐短板,不让一个人掉队,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扩大人民民主,同时享有蓝天绿水,享有健康身心,享有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

习曾强调:“我们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的谋篇布局之年,站在新的起点上,既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以果敢、坚忍、苦干、实干的精神和高超的智慧,做勇于改革的先锋和善于改革的表率;也需要我们每个人都有自觉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做一名关心社会改革发展的“积极公民”,成为改革发展事业的建设者、推动者、主人翁。

以律均清浊,以法定治乱。法治是繁荣稳定的基石,法治是执政兴国的支撑。在新的征程中,法治会越来越被重视,依法治国的理念亦逐步深入人心,只要全面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在全社会范围形成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法治氛围,广大群众就能享受到更幸福、更有尊严的美好生活,才能牢牢铸就“中国梦”的基石。总之,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个国家拥有一个什么样的执政党,这已经不仅事关人民的福祉,更关乎中华民族的命运。全面从严治党,不仅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起着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作用,而且是实现中国梦的关键所在。因此,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为重点加强纪律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党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马克思说:“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当然,“中国梦”的实现不会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帆风顺。在圆梦的征程中,还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可能会遇到巨大的阻力,遭受巨大的压力,需要趟过深水区、踏过地雷阵,但只要不动摇、不折腾、不倒退,用钉钉子的精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一锤接着一锤敲,一寸接着一寸进,积小胜为大胜,我们的目标就一定能实现。

人治与法治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两种对立的治国理念和制度。中国历史上的人治与封建专制、小农经济相联系,强调当权者个人作用与权威,“皇权至上”、“君言即法”、“口含天宪”。人治社会也是有法律的,封建思想家曾提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发者弱则国弱”但那是约束普通民众的法,皇帝个人权力不受任何法律制约。在人治社会里,社会的稳定、进步完全取决于当权者个人的贤明。所谓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要求用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管理国家、约束全体社会成员。现代意义的法治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斗争中发展起来的,正是资产阶级法治才保证了资产阶级民主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创造了近代西方文明。尽管人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维护封建秩序不失为一种方法,但从历史发展长过程看,法治优于人治的结论无需争论。资本主义制度比封建社会进步,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此。与人治条件下统治者个人意志至上及其多变性、随意性相反,法治则强调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以此作为社会治理的最高规则。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作用,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进行,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和与人治的最大区别。历史上,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由于资本主义不发达、封建影响根深蒂固,加上在进行革命、夺取政权的斗争中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领导,领导者人的个人作用往往显得很突出,胜利后这些传统延续下来,没有及时发展党内民主、人民民主民主并使之制度化,因而几乎都存在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从权力过于集中于个人、个人崇拜滋长开始,发展到后来,就是人治取代法治。这种情况在中国也发生了,1950年代后期国家经济、政治上的一系列错误,都与此有关。痛定思痛,邓小平于1992年以质朴的语言讲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历经曲折之后在认识的巨大飞跃。历史表明,一般性地承认法律重要还远远不够,只有时刻警惕以人治取代法治,牢固树立法治的至高权威,在法治基础上发挥人的作用,才能把依法治国方略贯彻下去。

依法治国论文范文依法治国论文范文字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高度概括了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二)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

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在此基础上深刻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

二、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几个方面。

“依法治国”属于法治活动的范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能够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国家,是一个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国家。当前我国所面临的迫切任务就是如何实施好依法治国方略、走向法治国家,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实践问题。“依法治国”的方略自从党的十五大确立,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贯彻实施来取得了很好的成就。在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法治实际出发,探索和研究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制约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保障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贯彻实施。

(一)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但在法治化进程中,人治的不良影响依然存在,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无疑会对我国法治的进程形成阻力。10月,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由此我们可以看得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党的领导放在核心位置,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最新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消除人治的不良影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实现和我国沿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前进。

(二)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国的立法工作在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传统法学立法观念占主导地位,立法权限划分方面的问题(权限划分不明、立法权限分配不合理等),授权立法方面的问题(授权对象极为混乱、授权法律规范存在问题等),地方立法方面的问题(地方立法质量不高、地方立法缺乏民主性、公开性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我国法律的完善,而且阻碍了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决定”中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因而我们发现立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必须进一步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立法工作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实现科学立法,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法律保障。

(三)依宪治国是我国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

因此,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没有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依法治国将是纸上谈兵;同时完善健全的法治体系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没有科学系统的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就失去法律依据;最后,依法治国要切实做到以宪治国,充分发挥和保障宪法的权益,这是依法治国的实质内容。我们只有认真学习《决定》,领会和掌握《决定》的内容和精神才能做到。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执政党最高政治文件和最高政治决策的形式,对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引导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地深化各种体制改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制度化、法治化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规定,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奋斗目标,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基于“没有法治,就没有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思维,基于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新认识,基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的新判断,基于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的新理念,我们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到落实党和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总抓手的新高度来把握,把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纳入到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范畴中来展开,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置放到维护国家治理权威、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大格局中来落实,把建设法治体系、发挥法治功能的基本要求贯彻到引领深化改革、促进全面发展、构建有序社会、保证长治久安的具体实践中来实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反腐治权的治本之道。权力腐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死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大障碍。应当更加重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权力放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治权,切实从体制、机制和法治上遏制并解决权力腐败问题。腐败现象千变万化,腐败行为林林总总,但归根结底是公权力的腐败,因为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所以各法治国家要依法分权和治权。公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公权力腐败的原因不尽相同,但归根结底是权力寻租,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各类主体的腐败,而这些主体基本上都是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所以各法治国家不仅要依法治权,而且要依法治官、从严治吏。在我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法治思维下反腐治权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龙主编。依法治国方略实施问题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民法典与依法治国论文字【】

近日,《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文章,其中对民法典的重要地位、颁布的重大意义、如何抓好落实等方面进行了深刻阐述,对学习贯彻民法典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党员干部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要在用心学法、严格守法、为民执法上走在前、当先锋、作表率,携手人民群众共创共享全面小康的幸福未来。

坚持“用心学法”,真正让民法典刻在“心”。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实施好民法典不仅对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权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法治力量。党员干部作为依法治国的先行者,要坚持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对其中的7编1260条内容先通读再精读,用心把握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为运用民法典履职尽责打下坚实基础。要对比之前颁行3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其他民事相关零散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着眼历史沿革,对比前后变化,领悟立法初衷,把与自身工作领域密切相关的内容学精悟透,扎实练好用法基本功。

坚持“严格守法”,真正让民法典落于“行”。“正人者先正己,律人者先律己。”无论是社会风气的引领,还是法律规章的执行,都需要党员干部走在前、作表率,在守法上也是如此。党员干部作为知法守法的引领者,要带头严格遵法守法,真正在言论上尊崇、行动上遵守民法典,把对民法典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守法的自觉和行为的规范,影响带动群众紧跟其后,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井然,坚决杜绝不把民法典当回事带头以身试法的行为,不做知法违法的“糊涂人”。要立足自身岗位的工作实际,坚持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牢牢把握“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准则,自觉在法律约束的“聚光灯”下行权、主动在制度笼子的“放大镜”里用权,坚守法律边界的“高压线”,让遵纪守法成为一种习惯、一种责任、一种使命担当,当好维护民法典的模范践行者。

坚持“为民执法”,真正让民法典护好“民”。民法典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个人权利密切相关,是维护人民群众包括“衣食住行”“柴米油盐”“鸡毛蒜皮”等大大小小合法利益的“守护法”。党员干部作为民法典直接或间接的执法主体,要牢固树立民法典思维,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密结合部门职责、岗位职责,认真把民法典贯彻执行到位,有效推动民法典落地落实,真正用民法典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准确细致把握民法典内容,坚持创新思维,健全完善依法、执法和法律服务的方式方法,把民法典精神融入人民群众大事小情的处理中,让民法典更好回应百姓呼声、维护百姓正当利益,让守法者受保护、违法者受惩戒,体现政府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带给人民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

民法典与依法治国论文字【】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党员干部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组织者、推动者,又是示范者、引领者,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在学法普法用法守法上作表率,点亮“法治之光”,推动形成全面依法治国“燎原之势”。

学法为先,蓄积“法治之能”。学法知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也是为官干事做人的基本要求。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谋划推动工作,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必将流于形式、成为空谈;党员干部缺乏法律法规有效规范和约束,必然增加触碰红线、踏足雷区的风险。党员干部要着力蓄积“法治之能”,通过“线上学+线下学”“集中学+个人学”“向理论学+向实践学”等方式,全面学习掌握基本的法治知识、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领导干部要带头坚定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自觉将法治贯穿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等各方面。

普法为基,唱响“法治之声”。全民普法是全民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今年是“七五”普法收官之年,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是打好“十三五”收官战、赢得“十四五”开门红的重要保障。党员干部要积极支持参与“七五”普法、“法律八进”等活动,深入宣传宪法、民法典等法律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知识,当好普法宣传员,唱响法治最强音。要依托“双报到”、挂包驻帮、调查研究等,下沉基层一线尤其社情民意复杂、法律意识淡薄地区,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易于接受的普法宣传活动,让法治精神浸润人心,让群众感受法治温暖,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浓厚氛围。

用法为本,行稳“法治之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增强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党员干部示范带领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用好法治武器,才能行稳走好致远“法治之路”。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始终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着力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要把依法行政、依法用权视为政治上成熟的重要表现,用法治思维提升执政理念,用法治素养提升执政能力,用法治水平提升工作水平,以实际行动践行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守法为要,树好“法治之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打铁尚需自身硬,“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党员干部把“法治之尺”立得稳、守得住,带头尊法守法、敬法畏法,群众才能心悦诚服自觉紧随,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才能早日实现。要把法律法规作为日常行事的准绳,自觉尊崇法治、敬畏法纪,严格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严格规范和约束自身言行,绝不能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依法治国论文范文依法治国论文范文字

摘要:自从党和国家适时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在制度建设和法治观念建设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尽管如此,由于我国特殊的社会历史阶段和条件,我国的法治建设依然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本文笔者就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范围,法治目标与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依法治国的监督机制,农村的依法治理,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等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法治目标、和谐社会。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任务是:

1、到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消除特权,保障公民权,建立执法责任制。

3、推进司法改革,追求司法公正,在制度上保证审判权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建立司法责任追究制度。

4、加强执法与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律职业工作者的政治与业务素质,使其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达到统一。

5、增强全民法律意识,采取措施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自从党和国家适时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在制度建设和法治观念建设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尽管如此,由于我国特殊的社会历史阶段和条件,我国的法治建设依然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在此,笔者就当前依法治国中的一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权、依法行政。

欲依法治国,必须依法治权。依法治权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只要实现了依法治权,使一切权力都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规范运作,使一切滥用权力者无机可乘,无空可钻,无法滥用权力,或者一旦滥用能够及时被发现,迅速被查处,那么依法治国这一理想目标的实现就为期不远了。实践证明,破坏法制的、能够违反法律的、能够超越法律、凌驾法律之上的多数的和大量的是手握一定权力、从事领导或管理国家与社会活动的“执法”者。自然,普通公民百姓也有以身试法、违法犯罪的,但后果决不一样,正如启蒙的哲学家所说,一个法官的枉法裁判对法律的损害与破坏超过一个平民十次百次的犯罪,因为后者污染的是水流,而前者却是水源。所以要顺利实现依法治国首先和关键的是实现依法治权。

在现代国家权力运行结构中,由于行政权是最突出的,且极易膨胀。因此,以法治权最主要的就是依法行政。20第一期的《求是》杂志刊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的文章称,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实质就是执政党要依法执政,参政党要依法参政,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作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都要依法进行,其核心是行政执法。

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等内容组成。在这些内容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因为一个国家的整个管理活动,不是靠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而主要是靠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的。如果各级行政机关都能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进行管理,那么,依法治国就有了基本保证。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又为依法行政创造了大环境和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大环境,就根本谈不上依法行政。但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会落空。因此,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里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

自“依法治国”被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后,“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区”的口号也纷至沓来。如果说这些口号尚无不可的话,那么,以后进一步提出的“依法治乡”、“依法治村”、“依法治家”、“依法治林”、“依法治水”、“依法治山”、“依法治路”就值得商榷了,如果演变成简单的“依法治民”,则成为法治的悲哀。

依法治国,“国”首先是一定政治权力结构的整体,是一定权力的化身,并由一定官员作为代表,其次才是指一定的区域,一定数量的居民。“治”的对象首先只能是权力,因为国是直接由权掌握的。通过什么环节来治国?通过治权来治国。通过什么手段来治国?通过法。所以,才有依法治国是依法治权之说。严格地说,一定的区域是不足以作为治的对象的,它至多只是治的范围。依法治国一旦被提出,我们就必须紧紧地把握其根本。将依法治国随意扩展为“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除了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强调法的作用之外,难免会将依法治国简单化,使依法治国远离其本意。至于从依法治国进而推演出“依法治林”、“依法治水”、“依法治山”、“依法治路”,显然是对依法治国的随意扩展,甚至已经不是依法治国意义上的命题了。而“依法治家”,明显是对法治的误解。家是一个主要由道德规范调整,只有在事关重大或不得已时才运用法律调整的社会细胞。

当前还要坚决杜绝“以法制民”的倾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是发展和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执政党和一切国家机关统一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由于我国经历过较长时期的封建社会,人民主权思想的发展也比较短,不少人至今还把依法治国理解为以法制民。这是极端错误的。还有一些基层干部打着法的旗号,用法律的武装公然威吓群众,侵害群众利益。这从根本上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也违背了党的宗旨,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三、法治目标与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当前群众普遍关心的是司法公正和效率问题,不可否认,公正与效率是司法的核心价值,也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要实现的目标,但是有人提出这个目标有点太大了,这是因为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正处于一个制度转型时期,法治的基础比较薄弱,有些地方,有些人过分强调公正与效率也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而且有些不切实际,因此,应该把它作为一个长远的目标,笔者认为,当前更重要的是要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依法治国需要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按照主权在民的精神,依法治国的主体应该是全体公民,因此,没有公民的政治参与,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是根本不可能的。公民参与依法治国必须是有序的政治参与,所谓“有序”,最主要的是建立和遵守法治秩序,亦即使“民主法制化”。这就要求抓紧落实有关公民政治权利的立法和其他有利于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立法。诸如新闻法、出版法、社团法、舆论监督法、人大监督法、政务公开法、公民举报法、请愿法(使公民的上访和对政府的批评、建议纳入法治轨道)、申诉法等等。这些立法的宗旨,主要是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与权利的正当行使,同时也要对这些自由有适当的`限制。但限制的目的还在于保障自由,即防止公民滥用自由权利来侵犯他人的自由。在立法精神上,应当贯彻公民权利与自由神圣不可侵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以权利制衡权力和维护国家与社会稳定等原则。

目前我们的制度和法律总体上是好的,关键是缺乏监督,很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法律不能真正贯彻落实,这是我们顺利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最大障碍。要解决监督体系薄弱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司法机关要受到人大的制约,政府要受到人大的制约,政府机关违法的具体行为也要受到司法机关的制约。我们不照搬三权鼎立的模式,但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

二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让人民监督政府机关,政府机关就不敢松懈。

三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使专门机构的监督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紧密配合,形成严密、有效的监督网络。

四要突出监督的重点。具体来说,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要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做好法律实施的检查,保证政令畅通;要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

五、农民的法律观念的树立及农村的依法治理。

自从提出依法治国,广大人民的法律观念有了很大的提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观念深入人心,但是在广大的农村,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很淡薄,由于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很大,因此,如果广大农村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谈依法治国是不可想象的。由于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的影响,农民的法律意识与依法治国的目标还存在着差距,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应当主要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培养农民对法律价值的尊重和法律知识的追求。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则是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敬仰,因为法律的价值代表着公平、正义和秩序。法律是人们安居乐业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惩罚不是法律的全部。只有让农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才能让农民所接受,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才能从自发到自觉。

2、让农民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长期以来,传统法制观念中,“法即是刑”、法就是“惩罚”的观念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在普法的法制宣传中要力戒这种片面的倾向。农村的社会生活受到法律调整的领域十分广泛,普法和依法治理中应当结合农村的特点,在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给农民予以法律帮助和法律引导。让农民通过法律帮助和指导,认识到保护老百姓也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只有这样,作为农村中主要社会主体的农民才能形成法律观念、培育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3、充分尊重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农村,解决矛盾和纠纷,总是谋求法律诉讼之外的方式来解决,无论正当与否,一般都把诉讼看作不光彩之事。有鉴于此,今后在普法中,必须努力树立法律的权威,以法律为原则作为解决争端的主要依据和方法。各级政府应当正确地引导和评价农民的诉讼活动,尤其是农民诉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更应当端正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差距总体上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势。从法律层面看,国家对城乡在资金投入、教育权利、劳动就业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的不平等待遇是城乡差距扩大的一个主因。随着以征地活动为主的城市化进程发展,法律不完善导致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利益进一步受损,加剧了城乡差别。统筹城乡发展要借鉴国际经验,通过积极的立法形式向农村倾斜,扶植农村经济的发展;通过完善土地征用的有关法律,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维护农民权利;以完善违宪审查制度为切入点,全面清理对农民不平等的政策法规,使农民和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到宪法规定的同等待遇。

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促使和谐社会机制启动与保障和谐社会机制正常运行的最明确、最有力、最具体的手段是法律。但法治社会不等于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的深化和升华,是法治社会的更高发展阶段。因为和谐社会的构建除了法律之外,还需要其他的一些要素。

最近法学界有学者提出要警惕借构建和谐社会之名滥施刑罚,笔者认为这也是当前依法治国中要注意的问题。这是因为:

2、我国刑法理论一直将缺乏具体内涵的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

4、罪行法定存在两种极端现象,一是缺乏解释能力并机械地理解,导致刑法规定的犯罪不能受到刑事追诉,二是无视该原则,类推思维根深蒂固,通过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等手段,以维护社会秩序为名,对明显缺乏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处刑。

为此,必须在发挥刑法自由保障机制的前提条件下,正确认识刑法的局限性和消极性,因为民法和行政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另外,构建和谐社会不应该以牺牲法治为代价,因为法治是一种利益,不管对国家、社会还是个人都是具有特别重大价值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法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不可能也不应当通过牺牲法治这一利益来实现所谓“社会秩序的维持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王连弟.关于依法治国问题的几点思考.新长征,2002(12);

(3)郑永流.当代中国农村法律发展道路探索.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张明楷.警惕借构建和谐社会之名滥施刑罚.法学,2005(5)。

形势与政策依法治国论文字范文

摘要:依法治国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决于依法行政。只有在政府行政权力受到法的严格制约情况下,才意味着法制的真正建立和完善。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宪法。

从结构要素来看,依法治国是合三为一,有机结合的统一体。它是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统一。其中,坚持党的领导是主导,发扬人民民主是实质,严格依法办事是基本内容。

一、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现代民主国家的重要标志,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二是司法机关依法约束行政行为。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决于依法行政。只有在政府行政权力受到法的严格制约情况下,才意味着法制的真正建立和完善。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处理国家事务,治理国家。行政机关对公民、社会起着榜样作用,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大部分由行政机关执行。因此,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将从总体上决定我国能否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能否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国泰民安,促进国富民强。董必武早在50年代就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即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能否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能否坚持依法治国,实行依法行政,关键在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他们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实行依法行政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依法治国是我国国富民强的必由之路。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国家和人民曾经付出沉重代价而得出的一条基本经验,是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富裕幸福的必由之路。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依法治国方略确定下来,必将有力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性进程。

三、依法治国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在我国,提出依法治国经历了一个长久的历史过程。建国后,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有过重大挫折,特别是经历了十年“**”的浩劫。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国内与国际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他深刻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邓小平同志虽然在其著作中没有用过“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的提法,但是他对如何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作了全面深刻的阐述,从而为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他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整套原则,为我们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勾画了一幅准确、完整、清晰的蓝图。

四、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密切相关,有其客观必然性。计划经济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隶属关系,其应有的物质利益被忽视,经济自身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等不被尊重,维系这种经济关系的主要方法是行政手段。在这种体制下,由于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法律手段的作用就十分有限了。

五、依法治国是实现现代民主的保障。

现代民主的实现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是十二亿人民不可能人人都去执掌政权,而只能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政权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为了保证这种权利的行使能符合人民的利益,根本的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并保证这种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来确保政府为人民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政权机构制定良好的法律并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按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办事,就是从根本上体现并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否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有可能认为自己是可以按个人的认识、愿望、意见和主张任意处理各种问题的,自己的权力是无限的,是可以不按民主程序办事的,就有可能滥用权力。同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公民的各种权利、权力的民主配置、民主程序和民主方法等,如果没有完备和良好的具有极大权威的法律予以全面确认和切实保障,是根本靠不住的。十年“**”的悲剧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当时宪法这一根本大法成了一张废纸。而在法制健全的条件下,公民权利的行使,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如果遭到侵犯,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济。

六、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

精神文明建设。

的重要保证。

在中外历史上,“法”字一出现就具有正义、公正等含义。法存在的合理性,根源在于人类社会生活本身始终存在的三个矛盾,即个人与社会的矛盾、秩序与自由的矛盾、权威与服从的矛盾。如果人类社会没有法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社会正义必将难以维护,社会自身的发展和存在都成问题。每一个历史时代,法的内容与形式以及法的精神,都同该时代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彼此适应,是该时代人类文明发展水平的综合性标尺。一部由低级状态向高级状态演变的法律制度史,使整个人类文明由低级状态向高级状态发展历史的一个缩影。民主与法制是属于制度文明的范畴。再现今的历史条件下,家长制、一言堂、搞特权、权大于法、政府权力不受法律任何制约,公民权利得不到法律有效保障,但然是不文明的。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法律,要么专制主义盛行,要么无政府主义猖獗,自然也是不文明的。同时,法律作为一种认识与改造世界的手段,可以保证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得到稳定、协调、持续地发展。由于法律和道德的互相渗透与作用,通过立法和执法,还可以促进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建立、发展与传播。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学法、守法,而且要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严肃执法,从而影响和带动全体公民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依法治国论文

〔摘要〕党的以来,以为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多次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表重要论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重大问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开拓了依法治国的新境界,这主要体现在:把党和法治的关系明确为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的重要论断强化了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总抓手”的重要论断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谋划思路;新“十六字”方针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提供了新的基本要求;“两个坚持”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基本路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彰显了治国理政的新理念和新方式。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中国,新常态,新境界。

〔作者简介〕潘卫东(1966-),男,山东费县人,临沂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党的以来,多次围绕依法治国这一主题,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奋斗目标、战略重点和主要任务。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拓了依法治国的新境界。认真学习关于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对于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无法回避的问题。《决定》突出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根本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就《决定》起草情况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作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1〕这说明,我们党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认识更为清醒、自觉、坚定。

一是阐明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一致性。这就是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由我国宪法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二是阐明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指出:“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1〕为了正本清源、以正视听,在《决定》中明确提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几个原则中第一个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第一个说明的问题就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三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要做到“三统一”、“四善于”。《决定》围绕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提出“三统一”、“四善于”,并作出了系统部署。“三统一”是: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四善于”是: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高度重视宪法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他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又明确了这一重要思想。这一重要思想强调了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了依宪治国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之义和关键所在。

其一,这一重要论断深化了对维护宪法权威和捍卫宪法尊严的认识。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2〕这一论断把维护宪法权威和捍卫宪法尊严同“国家前途”、“人民命运”、以及“党和人民共同意志”联系在一起,更加突出了宪法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同时,《决定》明确要求,要维护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在就《决定》起草情况向全会所作的说明中也明确指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工夫。

第一,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首先,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改革于法有据,使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其次,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再次,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第二,要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关键在于建设法治政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措施。

第三,要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包括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要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要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第四,要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宪法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构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首先是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决定》指出,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其次是强有力的思想和文化保障。《决定》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再次是增强理念认同,对制约法治保障体系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逐一解决。比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等等。

第五,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党内法规体系建设。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发布,对全面建成程序严密、内容科学、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具体的要求。《决定》也明确指出,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作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首次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句话后来写入1978年12月22日通过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成为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后,“十六字”方针成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方针和基本要求。党的报告明确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以及2013年2月23日在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又反复强调了新“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又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内容加以论述。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的提出,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是依法治国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体现,是依法治国方略基本要求的新提升。

第一,新“十六字”方针强调了立法的科学性,实现了法律从“有无”到“科学”、从“数量”到“质量”的转变。中国共产党取得执政地位后,用什么样的方式治国理政,如何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是我们党不断探索的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新征程,我国的法治建设也走上了健康的快速的发展轨道。经过三十多年的法治建设,到2011年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然而,所立之法是否科学,是否做到了与时俱进,能否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客观要求,是新时期法治建设面临的新问题。

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一是要继续立法,不断充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就如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详细部署。二是要追求立法结果的科学性。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三是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确保立法过程的科学性。只有立法过程具有科学性,才能保障立法结果的科学性。

第二,新“十六字”方针将严格执法作为法治建设的关键,并对严格执法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严格执法是法治建设的关键,事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高度重视严格执法,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对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他指出,政法机关工作人员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各级政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严格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三,新“十六字”方针将司法公正作为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把“公正”确定为司法的价值目标,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建设中的应用和体现。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是社会各阶层人民群众的期盼,是最大限度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全面深化改革、突破发展困境的关键。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将司法公正纳入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并把“公正”确定为司法的价值目标。强调:“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4〕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5〕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强调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还从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六个方面就如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进行了详细部署。这些重要思想和具体部署,体现了以为的党中央坚定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

第四,新“十六字”方针提出了全民守法的新要求,为构筑法治中国奠定了坚实社会基础。全民守法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全民守法,是宪法对一切组织和个人所提出的基本要求。高度重视公民的法治宣传和教育,他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并就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要决定,对全民守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构筑法治中国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党的以来,以为的党中央,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从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高度,将依法治国贯穿于治国理政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就在新形势下如何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一些新思路、新方法,实现了依法治国方略基本实现路径的新跨越。

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两个坚持”的重要思想。他指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014年2月23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又重点强调了“两个坚持”的重要思想。《决定》重申了“两个坚持”,并把“两个坚持”纳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的内容加以阐述,使“两个坚持”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路径。

一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们党是执政党,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党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方略顺利实施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依法治国方略顺利实施的根本保障。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党依法执政的具体落实,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关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六个方面就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了全面部署。

二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党的十五大提出,经过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其内涵不断丰富和深化。党的报告,一系列重要讲话,以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重要概念,强调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重要理论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法治内在逻辑的认识,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认识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依法治国”属于法治实践活动的范畴,“法治国家”属于法治治理目标的范畴。因此,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然,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发展过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是一个发展过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同样,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也都主要是强调法治实践活动的行为要求及过程,其目的是要达到法治政府、法治政党和法治社会的行为结果。

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逻辑是:第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第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第三,从依法治国到法治国家、从依法行政到法治政府、从依法执政到法治政党和法治社会。这就将法治建设上升到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覆盖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描绘了一幅法治建设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宏伟蓝图。“两个坚持”的重要思想,彰显了新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实现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理论上的与时俱进,表明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成熟。“两个坚持”的重要思想是新时期法治中国建设的正确路径选择。

党的闭幕不久,出席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并发表讲话,重申宪法高于一切,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体现出浓厚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党的以来,十分注重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法治方法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不断推进法治中国进程,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第一,强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2013年2月23日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提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2013年11月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作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又把司法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并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新举措。这些改革举措,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强调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改革”方案,方案全文共出现了26次“依法”,方案通篇贯穿着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重要思想。2014年2月28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第三,坚持制度反腐,构建反腐长效机制。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把作风建设要求融入党的制度建设,以刚性的制度规定和严格的制度执行,确保改进作风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经常抓、长期抓,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这些重要思想,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推进廉洁政府建设方面的高度自信和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态度和决心。

第四,以“依法治国”为主题重点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充分突显了以为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纵观改革开放以来召开的历次中央全会,主要以党的建设和经济建设为主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是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而全会一致通过的《决定》提出的一系列科学论断和创新举措,彰显了以为的党中央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决心。这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郑重宣示,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全面展开,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走向了依法治国的新境界。

参考文献:

〔1〕.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j〕.求是,2014(21).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j〕.求是,2014(21).

依法治国论文

【内容摘要】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社会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法治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本文试就如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进行探讨。

依法治国与法治的概念在内涵上是相同的,因为法治本身表达了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关于法治应成为我国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的观点,已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下面仅就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必须要切实贯彻依法行政。法治的本来含义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只是国家用法来治,在真正的法治社会,国家机构本身也受法的统治,即受法的制约和监督,原创只有在政府的行政权力受到法的严格制约的情况下,才意味着法治的真正建立和完善。在实践中通常流行的所谓“权大于法”,很大程度上就是指行政权力大于法律、行政权力不受法律的制约,这显然是与法治的原则背道而驰的。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因而也是权力最大、机构最多、人数最众的一个部门。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

为实行依法行政,我国已先后制订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并已在实施中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尤其是在《行政诉讼法》颁行以后,法院已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司法审查,这对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活动离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行政“执法活动中乱立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越权执法、滥施处罚、以罚代法、以罚代刑、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执法违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现象表现得还相当突出。”对此,笔者认为当前应急需解决如下问题:

1、健全对行政规章的审查制度。实行正常的行政管理,需要行政机关制订必要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是我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有效地调整社会和经济管理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应当看到许多政府部门制订的规章因受到部门利益的主导,注重的是“设立机构、行使权力、收取费用、罚款没收”,在制订时缺乏合理的科学的论证。一些规章与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某些规章甚至为乱收费、乱罚款提供了根据。从实践来看,建立和完善各类规章的审查制度对保证依法行政十分必要。

2、尽快制订行政程序法,确保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合法。程序是法律的生命,行政程序的法律化是现代法治国家重要的法律原则。依法行政,不仅仅是要求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合法,而且应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在程序上也应合法。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惩戒、行政处罚、行政调处、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和行政救济等行为时,都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当前,为制止行政机关“乱收费”现象,应当对任何一项收费办法的出台规定一套严格的程序,并对行政机关收费的权限范围、收费标准、收费的支出,违反收费程序的责任、对受损害的公民和法人的补救等,都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依法治国论文

一、前言。

1982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现行宪法,为体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改变了以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国家机构”之后的惯例,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这种次序的调整反映了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方法——公民权利优先于国家机构的权利,也体现了保障公民权利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前提。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宪法第五条第一款,将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通过并发布,《决定》成为一部更全面、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路径图。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像以前的全面抗战一样,同样的需要全民参与,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充分相信并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让人民群众做法治的宣传者和贯彻者。那么,中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究竟碰到了哪些问题?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又应当遵循哪些方法?这些都成了我们全面推行以法治国的绊脚石,而其破解之法也就在于确定哪些方法为我们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总指导。

二、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概况。

自1999年始,我国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之后,我国先后制订了《反垄断法》、《劳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政府采购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引渡法》、《物权法》等一系列促进依法治国的法律,更有大量的法律修正案被先后制定以及推出了更多的司法解释;从数量上,我国的法律体系得到了空前的完备。但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审判机关的独立性不够等等一系列的“执行难”问题。

(一)法律数量惊人、更新超速。

截止2014年12月,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基本上,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每个月都会收到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送达》,在时间上中国几乎达到了每七天就会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形。就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来说,于1954年制定在至今不到65年的时间里先后于1975年、1978年、1982年、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修订了七次,平均每7年修订一次,全文分为四章有138条之多;而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一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于1787年制定,至今200多年,只是分别于1791年、1798年、1804年、1865年、1868年、1870年、1913年、1919年、1920年、1933年、1951年、1961年、1964年、1967年、1971年、1992年共修订过十六次,平均每14年修订一次,全文仅有27条,我国现行宪法的更新速度是美国宪法的二倍,而且宪法的条文数目是美国宪法的五倍之多,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数量之大,更新速度之快。

(二)司法公信力较差。

衡量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的标准有四:一是司法是否有权威;二是司法是否得到社会认同;三是裁判是否得到尊重和执行;四是司法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我们逐个层面来分析我国的司法公信的问题。第一,司法不够权威。自从建立起信访制度,我国公民每年都掀起“上访潮”。据统计,2004年全国受理群众行政上访1373.6人次,其中,揭发举报类占22.1%,申诉类占30.9%,求决类占36%,建议类占2.2%。群众“信访不信法”,人民群众通过行政部门上访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虽然,上访解决问题要比法律程序来的快,效率高、见效快,因此很有“群众市场”,但是长期以来的上访使得群众对中国法律失信,司法权威被“上访”颠覆。第二,我国司法的社会认同度不够。由于“方便快捷”的“上访”,人们更愿意相信“上访”才能更加的省时省力又省钱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上访”的社会认同度就远高于司法的社会认同度。第三,司法裁判的执行力度不够,在我国内陆相当一部分的基层法院,“执行问题”是“老大难”,尤其是行政案子,在内陆地区基层法院的执行率往往达不到20%,一些象征着国家脸面的行政机关、办事机关反而成了很难执行的“钉子户”。第四,司法工作让部分社会阶层失望。“上访”易而“司法”难,加上“执行成为老大难”,往往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渐渐失望,国家与公民“争”财产却得不到司法的保护,这样的行为破坏了司法公正,破坏了司法公信力,有损政府威望,也让老百姓失望。“狗头金”事件让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失望,人们通过先占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并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而被冠之以“国家所有”,这甚至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的相关法律的,这甚至是是对宪法和法律的一种亵渎。

(三)法治教育观念落后。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中国建设成文明法治、法律至上的国家是需要全民知法、全民懂法、全民守法才能够真正得以实现的。因此,法治教育就不同于法学教育,因而全民都需要也应该去培养自身的法治素养,从小树立起法治观念,才能够真正实现全民知法、全民懂法、全民守法。在我国,法治教育没有在各阶层推广开来;尤其是在小学、中学阶段没有正式的进入过学生课堂。相对于美国法治教育从中小学就进入课堂来说是一种教育观念的落后,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也是我国至今未能实现全民知法、全民懂法、全民守法的原因,同时又是我国造成我国“执行难”和“暴力执法”的诟病之一。民众不知法、不懂法,也就不会敬畏法,自然也就不会乖乖的守法,民众不知法、不懂法,面对“暴力执法”只能是束手无策的,往往放弃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就助长了“暴力执法”,才会出现“城管无敌”。因为一旦缺少了民众的执法监督,不仅浪费了监督司法的资源,也加大了民主与法治的成本。究其根源,法治教育问题才是其滋生的最根本的原因。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根据前文介绍的情况来看,行政权力就像是“森林中不受约束的猛兽”,时时威胁着我国的司法审判权力,其中是以行政上访的泛滥尤为严重的。本应当由司法审判活动来解决的纠纷却通过上访来解决,这是对司法审判权的蔑视,这是对中国法治、中国法律的践踏。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的行政权力出现了严重的腐败问题。事实上,国家每宣布一项公民的权利,国家也就多一份保证这种权利实现的义务。不能只宣布公民权利而不对这种公民权利进行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也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的法治目的和法治效果。其次,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往往受到纪检委的制约和限制。这样就出现了这么几个问题。第一,如何维持司法审判权的独立?如何协调行政部门上访与司法审判机关的关系?如何协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的纪律检查工作与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机关的司法独立审判活动?如何针对行政腐败的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合理化解决方法?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关乎着我国司法审判权真正独立的问题,这些问题对司法审判权独立的影响往往间接影响到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三)中国式法治教育。

不同的文化背景、社会背景,不同的历史渊源就决定了不同的社会普适观念。在中国,有着世界上最漫长的封建社会的历史,中国有着2000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而在欧洲一个国家的封建社会历史大概有1000多年,美洲国家则没有经历过封建社会直接过渡到了资本主义;尤其是在古希腊时期的欧洲,更是出现了奴隶社会的民主政治实践,在古罗马时期的欧洲更是出现了闻名于世界的《十二铜表法》、《万民法》、《查士丁尼法典》等经典的世界性法典、法律条文。也就是说我国是一个富有封建土壤的国家,相对于民主法治的土壤相对贫瘠;而欧美这些民主法治化程度高的国家原本就有着民主建设、法治建设的历史渊源。由此可见,我国与欧洲国家以及美洲等等这些民主法治程度高的国家在法治教育的文化背景上有着天壤之别。所以,我们不能像欧美这些国家一样通过文化熏陶来搞法治教育,我们要有中国式的法治教育。但是,哪种法治教育模式才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要构建什么样的中国式法治教育模式就成了重要问题,在构建这种法治教育模式需要用那些法治方法来指导,这是又一影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因素。

针对我国立法质量较差的问题,我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高质量立法的方法。首先,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严格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其次,在人员配置上,吸纳更多的法学专家参与立法,广泛借鉴外国优秀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立法经验;再次,通过广泛的社会调研、调查取证颁布每一部法律,以提高立法质量;最后,建立立法违宪审查制度,通过设立立法违宪审查机构规范各立法机关和立法部门的立法活动,达到提高立法质量的目的。另外一方面,要树立法律权威,增强法律威望,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应当是稳定的,一部法律的质量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就在于这部法律的社会适应性的强弱,必须要颁布有较强社会适应性的法律。遇到还不成熟的法律要谨慎颁行、保证法律的社会权威性。

(二)司法审判权独立的方法。

司法审判要独立,因为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权威重要的前提条件。具体有这么几点要求:第一,司法审判活动只服从于法律,而不受其他任何机构的制约;第二,要创立规范信访的法律制度,实现依法信访、依法上访,以解决信访制度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相对矛盾,实现信访活动的规范化,破解“信访不信法”的依法治国难题;第三,要创立监督司法审判权的法律制度,实现依法监督审判活动,解决司法审判监督机构与司法审判机关司法独立审判活动的相对矛盾。

(三)全民式法治教育的方法。

前文中提到,我国与其他民主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相比,在社会文化的背景上有着天壤之别。因此,在我国应当实行相应的政策构建新的适应我国国情的法治教育模式——全民式法治教育。针对新一代的学生,还处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我们可以通过增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及基础法治观念的课程以树立中小学生的民主法治观念,正处于大学学习阶段的同学通过开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的必修公共课以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治观念。针对处于工作状态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的领导员工,通过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定期法治观念教育的方式灌输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的目的。针对居住在农村和年纪较大的人民群众,可以借鉴2014年全国优秀法院富县人民法院的“法官说法”活动,对这部分人民群众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的教育。由此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全民学习,贯彻全民式法治教育方法。

(四)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方法。

我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也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法治理念,抵制西方腐朽的资本主义法治观念的毒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旗帜。我们有必要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方法,以此来保证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不偏不倚,认真贯彻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贯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路线不动摇,朝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想昂首向前!

(五)阳光司法与阳光执法的方法。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所有的“恶”暴露在阳光之下就会瞬间消失。司法权力与行政执法权力也是一样,如果在阳光下暴晒也能达到一定的防止权力腐化泛滥的效果。贯彻阳光司法方法主要要坚持并实现立法公开化、司法立案开化、司法侦察公开化、司法取证公开化、司法审判公开化等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各个阶段的程序公开化,可以采用同步型公开与之后型公开相结合的公开方式。对于相对可以同步公开化的内容采用同步型公开方式,而对于相对不可以公开需要一定时间作为前提的内容采用滞后型公开方式;既保障阳光司法,又保证司法质量。贯彻阳光执法方法主要要实现并坚持行政权力的公开化运行、行政经费的公开化等等,以阳光政府为外化,大力贯彻“晒账本”等阳光执法活动。通过阳光司法与阳光执法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从而大力促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进程。

依法治国论文

作者简介:黎雪琳,广西学院法学院.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重视、践行、推动法治.总书记善于从新中国的法制和法治建设实践中总结经验与教训,并结合新时代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等实际,创造性提出了新时代依法治国的系列思想、理念和战略,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文献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和同志在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最终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内容丰富,理论概括为“十个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提出后,全国掀起了学习,理论界对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展开全方面的研究.价值分析是重要研究工具之一,显然,理论研究离不开价值分析的维度.

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首要价值是理论价值.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是一套体系完整的理论,科学地回答了新时代建设什么样的中国法治、如何建设中国法治、如何保障中国法治建设三个基本问题.它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论的人本观、认识论、方法论,关于法治的体系、公平与正义等思想则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治原理的实质内涵、价值目标等,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旨在建设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中国的法治目标、法治原则、法治方法论体系.它以党的领导、“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国法与党规有机结合、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统筹综治等为时代特色.它既有对我国建设、改革、开放特别是十八大以来的社会主义法制或者法治建设与探索的实践与理论成果、成功经验的总结、肯定和升华,如坚持党对建设法治的领导、将法制建设原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升华为新的十六字法治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更有针对新时代各种现实问题的理论创新,如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当然,还可以从其他层面,对该新思想进行理论阐释,如党的领导、良法善治、人体、奉法强国之“新理念”,实现法治建设目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正确认识、处理好法治与政治、法律与道德等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之“新思想”,全面依法治国之“新战略”.可见,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上、在新中国伟大实践中、特别是新时代伟大征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内容丰富,逻辑严密,体系完整,是我国全面进行依法治国的理论指针和伟大遵循.

理论化的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建设法治文化具有引领和指导之功能价值.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基,是法治之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新主义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改革开放以来的先进法治文化的综合结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继续推行已开展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措施、关键之举.新时代普法中,注重创新普法体制、普法机制、普法动力、普法途径等,如将法治教育纳入各级各类教育体系.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更加注重价值引领,显著表现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不仅因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法治内容,而且在于社会主义法治与核心价值观之基本理念和精神相通,从而很好地结合法律的规范性和价值观的导向性.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推动这项工作,2018年3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式写入宪法.总之,要把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贯穿于法治实践——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真正成为良法与善治.除了要求全民全社会普法、守法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更要求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带头學法、模范守法,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学法守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除了强调形式法治,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更强调实质的法治,即运用法治的精神、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法.

在的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指导与指引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宪法实施监督方面,将全国人大内设机构“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真正地全面地推动宪法的实施,建立健全合宪性的审查机制,进一步完善宪法的监督制度;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的公开的向宪法庄严宣誓.法治政府的建设方面,建立各类清单制度,包括政府权力的清单、责任的清单、负面清单等;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推动文明执法,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在司法改革方面,废止劳教制度;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基础性司法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和互联网法院等专门法院.普法守法方面,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败方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败机构体系——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负责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调查与处理,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党的领导方面,专门成立了层面的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以强化我们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组织领导.

除了理论、文化和制度方面的价值外,全面依法治国新思想还具有坚定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价值功能.理由不仅仅在于,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内容之一,更在于,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决定全篇的红线,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决定的最大亮点,其首要意义是向国内外鲜明地宣示:我们将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的绝对领导、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论的贯彻,是坚持中国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这三个核心要义分别解决了全面依法治国方向方面所面临的三大关键问题:政治保证、制度保障、学理支撑.

在全国上下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热潮中,本文从价值分析的角度,尝试分析其重要的、有机的、关键的组成部分——法治思想——的价值:形成理论、文化建设、制度完善、坚定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以期对学习运用这一伟大的科学的思想理论、推进法治现代化进程、实现法治的中国梦,具有一定的指导及推动意义和作用.

注释: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j]求是,2019(4)。

黄文俊.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理论要义与实践特色[j].法律适用,2019(1).

程之胜,高宏贵.论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历史底蕴与时代特色[j].社会主义研究,2018(6).

张文显.新思想引领法治新征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j].法学研究,2017(6).

宪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参见宪法修正案第39条.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eb/ol]新华网,http:///politics/leaders/2018-08/24/,2019年7月1日访问。

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外文出版社,2017:113。

关于《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02版。

戴艳军,段中卫.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研究[j].社会主义研究,2018(1).

该文评论,此文是一篇关于依法治国方面的依法治国论文题目、论文提纲、依法治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依法治国论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发展,也是党的十五大对全民族的杰出贡献。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作为一个规模宏大的法治系统工程,其内涵十分丰富。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依法行政,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等,都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则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法律的尊严,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而不公正的司法,则是对法治的否定和背叛,是司法权滥用的结果,它不仅混淆了是非,而且会造成人们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无从谈起。只有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邓小平同志科学地借鉴了各种经验与教训,特别是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经验和借鉴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惨痛教训,科学地提出并论证了树立法律权威的极端重要性,并为在中国实现和树立法律权威做出了贡献。早在1978年,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就提出:“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新党章总纲中也再次重申:“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以后邓小平在多次讲话中又反复指出:“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有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因此可以说,树立法律权威是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的核心。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权威无疑是个核心问题。法具有最高权威性,这不仅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所决定的,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树立法的权威性有赖于完善的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法的尊严,发挥法的作用,实现法的价值。通过制度来限制人的随心所欲,规范人的行为,避免“人治”对法的权威性的损害。

二、推进司法改革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

当前司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没有能提供应当提供的救济;公民的法律信仰阙如;司法公正未能达到必要的程度;司法未能有效遏制腐败,司法部门本身亦受到腐败的侵蚀;执行难往往使司法判决成为一纸空文。这些不良现象的产生,除了各种社会外部原因以外,主要产生于司法制度本身。因此,笔者认为应主要围绕信仰、专业、独立、公正、统一这五大目标,对有关司法制度作相应的改革。

1、切实推进人权和普法宣传教育,造就一群被法律重塑的新型公民。要特别强调司法独立不是司法者的一种特权,而是国人的一项基本人权。独立的司法是实行法治的民主自由社会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求。这种独立意味着司法功能的行使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门的干涉,但并不意味着法官有权恣意妄为。司法独立更多的是正义享受者的一项人权,而不是司法者自身的特权。在强调司法改革不是司法者的“专利”、司法独立也非司法者攫取自身利益的工具的同时,必须真正下大力气开展全民的法律知识教育,让公民汲取法的养分,提高法律意识,从灵魂上重塑和改造那些漠视法律的民众。

2、改革法学教育制度和法官任职资格制度,大力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法学教育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律精神的重要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它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还有差距,法学教育的“产品”--法学人才在政治、经济、司法等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尚不尽人意。因此,有必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提升法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并从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为法学人才在各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在法官的挑选上应当切实遵循独立、能力和正直的原则,注重被挑选对象的品德操守与业务技能,改变过去那种片面强调政治素质轻视业务素养,重使用轻培训的传统做法。在对法官业绩的评价上,也亟需更新观念,改变过去那种论资排辈、重行政级别轻专业技能、重温驯听话轻尊重个性的旧的做法,努力为法官提供一个宽和、严谨的人文环境。

三、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司法公正就法院而言就是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从近年来人民法院执法情况看,可以说多数法院工作人员是能够做到公正执法、秉公办案的。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少数法院和少数工作人员中确实存在着执法不公甚至枉法裁判的问题。究其原因,不外两个方面:从外部执法环境看,社会上种种不正之风对人民法院执法活动的干扰和影响非常普遍。当事人通过各方面关系托人说情,请吃送礼;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也给法院执法造成了很大障碍。从内部因素看,主要是一些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不高,立场不坚定,经不起金钱的诱惑,人情的拉拢,导致枉法裁判;此外,有的法官审判业务素质不过关,运用法律有偏差和失误,也容易造成执法不公。为此,应当努力提高法官素质,使每一位审判员都成为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灵活的思维、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广博的社会阅历、高尚的人格和职业操守的优秀法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方针正在进一步落实。法律作为管理国家的重要手段,日益对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保证司法公正,对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建设至关重要。

四、加强监督制约,保证司法公正,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使监督充分发挥作用,既要切实使监督机构能行使监督职能,更要在制度上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当前在加强监督制约、防止司法权力滥用上,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全面理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二是如何从制度上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邓小平同志关于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的监督制度有一系列重要论述,他明确提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监督的思想也批判地继承了西方理论家的权力制约学说的合理因素。即:国家权力机关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关系,不是几权鼎立的关系,而是决定和执行的关系,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制约和被制约的关系,同时又是分工合作的关系。江泽民同志说:“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实践已经证明,人大监督制度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行之有效的国家制度。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来说,它是最高层次、最权威的监督;同样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监督比较,在本地区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当然,对司法权的监督也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对于非法干预法院独立办案的,人大应予以制止,支持法院司法公正。关于公民的监督应当看到,公民是最广泛的监督主体,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和不侵犯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应当逐步扩大公民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范围,增强国家机关活动的透明度、公开性,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享有较充分的知情权。鉴于国家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当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权利及时、公正、有效的救济来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网。

总之,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不仅要求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作为公民的行为准则或规范,更重要的是,法治的存在以其本身的价值取向为支柱,它蕴含人类对公平、文明、秩序、和平等理想的追求,要求法从制定到实施的整个过程,对任何社会主体都是公正的。司法作为使法治从“应然”走向“实然”的关键环节,是实行法治的保障,要求其公正是必定无疑的。因而,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有力保障。

依法治国论文

摘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保障和维护下的社会,没有法治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就谈不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建设;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力行法治的过程。只有建设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使整个社会具有和谐发展的生机和活力。

关键词:依法治国;和谐社会;相互促进发展。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改革和发展越来越要求法制来引导、规范和保障的条件下,顺应历史潮流和人民意愿,把法制建设提高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入党的基本纲领之中。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正式把这一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下来。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在世界上如此做的国家也不多。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对于依法治国的涵义,党的十五大报告作了科学的阐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使我们党从主要依靠政策到主要依靠法律来执政和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是我们党在治国方式上作出的重大决策,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改革和完善,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举措,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保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其功能处于最大优化状态的社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都紧密联系、互相协调,整个社会才能始终保持有序和谐的状态。和谐社会的理论观点实际上是一种整体性思考问题的观点,要求我们在把工作视野拓展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协调发展问题。因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以下6个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范畴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民主法治。那么,什么是民主法治呢?胡锦涛指出:“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由此看来,和谐社会一定是一个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切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治国的主体;二是治国的客体;三是治国的依据;四是治国的实质。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是最高层次的主体。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其中国家事务是依法管理的重点。只有将国家事务纳入法律调整和控制,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才能真正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的实质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中国首先要成为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才能构建一个真正的和谐社会。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治理国家的最佳选择模式。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也同样证明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法治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关键。

首先,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法治起源于西方,其根源于古希腊的理性文化和____之人性恶论。即法律主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要求作为反映社会主体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并在全社会得到有效的实施,普遍的遵守和有力的贯彻。法治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式,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是凭靠法律这种公共权威,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不是靠权力者的威严甚至特权,更不是靠亲情。因此,法治是社会调整向高层次发展,以摆脱任何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良性运行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的必然要求,以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顺利发展。这也是社会进步所必须和趋向文明的表现。

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必须依靠法治建设。只有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下才有真正的公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也就是说必须转变“法治工具论”的错误观念。我们必须树立法律是全民的法律,需要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共同遵守的理念,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感。我们要提高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的法律素质,在全体公民中养成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事实证明,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的形成,离不开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也离不开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强大力量,更离不开包括政府及普通民众在内的全社会对法律的共同认同感。因为,只有在有认同感的前提下,人民群众才会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法治社会才能形成,社会才得以保持和谐。

其次,秩序是社会有序运行的基石。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丰富的内涵,其中之一就是社会的安定有序,而法治所维护的秩序则主要就是要呈现一种有序的社会状态。法治,无论是作为治国方式,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最终都要表现为一种秩序。而有条不紊、充满生机的社会秩序本身就是在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良好的秩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法律的功能和使命就是通过有效地解决纠纷、防止纠纷来形成和维持秩序,保证社会各种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秩序保障。

再次,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显著特点。

我们党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最终目的,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从政治文明的角度来看,法治和民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两项核心标志,具有独立自存的价值。”由此看来,实施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保障。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民主政治,政治文明建设的关键是建立和健全民主政治。而民主和法治又总是紧密结合,不可分离的。政治参与的广泛性离不开法治,政治决策的程序性、公开性离不开法治,政治权力的制约性、政治局势的稳定性离不开法治。民主政治一定是法治的保障和维护下的民主政治,没有法治为民主政治提供保障,就不会有高度的民主政治,也谈不上政治文明建设。民主政治必须通过法治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建立和健全民主政治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厉行法治的过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就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建立民主与法治的国家,即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仅意味着法律制度将得到全面的遵守,而且意味着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等法的“内核”将得到全面的体现。这正是从形式法治转向实质法治的根本要求。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目标是完全统一的。一个和谐的社会,应当是一个民主的社会、法治的社会。只有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使整个社会具有和谐发展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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